模擬法庭報告
模擬法庭報告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報告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邏輯的合理性。一聽到寫報告就拖延症懶癌齊復發?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模擬法庭報告,歡迎閱讀與收藏。
模擬法庭報告1
大學兩年期間,我們法學專業的學生學習了(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和(民法)等一系列的實體法與程式法。為了使同學們能加夠深入,更進一步的理解這些法律,上兩個星期,我們理工學院07級法學全體同學在馮哲老師的指導之下舉辦了模擬法庭。這次舉辦模擬法庭是按照學校法學法律實踐報告的要求,規範而進行的。
這次模擬法庭我們全班都參加了,大家都很興奮,不過不足之處是我們班的卷宗跟別人的不一樣,卷宗裡面除了口供沒有什麼實質性的東西,這無疑給我們一個巨大的考驗,但是經過我們全體同學和馮哲老師的共同努力,我們還是很功的完成了任務。
在這次模擬法庭當中,我擔任的角色是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當律師一直是我的夢想,所以第一次模擬自己夢想中的角色,除了興奮還有忐忑。拿到卷宗的時候我就迫不及待的開始看,不僅看它的內容,還看它訂卷的順序,因為在這之前我從來都沒有見過真正的卷宗,這給了我一次從理論到實踐轉變的機會。
本次模擬法庭的案件是“共同盜竊鐵路運輸物資案”,案件事實是:四個被告人涉嫌共同盜竊五次鐵路運輸物資,一個被告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透過整個庭審,我瞭解到整個庭審是由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當庭宣判組成的。庭審給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庭辯論階段,它讓我瞭解到一個律師必須具備豐富的課外知識,言論技巧和超強的應變能力。例如:辯護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為了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利益,盤問證人,向告人發問的時候,這就需要技巧。透過這次模擬法庭,我真正認識到法律的崇高與正義,也加強了我成為一名律師的決心。
在參與這次模擬法庭過程中,我對盜竊罪,區分主從犯,特別自首有了更深的認識。
經過模擬法庭,我對於盜竊罪中關於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區分和立案標準有很深刻的理解。所謂“數額巨大”是指盜竊公私財務的數額在500元-xx元期間,“數額巨大”是指盜竊公私財務5000元-2萬元之間,“數額特別巨大”是指盜竊公私財務3萬元-10萬元期間;立案標準是數額較大和多次盜竊。
對於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一個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在模擬法庭之前,我一直以為這沒有什麼好說的,主從犯在題目的案例中一眼就能看的出來,可是一旦接觸到真正的案子,我才發現根本就不是那麼一回事,在真實的案例當中,我們很難判斷共同犯罪中行為人所起的作用,除非是那中很簡單的案例。在這一起“團伙盜竊”中,我就是從第二被告作案工具的來源,盜竊意圖、銷贓所得、在共同盜竊中具體分擔的角色來為我的當事人辯護的,最興奮的是我的辯護意見被審判長所採納。
模擬法庭快要的結束的時候,也就是法庭辯論階段,公訴方對我的辯護髮表意見的時候,提出我運用法條錯誤很是讓我震驚,我一直都以為特別自首隻是要求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沒有掌握的本人的其它罪行。當公訴人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集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款的規定是說向司法機關供述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不同種罪行才能構成特別自首,在參與模擬法庭之前我從來都沒有發現過這個問題,也從來都沒有認真仔細的扣過字眼,不過這為我以後的法律道路敲響了警鐘,使我認識到法律是一個嚴肅認真的東西,以後我會加強對這方面的注意,我感謝模擬法庭中公訴人幫我指出我的錯誤。
透過這次模擬法庭,我受益匪淺,同時也讓我對律師這一職業有了更深一步的瞭解。最後,感謝學校也感謝我的指導老師給我們提供這麼好的實踐機會,我確信,在以後的學習當中我會更加努力的學習法律的,謝謝老師們。
模擬法庭報告2
20xx年6月30日我們在學校進行了大學以來的第一次模擬法庭活動,雖然只有短短的幾天時間,但這卻使我感觸頗深。
我們系組織這次模擬法庭的目的主要是讓我們瞭解法院民事審判制度。通過了解並參與民事訴訟的審理過程,進一步學習了相關法律法規如《勞動法》,《合同法》等。對程式問題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加深我們對理論知識的記憶,使我們的理論知識能更好的和實踐相結合。模擬法庭一開始就受到我們學生的重視和,知道老師們給參與此次模擬法庭的同學們也提供很多幫助以及指導。增強了我們們的自信心。
內容及過程
我們多方查詢資料,並找指導老師給這個案子進行分析。最終我們確定了——勞資糾紛案件。此案只涉及到一個被告,案件並不複雜,但是涉及到的相關訴訟程式問題還是有些麻煩的,這就需要我們開動腦筋,對案情認定清楚,為了表演好這個案子,我們參與的同學們針對本案涉及到的《勞動法》和《合同法》相關知識進行深入的探討和研究。
