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研報告(精選5篇)

交通事故調研報告(精選5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使用報告的情況越來越多,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語言要準確、簡潔。一聽到寫報告馬上頭昏腦漲?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交通事故調研報告(精選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交通事故調研報告 篇1

  交通是一個複雜的龐大系統,常因人、車、路、環境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發生往往是隨機的、意外的,這就給交通事故的處理工作帶來了很多難題,其中最讓人感到頭疼是如何使交通事故的處理工作做到儘可能及時、公平、公正,將事故的損傷度降到最低,從而使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得到全社會的理解和支援。要處理好這個事情,我覺得首先要做的是,儘量規避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才是問題的根本所在,也是最得民心的做法。調查表明:那些深得民心的公安管理部門都在交通事故的處理工作中堅持做到了“三個不放過”,即:不放過釋放善意的機會、不放過任何一個為民服務的機會、不放過與社會和公眾溝通合作的機會。這“三個不放過”對規避交通事故以及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效果均有著良好而積極的意義,值得我們各級公安部門深入學習,並長期堅持下去。

  一、不放過釋放善意的機會

  一位旅居加拿大的朋友和家人一次去愛德華王子島公園,在他們正想以Downtown為背景拍照時,後面一個正在巡邏的帥哥警察滿臉笑容走上前來說,如果願意,我可以為你們拍張合影。拍完後這位帥哥警察還檢查了一下,確認拍得不錯才離開。事情很小,卻讓人春風滿懷。這位老外警察釋放出的小小的善意,沒有任何企圖,沒有任何功利,卻收穫了至純至真的人性的美麗。美國警察的入警誓詞裡有這樣幾句話,保護無辜者不受冤屈,保護弱小者不受欺壓,待人和善並永遠樂於助人。無論國度和膚色,警察的職責是相通的。對他們來說,並不只是抓住十惡不赦的惡徒、破了驚天動地的案子叫善,這些是大善。警察身邊還有很多無處不在的釋放小善的機會。對求助的百姓,盡所能幫助他們;對受害的弱者,在他們哭泣時傾聽並遞上紙巾;對偶爾犯錯的年輕人,給他們前行的信心和真誠的鼓勵;走在路上,或者僅僅微笑就夠了。當然,釋放善意決不僅限於此,平時我們廣大交警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衣帽鞋襪等都在傳遞著這方面的資訊,比方說,有些做的比較好的民警堅持每天更換一次手套、每週清洗一次值勤腰帶和更換一次警帽,上崗前必先擦拭一下皮鞋,檢查一下警容警姿。以至於過往群眾普遍反映,以往路口的“黑臉包公”不見了,現在的民警、協管員形象更嚴整、管理更規範、說話更和氣,交通也更加安全有序了。

  二、不放過任何一個為民服務的機會

  在調研過程中,我發現一個年輕的警察攙著兩位老人護送他們過馬路的情景。老人臃腫遲緩,警察機敏靈活,黑髮襯著鶴髮,年輕的臂彎護佑著年邁的身軀,這一舉動無疑增加了老人過馬路的安全保障、減少了意外事故的發生。相信每一個看到此情景的人必然會同我一樣深受感動、感慨警民的魚水情深。公安機關是什麼,是舟。人民群眾是什麼,是水。水和舟的關係大家都清楚,水能載舟也能覆舟。為什麼近幾年全國幾個地方發生大規模的事件,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個別地方政府和執法部門存在不作為,消極作為或亂作為行為,無視民生,疏忽民意,引起群眾的長期心裡壓抑,必然會在某一個時間在某一個導火索引導下爆發。在我們這樣一個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裡,交通運輸如此繁忙和重要,要維護良好的交通秩序,每一個公安機關的民警都要有如履薄冰的壓力。要關注民生,以百姓冷暖為自己之冷暖,這樣才能以警心換民心。

  三、不放過與社會和公眾溝通合作的機會

  警民共建“交通運輸安全通道”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件大事,也是廣大民眾和廣大交巡警的共同願望,在當前經濟飛速發展、加快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下,鞏固警民團結,實現交通運輸無事故,是警民之間一項共同的重要政治任務。廣大交巡警自覺站在維護公安交警形象、促進交通運輸零事故的政治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警民共建工作的重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警民共建工作納入發展和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日常工作中。廣大公安民警要進步自律本領,進一步加強公安民警的形象。我們的一言一行,不但代表著個人,並且代表著黨的形象、代表著公安民警的形象。我們一定要大公至正做人,做好人民的公僕,強化崗亭義務、行業自律軌制,變成言論監督、大眾參加的羈繫體系,要精確看法自我,培養崇高的品德。加強警民合作,開展警民共建活動,關鍵在解決思想認識問題。在調研中我發現,為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形成警民共建的強大合力,有些交巡警部門積極開展了多形式、多內容的宣教活動。一是每年1月定為警民共建月,共建月期間,開設宣傳專欄,沿線各站區懸掛雙擁共建標語,利用新聞媒體宣傳共建先進典型,主要交通要道口、高速公路沿線電子情報板設立和打出突出醒目、具有感召力的警民共建宣傳標語,營造共建活動氛圍。二是不定期辦好共建工作簡報,通報警民共建工作動態、好人好事、典型做法,在沿線各站區樹立良好的警容警貌。

  把“三個不放過”進行到底,我們堅信,只要警民同心同德,步調一致,發奮努力,用汗水和真情共同培育警民共建之花,交通運輸零事故必將充滿希望,我們的社會會更加美好、和諧!

