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瑞典醫療保險制度考察報告範文
波蘭、瑞典醫療保險制度考察報告範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波蘭、瑞典醫療保險制度考察報告範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xx年XX月XX日至XX日,由中國社會保險學會醫療保險分會組織、深圳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協辦的醫療保險考察團,對波蘭、瑞典兩國的醫療保險制度進行了考察。考察團由醫療保險分會、江蘇、福建、上海、重慶和北京等省市勞動保障廳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有關同志共8人組成。考察期間,訪問了波蘭醫療衛生基金會,波蘭衛生部和瑞典社會保障署。現將我們所瞭解的波蘭、瑞典醫療保險制度及其實施情況報告如下:
一、波蘭醫療保險制度基本情況
基本概況 20世紀30年代,波蘭議會就通過了社會保險法,後幾經修改並不斷完善,目前,實行的是波蘭議會1998年1月透過的社會保險法。新的社會保險制度分為四類:
(1)養老保險;
(2)疾病保險;
(3)事故保險(包括工傷事故和職業病);
(4)意外保險(工傷後喪失勞動能力),該制度覆蓋了所有職業和社會群體。社會保險基金統一由國家社會保險公司徵收,按照規定,社保公司將基金透過銀行分別劃給養老保險基金會、醫療衛生基金會、事故保險基金會和意外保險基金會。在社會保險基金框架下,還分別設有意外保險、疾病保險和事故保險儲備基金。國家為社會保險賠付提供擔保。建立各種保險儲備基金的目的是為了保證今後社會保險基金有更大的支付能力,最終達到經費完全自理的目的。
20xx年XX月,波蘭議會通過了《成立國家醫療衛生基金及普遍醫療保險法》,並於同年4月經總統批准正式生效。根據新法規,波蘭將建立新的、全國性的醫療保險體制,改國家預算方式為建立基金制,其核心是集中管理全國醫療保險基金,使全體參保人員能得到平等的醫療待遇。成立國家醫療衛生基金會並實行普遍醫療保險制度是構成新體制的兩個重要元素。
新的醫療保險體系的基本原則有:
(1)人人免費平等的獲得各種醫療保險待遇;
(2)自由選擇各類醫生;
(3)在醫療保險服務範圍內,所有人享有相同的待遇;
(4)從個人收入中強制徵收一定費用用於醫療保險費;
(5)對沒有收入的人員,政府透過預算的方式負擔醫療保險費用。
國家醫療衛生基金會 該基金會是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家機構,具體負責全國醫療保險業務,保證醫療保險基金的運作。國家設立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會工作,管理委員會由13人組成,任期5年,其主席由國家總理任命,基金會總裁由管理委員會任命。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制定並監督實施國家醫療保險規劃,確定並監督實施工作章程,審議基金會的工作計劃和經費使用報告。基金會屬於非贏利性機構,不從事經營活動,不開辦醫院和藥店,不以任何形式擁有醫療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它的主要任務:一是明確誰是投保人,誰購買了醫療保險;二是與醫療單位簽定合作協議。基金會每個季度向國務院提交工作報告,每年向國會提交報告。
基金會總部設在首都華沙,在全國16個省設立了省級機構(分會),全國工作人員約4000人,其中中央一級機構250人。基金會從全國醫療保險費中提取1%的管理費,用於全國各級機構。中央機構不直接參與篩選合作伙伴(醫療單位),全部由16個省級機構負責。國家基金會有權任免分會會長。
醫療保險範圍 保險物件是所有波蘭公民以及合法居住在波蘭的外國人,不包括駐波蘭的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工作人員。具體為:
(1)具有波蘭國籍的公民;
(2)定居在波蘭的歐盟(EU)或歐洲經濟區(EEA)公民;
(3)停留在波蘭的非歐盟或歐洲經濟區公民,但他們有居住簽證;
(4)合法居住在歐盟或歐洲經濟區成員國內的非歐盟或非歐洲經濟區居民,而且已經加入了醫療保險。