在進行演練的時候是比較煩瑣的,這一階段要清楚審理案件的基本程式,這對我們同學是一個考驗,因為這對於我們同學來說是陌生的,但我們並不恢心,我們主動上網檢索資料,觀看了許多關於法院審理程式的影片資料。透過我們的細心觀察,基本掌握了開庭時的程式,並能夠付諸於行動。接下來是我們天天不斷的排練與討論,儘管這樣是枯燥無味,但是我們都很認真,沒有說一個累字。我們只想儘自己的最大努力把這次模擬法庭活動搞好,自己累點沒關係。
模擬法庭的第一幕正式搬上了“銀幕”,我們都走進了模擬法庭的現場,首先書記員沉穩的走向書記員臺,宣佈公訴人、辯護人入庭,詢問確認到庭情況,然後宣佈法庭紀律,接著是審判組法官出庭並宣佈庭審開始,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法定程式。 此案事實較為清楚,被告也積極地交待了自己的罪行,所以整個審理過程就較為簡單和輕鬆,不過我們沒有任何一個人把它當作是一個簡單的案件來看待,大家都很認真,積極地在盡力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時間飛快的流逝,40分鐘很快就過去了,最後,法庭宣佈由合議庭合議產生的判決書,模擬法庭的庭審就此劃上了句號,這時我才意識到我們不過是在模擬法庭而已,不過我真的感受到了作為一個普通的老百姓,多麼渴望有一個安定團結的社會大家庭,我從心裡發誓我將來一定會作一個一切為民的好律師,向世人宣導法律知識,讓更多的人瞭解法律,遵守法律。 我們緩步走出了模擬法庭的庭審現場,同學們紛紛談論著這次庭審的優缺點。
實習總結及體會
透過模擬法庭活動,使我們對庭審程式更加熟悉,更好地把握,以及對證據的認定和使用,同時更好的理解和把握法律,把理論運用到實際當中。經過兩週的認識實習,我認識到距離一名法律工作者的差距。
兩週的認識實習使我發現自己的不足之處,作為一名法學學生單單學習書本上的知識是遠遠不夠的。單單學習理論知識是紙上談兵。這次認識實習給我們一次認識自己所學知識在實際當中運用的情況。進一步瞭解未來的工作方向,認識到自己的不足之處,找到差距所在,透過認識實習,發現理論知識應當聯絡實際,並將知識運用到實際當中去,只有這樣才能實現自己的理想,因為作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應當將其所學充分合理的運用到實際工作當中去,沒有良好的理論基礎是不行的,同時沒有良好的實際經驗更是不行的。
所以,只有把握好現在的學習時間,努力學習理論知識,不斷鍛鍊自己各方面的實際能力,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適應以後的工作;學習法律知識是一個需要自己不斷學習,不斷提高的過程,是一個漫長的學習生涯。學習法律需要不斷提高自己個方面的能力不僅僅是法律知識,往往在實際工作當中,其他能力的'要求也是很關鍵的,只有各方面的能力提高,才能更好地運用法律,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學習法律應當不斷提高自己不斷完善自己的理論知識,適應法律的要求,不斷提高,不斷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相關的司法解釋,瞭解其中的含義,深刻地瞭解法律要求的內涵,不斷提高自己個方面的能力,找到每一個案件背後的各項證據的實際要求,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相關科目的瞭解,不斷深入地來了解各項證據的要求,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要想做好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不但要有紮實的理論基礎,良好的法律實際經驗,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有良好的道德品德,良好的道德品德是法律工作者的必備的要求。只有擁有良好的道德品質,良好的人格作為保證,才能更好的應用法律,真正的做到為民服務,維護其合法的權利。我也發現很多不足之處,覺得自己的法律理論知識儲備有限,對知識的理解和把握還不夠深刻,知識基本停留在表面,不能很好的應用到實際案件當中去,需要不斷的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學習法律的相關知識,加強對法條的理解和掌握,不斷聯絡實際,加強學習與應用,更好的適應法律專業學習的要求。
模擬法庭報告3
大學兩年期間,我們法學專業的學生學習了《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和《民法》等一系列的實體法與程式法。為了使同學們能加夠深入,更進一步的理解這些法律,上兩個星期,我們理工學院07級法學全體同學在馮哲老師的指導之下舉辦了模擬法庭。這次舉辦模擬法庭是按照學校法學法律實習報告的要求,規範而進行的。
這次模擬法庭我們全班都參加了,大家都很興奮,不過不足之處是我們班的卷宗跟別人的不一樣,卷宗裡面除了口供沒有什麼實質性的東西,這無疑給我們一個巨大的考驗,但是經過我們全體同學和馮哲老師的共同努力,我們還是很功的完成了任務。
在這次模擬法庭當中,我擔任的角色是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當律師一直是我的夢想,所以第一次模擬自己夢想中的角色,除了興奮還有忐忑。拿到卷宗的時候我就迫不及待的開始看,不僅看它的內容,還看它訂卷的順序,因為在這之前我從來都沒有見過真正的卷宗,這給了我一次從理論到實習轉變的機會。
