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鄰里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考察報告_考察報告

農村鄰里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考察報告_考察報告

  隨著個人素質的提升,報告與我們愈發關係密切,報告成為了一種新興產業。其實寫報告並沒有想象中那麼難,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農村鄰里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考察報告_考察報告,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近幾年來,因農村鄰里之間的矛盾而引發的刑事案件有不斷上升的趨勢,為充分發揮檢察化解社會矛盾的職能,我們對XXXX年辦理的因農村鄰里之間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進行了調查分析,以利於引起社會各方面的高度重視,共同做好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工作。

  一、XXXX年辦理此類案件的基本情況

  XXXX年,XXXX縣人民檢察院受理縣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涉及到農村因鄰里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有16件20人。其中:涉嫌故意傷害罪13件13人,涉嫌故意殺人罪1件1人,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1件1人,涉嫌聚眾鬥毆罪1件5人。從犯罪主體的基本情況上看:在文化程度上,涉案人員的文化程度均偏低,其中文盲2人、小學文化程度5人、初中文化程度13人;在年齡結構上,以青壯年為主,其中:20歲至40歲的有11人,41歲至50歲的有3人,50歲以上的有6人,最大的為62歲。在生理上有殘疾的1人,在精神上有限定責任能力的1人。從犯罪的主觀方面來看,大多數犯罪嫌疑人是在一時衝動情況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絕大多數無犯罪預備。大多數涉案人員在犯罪後都後悔當初的行為不應該,沒有想到後果,願意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但因大多數被害人提的要求過高,雙方一時難以達到和解。從犯罪客體方面來看,侵犯客體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即身體健康權。從犯罪的客觀方面來看,大部分是造成輕傷害案件,在被害人中有1人死亡、4人受重傷、11人受輕傷,給被害人的身體、家庭、經濟等方面造成了很大的傷害,給社會帶來了不穩定的因素。

  二、因鄰里糾紛引發刑事案件的特點

  1、引發鄰里糾紛的原因相對簡單。一是為地基、邊界、水溝等引發的糾紛有8起。農村住建受自然條件的限制,沒有正規的審批手續,住戶一般有私自擴大房前屋後等宅基地的情況,將不屬於自己的地基佔為已有。如:XXXX年2月,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犯罪嫌疑人賈大國涉嫌故意傷害一案,住XXXX縣盛康鎮賈廟村2組的賈大國,在其家門前水井打水時,鄰居賈剛波說賈大國水井的水流到其家門前的水溝裡,又說賈大國家的柴垛佔了其家地界,雙方引發爭吵後撕打在一起,賈大國用手中的釘耙朝賈剛波頭上砸,造成賈剛波損傷屬重傷的嚴重後果。二是為小事引發爭吵而發生有3起。如:XXXX年6月,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犯罪嫌疑人胡順旺涉嫌故意傷害一案,住XXXX縣趙灣鄉青龍山村1組的胡順旺與本組村民王興旺因糾紛雙方發生爭吵,繼而相互撕打,胡用隨身攜帶的彈簧刀將王腹部戳傷,造成重傷。三是因懷疑、猜疑對方、心胸狹窄而引發的有2起。如:XXXX年8月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李清明涉嫌故意傷害一案,住XXXX縣冷集鎮團湖店村7組的李清明因懷疑鄰居杜定富與其妻子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既懷恨在心,趁杜經過其門前之機,用西瓜刀朝杜身上連砍十餘刀,致杜定富受重傷。

  2、因鄰里之間平時不注意細節,痴笑殘疾人被對方懷恨在心,產生不正常的報復心態,致使惡性案件的發生。如:XXXX年4月,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犯罪嫌疑人胡春英涉嫌故意殺人案,住XXXX縣紫金鎮將軍坪村1組的胡春英(女)是個聾啞人,因鄰居程賢菊經常對其翻眼睛,胡春英感到低人一等,便準備了一瓶“甲拌磷”農藥伺機報復。XXXX年3月12日下午3時許,胡春英見程賢菊上山撿柴,便跟蹤上山後,胡春英用手指擦臉作羞辱程賢菊的動作,繼爾相互撕打,胡春英把程賢菊按倒在地後,將農藥灌入程賢菊口中,致程賢菊中毒死亡。

  3、鄰里之間發生矛盾糾紛後,互不相讓,互不諒解,看誰的勢力大,導致雙方矛盾激化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如:XXXX年6月,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犯罪嫌疑人魯海濤、魯海軍、李衛星、張泉等人涉嫌尋釁滋事案,住XXXX縣廟灘鎮檀樹灣村6組村民魯來生在田裡拔草亂扔石頭,與鄰居陳玲發生爭吵後,魯來生的妻子即給在外地打工的魯海濤、魯海軍打電話,叫他們回來幫忙,從而引發一場情節惡劣的尋釁滋事案。

