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調解技巧之我見

訴訟調解技巧之我見

  訴訟調解,亦稱法院調解,是指對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主持下,訴訟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以終結訴訟活動的一種結案方式。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訴訟調解技巧之我見,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訴訟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機制,在及時化解社會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維護社會穩定,高效、便捷、和諧地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有著重要作用。訴訟調解是一種操作難度很高的審判方式,但在實際操作中仍有規律可循,在不同的訴訟階段,採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和選擇不同的場合及主體進行調解,往往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以下筆者就有關訴訟調解的技巧發表淺見。

  一、把握好最佳調解時機調解時機是指在整個糾紛過程中,最適宜調解的階段,這個階段既可能在訴訟內也可能在訴訟外,本文只討論訴訟內即從糾紛訴訟來院後至審理期限結束前的調解時機。各類民事糾紛都有其自身的特點,調解的的最佳時機也不相同,同一型別糾紛由於當事人情況不同,調解的的最佳時機也有所不同。民事糾紛訴訟調解時機可以分為:

  (一)“乘熱打鐵”。即案件受理時立即進行調解,制止事態擴大,及時化解矛盾,把糾紛處理在萌芽狀態。“乘熱打鐵”一般適用於標的爭議不大、當事人具有一定社會地位身份或對法院比較信任以及初次涉訟等糾紛,如欠款、借貸、一般債務、相鄰關係等。此刻當事人解決糾紛心切並且對法院認可自己的理由寄予希望,糾紛初期事態尚未擴大,矛盾不尖銳對立面較小小,及時解決糾紛可以節省當事人的時間和精力,有利於訴訟調解。

  (二)“冷卻處理”。即案件受理後不急於調解,等待時機成熟時再進行調解。“冷卻處理”一般適用於當事人感情比較衝動、對立情緒強烈或者抹不開面子以及一氣之下引起的糾紛等,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繼承、分家析產等。此刻當事人正處在氣頭上,比較固執,都恨不得值對方於死地而後快。因此,必須等待一段時間,讓當事人氣消了,情緒穩定了,考慮成熟後,有了調和的餘地和基礎再進行調解。

  (三)“欲擒故縱”。即迴避當事人的輕率的調解意見,逐步引導當事人走上調解正軌。“欲擒故縱”一般適用於草率訴訟或訴訟另有其他意圖的糾紛。對某些糾紛訴至法院後當事人雖然意見一致,但過於輕率、情緒化、不計後果,或者明顯欠缺考慮,簡單調解可能會引起不良後果的,不能簡單調解,要耐心做工作,摸清找準當事人的真正用意後再調解。如離婚案件一方訴訟並非真想離婚,贍養案件老人訴訟並非只想解決吃住等。

  (四)“一氣呵成”。即整個調解過程要連貫、快捷、完整,一氣呵成。經說理、疏導、教育、批評、幫助後,當事人一有觸動,要及時發現並把握時機,迅速拿出可行的調解方案,促成當事人達成協議。同時,充分利用現代化辦公工具,及時製作調解書,當場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防止夜長夢多,避免當事人反悔而前功盡棄。

  二、採取靈活的方式方法

  (一)調解的方式

  1、雙方調解。即法院召集雙方當事人面對面進行調解,是調解最常見的一種方式。具體是先由原告(或被告)提出調解方案及理由,再由被告(或原告)提出協商意見,經不斷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調解成功。雙方調解適用於大部分民事案件的調解,對具有一定文化素養、法律意識,比較通情達理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間有一定感情、交情、友情基礎的效果更好。

  2、單方調解。即由法院分別與當事人做工作,以取得雙方一致意見,是雙方調解方式的補充。具體是由法官透過談話、信函、電話、以及其他現代化通訊等方式分別徵詢當事人調解方案,反饋對方當事人意見,提出自己看法和意見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單方調解適用於當事人居住異地,或者之間有一定對立情緒或隔核的案件。