  交通事故調研報告 篇2

  隨著經濟發展,交通更加便利,交通運輸等行業更加活躍,人民生活品質進一步提高,機動車保有量大幅上升,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數量越加龐大。但同時,此類案件因爭議賠償專案多,牽涉法律關係複雜,涉及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檔案種類繁多,成為法院民事審判的重點和難點。為此,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為提升此類案件的審判質量,增強法官辦案的專業性,設立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合議庭,並抽取轄區800餘件案件進行調研,梳理審判疑難問題,為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參考。

  一、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主要特點

  1.訴訟主體複雜。目前,機動車買賣有的未嚴格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對車輛掛靠、租賃、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夠規範,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主體往往牽涉到登記車主、實際車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僱傭人等多方人員,且一般還有保險公司參與理賠。而且如果出現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案件當事人涉及多名繼承人。經統計,每個案件當事人數量達6人以上的佔24%,而3至5人的約佔70%。

  2.改判率高,調撤率低。20xx年1至9月,重慶一中院改判基層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55件,其中涉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為34件,佔改判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61.8%。另由於賠償專案多、責任劃分浮動空間較大、死傷者對賠償期望值過高,受害人一方對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透過訴訟獲得其認為合理的賠償,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願做出較大讓步,導致這類案件調解難度大,但這只是影響此類案件調解率的次要原因。更為主要的是保險公司因內部管理產生的原因,到庭的代理人無法對調解作出承諾,導致保險公司參與的案件一般無法達成調解。而對事故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保險公司的認可度極低。保險公司認為調解書所確定的賠償數額系當事人協商達成,並非法院根據法定標準計算而成,可能損害保險公司利益,不予理賠。從抽取的案件來看,判決760件,佔92.8%;調解34件,佔4.2%;撤訴25件,佔3%。這與基層法院總體60%甚至70%的調撤率相比,明顯不是審判人員疏於調解,而是因為客觀原因致此類案件無法調解,浪費司法資源,應予重視。

  3.農村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數量佔比例大。隨著農村的富裕,農村道路上的機動車行駛更加頻繁,但因交通監管力度較小,交通參與人的交通安全意識不強,無牌無照駕車、酒後駕車肇事增加,以至於近年來重慶一中院及轄區法院受理的農村道路上發生的道交事故數量增多,其所佔比例已逼近城市道路發生的事故比例。從抽取的案件來看,發生在農村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已佔45%。

  4.摩托車肇事引發的道交案件比例較大。摩托車交通肇事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佔道交案件的比例較大,從審理的情況來看,摩托車無牌無照、駕駛員無證駕駛的情況較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和重傷的情況較多。在抽取的案件中,涉及摩托車的交通事故佔30.5%,這一特徵與重慶的摩托車產業和山地城市的特點有關,可能屬特有情況。

  5.掛靠車輛肇事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數量多。受到營運資格的限制,很多客運和貨運實際車主將車輛掛靠在有營運資格的運輸公司,由於掛靠關係本身法律性質模糊,掛靠車輛無視安全生產規則,盲目追求經濟效益,而掛靠單位對掛靠車輛疏於管理,掛靠車輛肇事引發交通事故的案件所佔比例很大,達28.7%,其中99%認定被掛靠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判疑難問題

  1.掛靠關係中車主、駕駛員與被掛靠公司的關係認定。

  車主個人購買車輛掛靠在公司,以公司名義進行營運,駕駛員由車主個人負責聘請並支付工資,駕駛員駕駛過程中受到損害或者對他人造成損害,車主、駕駛員、被掛靠公司的關係及責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覆》中規定,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故不能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

  因此,宜認定駕駛員與被掛靠公司之間形成勞動關係,無論駕駛員受害還是第三人受害均應由被掛靠公司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因被掛靠公司與車主之間往往約定一切責任由車主承擔,且被掛靠公司與車主利益共同,對駕駛員和車輛的支配、管理共同,基於這種共同關係,應由車主對被掛靠公司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2.車輛貶值費能否主張。

  車輛貶值費是道交案件中特有的一種損失。車輛因交通事故受損後即使經過修復等措施,其本身的價值會有所貶損,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但是對於這項損失是否予以賠償,一直存在廣泛爭議。因為車輛經過修復仍可正常使用,而造成的其交易價值降低很難確定為直接損失,但對財產的侵權損害賠償主要是針對受害方所受直接損失,加之法律對此項損失賠償缺乏明確規定,所以各地司法實踐也比較謹慎,少有主張。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常會出現新車、高檔車被撞後,受害方車輛交易價值確實貶損嚴重,不支援貶值費又顯失公平。因此,建議如果受害方能證明修理後確實存在效能、安全性降低,在有明確鑑定意見的情況下,支援合理的貶值費。待售車輛被撞造成交易價值降低和實際損失的,可以適當主張貶值費。

  3.續醫費和傷殘賠償金是否系對損害後果的重複補償。

  續醫費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判決一併支援或者判決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但一個道交案件中通常是續醫費和傷殘賠償金同時主張。賠償一方當事人認為,經過後續醫療後病情好轉,到時受害方的傷殘等級較現在情況將有所降低,那麼如果主張了續醫費就應當降低傷殘賠償金的數額,否則存在對損害後果重複補償的可能。所以在同時主張續醫費和傷殘賠償金時,應注意醫囑或鑑定對後續治療後傷殘等級的變化情況,準確計算賠償金額。

