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調查報告

招投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調查報告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報告十分的重要,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涵蓋報告的基本要素。其實寫報告並沒有想象中那麼難,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招投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調查報告,歡迎大家分享。

  招投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調查報告1

  工程招投標是一種競爭性的工程發包方式,也是工程建設領域依據相關法律進行的一種市場交易活動。近年來,全國各地區各部門採取有效措施,認真治理工程建設領域中存在的問題,工程建設市場不斷完善,監管體制日趨健全,但是在工程建設領域之中圍標串標問題仍然突出,在招投標過程中,仍然屢禁不止,目前,工程招投標衍生了一批職業的“圍標人”“串標人”、賣標人,也就是“職業投標人”。在實際工作過程中,監管部門對於圍標串標行為的查處往往會陷入發現難、查證難、處理難、處罰力度過輕等困境。使得職業投標人的行為越來越成為招投標過程中的毒瘤。

  圍標。圍標是在某項建設工程的招標過程中,同一投標人掛靠幾個施工企業或多個施工企業約定輪流“坐莊”,並做出多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標檔案,以各施工企業的名義進行投標,達到承攬工程專案的。

  串標。串標是投標人透過“相互串通投標報價”,彼此之間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就投標報價相互通氣,達到避免相互競爭,共同損害國家或招標人利益的行為。

  掛靠。掛靠是企業和個人上交管理費的到有資質的企業,由有資質的企業提供資質、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服務,而使企業和個人達到承接經營業務的目的。

  職業投標人。職業投標人透過圍標、串標、掛靠獲得中標資格後,將中標專案轉賣給其他公司或個人,嚴重拖延了工程建設時間,致使工程無法按時實施,同時,買標人因資質和經驗不足,導致工程在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上存在較大隱患。由於對此類行為查處難、處罰力度過輕,嚴重擾亂了招投標市場和建築市場,滋生出一系列當前招投標非常棘手的問題。

  帶來的問題

  透過圍標、串標、掛靠和賣標,投標人可以達到三個目的:一是取得中標資格;二是提高中標價格;三是買標、賣標、惡意中標。但在職業投標人中標後,會產生一系列複雜的問題。

  一是質量上得不到保證。建設單位在工程實際施工過程中為節約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刻意偷工減料、敷衍了事,在原材料“量”上的不到保證,在建設“質”上更不能保證。同時,掛靠方大多數都屬於建設外行人員,無建築技術和經驗,使得工程建設後出現“豆腐渣”工程、“形式”工程。

  二是時間上嚴重滯後。掛靠方基本上為皮包公司,責任心不強,時間觀念不足,加之目前法律法規對其處罰難度加大、處罰力度不夠,中標後遲遲不主動與招標方聯絡,遲遲不簽訂合同,遲遲不交納履約保證金,導致工程推進非常緩慢。

  三是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違法招投標不但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而且投標方透過圍標、串標,排擠其他競爭者,惡意提高中標價格,獲取高額利潤,直接造成了國家資產流失。同時,由於工程推進緩慢,給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

  施工企業的投機行為。部分施工企業投機心理嚴重,不是透過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質量來增強競爭力,透過公平競爭達到中標的目的,而是注重短期行為,透過串標獲得一點眼前利益或謀取中標。在加上圍標串標處理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難度,這對於圍標串標的行為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一些競爭力不強或虧損的施工企業無路可走,透過參與招投標,充當陪標的角色已經成為部分企業的重要“經營收入”。由於不正當競爭導致的惡性迴圈,陪標的潛在市場也會日益擴大。

  分包轉包的客觀存在。施工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制的實施失控或越軌後導致以包代管,或允許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從而多家掛靠行為成為可能。目前,在建築市場中,大部分圍標串標中標的企業都不是實際中標單位建設。大量的工程往往透過圍標串標中標後,買標、賣標、層層轉包、分包。中標企業或個人往往不實際參與工程的經營或管理,只是透過非法手段承包工程,從而獲取非法承包工程的高額“壟斷利潤”。

  中介機構違規操作。目前,招標代理機構過多過濫,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而招標代理市場則完全是買方市場,招標人處於絕對強勢地位。因此,招標代理機構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承攬到代理專案,往往會主動或被動採取違法違規的手段,如答應代理中保證某人中標,共謀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其他投標人利益,掩蓋招標人的一些違法行為,無原則地遷就招標人等。這些違法違規行為,與國家引進招標代理制度規範招投標活動的政策目的背道而馳,增大了行政主管部門的查處難度。