在崗就業人員按收入的8.5%繳納醫療保險費,以後每年增加0.5%,直到20xx年達到9%,以後不再增加。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已包括了用人單位應繳部分(7.5%),故用人單位不需再繳納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每月代為扣繳。各項社會保險費均繳到國家社會保險公司,再由該公司透過銀行轉到國家醫療衛生基金會。1999年,國家規定對退休人員也進行改革,在改革之前,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是由國家預算保障的。改革後,絕大部分人員由醫療衛生基金支付,另一部分繼續由國家預算保障。農業人員不繳醫療保險費,而是由國家補貼,他們的醫療保險由農業醫療保險公司專門管理。
波蘭總人口3800萬人,按規定參保人員應為3738萬人。能夠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人,一部分是投保人,另一部分是沒有投保的人。其中有一部分人主要是收入很低,沒有能力參保。根據規定,他們向所在的鄉政府申請,鄉政府可以視同投保並批准他們享受醫療保險,一般情況下,批准享受時間一次為30天。這樣做,主要是基層政府較瞭解情況,可以把關。對於長期需要依賴酒精、藥物生活的人,國家同樣為其提供醫療保險,他們認為這樣要比提供社會救濟便宜些。
個人購藥,按病種報銷藥品費用,但報銷比例不同,如糖尿病,個人支付16%,基金支付84%;感冒發燒,個人和基金各支付50%。
醫療保險的範圍包括各種疾病的預防、診斷和治療服務,例如預防疾病和創傷的發生、疾病的早期檢測、疾病診斷治療和護理,阻止殘疾和其生活限制等。以下醫療服務不在醫療保險範圍之內:與治療無關的健康體檢(如駕駛證體檢等)、無醫生處方的療養院療養、非基本性的牙科治療、非義務性的預防接種、患者自費的非常規性治療、由國家財政支付的醫療服務和在國外進行的治療等等。
20xx年8月,波蘭公佈了國家醫療保險專案資助細則法規,其附件中詳細列舉了患者完全自費的診治專案。
醫療單位 醫療單位分為公立醫院、私立醫院、私人診所和私人婦產醫院。這些醫療單位都要在省級法院註冊,並接受衛生等部門的監督。醫療單位提供的服務可以分為五類:一是家庭醫生,既為初級就診,一名醫生約有2500名患者。二是衛生所,通常情況下,衛生所醫生要接到家庭醫生的轉診單,才能為患者看病。個別病種即不需要轉診單,醫生可以直接看病,如牙科、婦科、眼科、心理疾病等。三是專科和綜合醫院,主要服務於慢性病、需住院的患者。四是康復治療中心。五是急救中心。
國家醫療衛生基金會要與醫療單位、醫生簽定合作協議,協議主要包括:服務人數(人次)、服務專案、疾病病種和基金支付數額等,並根據協議向醫院、醫生撥款,超出部分,基金會當年內不再撥款。醫院和醫生每月向基金會報告一次經費執行情況。部分私立醫院不願與國家醫療衛生基金會簽訂協議,他們認為基金會撥款太少。因此,參保人只能到簽訂協議的醫院看病,才能報銷,急診除外。
參保人可以自行選擇醫療單位、醫生。一般情況下,患者都有固定的醫療單位和固定的醫生,患者就診都是找同樣的醫生,直到該醫生說可以轉院治療。原則上,參保人只能到與基金會簽定協議的醫院就診。如果轉院,患者的醫療費用由原醫院負責向就診醫院支付,基金會不再支付費用。入院接受治療的患者(這些病人可接受直接治療、護理、診斷或康復訓練),有權獲得免費的疾病治療(患者只支付30%-50%的購藥費)。醫生開出的處方藥品必須比同類藥物便宜。而對於非協議醫療單位醫生開出的處方,藥品費用要有患者全部承擔。
在發生急診、疾病導致其不能活動或需要進一步持續治療情況下,參保人員有權往返免費使用衛生醫療專屬的運輸工具(包括飛機),從而能在最近的醫療單位接受診治。除此以外,在其他疾病情況下,衛生醫療專屬運輸工具的使用是要收取部分或全部費用的。衛生部頒佈了使用衛生運輸工具的標準和規則。
衛生部長有權利決定國內患者是否需要到國外進行診斷和治療。患者在國外所花費的醫療費用透過提前公開預算的方式對其進行支付。
全國醫療費用構成 20xx年全國醫療費用佔GDP的6.1%,近幾年此比例逐年下降。20xx年全國醫療費用,國家醫療衛生基金佔87.3%;國家預算佔7.1%,這部分資金由衛生部管理,主要用於高危職業、癌症治療和部分器官移植等,國家預算在逐年減少;各級政府投入佔2.2%,主要用於轄區內的醫療單位的投資;其他佔5.4%。另外,內務部、國防部也掌握部分國家預算,用於軍隊、消防、特種職業等。
20xx年,國家醫療衛生基金會支出基金約320億元茲羅提(約合10億美元),不包括私人自費購藥或到私立醫院就診費用。
二、瑞典醫療保險制度基本情況
瑞典的社會保障制度本著為每一個公民提供經濟安全網的指導思想,實行普遍性和統一性的原則,全體公民都有獲得基本社會保障的權利,基本內容有養老、醫療、失業、傷殘、生育保險等。全國平均壽命男性為77.1歲,女性為81.9歲。瑞典中年以上的人口數量在實質性的增加,尤其是80歲以上的老年人群。瑞典人口中有18%的人年齡超過65歲,被認為是世界上最老齡化人口的國家。