  4.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1)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需要適當對待。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主張數額應確立一定的原則,通常按精神損害賠償與傷殘等級的關係予以確定。構成傷殘的一般支援精神損害撫慰金,標準根據當地的司法實踐,按照當地死亡標準,十級為10%,九級為20%,以此類推,一級為100%,且可根據個案具體情況做調整。

  (2)交通事故中涉及交通肇事罪,但在刑事部分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駕駛員(機動車所有人)已被判決承擔了刑事責任,受害人一方單獨起訴,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同時提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自侵權責任法出臺後,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予以明確,並且條件是“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即可主張,應按此執行。而就被掛靠公司而言,若判定其承擔連帶責任則應當連帶所有責任,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

  5.交強險份額分配問題。

  (1)同一交通事故中,一車傷多人,僅部分賠償權利人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付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金的,對未起訴的賠償權利人的權益處理:法院通知未起訴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或為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預留份額都不具有可操作性,交強險是對於受害人獲得賠償的一種保障,並不能代替全部的賠償,未能起訴者並不喪失獲得賠償的權利,只是失去了獲得賠償的保障,故宜按照誰先起訴誰先獲得交強險賠償的方式處理。

  (2)同一交通事故中,兩車或多車相撞致第三人受傷,如兩車或多車均向保險公司投了交強險,且在交通事故中,兩車或多車的事故責任大小明確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對其應承擔的交強險保險金的賠付:交強險設立的目的就是讓受害人得到及時、充分、有效的救濟,既然多車已投保多份交強險,受害人就可以獲得多份交強險的賠償。

  6.交強險與商業險能否同時受理、同時審理的問題。

  因交強險與商業險系不同的法律關係,且商業險涉及內容較為複雜,故在當事人將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在同一案件中進行訴訟時,案件當事人擴大為受害人、車方、強制險保險公司、商業險保險公司,案件中的法律關係包括侵權法律關係、強制險合同關係和商業險合同關係,是否合併審理有較大爭論。較多的做法是在商業險合同關係較為簡單、約定明確、爭議不大時,與交強險一併審理,否則即當事人就商業險合同關係另案起訴。基於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會上要求儘量一次性解決糾紛,建議交強險和商業險合併審理。

  三、化解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對策建議

  1.多措並舉,加強調解。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調撤率已經嚴重影響到此類糾紛的妥善化解。為提高此類案件的調解率,除法官加大調解力度以外,更重要的是與保險公司溝通聯絡甚至發出司法建議。建議保險公司對內部管理機制進行調整,授予出庭代理人調解許可權,以利於案件案結事了。同時,對於事故當事人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保險公司經審查,協議內容未損害保險公司利益,保險公司應認可調解協議,並應依照法律和合同積極理賠。

  2、管理宣傳,促進規範。農村交通事故的增長應引起高度重視,農村居民法律意識不強,農村交通管理不嚴與農村交通日益發展、機動車迅猛增長相矛盾。一是加強農村道路和機動車管理,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故發生,如晾曬穀物佔用道路、堆放物未及時清除等引發的交通事故。同時加強農村機動車管理,及時辦理牌照、購買保險,以利於安全管理和事故發生後及時足額賠償。二是加強法制宣傳和安全教育。加強向農村居民宣傳交通事故法律法規、機動車輛管理法律法規,加強行車安全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以減少事故的發生。三是對上路摩托車加強檢查,對無牌無照無證駕駛和違章駕駛等要嚴查嚴處,有效督促其上牌照、買保險、規範行駛。

  3.聯絡走訪,改善管理。對於交通事故中涉及掛靠關係多的情況,加強走訪運管部門,深入瞭解車輛運營行政規定,對於掛靠這種較為特殊的法律關係,要深入分析,以利於糾紛的解決。同時,向運管部門提出建議,加強掛靠公司及掛靠公司的車輛管理,加強檢查規範,以減少事故的發生。

  交通事故調研報告 篇3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工作節奏的加快,單位和家庭購置的車輛呈逐年上升趨勢,據資料統計,自20xx年至今全國新增駕駛人員近一半左右,這無疑給社會新增許多 “馬路殺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也成為繼債務、婚姻案件之後的第三大持續上升的民事案件,而且這類案件普遍存在執結率低的現象。

  我院透過對本院20xx年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執行情況的總結、分析和調查,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難的這一現象進行了調研,並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見。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相關資料

  xx縣人民法院20xx年執行立案共230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立案共計46件,佔總立案數的20%;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共52件,88.5%的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強制執行;新收執行案件結案率約47%,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結案率約為21.7%;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總標的為389.068萬元,而結案標的為104.72萬元;此類執行案件牽涉到的當事人為200人次。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的特點

  透過對上述資料的分析,反映出此類執行案件的如下特點:

  1、交通事故賠償執行案件佔法院執行案件的較大比例,且有上升趨勢;

  2、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率低,賠償基本需要依靠法院強制執行;

  3、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執行難度大,執結率只為平均結案率的一半左右;

  4、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賠償標的較大,牽涉眾多當事人,造成執行工作難以開展;