  監管很難、處罰過輕。雖然我國工程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已日益完善,對圍標串標等行為的處置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很多圍標串標的工程,往往是由組織圍標串標的投標人給予了其他投標人一定程度的經濟補償,所以其他投標企業往往不會舉報或投訴圍標串標的行為。部門往往無法獲取相關的線索,同時給予調查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難度。同時,《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對圍標串標行為的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罰金數額較小,其違規違法的成本遠小於違規所得。即使扣除圍標串標的成本及罰金,也與串標所得的巨大利潤相比絕對堪稱“一本萬利”,這就難免有投標人“前仆後繼”去鋌而走險了。另外,對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政出多門,有關部門都有權力監管招投標行為,但一旦出現問題,常常出現互相推諉、辦事拖沓行為,導致出現查處難、處罰輕,處罰慢等的現象。

  針對當前“職業投標”嚴重擾亂招投標市場和建築市場行為的問題,必須加大打擊力度,增添新措施,遏制“職業投標人”的違法行為,從而淨化市場競爭環境,保護合法企業的正當權益。

  為此,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強化措施:

  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一是制定明確的“圍標串標”界定範圍,專門出臺針對圍標、串標、買標、買標等違法行為的處罰細則、處罰程式和處罰力度。二是對違規招投標行為的處罰,要有效整合監管部門的力量,明確各個監管部門的責任,確定處罰牽頭單位,堅決杜絕出現遇事推諉、辦事不積極等行為。三是地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出臺針對性強且供操作的規章制度進行規範與整治,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真正落到實處,有效打擊招投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社會的公平。

  實行准入清出制度。一是在對投標單位資格審查中,要重點對專案經理和專案班子進行考察,建立信用檔案,對在招投標活動中存在不良行為的企業和人員列入“黑名單”,凡出現在黑名單達到三次,一律吊銷企業建築資質和個人任職資質、清出建築市場,以加大違法違規的成本。二是建立市場清出制度,透過加強企業資質核查和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註冊等管理手段,對達不到規定要求以及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和專業技術人員,堅決依法予以降級、不予資質核查或清出建築市場。

  限制各種投標條件。專案開標時,擬任專案經理與投標人的委託代理人必須同時到場,現場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與投標人的合同及投標人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相關證明,經現場核查不符的可作為廢標處理,有效防範虛假招標行為的發生。

  加大對圍標串標行為的處罰力度。對圍標串標的招標人給予徵收招標保證金、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投標人除採取取消投標或中標資格、罰款等處罰外,還要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佈,停止其招投標資格;對參與圍標串標活動的建造師、委託代理人等直接責任人員要依法取消其個人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紀案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

  加大對工程招投標市場“職業投標人”的打擊力度,是規範建築市場的“牛鼻子”,牽一髮而動全身,只要抓住要害,強化舉措,就能為招投標市場和建築市場創造公平、有序、平等的競爭市場環境,從而有力推動社會經濟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招投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調查報告2

  招投標監管是發改部門的重要職責,是專案建設的關鍵環節,是規範專案運作的重要保證。強化招投標活動監管,對於提高專案管理質量、更好地發揮專案建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為此,我們對全市政府投資專案招投標工作進行了調研,總結經驗,查詢問題,提出進一步強化招投標監管的對策和措施。

  一、我市招投標工作的基本情況和主要做法

  我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經過近年來的多方努力和實踐探索,已初步走上了管理比較嚴格、運作比較規範、落實效果較好、招投標市場發育整體平穩健康的軌道。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標方案審批關

  一是堅持審批招投標實施方案。對所有政府投資專案堅持審批專案招投標實施方案,必要時進行集體討論審籤;二是堅持對一些小專案,在申報專案初步設計(或可研報告)時一併申報招投標實施方案,將招投標方案與工程可研報告一次審查批准,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強化專案服務;三是對於大中型專案,先完成工程初步設計審批,待具備招標條件後,另行報批招標實施方案;四是堅持規範的審批流程。

  (二)強化招標程式,實行全程監督

  一是指導成立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對每個專案的招投標實施方案,都指導成立由專案縣區或專案主管部門的領導牽頭,發改、監察、財政、建設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支援和監督專案法人組織招標,對招標中出現的問題由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和研究解決;二是認真核準招標公告發布申報表。對招標公告詳細稽核蓋章後,由專案法人在規定的新聞媒體上釋出;三是參與開標、評標過程監督。對政府投資性建設專案的開標、評標活動,實行全程參與監督;四是堅持對評標委員會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實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證充足的社會監督時效;五是堅持後審制度。對完成招投標的專案,在發出中標通知書15日內,要求將專案的招投標過程、專家來源、評標委員會組成、評標細則、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等情況報發改部門備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較好的後審作用。

