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考察報告
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考察報告
在現在社會,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考察報告,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考察報告1
站領導:
3月25日至30日,人保科羅旭萍參加了由XX市人才培訓中心組織的赴重慶進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學習考察。本次考察主要是與XX市人事局事改辦、人事爭議仲裁處及XX市XX區人事局、XX市衛生局等部門就開展聘用制度、崗位設定、未聘人員分流安置、分配製度、社會保險等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取得較好成效的先進單位座談交流。
XX市人事局是國家人事部推薦的改革較成功的城市之一,他們在聘用合同制和工資改革方面做得較好,從1999年開始搞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至今,共形成下發了39個配套檔案,透過強化行政手段、抓宣傳、抓培訓,開展試點,帶動全市2萬多個事業單位,30多萬名職工簽訂了國家人事部統一印發的《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籤合同率達95%,有1.6萬名職工分流。他們在推行人員聘用制度時,主要做了以下幾點:
一、編制具體崗位設定,明確責、權、利、義,競聘上崗、簽定合同。對不同型別的人按專案管理,按成本、效益分配,對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分5個等級按相應崗位管理;對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評聘分開,按工作能力和業績水平設定崗位工資;工勤人員按崗位等級規範,明確崗位職責和工作許可權。改革後實行崗位工資,績效工作。對全額撥款單位,國家發的部分不改,其它部分與績效掛鉤。
二、職工的養老保險問題。養老保險解決不了,改革是很難進行的。現XX市對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已基本建立完善了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但對財政核撥的事業單位還不能按養老保險制度執行。
三、改革的優惠政策。為穩定隊伍,採取老人老辦法,保護老同志。對工齡滿三十年的老同志可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提前5年離崗退養。申請離崗退養的同志可按2年正常晉升一次(最多晉升兩級工資)至正常退休年齡計算退休工資。
四、落崗問題。人事制度改革不是人事機構改革,是在管理制度上的轉變,原則上不精簡人員。對競聘落崗人員,按原職務保留國家財政給的待遇,給予換崗。待聘人員,一年內單位給予2至3次上崗機會,不上崗的',一年後,交人才市場,由人才市場推薦2至3次上崗機會,仍不上崗的下崗。
據本次考察帶隊的XX市人事局工資福利處的潘建明處長說,XX市擬定今年對事業單位進行聘用合同制管理。
附件:
1、XX市人事局關於事業單位在試行人員聘用制度中有關問題的解答意見
2、利用分配的“槓桿”原理尋求事業發展最佳支撐
3、以調整機構編制為突破口全面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
二oXX年四月六日
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考察報告2
3月25日至30日,人保科羅旭萍參加了由廣州市人才培訓中心組織的赴重慶進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學習考察。本次考察主要是與重慶市人事局事改辦、人事爭議仲裁處及重慶市渝北區人事局、重慶市衛生局等部門就開展聘用制度、崗位設定、未聘人員分流安置、分配製度、社會保險等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取得較好成效的先進單位座談交流。
一、編制具體崗位設定,明確責、權、利、義,競聘上崗、簽定合同。
對不同型別的人按專案管理,按成本、效益分配,對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分5個等級按相應崗位管理;對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評聘分開,按工作能力和業績水平設定崗位工資;工勤人員按崗位等級規範,明確崗位職責和工作許可權。改革後實行崗位工資,績效工作。對全額撥款單位,國家發的部分不改,其它部分與績效掛鉤。
二、職工的養老保險問題。
養老保險解決不了,改革是很難進行的。現重慶市對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已基本建立完善了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但對財政核撥的事業單位還不能按養老保險制度執行。
三、改革的優惠政策。
為穩定隊伍,採取老人老辦法,保護老同志。對工齡滿三十年的老同志可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提前5年離崗退養。申請離崗退養的同志可按2年正常晉升一次(最多晉升兩級工資)至正常退休年齡計算退休工資。
四、落崗問題。
人事制度改革不是人事機構改革,是在管理制度上的轉變,原則上不精簡人員。對競聘落崗人員,按原職務保留國家財政給的待遇,給予換崗。待聘人員,一年內單位給予2至3次上崗機會,不上崗的,一年後,交人才市場,由人才市場推薦2至3次上崗機會,仍不上崗的下崗。
據本次考察帶隊的廣州市人事局工資福利處的潘建明處長說,廣州市擬定今年對事業單位進行聘用合同制管理。
附件:
1、重慶市人事局關於事業單位在試行人員聘用制度中有關問題的解答意見
2、利用分配的“槓桿”原理尋求事業發展最佳支撐
3、以調整機構編制為突破口全面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
附件1:
重慶市人事局關於事業單位在試行人員聘用制度中
有關問題的解答意見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事局,市級各部門人事(幹部)處,市屬事業單位人事部門:
目前,全市貫徹實施《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xx]35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渝府發[xx]37號,以下簡稱“37號檔案”)的過程中,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反映和提出了一些操作性、政策性的具體問題,為在我市全面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發展,經研究,現就實施中的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關於聘用制度適用範圍問題
1、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是否試行人員聘用制度
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參照國辦發[xx]35號和渝府發[xx]37號檔案規定,試行人員聘用制度。
2、全民、集體事業單位中混崗使用全民、集體性質人員,如何簽訂聘用合同書?簽訂聘用合同書後其人員編制的性質是否發生變化
全民、集體事業單位在編制範圍內,按照規定程式進入的全民、集體性質人員,均要簽訂聘用合同書。簽訂聘用合同書後,其人員的編制性質不變。
3、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是否試行人員聘用合同制度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單位性質仍為事業單位,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37號檔案規定試行人員聘用制度。
4、事業單位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簽訂的勞動合同,與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是否具有同等效力,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時,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籤哪一種合同
事業單位中的工勤人員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對於已經按《勞動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工勤人員,其勞動合同依然有效。待勞動合同到期後需要續聘時,應當按照37號檔案規定簽訂聘用合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