  5、執行期限較長。本院有80%以上的案件執行期限超過三個月,同時有相當一部分案件成為“骨頭”案件,久執未結。

  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成因分析

  透過對其他法院和本院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情況的資料分析來看,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從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分析

  (1)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被執行人大多是自然人,有經濟能力的,在交警部門交通事故的處理中一般會調解解決。經交警部門調解未果,出具責任認定書後,進入訴訟程式的案件,被執行人經濟狀況普遍較差,賠償能力相對較低。且事故不僅造成申請執行人一方傷亡,被執行人一方也存在不同程度損傷。因此,面對超出被執行人心理承受能力和實際履行能力的鉅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被執行人根本無力償還。

  (2)交強險強制實施後,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被執行人本應包括保險公司,但由於基層法院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車輛多為幾次轉手、車況不良、準報廢車輛,甚至手續不全而無法辦理保險;或者由於車主的僥倖心理,導致保險公司在案件中的缺位。即使保險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其往往也不認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賠償金的計算方法,而是按照行業標準或內部規定重新計算,計算後的數額一般會減少10%—40%。這部分權益的爭取又需要車主透過訴訟與之解決,使交通事故執行案件案上加案,執行過程曠日持久。

  (3)有些個人或者個人合夥出資購買車輛,為了服從管理部門對營運車輛管理的要求,將車輛登記為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營運,也就是通常所謂的車輛掛靠。因此交通損害賠償案件中就經常出現一些專門從事經營掛靠業務的汽車運輸公司,而這類公司往往從案件發生後就不見蹤影,法人變更電話號碼,企業變更工作地點,根本無從尋找,更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前的執法狀況分析

  (1)前期處理期限較長,客觀上導致了法院執行的被動。由於受處理程式的制約,道路交通人身賠償案件首先必須經過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處理,且處理期限一般長達數月,公安交管部門在處理時往往只能依職權對車輛予以扣留,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無法進行控制,客觀上為部分被執行人伺機轉移其他財產提供了便利;在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執行環節後,出現了義務人除被扣車輛外無其他財產可供訴訟保全或執行的被動局面。另一方面經過交管部門調解和訴訟程式,少則三個月多則一年的時間,車輛在交管部門的保管場所環境較差又多為露天停放,價值迅速貶損。所剩不多的價值還需交納高昂的保管費用,以xx為例停車費為20元/天,車輛保管費用一般需數千元。再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基本就所剩無幾。更不用說有些外殼受損較重的車輛根本無法變現。

  (2)進入訴訟程式後部分法官缺乏執行意識,就案判案,造成執行難。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到法院後,有的當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能及時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申請,法院則依法採取了保全措施。而有的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認為案件訴訟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法官又未盡到提醒義務,該保全的財產既沒有通知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亦沒有依職權進行保全,這就給肇事者創造了轉移財產的機會。

  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外部執行環境

  (1)被執行人法律意識淡薄,無誠信意識,規避執行情況嚴重。義務人在法院判決償付高額賠償費用後,往往迅速將保險公司理賠的商業險轉移,採取轉移、隱匿財產或者躲避在外的方法來逃避執行,造成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客觀上造成執行人員無法透過採取強制措施來敦促其履行義務,使執行通知書變成“逃跑通知書”,給執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礙。

  (2)申請人大多缺乏基本的訴訟常識,對訴訟風險的認識不足,對法院執行的期望值過高,普遍存在著“案件到了法院,法院肯定會幫我全部執行到位”的認識誤區,對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過分依賴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未能及時申請訴訟保全,在執行中也未積極配合查詢侵害人的財產線索,只是一味地認為只要官司打贏了,立案申請執行了,法院就能夠把錢送到他們手中,而忽略了實際執行中的困難和風險,而一旦希望落空極易造成與法院的對立。

  (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委託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執行,效果也並不顯著。xx縣地處溫厚高速公路旁,為交通要道,每年有大量的交通事故都發生在溫厚高速公路xx段,因此很多申請人、被執行人均在外地,xx縣法院無法執行只能委託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執行。但因被執行人居住地也不穩定,跨區域性和流動性大,委託執行同樣難以發揮作用。

  四、解決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1、從立法方面,增加有利於保護受害者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的條款和內容

  (1)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責任主體的法律規定,決定了人民法院審理該類案件時對賠償主體的確定,也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執行。特別是對於車輛在掛靠經營、承包經營、出租出借,擅自駕駛、受僱駕駛、職務行為駕駛、無償搭乘等情形下責任主體分別應如何確定,應有明確的規定。避免不同法院之間,或同一法院不同案件中,發生確定主體的原則不一致,出現主體漏判、誤判的情形,從而影響到判決的執行。

  (2)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管轄,由於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是由事故所在地公安機關處理,當事人一般都向事故發生地的法院起訴。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此類案件也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實踐中,受害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的幾乎沒有。而此類案件執行本身就較難,加上委託執行也難,造成了一些案件原審人民法院無力執行,被申請執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不願執行。因此,可以考慮修訂有關此類案件管轄的規定,直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使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後,更便於查詢被執行人及其財產,有利於案件的最終執行。