本次模擬法庭的案件是“共同盜竊鐵路運輸物資案”,案件事實是:四個被告人涉嫌共同盜竊五次鐵路運輸物資,一個被告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透過整個庭審,我瞭解到整個庭審是由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當庭宣判組成的。庭審給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庭辯論階段,它讓我瞭解到一個律師必須具備豐富的課外知識,言論技巧和超強的應變能力。例如:辯護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為了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利益,盤問證人,向告人發問的時候,這就需要技巧。透過這次模擬法庭,我真正認識到法律的崇高與正義,也加強了我成為一名律師的決心。
在參與這次模擬法庭過程中,我對盜竊罪,區分主從犯,特別自首有了更深的認識。
經過模擬法庭,我對於盜竊罪中關於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區分和立案標準有很深刻的理解。所謂“數額巨大”是指盜竊公私財務的數額在500元-20xx元期間,“數額巨大”是指盜竊公私財務5000元-2萬元之間,“數額特別巨大”是指盜竊公私財務3萬元-10萬元期間;立案標準是數額較大和多次盜竊。
對於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一個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在模擬法庭之前,我一直以為這沒有什麼好說的,主從犯在題目的案例中一眼就能看的出來,可是一旦接觸到真正的案子,我才發現根本就不是那麼一回事,在真實的案例當中,我們很難判斷共同犯罪中行為人所起的作用,除非是那中很簡單的案例。在這一起“團伙盜竊”中,我就是從第二被告作案工具的,盜竊意圖、銷贓所得、在共同盜竊中具體分擔的角色來為我的當事人辯護的,最興奮的是我的辯護意見被審判長所採納。
模擬法庭快要的結束的時候,也就是法庭辯論階段,公訴方對我的辯護髮表意見的時候,提出我運用法條錯誤很是讓我震驚,我一直都以為特別自首隻是要求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沒有掌握的本人的其它罪行。當公訴人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集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款的規定是說向司法機關供述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不同種罪行才能構成特別自首,在參與模擬法庭之前我從來都沒有發現過這個問題,也從來都沒有認真仔細的扣過字眼,不過這為我以後的法律道路敲響了警鐘,使我認識到法律是一個嚴肅認真的東西,以後我會加強對這方面的注意,我感謝模擬法庭中公訴人幫我指出我的錯誤。
透過這次模擬法庭,我受益匪淺,同時也讓我對律師這一職業有了更深一步的瞭解。最後,感謝學校也感謝我的指導老師給我們提供這麼好的實習機會,我確信,在以後的學習當中我會更加努力的學習法律的,謝謝老師們。
模擬法庭報告4
為了更深入地學習法學這一專業,按照電大法學本科法律實踐的要求,我們以模擬法庭的方式進行了一次法律實踐。我們以張麗醫療事故案為案例,具體制定了法庭實施計劃,做好了庭審前的準備工作,進行了細緻的人員分工和會場的佈置,整個模擬法庭的程式合法、執法嚴謹,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實踐活動。
在本案的審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議庭筆錄員,被害人王燦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焦點,在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倒置中,作為被告的張麗,應當就其行為的科學性、及時性、沒有過錯的事實承擔舉證的責任,本人就舉證責任倒置這一問題談一下心得體會。
一、反對的一方應當就某種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負擔舉證責任。
民事責任特別是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包括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過錯,這些要件事實的存在也構成了決定原告是否勝訴的關鍵。但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原告不必要就這些因素的存在與否都負擔舉證責任,而應當由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與否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不僅僅是指證明責任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特定分配的現象,同時還意味著反對一方所證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嚴格的限定,即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反對的一方究竟應該反證證明什麼,必須要由法律規定。