  3、三方調解。即法院邀請雙方當事人以外的有關人員協助調解,是雙方調解方式的擴大。具體是法院在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時,邀請與當事人有一定關係或身份的人員參加做當事人工作,協助法院進行調解。三方調解適用某些當事人不能自主決定,即俗稱“不當家不作主”的,或者當事人的思想需要開導以及需要施加一定社會壓力、影響才能調成的.案件。

  (二)調解的方法調解的方法多種多樣,筆者根據審判實踐歸納出以下部分方法:

  1、中庸法。即折衷解決的方法。引起民事糾紛的產生的雙方當事人通常均有一定過錯,或者與雙方當事人有一定關聯,俗話說“一個巴掌拍不響”,讓當事人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往往比較容易接受,雙方都會認為自己是勝訴者,不需要承擔敗訴的結果,既有面子又有裡子。

  2、正義法。即以法律和傳統道德為標準進行調解。引導當事人用法律具體規定和傳統道德規範作為對照標準,來判斷自己的行為的是非,並據此明確責任,既能保護合法者的權益,又能讓違法者心服口服。

  3、價值法。即以經濟價值為目的進行調解。在當事人對多個調解方案舉棋不定、糾纏不清時,引導當事人在考慮取捨的問題上注重實在的結果,即以追求經濟價值的大小為目標,不要在其他事情上過於計較。

  4、效率法。即以快速解決糾紛為目的進行調解。在當事人為調解方案中的給付標的大小爭執不下時,引導當事人從解決速度上考慮取捨。如縮短給付期限,一次性給付,當場兌現等,能使僵持的矛盾順利得到解決。

  5、情感法。即利用當事人之間的感情基礎進行調解。部分民事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著某種特殊的關係,啟發他們回憶過去,戀在以往的交情、友情、感情的份上,積極做調解工作,往往會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6、感動法。即法官用真情去感動當事人促成調解。承辦法官為當事人著想,不厭其煩地反覆做工作,同時力所能及地為當事人設身處地的解決某些實際困難,往往能讓當事人深受感動,接受法官的調解。

  三、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在把握最佳的調解時機和採取靈活方式方法的基礎上,選擇適當的地點或選擇合適的法官進行調解,也能起到很好的調解效果。

  (一)選擇適當的地點進行調解調解環境對當事人具有一定影響,選擇合適的地點對調解成功能起到較好的促進作用。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訴訟調解可以選擇以下不同的場合:

  1、嚴肅型場合。如法庭具有法律威嚴和鎮懾性,在此調解會使當事人肅然起敬,讓有理方當事人感到踏實有靠山,令無理方當事人感到心虛理虧,沒有市場。特別適合那些侵權、損害等一方守法,一方有過錯而不講理、邪惡霸道的案件。

  2、親切型場合。如在當事人住處調解比較隨意,有親和力,能拉近法官與當事人以及當事人與當事人之間的感情距離,特別適合那些家庭婚姻類的案件。

  3、自尊型場合。如當事人在單位的領導或同事面前往往注重自己的表現和形象,在此調解當事人會表現得有風度和通情達理,特別適合那些當事人會故意不通情理、胡絞蠻纏的案件。

  4、特定場合。在與案件有關聯的特定場合調解會使當事人觸景生情,動感情和衝動,便於法官調解糾紛。

  (二)選擇合適的法官進行調解主持訴訟調解法官的年齡、資歷、性別、外表、職務、經驗、文化程度、社會地位等,都會對訴訟調解產生一定的影響。如院長、庭長出面調解權威性比較高,社會影響力相對要大,適合疑難複雜或在當地有一定影響的案件;女法官主持調解比較親切,工作細緻,容易貼近當事人,適合那些婚姻家庭類案件;老法官主持調解經驗相對豐富,威信比較高,工作認真過細,適合那些矛盾比較繁雜,當事人比較難纏的案件;年青法官主持調解比較乾脆利落、主題突出、是非分明、理論性強,適合那些法律關係比較複雜,對法律適用要求比較高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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