  (3)執行交通事故車輛的保險理賠款項和執行中拍賣、變賣、抵債的車輛過戶等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使得人民法院在執行保險理賠款和肇事車輛時經常遇到阻礙,應從立法上對執行肇事車輛的保險理賠款和執行中拍賣、變賣、抵債的車輛的過戶問題作出規定。此外,已經頒佈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交強險,投保數額有限,對一些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應在實踐中,完善和調整。這才是從根本上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4)建議完善委託執行制度。當前由於各種原因,委託執行制度發揮作用不大,導致異地執行問題突出。

  2、在執行前的執法活動中,充分考慮日後執行工作的延續性

  (1)絕大多數交通事故是因為當事人的文化素質不高、交通安全法制觀念比較淡漠而引發的,要使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得到有效遏制,要廣泛開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交通安全法制觀念深入每個公民心中。

  (2)加強與公安交警部門的溝通與協作。一是公安部門可責令肇事者交納足額的事故保證金或提供有效擔保,提示受害人及時申請財產保全。二是公安部門可積極收集肇事者及車主單位聯絡方式、車輛保險情況等資訊。三是公安部門應大幅降低扣押車輛的停車費用。四是加快公安部門的事故處理程式。五是加強車管部門對車輛的查控力度,法院採取的限制過戶查封方法,難以實際控制車輛,車管部門應在驗車和日常管理等環節配合法院對流動車輛及時控制。

  (3)加大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力度。法院應在訴訟保全中切實加強財產查控,同時可在公安機關事故責任認定準確的情況下,根據受害人的申請及傷情治療的需要,及時裁定先予執行治療費,保證被害人得到及時治療,避免在長期的訴訟和執行中導致車輛價值貶損以及被執行人員無法尋找,緩解以後的執行壓力。

  3、加大執行力度,採取多種執行措施

  (1)在執行中,執行法官要使用規範用語、文明禮貌,耐心細緻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換位思考,緩和矛盾。要細心留意每一個執行細節,巧挖每一條執行線索,強化執行中的人情味,從根本上防止和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

  (2)對沒有一次性履行法律義務的能力,但履行義務的態度誠懇,而且有持續履行義務能力的被申請執行人,採取靈活的執行方法,促使執行和解。充分考慮讓雙方共同生存和發展,積極做好申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訂立切實可行的還款協議,並監督協議的履行。

  (3)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利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體對其進行曝光;大膽適用搜查令,給被執行人造成精神上和社會上的壓力;對有財產而拒不配合執行的被執行人,堅決採取拘留、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對有履行能力而長期逃避或轉移、隱藏財產構成犯罪的被執行人,堅決追究其刑事責任。

  (4)對於經查實確無償還能力且又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要說服申請執行人,先中止本次執行程式,待被執行人有能力償還時再恢復執行。同時,動員無償還能力的被執行人近親屬代其履行部分義務,減輕被執行人的壓力。在被執行人賠償相當部分款額後,動員其執行權利人達成和解,達到使執行權利人減免原執行標的,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

  (5)建立受害人救濟制度

  設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對那些生活困難,而被執行人又確實無履行能力的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在經過嚴格審查的情況下實施救助。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條款規定了救助基金,但對救助範圍限制得比較狹小和嚴格。由於執行法院直接面對當事人,對其經濟狀況比較瞭解,故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法院提出的救助建議決定救助,加大對經濟困難的受害者的救助力度,拓寬救助基金的來源渠道,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救濟而引起社會上不穩定因素產生。

  隨著機動車輛的日益增多,道路交通安全問題已成為威脅人們生命健康的重要問題。從維護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除了更好的發揮交通、交警、司法等部門的協調職能外,更重要的一點是完善法律規定,加強和發展保險事業,加大交通強制保險的額度,拓寬交通強制保險的範圍,分散交通事故個案風險,是妥善解決這類案件的有效途徑。

  交通事故調研報告 篇4

  20xx年,xx區司法局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人民調解與交通事故賠償處理協調聯動、相互銜接、資訊互通、共同化解矛盾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透過5年多的努力,現已經形成了獨特的運作模式,促進了地區社會環境的和諧穩定,充分彰顯人民調解在構建和諧社會發展中的“社會矛盾減壓器”、“社會關係潤滑劑”的作用。僅20xx年,xx區道路交通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道路事故損害賠償糾紛1321件,涉案金額共1422萬元。現將xx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建立實施過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總結提煉,以期待對工作開展有所裨益。

  一、xx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建立實施過程

  1.結合實際,理清思路。xx區地處南京市城東,區內涉及寧鎮公路、寧滬高速、寧杭高速、寧洛高速、長江二橋、繞城公路等多個交通要道,路況極其複雜,車流出入頻繁,既是南京城市交通的一個重要樞紐帶,也是重大交通事故的多發區。20xx年,xx全區實發事故高達一萬兩千餘起,直接導致嚴重人身傷亡的事故一百餘起,其中需要調解的案件達到四千多起。長期以來,交管部門承擔著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調解工作,由於實際警力少、事故數量多、問題複雜等原因,調解工作的實效一直不能很好的凸顯。為了幫助交管部門減壓卸負,節約警力資源,同時,也進一步創新人民調解工作的新模式,拓寬大調解工作的新格局,xx區司法局主動與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隊研究磋商,多次召開了工作協調會,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反覆推敲相關工作制度,集中優勢資源,建立長效機制,聯合開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