通常,由被告方證明的事實是由實體未能加以明確限定的,其證明人後由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對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明;二是對不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明。在某些情況下,對這兩個事實的證明通常是結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證明損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則不僅表明被告沒有過錯,而且同時也表明損害的發生與被告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但在另外一些情況下,這兩個問題有可能也是相互分離的。例如,被告證明損害是因為不可抗力造成的,應可以表明其主觀上沒有過錯,從而應當被免除責任。
二、由被告承擔證明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無法就此加以證明,則承擔敗訴的後果。
舉證責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證據責任的倒置,實際上是就某種事實負有證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責任的倒置,是證明責任在當事人間如何分配的問題。然而,舉證責任倒置不僅僅是對事實證明責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對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響到訴訟結果,即“舉證責任分配之所在,乃勝訴之所在”。因為一旦倒置以後,舉證責任被倒置的一方負擔了較重的證明義務,如果其不能夠就法定事由進行舉證,便推定提出主張的一方就該事實的主張成立,這就會從整體上影響到訴訟的結果。
敗訴後果的承擔表明了舉證責任倒置實質上是一種證明責任的分配,證明責任是一種結果責任,解決的是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敗訴風險的承擔問題。在實體法上,對被告方對此要舉證證明也有相當的難度。例如,在高度危險責任的情況下,被告必須證明危險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責,倘被告無法就此舉證則可能要敗訴。這樣,舉證責任倒置通常是和嚴格責任聯絡在一起的,由此也進一步表明了舉證責任倒置與舉證責任轉換的區別。舉證責任的轉換與嚴格責任問題沒有必然聯絡,任何型別的案件在訴訟中都可能出現舉證責任轉換的現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實體法規範,只是當事人在具體訴訟過程中相互活動。
三、發動訴訟的原告一方,也應當對部分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的責任。
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下,是否意味著原告不負任何舉證責任,而應由被告證明一切?我認為,即使依據實體法的規定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告也要承擔就一定事實存在或不存在舉證的責任。在適用嚴格責任的情況下,對於過錯、因果關係等,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被告證明,從而免除了受害人對此事實的舉證的責任,而將該責任倒置給加害人一方,由其承擔無未能舉證時的敗訴風險。但其他要件事實,如加害人、損害事實等,則還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規則分配舉證責任,由該事實的主張者承擔舉證責任。例如,在高度危險作業的責任中,至少原告要證明危險是因為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則其連訴訟主體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確,怎麼訴訟?對誰訴訟?再如,在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倒置中,作為被告的醫院一方,應當就其行為的科學性、及時性、沒有過錯的事實承擔舉證的責任,而患者應當就被告行為的危害後果事實、危害後果與被告的行為間有關聯的事實等,承擔舉證的責任。
在舉證責任倒置情形下,原告方也承擔部分事實的舉證責任的原因是:從實體法角度言,任何人主張權利都應當提出證據證明其權利的存在;從證據法的角度看,主張的一方也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即使法律從特定的目的出發,為加強對一些處於舉證遇到障礙的特定當事人的保護,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只是將特定的證明事項倒置給被告一方承擔,這並不是說,將所有的訴訟證明事項甚至釋明事項,都交給被告承擔。從性質上看,舉證責任倒置實質上基於法律規定,由原告證明a事實的存在,但應當由被告承擔b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證明,被告不能證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
透過實踐,對法律又有了更進一步的瞭解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