  (三)全面檢查和重點稽察相結合

  多年來,我們會同監察、財政、審計、規劃等部門每年組織兩次以上重點專案和政府投資性專案的全面檢查。在檢查中,將專案招投標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以期從中查詢問題,總結經驗,汲取教訓,完善提高。同時,市重點專案稽察辦每年對全市國債重點建設專案和政府投資性專案,有計劃的進行重點稽察或專項稽察。幾年來,我們先後對全市公路交通、公檢法司、文教衛生、農林水利和城市基礎設施等二百多個專案進行了檢查、稽察,對規範專案招投標活動發揮了較好的作用,也收到了顯著的效果。

  (四)積極協調解決招投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強化對招投標問題的監督,是依法管理招投標活動、推進招投標工作規範化執行的有效手段。對在專案招投標活動中出現群眾舉報的問題,我們隨接隨查,主動出擊,做到件件答覆,決不拖延推諉,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損失和影響。近年來,我們先後對法門寺合十舍利塔、交通戰備公路、城市供水管網、疾控中心等專案招投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協調處理,為保障招投標法規的執行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當前專案建設招投標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各有關部門不斷加強對重大工程專案招投標的監管,在規範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標過程和監管中依然存在不少問題,影響和制約了招投標工作的健康有序發展,必須引起高度重視,認真加以解決。

  (一) 監管體制不統一,法規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標監管體制,可以說是一種以部門分散監管為主, 綜合監督為輔的體制,即:分別由水利、交通、建設、國土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改委負責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指導、協調以及對重大建設專案工程招投標和工業專案招投標的監督檢查。這種部門分散監管模式所引發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招投標監管中部門職能交叉、多頭管理、條塊分割、同體監督,監督越位和缺位現象同時並存,造成了工程專案招投標管理混亂無序的局面。另外,工程招投標相關法規制度不健全,如部門法規及各種配套政策之間相互掣肘,對於招投標中的違規違法行為,《招標投標法》及相應的配套規定只講了不準,而沒有講違反了怎麼辦,致使對一些鑽政策漏洞的違法違規行為,因缺乏明確的法律、行政法規處罰條款而難以查處等等,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監管工作的難度。

  (二)規避招標,逃避監管。

  主要方式有:一是把應當公開招標的專案,千方百計找各種理由將其變為邀請招標。二是肢解工程,化整為零。把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專案分割成幾個獨立的小專案,使每個小專案的金額均在招標要求的規模標準以下,從而達到規避招標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標,只對專案的部分工程進行招標,附屬工程則直接發包。四是一些業主單位為了私利,把應當招投標的專案直接交給自己所屬的單位完 成。

  (三)參與招投標的主體行為不規範,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

  首先,有些業主行為不規範。一些業主除了採取各種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以外,有的還在招標過程中向管理單位、中介機構、投標企業亂提條件;有的在招標中與投標人存在著利益的交換,與投標人、代理機構相互串通,制定帶有傾向性的、不合理的評標辦法,虛假招標,明招暗定,甚至搞陰陽合同,嚴重擾亂了招標市場秩序。其次,部分中介機構行為不端。一些中介機構不中立、不公正,拿誰的錢為誰說話。有的招標代理機構為了取得代理業務,一味迎合業主,弄虛作假,甚至幫助業主出謀劃策鑽法律空子;有的招標代理機構則與投標單位相互串通,破壞了招標的公平性。再次,一些投標企業存有違規行為。投標中有時出現投標單位相互串通的情況,彼此達成協議,出現陪標、串標、藉機抬高或壓低標價,損害投資人利益的現象,使招投標流於形式。投標企業中標後,違法分包、轉包的現象也比較多見。

  (四)權力干預市場,地方保護現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在實際招投標執行中,一些有著這樣或那樣特殊權力的部門,嚴重違反《招標投標法》,憑藉其職權,向投資人推薦開發商,或是向承攬工程企業推薦分包隊伍,干預工程的發包和承包。有的專案業主不按規定釋出招標公告、控制資訊的釋出範圍、隨意縮短某一程式的時限;有些地區或部門為確保本地、本系統企業中標,違法設定投標許可,採取歧視性資質審查、越權指定招標公告發布媒體、限制招標公告發布範圍和地點、制定不公平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等,排斥外地或外系統的投標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違反了優勝劣汰的市場法規。