  2.健全網路,規範操作。健全組織網路是開展工作的前提和保證,區司法局在交警七大隊派駐成立xx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以下簡稱調解工作室)。設主任一名,由區司法局副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隊副隊長擔任。調解工作室設在交警七大隊事故中隊。日常工作管理由區司法局基層工作科、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隊事故中隊負責。常駐工作室的工作人員共3名,其中2名專職人民調解員,1名熟悉交通事故處理的輔助人員。實行“三班倒”工作安排,與事故中隊工作時間基本保持了同步,保障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有效、務實、平穩運轉。區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司法局、交警七大隊聯合制定了《xx區關於開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規定了調解工作室的職責、紀律、原則、工作流程和受理範圍,規範了調解工作的有序、規範操作。

  3.完善制度,有效執行。透過在實際工作中的不斷探索,先後建立起四項制度保證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合法有序地開展。一是例會制度。區司法局、交警第七大隊具體負責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建立備案、業務指導、政策諮詢,分別指定一名業務科室長負責具體工作,並建立每季度工作例會制度,分析矛盾糾紛特點,總結調解過程中的工作經驗,互通訊息,研究工作措施和對策。二是建立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培訓制度。區司法局、交警七大隊共同負責組織對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培訓,經培訓後,頒發人民調解員合格證書。人民調解工作室也要定期對交通事故調解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三是公開公示制度。對外公示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工作制度、主要職責、人員配備、調解程式、聯絡電話等,以方便群眾辦事和接受社會監督。四是檔案管理、統計分析制度。人民調解工作室建立調解工作檔案,制定相關移送文書,按規定要求每個調解案件結案後須將相關材料裝訂立卷,並按照人民調解工作相關規範文書的要求製作調解臺帳。及時上報重大糾紛資訊,定期報送交通事故人民調解月報表,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二、工作成效和現存的問題

  調解工作室執行以來,人民調解組織和交管部門充分發揮了各自職能優勢,切實做到了為黨委政府分憂,為群眾解愁,為地區經濟發展保駕護航,促進了社會和諧,取得了初步成效。

  1.架構了維護地區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新平臺。xx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自五月中旬開展以來,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糾紛對抗性,提高了調解成功率,將糾紛處置在一線,化解在基層。經統計,僅20xx年,xx區道路交通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道路事故損害賠償糾紛1321件,涉案金額共1422萬元。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執行真正做到有形式更有內容,取得了很好的實效。

  2.充分發揮了各部門職能作用,拓寬工作領域提高工作效率。首先,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執行為交管部門“卸負減壓”, 緩解了交管部門處理非警務矛盾糾紛的壓力,保證優良的警力可以全身心的集中處理重大交通事故,提高工作效率;其次,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進一步拓展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域,充分發揮了大調解工作實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擴大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知曉度,增強了群眾信任度,成為群眾解決糾紛的“第一選擇”;再次,在調解過程中適時開展法制宣傳,引入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有效增強了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引導糾紛當事人透過調解、訴訟等合法渠道解決矛盾,及時消除糾紛隱患,避免矛盾激化,有效的維護了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和諧穩定。

  3.目前存在的問題。總體來看,我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推進是順利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於此項工作目前尚處於試點探索階段,經過5年來的執行,凸顯出以下幾點問題亟需相關部門協調解決。一是與保險公司協調尚不到位,影響人民調解在更大範圍發揮作用。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賠償中有自主執行的一套規定。對調解協議書目前尚不認可。因而,一些即使各方能達成一致意見,但賠償數額較大的,涉及到保險公司理賠的案例,目前仍無法進行人民調解;二是傷殘的司法鑑定各家保險公司的認可不一。較多數保險公司只認定的鑑定是訴訟程式中搖號產生的鑑定部門。也就是交通事故賠償涉及傷殘鑑定的,當事人就必須採取訴訟程式進行;三是調解人員的專業性和穩定性。交通事故調解不同於一般矛盾糾紛的調解,對調解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政治素質要求很高,調解人員要對相關法律和賠償標準都比較熟悉,才能做好這項專業調解。目前由於資金保障有限,如何健全完善一支穩定的、高素質的專業調解員隊伍亟需解決。

  三、全面深入推進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

  下一步,我們將著力抓好工作重點,解決好工作難點,突出工作亮點,全面推進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向縱深發展。

  1.進一步加強部門協調,構建“三位一體”工作機制。我們會同公安交管部門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溝通,共同解決工作推進中的問題。加強與人民法院協調,明確人民調解委員會參與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法律地位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加強與保監部門協調,明確依據調解協議申請保險賠付的程式,明確調解協議在保險理賠環節的法律效力。加強與財政部門協調,爭取落實人民調解委員會參與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工作經費和補貼經費。各職能單位要加強協同配合,形成整體合力,增強工作活力,共同研究並解決實踐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形成以人民調解為主,以行政調解為補充,以司法審判為保障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建立調解、理賠、審判“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

  2.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形成調解員培訓考核機制。選聘一批政治素質過硬、法律知識充足的專業人才充實到調解員隊伍中來,定期對他們進行業務培訓,提高調解工作技能。幫助他們樹立“以人為本,服務民生”的工作理念,正確認識人民調解的性質、功能和地位,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便捷性、平等性、公益性的特點,為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務。同時建立獎懲激勵制度,每季度會同交管部門對調解人員進行一次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對錶現優異的進行獎勵,對不符合標準的實行淘汰辭退。