醫療保險 1955年實行醫療保險制度,1982年透過衛生立法,規定該國公民在生病(生育)時有資格領取由地區社會保險局支付的“醫療費用補助”。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隨其父母參加醫療保險。1984年,允許實施私人健康保險制度。
醫療保險基金模式採取現收現付制,一般用人單位要按職工工資收入的33%繳納社會保險稅,職工需負擔4.95%的社會保險稅(其中醫療保險稅2.95%、失業保險1%和年金稅1%)。自謀職業者根據收入情況,要繳納17—30%的社會保險稅。但高福利、高消費導致專門的社會保險稅已不能滿足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國家還必須從稅收中撥款給予補充。20xx年,全國用於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社會服務的總資金相當於GDP的36.5%。社會保險基金由三部分組成: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和國家部分稅收。
醫療保險物件為全體公民、在國外工作不足一年的瑞典人和在瑞典工作的外國人。投保人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稅後,本人及其家屬就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主要待遇有:
(1)醫療保健費用。包括醫生治療費、住院費、藥費、往返醫院的路費等。
(2)疾病津貼。投保人生病期間的收入損失,此津貼補償一般無時間限制,但生病3個月以上者,需要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以確定是否能夠繼續幹原工作,如果不能,需要接受培訓並改行。
(3)牙科治療補貼。20歲以下患者,國家承擔全部費用,20歲以上國家承擔部分費用。
(4)藥品費用。患者(或家人)可以持處方到藥店購買到優惠藥品,購買非處方藥需要全部自費。在規定時間內,患者購買藥品費用達到一定數額後,將有資格在這之後的一段時期內免費領取藥品。
(5)產婦津貼。產婦除享受常規的醫療保險待遇外,還可以領取一定數額的產婦津貼。
醫院和基礎醫療服務機構(健康服務中心)門診掛號費標準由各省、市政府根據本地情況自行確定。為限制個人負擔,政府規定了最高收費限制,病人累計支付門診掛號費最高限為900克朗,超出部分從第一次門診算起的一年時間內,免收以後的掛號費。另外,所有的醫療單位對兒童和20歲以下者一律免費就診。同時,規定患者支付處方藥不得高於900克朗,超過部分享受藥品補貼,這就意味著患者在一個年度內就醫總支出費用不會超過1800克朗。
瑞典的醫療衛生服務體制為三級管理:一是中央政府,包括國會、政府有關部門(衛生和社會事務部、勞動部等),它的一個重要作用是透過法律和法令規定衛生醫療服務的基本原則,負責監督與指導。二是省級管理委員會,國家規定醫療保險具體業務由省級機構負責管理與實施,省級政府擁有醫院。三是市級管理委員會,承擔稽核待遇、基金支付、資訊反饋和各項服務等工作。它們在瑞典醫療服務體系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由選舉產生的這些政治機構有權利透過徵稅和收取費用來支援它們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大眾。
衛生服務 醫療保健體系的最主要評價標準是衡量其能夠為服務的人群提供面對任何健康問題的處理方法的水平。瑞典衛生服務體系分為:
1、基礎醫療保健服務機構(健康服務中心)。它的目標是改善人們的健康狀況,並向不需住院治療的公民提供醫療服務。這個部門擁有一系列廣泛的.健康專家——包括各類專業醫師、護士、助產士和理療醫師等。他們在健康服務中心組成團隊進行工作。公民有權選擇自己的私人家庭醫生,一般都是一個全科醫生。此外,還有社群護理診所和婦幼診所的私人醫生、理療醫生提供醫療服務。基礎醫療服務還包括向企業和學校提供健康檢查和諮詢服務。
健康服務中心的另一項工作是透過技術輔助手段向病人提供護理住房或在病人家中提供醫療和護理服務,方便了老年人和殘疾人接受全天候24小時的護理服務。
2、縣級和地方級醫院。全國大約有65家,它們為患者提供需要住院治療的醫療服務,包括為需要入院治療的病人提供專科領域的住院或門診醫療診治服務。另外,縣地級醫療機構也提供精神病方面的護理治療,而且正以門診病人護理的形式逐漸增多。
3、較大的地區區域級醫療服務系統。該系統包含9個地區級醫院,相比縣級醫院,地區級醫院有更廣泛的的專家隊伍和診療系統,除一般的專科醫療服務專案,還提供包括精神病治療,以及神經外科、胸外科、整形手術和專業實驗室等專業領域的服務。