  招投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調查報告3

  在開展擴大內需監督檢查工作中,在專案建設管理過程中的招投標環節問題較為突出。為此,市紀委監察局會同市發改委、市住建委等部門組成聯合調研組,開展了為期月餘的招投標市場監管情況調研,旨在探索建立統一開放、監管規範、競爭有序的招投標行政監管體制,確保工程質量安全、資金安全、人員安全。

  一、基本情況及成效

  (一)招投標行業發展迅速

  國家《招標投標法》及《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實施以來,我市招投標已由建設工程、政府採購延伸至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療器械和藥品採購等諸多領域,各類招投標中介代理機構發展迅速。目前,我市正籌備成立招投標協會,招投標已成為一個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獨立行業。

  (二)有形市場格局初成

  隨著政府投資規模的不斷擴大,我市逐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有形建築市場。其中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在市級設有1個市場,即北京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15個區縣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設有16個交易中心,為房屋建築和市政建設工程專案的施工、監理、勞務分包一級裝置材料採購招投標活動提供服務;市交通委設有1個北京交通建設招標投標服務中心,為交通基礎實施工程招投標活動提供服務;市規劃委在勘察設計與測繪管理辦公室設有1個勘察設計招投標管理科,為各類建設工程專案勘察設計招投標活動提供服務;市水務局、市園林綠化局分別設有1個水利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市場和園林綠化服務中心,為水利工程專案、園林綠化建設專案招投標活動提供服務;市國土局設有1個土地交易中心,10個區縣設有10個土地交易分中心,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土地一級開發權招投標活動提供服務;北京電力公司設有2個市場,分別是電力工程市場資源平臺和物資資源平臺,為北京電力公司管理的所有電力工程和大宗電力工程物資採購招投標活動提供服務等。各有形市場中先進的資訊化技術和裝備的使用,為確保招投標活動的公開透明和有效監管提供了硬體環境。

  (三)招投標活動有效開展

  據不完全統計,北京市共辦理施工總承包招標專案(含直接發包)9025項,中標價3532.8億元;專業招標8659項,中標價366.41億元;勞務招標15637項,中標價292.6億元;材料和裝置招標1488項,中標價81.8億元。招投標活動的有效開展,節約了資金,規範了我市的建築市場秩序,確保了奧運等重點工程的順利實施。

  儘管招投標事業發展迅速、成效明顯,但由於現行的招投標監管體系已落後於快速發展的形勢,致使招投標領域問題頻出,腐敗案件仍處於高發態勢。

  二、監管缺陷及制度成因

  現行招投標的行政監管體制,是以分行業監管為主,綜合監管為輔的體制。在實施初期,為推進招投標市場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招投標領域的不斷髮展變化,其弊端也日益凸顯。主要表現在:

  (一)同體監督,缺乏制衡

  在現行體制下,政府投資招投標的綜合監管職能主要體現在發展改革部門對專案招投標方案的核準權上,而招投標的具體實施和監管分別由商務、建設、水利、交通、國土及財政等部門按其各自的行政管理權設定。這種將主管部門置於既當“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制度設定,客觀上為主管部門追求部門利益最大化和保護既得利益創造了條件,加之水利、交通、政府採購、國土等行業和產業專案,主管部門既是招投標活動的具體實施人,同時又對本行業的招投標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客觀上為權力尋租留下了空間。

  (二)分散執法,監管缺位

  由於體制造成的部門分散監管模式,形成了招投標監管中的多頭管理、條塊分割的狀況,直接導致了監管空白。一是有的業主和主管部門以少報多建、肢解工程、化整為零、部分招標等方式規避招標。二是有的業主在招標中與投標人、代理機構相互串通搞虛假招標、圍標、甚至搞陰陽合同等場外交易,由於分散執法,對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懲處乏力,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滋長了工程建設領域腐敗現象的發生。畢玉璽案件正是監管缺位的例證。三是對中介代理機構的監管缺位。目前對中介代理機構的管理上,重審批、輕管理、資質審批呈多頭狀況,有的中介機構同時兼具十多個代理資質。在實踐中往往發生個別中介代理機構違規操作後,資質信譽和業務不受任何影響的怪現象。由於政府監管的缺位,此類現象發生後既無記載,也無懲處,嚴重擾亂了招投標市場秩序。調研期間,調研組分別組織召開了部分招標代理機構和一些國有投標企業的座談會。從反饋的情況來看,目前大多招標代理機構和國有企業,對招投標的行政監管現狀不滿意。