  3.進一步加強社會宣傳,提過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知曉度。積極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我區開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在辦公場所公開人民調解工作流程,使廣大群眾特別是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瞭解、認可此項工作,形成“有糾紛找人民調解”的良好工作氛圍,促進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發揮。

  交通事故調研報告 篇5

  近幾年來,全市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為切實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力以赴開展交通排堵保暢工作,但是,本市道路交通擁堵情況仍得不到有效改善。為了進一步提高道路資源的利用率,有關部門採取了許多措施,相當一部分措施在潛力上已挖掘殆盡,但在交通事故現場處置這一塊,潛力還有待挖掘。但如進一步提高快撤水平並形成長效機制,應在兩個方面進行突破,一是強化民警意識,提高一線民警的處置能力和水平;二是加強宣傳,促成有關部門理順保險理賠機制,提高當事人不自撤現場的違法成本。透過兩種手段的綜合運用,可有效提高交通事故現場的撤除速度。筆者想從交通管理部門可行使的權利方面出發,闡述如何把握,進一步提高實踐運用水平。

  一、本區交通事故快速處置工作現狀

  前兩年,本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快撤率一直維持在70%左右,其中,事故雙方自撤率僅為42%,截止到推進"快處"工作法之前,快撤率一直維持在這個水平,處於波瀾不驚的狀態。20xx年8月,實施交通事故現場處置"五步法"以來,本區事故快處率由之前的72.4%提高到目前的90%以上,處置時間也由原來的平均10~20分鐘提高到目前的平均3~5分鐘。事故當事人現場自撤率的大幅攀升無疑對本區的排堵保暢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二、制約交通事故現場快速撤除率提高的主要因素

  交通事故現場自撤率雖有明顯的提高,但在實踐中仍然存在不少制約因素,亟待重視與改進。

  (一)法律法規的因素。

  即執勤民警是否有權勘察人傷和較大物損以及責任不清的事故現場,關於這點相關法律法規並不明確,對人員輕傷以上或較大物損以及責任不清的事故,依照現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19條的規定,其適用一般程式。《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4條第2款這樣描述:"具有2年以上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經培訓考試合格獲得資格登記證書後,可以處理適用一般程式的交通事故",也就是說,只有事故專職處理民警具備相應的資質,事故處理進入一般程式必須進行調查取證,其中就涉及到事故現場處置的核心問題--現場勘查,在歷來的工作規範中,一般由事故科專職民警來勘察,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第2款這樣表述,"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現行法律法規對事故現場的勘查主體資格並不十分明確。

  (二)執勤民警的主觀因素。

  即執勤民警“快處”意識的強弱和技能的高低,統計資料顯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執勤民警到場時間一般為3分鐘,事故專職民警二次出警到達現場時間少則需要5、6分鐘,多則近10分鐘。據有關資料統計,在兩車道的道路中只要有1條機動車道因拋錨或事故受阻,該道路的運能將降至原來的40%,且疏導恢復時間將隨著處置時間的增長呈幾何級數增長,而執勤民警目前實際情況是:到達現場3分鐘,處理一般在15~20分鐘左右。執勤民警對事故快處的理解為"快到",個別執勤民警還存在調劑利用進行體能恢復的現象。

  另一方面,民警在快處上也存在技能不到位的問題。這裡有兩個案例,

  【案例一】20xx年10月14日上午8:45分,瑞金二路近復興中路發生一起3車事故。執勤民警勘查完畢撤除現場時,才發現一事故車嚴重損壞無法移動,再通知施救車輛到場牽引。整個過程前後歷時30分鐘,造成瑞金二路全線嚴重擁堵。該起事故中,執勤民警如能事先了解事故車輛的狀況並通知清障車輛,將大大縮短事故處置的延誤時間。

  【案例二】20xx年11月3日上午7:15分,建國中路20號發生一起事故,助動車駕駛人左腿明顯骨折。執勤民警到場後無法處理,回過頭來呼叫警長,警長到場後再通知事故科勘查現場。傷員在事故現場滯留15分鐘左右,事故前後歷時45分鐘,造成建國中路交通癱瘓。該起事故中,執勤民警如能對傷者迅速定位,直接送醫救治,對道路交通暢通的影響程度將大為減少。

  上述案例雖然發生在個別民警身上,但總體上還是暴露出存在的問題:一是快處技能不高,處置措施不當。部分執勤民警由於事故處理技能較差,對一些事實清楚的現場舉手無措、無所適從,尤其是人傷事故,“兩腳閒著逛,心裡直髮慌,電臺喊幫忙”的現象屢見不鮮;二是快處意識不強,處置流程不明。部分執勤民警對事故“快處”認識不到位,認為慢功出細活,導致一些現場處置措施滯後、延長了處置時間。從座談會摸底情況來看,一部分民警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規則不懂,生怕定責錯誤而不敢“動”現場,另一部分民警對事故現場處置程式不清,擔心處置不當而不敢“動”現場,還有一部分民警有一定消極態度,唯恐多做多錯而不願“碰”現場。

