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項報告請示制度

重大事項報告請示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重大事項報告請示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重大事項報告請示制度 篇1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緊急重大事項的管理工作,確保主管領導及時準確地掌握並妥善處置緊急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使人人明確責任,保證安全、和諧、全面地發展。

  一、報告內容

  1、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重要事項及完成情況;

  2、總經理交辦的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3、下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突發性事件、事故、問題;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況;

  6、領導幹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情況;

  7、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項報告程式和要求

  1、xxxxxx全體員工要執行每項工作報告迴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請示,事後又報告,保證領導對工作進展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2、實行逐級報告制度。請示報告要堅持分級負責,逐級報告的原則,凡屬職權範圍的工作,要各負其責,認真落實,凡重大問題本級無權決定的,要逐級報告,不得超越許可權;

  3、凡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由報告部門或個人用書面或其他形式報告,能事前報告的事宜要事前報告,事前無法報告的,事後應及時報告;

  4、重大突發事件或事故應緊急報告,無論什麼時間,必須在第一時間(1小時內)報告主管領導,一般事故要及時(4小時內)報告;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後再補報文字報告,來不及報送詳細情況的,可先進行初報,然後根據事態進展和處理情況,隨時進行續報;

  5、凡領導交辦的事情,都必須堅決執行,認真落實,不打折扣,確實遇到困難應及時報告,不能有牴觸行為;

  6、報告事項由受理人審批或請示有關領導後審批。急事及時批覆,其它事項三天內批覆。特殊情況或按規定需要上報事項由總經理會議研究確定。

  三、紀律與監督

  1、上級負責人對下級報告的重要事項,屬自身職責範圍的要及時答覆或處理,自身難以決斷的,要及時上報,因自身答覆不及時或處理不當或應上報而沒上報的,造成後果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2、報告物件必須及時按要求如實報告,並嚴格按批覆意見辦理,辦結後將辦理情況向受理人寫出書面彙報或口頭彙報。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批覆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3、對一些影響xxxxxx全域性的突發事件,本部門或當事人無論什麼原因,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必須追究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4、重大事項報告情況,由質檢部負責督辦。並按有關要求,該上報的要及時上報。每半年檢查一次執行情況,並寫出書面報告。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xx年七月八日

  重大事項報告請示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鄉黨委、政府重大事項的瞭解、協調和處置,確保政令暢通,提高工作效率,發揮黨委領導核心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遵循“事前請示、事後報告、實事求是、及時準確、逐級上報”的原則。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馬蓮渠鄉機關各科、所、站、室,鄉屬各支部、村委會。

  第二章報告事項

  第四條重大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一)村(社群)需要請示彙報的“三重一大”事項方面

  1.選舉、罷免村“兩委”成員以及村(社群)幹部辭職;

  2.制定和修改村民(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3.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機動地、“四荒地”)、林木、草場、河道等的承包、流轉和租賃;

  4.村(社群)一次性購置2000元以上辦公裝置;村集體資產(包括房屋、辦公裝置等)的出租、轉讓和報廢處置。

  5.土地徵用補償分配、宅基地的使用和大面積房屋拆遷。

  6.需向村(居)民籌資、籌勞的一事一議事項等涉及廣大群眾切身利益的政策的實施。

  7.民政救濟、扶貧等專項資金使用。

  8.以村(社群)為業主(或由村負責),專案資金安排或招投標金額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專案的承發包合同簽訂及工程建設。

  9.村集體資金大額財務收支。

  10.重大安全隱患、交通事故及治安刑事案件。

  11.民族宗教、集體上訪苗頭及群體性的事件。

  12.水災、火災、旱災等嚴重自然災害以及食物中毒等影響較大的突發性事件。

  以上重大事項,村(社群)兩委主要負責人必須向鄉黨委黨政主要領導請示彙報。

  (二)重要會議、檔案、批示方面

  1.要求及時貫徹落實的上級黨委、政府、部門重要會議精神。

  2.各科、所、站、室,村支部、村委會的重要會議、決策及有關工作部署。

  3.主要領導關於本單位工作的批示、指示落實情況。

  (三)重要工作事項方面

  1.重點工作的進展情況、重要統計數字彙總上報。

  2.半年和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目標,以及年度工作階段目標完成情況。

  (四)安全、信訪、穩定方面

  1.已經發生的或潛在的重大安全事故、群體性的事件。

  2.進京、到自治區、市、區上訪和潛在的上訪事件。

  3.其他影響社會穩定、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事件。

  (五)外出學習考察、出差方面

  全體鄉村兩級工作人員參加市級以上會議、講座、外出考察、學習、參觀等活動。

  (六)幹部職工重大事項報告方面

  1.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幹部進行任免、交流、獎懲或提出任免、交流、獎懲建議。