  (三)規則不統一,公開透明性弱

  分散監管的模式,直接導致了資訊公開透明性的弱化。一是目前招投標資訊釋出平臺不統一。雖然市發改委設定了《北京市招投標資訊平臺》,但調研中發現有的部門存在自行指定刊登招投標資訊釋出媒體的現象。這種與我市法規相悖的行為,不僅給投標人造成了獲取資訊的不方便,而且對資訊統一發布的公開透明、維護市場主體各方利益的公開公平公正競爭形成了障礙。二是評標專家庫問題依然突出。雖然市發改委和市人事局制定了《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要求建立全市統一的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嚴格專家管理,但以前分部門建立

  和管理專家庫的體制影響依然存在,直接導致了專家素質參差不齊、問題易發多發的現狀。三是各專業市場執行規則不盡一致。有的非法設定招標投標的行政許可、資質驗證、註冊登記等與《招標投標法》相牴觸的規定;有的透過歧視性條款排斥或者限制外地企業投標等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的規定。

  (四)市場條塊分割,資源共享性差

  一是條上部門辦市場。各分散的專業市場造成大量人力、物力重複浪費,同時有的卻缺乏規範固定的交易場所。許多工程尤其是交通、水利、園林綠化等專案的招投標活動,交易場所流動性、隨意性很大,監管力量有限很難實施有效監管,造成主管部門監管盲區,加之招投標活動相對比較隱蔽,客觀上為招投標違紀違法行為提供了條件。二是塊上市區各辦市場。如有形建築和建設市場,目前北京市就形成了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各個區縣各有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並存但互不隸屬的格局。

  (五)公共權力運作不規範

  一是權力未遠離市場。現行的招投標制度下,政府在某種程度上依然是最大的業主。政府業主或其直接委託的代理機構在組織招標、擬定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及評標辦法、受理投標報名、進行資格審查、組織開標和評標、指定招標人代表參與評標等過程中,業主的權力尋租的空間很大。比如法律法規規定,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專案,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專案,應當公開招標。而在實際招標時,往往以各種理由規避公開招標,比如以專案技術複雜、涉及國家安全、秘密等理由邀請招標;有的專案作為政治任務和政績工程,以加快發展為由,實行邀請招標;再比如招標人代表雖然在評標委員會中只佔少數,但往往擔任評標委員會負責人,帶有傾向性的言論和評價經常左右其他評標專家的評標行為等。二是幹部未遠離腐敗。少數領導幹部法制觀念淡漠,把依法行政與加快經濟發展對立起來,甚至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預招投標活動,授意、指使下屬的業主想方設法將工程發包給其指定的投標人,個別領導幹部以權謀私,為自己和親屬子女謀取非法利益。

  三、對策建議

  按照政府建立、規範管理、公共服務、公平交易的原則,堅持政事分開、政企分開、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整合利用好各類有形建築和建設市場資源,逐步建立統一規範的工程建設有形市場。按照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協調又相互制約的權力結構和執行機制的要求,改革目前招標投監管體系應遵循的原則和達到的目標。

  一是專案行政管理權與監督執法權分離。現行制度框架下的主管部門如發展改革委、財政、交通、建設、水利、國土等專案主管部門繼續承擔核准專案的招投標方案及稽查等職責,將各自的監管權交由統一的綜合監管部門實施,解決“九龍治水”,都管都不管的問題。

  二是政策制定權與監督執法權分離。由市政府組建專門工作管理委員會承擔指導協調招投標的職責,成立專門的監管機構,承擔招投標市場全過程監管的職責。實現招投標市場執行中的“五個統一”:即統一擬定招投標的相關配套規章及監管規則;統一的資訊釋出平臺;統一的評標專家庫;統一的行業協會和信用評價體系;統一的投訴質疑受理平臺。解決招投標市場政府監管缺位錯位問題。

  三是增強政府服務職能。取消現行的建設工程承發包交易中心、交通建設招標投標服務中心、水利工程建設專案招標投標市場等有形市場的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在統一的資訊釋出平臺上,統一發布招標公告、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示以及違法行為公告等,提高市場競爭的公開透明度,解決資訊不對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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