  (三)事故當事人的因素。

  即有權處置事故現場的事故當事人,其是否確立了事故現場的自撤觀念,由於目前保險理賠制度和法律法規的配套未能及時跟上,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2、3款已經明確了事故當事人在未造成人身傷亡或物損輕微且事實清楚的情況應當先行撤離現場,但事實上相當多情況下,當事人不敢自撤。本區80%以上事故都符合自撤條件,但由於法規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當事人沒有明確的相應的懲罰性條款,造成事故當事人自撤意識相當低。

  三、解決問題的方法和途徑。

  (一)在法理上對執勤民警事故現場的處置許可權進行梳理。

  首先,要解決“誰能做”的問題。依照目前法律相關條款描述,本區只有事故專職處理民警具備相應的資質。為此,支隊提出將現場“快處”分為二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快速勘察階段,第二階段是快速處理結案階段。並由此引申出了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處置許可權和事故處理許可權兩個概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第2款的規定,現場處置(包括現場勘查)可由執勤民警承擔,而事故辦案處理則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4條第2款規定,應移交給專職民警。"快處"事故現場要求執勤民警接警後,立刻從路面執勤狀態迅速轉換為處警狀態,以最快的速度處置完道路現場並迅速恢復交通,對超出現場處置許可權的立即通知事故處理部門到場,並做好事故現場勘驗的先期處置和滯留車輛的疏導工作。

  對人傷事故,支隊又進一步探索和論證,提出了“除人員已當場死亡或有明顯生命危險以及涉外事故外,一律由執勤民警自行或由機動警力輔助,依照支隊制定的交通事故現場快速處置“五步法”流程,在3~5分鐘內快速處置完畢,而事故專職處理民警勘查的現場,執勤民警應先期做好判斷車輛、搶救傷員、尋找證人以及現場警戒和車輛疏導分流等工作。"再一次大膽前進一步,解除了束縛民警手腳的限制,實行該措施後,事故違章審理科二次處警由原來平均每天2~3次減到每週3~5次,轄區平均每起事故現場的處置時間也由原來15~20分鐘減少到3~5分鐘。

  (二)提高執勤民警事故“快處”技能。

  解決了事故“快處”“誰來做”的問題,那制約事故“快處”的另一個瓶頸問題,也即“怎樣做”又如何讓民警找到捷徑。首先,參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和《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等法規和規章,支隊結合實際精簡了處置流程,力求實用易記,推出交通事故現場處置“五步法”流程。(收取核對證照、組織搶救傷員、判斷車輛狀況、固定現場證據、人車撤離現場。)“五步法”流程將事故現場處置程式簡化,讓民警對現場的處置做到心中有底、運用有譜,尤其強調了對人傷和車輛損壞情況,要先期瞭解情況,避免由此延誤現場處置時間,同時還要求借助執勤裝備(數碼相機和錄音筆)及時取證、為後續處理打下基礎;其次、“五步法”的運用直接與勤務考核相掛鉤,勤務科和事故科聯手,對執勤民警“五步法”運用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對存在的問題跟蹤錄影並播放點評;同時,為了提高民警的快處技能,支隊還編纂了《事故快處實用手冊》,將事故快處“五步法”流程以及常用的事故定責規則圖表化後編錄其中,同時,依照“五步法”流程模擬場景拍攝,轉錄成VCD分發各中隊,便於中隊組織民警開展事故"快處"培訓。

  (三)提高違法成本,增強事故當事人自撤意識。

  在實踐中,事故當事人是否有較強的自撤意識將直接影響到事故現場附近道路暢通的程度。對此,支隊的主攻方向放在加大事故快撤宣傳力度上,並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事故,嚴格按一般程式處理的措施,按最高期限扣留車輛並予以檢測,同時對其違法行為按上限處罰,提高當事人的違法成本,形成震撼效應以拓展社會影響面。為確保措施得到落實,支隊制定了未自撤現場的事故處理工作規範,對自撤的事故按一般程式簡化處理,降低辦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同時還進一步完善了案件稽核和扣車放行審批制度強化監督機制,對違規辦案的民警行依照《盧灣交警支隊執法管理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實行責任追究,一年下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不僅對違法當事人達到了教育和處罰目的,還擴大了社會宣傳面。據統計,本區實行該項措施後,事故自撤率呈上升態勢,去年下半年來事故自撤率一直維持90%以上。

  此外,要提高事故當事人的自撤意識,最有效的辦法還是要變革保險賠償機制,實行類似英美國家的“互碰免責”的方式。但我國目前的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機制起步較晚,賠償還主要建立在民警對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上。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6條和87條,明確了事故當事人可以撤離現場並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但目前保險公司普遍不認可當事人自行協商的協議,造成當事人無法實施該項法定措施。另外,部分事故當事人擔心自行撤離現場後,辦案民警在事故責任認定上是否會設定障礙,影響其保險理賠工作,因而不肯輕易撤離。而事實上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可能存在騙保情況、互碰免責也可能使保險公司利益受到一定損害,但從社會效益來說,還是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為此,支隊透過多種渠道也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以改進和完善當前的保險理賠機制,從客觀上創造條件,提高當事人的自撤意識。

  交通事故現場“快處”既需要民警自身素質的提高和社會環境因素影響的共同作用,也是“排堵保暢”中永恆的主題。對此,支隊仍將採取積極措施,切實增強民警事故“快處”工作意識、提高“快處”工作技能、加大“快處”工作宣傳力度、從嚴執行“快處”工作制度、完善“快處”考核工作,不斷探索能適應當前道路交通形勢的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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