由於強調院外治療的理念,住院治療在人們的觀念中已經發生了許多改變。現在,日間手術方式和家庭醫療診治的引入,越來越多的患者在院外接受診療,越來越多的疾病治療和手術不再需要病人必須住院才能完成。
目前65歲以下瑞典人口中每320個居民有一個醫生。
瑞典衛生和社會事務部負責全國各地區醫療服務、社會保險和社會問題的發展。該部門就新的立法問題為政府起草參考條例,為議會起草提案,並起草其他政府有關管理的規定。國家衛生和福利署則是政府在醫療服務、健康保護和社會服務領域的中心顧問和監督機構。該機構的主要任務是跟蹤和評估各地區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中央政府有關規定。
近幾年來,省、市政府在醫療保健領域裡引入的一個主要改革就是病人有選擇醫院和醫生的自由。病人可以選擇他們就醫的健康服務中心(或家庭醫生),選擇他們希望就醫的醫院。如果病人希望到本轄區以外的醫院就治,醫院可以出具轉診證明。
初級基礎護理服務必須在病人與他們聯絡的當天提供服務,而醫療諮詢則需要在8天內提供服務。
醫療服務經費 20xx年瑞典醫療服務經費達到1780億克朗(包括藥品補貼和牙科治療),這個費用已經佔到當年國家GNP的8.5%。由省、市政府提供或支付的醫療服務費用佔到這個總費用的80%左右。
各省、區的醫療經費佔各地運作費用的89%,各省、市政府有權利對其轄區的居民按照收入水平的一定比例徵收個人所得稅,徵收比率平均在10%。另外費用中的19%來自中央政府撥款,患者個人也需支付4%的費用。由於加入歐盟,瑞典稅收基數在逐漸降低,各地政府收入和醫療服務基金也相應的在減少。
三、幾點體會
透過對兩國醫療保險制度的考察,給我們的啟示是多方面的,其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在堅持社會保障水平應與國家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基礎上,擴大醫療保險覆蓋範圍應是發展趨勢。波蘭、瑞典雖然政治結構、經濟體制和社會環境等有所不同,但兩國政府都提出了人人健康和公民一律平等享受國家公共衛生醫療服務的目標,並認為向公民提供醫療服務和籌措資金支援是政府的責任,社會保障(特別是醫療保險)制度要覆蓋全體公民。儘管我國人口眾多、經濟落後,醫療保險制度難以在短時間內覆蓋全體公民,從長遠看,我們在制度設計上要充分考慮全體公民都應享受醫療保險服務,做好不同人群、不同辦法逐步統一的準備,努力實現人人平等享受醫療保險服務。
2、推進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建設,需要不斷提高醫療保險管理水平。考察期間,我們有一個突出的感受,兩國雖然管理手段上有所不同,但面對全體公民,服務細緻、周到、詳盡,能夠掌握每一個人的基本情況,隨時隨地可以查詢,包括服務於他們的家庭醫生。優質服務需要有相適應的管理理念、管理標準、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在這方面,我們是有不小差距的,還有許多工作要做,需要不斷改進與完善。
3、社會保險持續、協調發展,需要法制化。波蘭、瑞典在醫療保險計劃執行前,都要透過國會發布一系列的法律檔案,在實施過程中,又要對許多工作透過法律的形式進行規範,內容很具體,分類很詳細。如波蘭在衛生服務方面,就有牙科醫生診療規範、護理人員行為規章、療養院管理等。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成分複雜多樣,利益群體錯綜複雜,需要透過法律法規加以規範,保證各項社會保障制度順利實施。目前,我國立法滯後,尚無統一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保險法,政出多門,以行政管理取代依法管理,無法發揮法律規範的強制功能。
4、發展社群衛生服務,能有效降低醫療保險費用,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在波蘭、瑞典,參保人員都有為自己服務的家庭醫生,可以足不出戶。在社群還設有衛生所(波蘭)、基礎醫療服務機構(瑞典),配有一定數量的全科醫生,一般性疾病能夠就近治療,對這樣的醫療服務,國家還有治療費用、藥品價格等優惠政策。我國還不具備全面建立家庭醫生制度,但近期,可以充分依託街道、社群勞動保障平臺,將醫療保險服務向街道、社群勞動保障服務站延伸,由於街道、社群的特殊性,它能起到預防、保健、康復、治療和健康教育等作用,醫療保險管理服務要從單一的經辦機構提供向以經辦機構為主、社群管理服務和群眾性自我管理服務為輔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