  三、因鄰里糾紛引發刑事案件原因

  1、法制觀念淡薄,發生矛盾糾紛後不能用正當途徑或者法律手段解決。有的村民不知法、不懂法、不會用法、不會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遇到矛盾糾紛,不透過正當途徑或者法律手段解決,不能雙方友好地、相互諒解地來解決問題,而是不管是違法還是犯罪,不考慮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和法律後果,採取極端的方式和不合法手段,使民事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

  2、村民的土地邊界、房屋地基等沒有明確的界定而引起。由於受農村自然條件的限制,原有的土地邊界、房屋地基等沒有經過嚴格的規劃,正規的審批程式,造成邊界、地基不很明確,不很具體,鄰里之間關係能處理好的,彼此都無事;鄰里關係之間一旦處理不好,產生了矛盾,輕則鄰里不和,相互辱罵、撕打,重則導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3、基層組織對鄰里糾紛引發的矛盾後調處工作有欠缺。鄰里糾紛引發的矛盾發生後,有的不是直接找村幹部解決,有的村幹部聽說後就不重視、不去主動協調解決,很多時候都有多一事不好少一事的思想。有的雖然找村幹部解決,但由於糾紛雙方分歧較大,村幹部也想盡心盡力把糾紛解決好,但受到一些條件的制約,也只好有心無力地盡到責任算了,不追求從根本上解決矛盾,缺乏解決矛盾的有效辦法。

  4、執法辦案單位有的存在為完成逮捕、起訴的任務,就案辦案,不重視化解矛盾糾紛,促進刑事和解,存在單純辦案思想,只重視實體,只重視犯罪行為構不構成犯罪,能調解的`就簡單調解一下,一時調解有困難的不能夠做耐心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不能夠想方設法把雙方的矛盾化解掉,不去積極爭取把雙方的糾紛矛盾平和的化解掉,爭取雙方互相諒解,在以後的生活相處中平和對待。

  四、處理鄰里之間矛盾的建議。

  積極化解社會矛盾,合理合法的處理好鄰里糾紛對構建和諧社會意義重大,因此在處理鄰里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提前預防,將矛盾化解在基層。一是建立健全人民調解機制。加強宣傳教育,增強村民矛盾發生後平和調解意思。鄰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首先想到的應該是申請基層組織進行調解。另一方面,基層組織若能迅速介入,積極主動地開展

  卓有成效的調解工作,就可以將絕大多數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避免或者減少刑事案件的發生。二是加強民間矛盾糾紛資訊反饋工作。矛盾糾紛要得到及時調處,糾紛資訊渠道必須暢通。矛盾糾紛發生後,有關部門或基層調解組織得不到資訊,也就失去了有效調處的時機。這種情況下矛盾糾紛就容易被擴大、激化。因此要建立矛盾糾紛資訊收集機制,便於有關部門和調解組織在第一時間得到資訊後及時介入、處理。

  2、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好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的調解工作。對鄰里糾紛引起的刑事案件在審理中應當貫徹“當寬則寬,該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的刑事政策。對一時衝動引發的刑事案件,事後確有悔改表現的,積極彌補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應當從輕處罰。而對主觀惡性大,召集他人參與械鬥的,則應當從嚴處罰,以發揮法律的教育、引導功能。對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的審理,則應當傾力做好調解工作,盡力引導雙方達成賠償協議,減少雙方的對抗,實現雙方和解。

  3、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做好法制宣傳工作。和諧社會並不是沒有矛盾的社會,而是根據矛盾的不同性質和矛盾涉及的不同利益關係,採取積極的應對措施使矛盾得到有效化解的社會。檢察機關在綜治維穩工作中,要透過送法下鄉進村、送法進校園、送法進工廠等方式傳播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讓公民在面對矛盾糾紛時能夠理性地採取合法手段有序化解,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

  4、認真抓好檢察環節刑事案件的矛盾化解工作。檢察機關在刑事案件中擔負著重要的職責,貫穿於刑事案件的全過程。因此,在檢察機關內部建立刑事案件社會矛盾化解機制十分必要。在辦理鄰里之間引發的刑事案件中,可以透過實行矛盾評估、制定方案、促進和解、化解矛盾、回訪考察等途徑,及時修復因刑事案件而破損的鄰里關係,防止因矛盾的激化而引發次生犯罪。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