  2.幹部職工涉及參與重大違紀違法案件、參加非法組織或社團活動的。

  3.科級以下幹部個人廉潔勤政情況。

  4.機關幹部個人提出病休、辭職,機關正式在編幹部職工提出辭職的。

  5.幹部職工因公致病、致殘、因公死亡等事項。

  (七)其他重大事項

  1.鄉政府機關物品(含房產)的購置、出售、出租或轉讓。

  2.鄉村兩級幹部個人重大疾病、突發困難及工作、學習、生活、家庭等方面出現重大事件或變故的情況。

  3.其他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三章報告程式和時限

  第五條重大事項報告由各村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科所站室主要負責人提出,首先向分管負責人報告,分管負責人及時向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六條鄉村兩級幹部及一般工作人員的個人重大事項應首先向鄉黨政辦公室負責人報告,再由其逐級報告,特殊情況可直接向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報告。

  第七條重大事項報告一般採取書面形式,緊急情況可口頭報告,事後再補書面報告。報告要求及時、準確、全面,報告重大事項的.時間、地點、詳細情況、事件原因、調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處理結果及後續事項。

  第八條突發事件、緊急情況應由單位(辦公室)負責人及時掌握情況,可直接向主要負責人彙報,同時告知分管負責人。

  第九條重大事故安全隱患、涉及重大信訪穩定問題或其他突發、緊急情況,應在1小時內向主要領導報告。其他重大事項需事前請示報告的,一般應於事前3個工作日按程式報告。

  第十條涉及信訪維穩等重大事項,一般應第一時間告知黨政辦公室;涉及勞動人事等重大事項,一般應抄送社保所;涉及資產處置、資金流動等重大事項,一般應抄送財務室。各科、所、站、室接到抄送件後,應認真稽核,並向分管領導報告稽核意見。

  第十一條對黨委、政府所屬各村支部、村委會,機關各科室申報的重大事項,黨政辦公室按照輕重緩急採取不同方式,報分管領導進行研究批覆。一般的批覆程式為:由黨政辦公室向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報告,經主要負責人批轉有關職能部門調查落實後,提出處理意見報黨委、政府領導,經鄉黨委會或黨政聯席會集體研究後,下發檔案進行批覆。

  第十二條黨政辦公室要做好涉及全鄉重大事項報告資料的存檔備案工作。

  第四章責任

  第十三條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重大事項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本單位重大事項報告的主要責任人,職能科室、部門主要負責人按職責分工為本部門所涉及重大事項的直接責任人。對經鄉黨委、政府同意或審批透過的事項,各村(社群)、相關科室要按照《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在充分徵求黨員、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採取一事一議、“四議兩公開”、“532”工作法等民主決策程式議定通過後一併實施;同時,要認真做好重大事項決策公開和結果公開工作,接受廣大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鄉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履行各自分管科室和鄉政府所屬部門及村委會重大事項報告的責任人職責,應主動了解和監督所分管工作的重大事項的實施,各科室、各行政村(社群)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做好重大事項的報告。

  第十五條凡履行書面報告或報備程式的重大事項,各村要責成人員做好報告檔案、會議記錄、工程預算、承包合同、驗收報告、施工場面等文字圖片資料的規範整理,並及時造冊存檔。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保管檔案材料,因管理不善使重要資料丟失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機關各科室、各村(社群)未按規定報告重大事項,或故意漏報、瞞報、虛報重大事項的,由鄉黨委、政府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造成重大影響、集體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或引發群眾上訪的,將根據相關規定視情節給予村黨組織書記(主任)和相關責任黨紀政紀處分。對在重大事項報告中出現的各類違規、違紀行為,實行責任追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免去職務等組織處理,觸犯法律法規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本辦法報告事項涉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另有要求的,按上級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本制度由中共馬蓮渠鄉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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