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關於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在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報告的重要性,要注意報告在寫作時具有一定的格式。寫起報告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關於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篇1
為加強我校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學校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建設,參照《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等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報告物件
詩山中心小學中層幹部,各小學校長、教導主任等行政領導幹部。
二、報告內容
(一)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裝修、轉讓私房(含經商鋪面)或宅基地以及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幹部配偶、子女私人辦學情況,組織或參加有償家教、有償託管、有償補課等的情況,從事教學用書、教學用品、教輔資料、學習用具等的經營情況。
(三)幹部配偶、子女承包經營或參與承包經營我縣學校內及學校周邊的學生食堂、飲食店、商店等的情況。
(四)幹部配偶、子女參與我縣教育系統大宗物品採購、基建工程專案等的投標、建設情況。
(五)幹部配偶、子女受聘為我縣學校臨時工的情況。
(六)幹部本人婚姻狀況變化的情況。
(七)幹部生育二胎及收養子女的情況。
(八)幹部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員婚喪嫁娶、慶賀生日、喬遷新居等事宜的操辦情況。
(九)幹部本人因公因私外出較長時間情況(一週及以上)、出國(境)情況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包括本人接受國際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及個人邀請,參加在國內外舉辦的學術交流和其他活動,以及被授予榮譽獎勵等的情況。
(十)幹部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以及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的情況。
(十一)幹部本人正常收入之外的大額收入(1萬元及以上或價值1萬元及以上的物品)情況。
(十二)幹部本人、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情況。
(十三)幹部本人、配偶、子女認為需要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報告程式
(一)報告內容所列事項分為事前報告類和事後報告類。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八、九項屬於事前報告類,第六、七、十、十一、十二項屬於事後報告類,第十三項由報告人根據相關規定和該事項的實際情況來確定作事前報告或事後報告。
(二)事前報告類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提前5天報告;事後報告類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後10天內報告。報告人應如實填寫《詩山中心小學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並附必要的說明材料),由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後,向詩山中心小學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報告的,應在事後一個月內及時補報,並書面說明原因。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也可事前請示。
(三)對於需要答覆的請示,詩山中心小學應認真研究,及時答覆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覆意見辦理。
(四)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以保密。組織認為應予以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開。
四、紀律要求
本制度所列報告物件要增強組織紀律觀念,以嚴肅認真的態度,做好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工作,嚴格按照報告的內容和程式進行報告。參照中央紀委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凡個人該申報不申報的,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或弄虛作假、報告失實的,視其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和通報批評等處理。對違反有關規定,構成違紀的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同時,把執行情況列為幹部考核、評優和晉級的一項重要內容,並記入個人廉政檔案。
五、相關說明
(一)本制度由詩山中心小學負責解釋。
(二)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篇2
1、學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包括個人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較大失誤需向組織說明的問題,範圍一般為:營建、買賣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聘用配偶、子女親友在本校從事臨時工作的情況;租貸學校公房、借用公款等情況。應在事前書面報告教委政工科,屬不可預見的應在事後10天內報告教育局政工科。
2、學校重大事項報告:發生師生違法犯罪、侮辱毆打教師、火災、被盜、傷殘、特大交通事故、非正常性死亡、倒房、中毒、學生出走等突發性事件,必須在2小時內向教育局辦公室報告,重特大突發性事件須同時報教育局分管副局長或局長。
3、基建、借款、承包等事項報告:學校5萬元以上基建工程專案,1萬元以上大型裝置購置以及萬元以上資金的出借;學校商店、食堂等承包,應事前書面報告教育局計財科。凡需公開招標和統一採購的專案均要按有關程式辦理。
4、組織學生外出春、秋遊,社會實踐等活動,事前應書面報告教育局普教科,原則上要“就近、徒步”,確需車輛、船隻等交通工具安有關規定執行。
5、學校停課(或調休)一天以上,校長(書記)外出兩天以上和組織教師集體出縣外出活動,需事前書面報告教育局。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篇3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緊急重大事項的管理工作,確保主管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並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責任,保證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一、報告內容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情況;
2、總經理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況;
6、領導幹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情況;
7、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程式和要求
1、xxxxxxx全體員工要執行每項工作報告迴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後又報告,保證領導對工作進展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2、實行逐級報告制度。請示報告要堅持分級負責,逐級報告的原則,凡屬職權範圍的工作,要各負其責,認真落實,凡重大問題本級無權決定的,要逐級報告,不得超越許可權;
3、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報告部門或個人用書面或其他形式報告,能事前報告的事宜要事前報告,事前無法報告的,事後應及時報告;
4、重大突發事件或事故應緊急報告,無論什麼時間,必須在第一時間(1小時內)報告主管領導,一般事故要及時(4小時內)報告;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後再補報文字報告,來不及報送詳細情況的,可先進行初報,然後根據事態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5、凡領導交辦的事情,都必須堅決執行,認真落實,不打折扣,確實遇到困難應及時報告,不能有牴觸行為;
6、報告事項由受理人審批或請示有關領導後審批。急事及時批覆,其它事項三天內批覆。特殊情況或按規定需要上報事項由總經理會議研究確定。
三、紀律與監督
1、上級負責人對下級報告的重要事項,屬自身職責範圍的要及時答覆或處理,自身難以決斷的,要及時上報,因自身答覆不及時或處理不當或應上報而沒上報的,造成後果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2、報告物件必須及時按要求如實報告,並嚴格按批覆意見辦理,辦結後將辦理情況向受理人寫出書面彙報或口頭彙報。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批覆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3、對一些影響xxxxxxx全域性的突發事件,本部門或當事人無論什麼原因,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必須追究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4、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質檢部負責督辦。並按有關要求,該上報的要及時上報。每半年檢查一次執行情況,並寫出書面報告。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篇4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建設,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基金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基金會重大事項包括:換屆選舉、變更登記、重大基金的募集與使用、設立分支機構、創辦實體、黨組織建設、突發事件、涉外交往活動及違法受處分等。
第三條本基金會換屆,須事先將擬任法定代表人及負責人候選人名單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審定;理事會換屆結束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條本基金會名稱、住所、宗旨、業務範圍、活動地域、法定代表人、註冊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等發生變化,應事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事後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本基金會在全國範圍內或國外公開募集基金募集活動,應當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10日前將募捐方案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條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創辦實體,應經本基金會理事會討論透過,製作會議紀要,妥善儲存原始資料。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志願者等參與邪教組織等活動的,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積極協助有關部門查處。
第八條本基金會發生人員傷亡、財產嚴重受損等突發事件,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九條本基金會的活動因違反有關國家法律、法規,被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罰的,應在被處罰後一週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條本制度由本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