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觀摩手記

庭審觀摩手記

  觀摩是指觀看彼此的成績並互相學習研究。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庭審觀摩手記,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庭審觀摩手記 篇1

  為了進一步提升初任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和庭審技巧,從今年七月份開始,我院組織了多次庭審觀摩活動。作為新加入藍田法院大家庭的一員,有幸參加了整個庭審觀摩活動,經過資深法官的垂首示範和“一對一”指導,從中學到了許多審判上需要掌握的知識和技巧,感受頗豐,特記載下來與大家分享。

  一、打破法官“獨角戲”模式

  雖然我國法律屬於社會主義法系,深受大陸法系法官糾問式模式的影響,奉行的是法官主義的庭審模式,但是隨著全球各領域的交叉滲透,以及英美法系本身獨特、先進的經驗,我國法律也在逐漸取各家之長,補己之短。庭審不是法官的“獨角戲”,在保持法庭紀律嚴肅之餘,它需要法官、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良性互動和默契配合,否則,庭審就如同死海一般。近年來,為了提高審判效率、提高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滿意度,國家大力宣揚革命時期的馬錫五審判方式,試圖一改法官的“高堂之風”。我院多次在各個鄉鎮開展巡回法庭審判活動,贏得了人民群眾的讚譽。因此,法官要高度重視與當事人的溝通和互動。這項任務不僅侷限於審判之中,若辦案法官肯費些功夫和口舌,在庭前準備、庭外調解階段等最佳時期能與當事人建立良好的溝通,一方面能使當事人透過正常渠道表達自己的合理訴求,另一方面有利於法官抓住案件爭議的焦點,為及時、正確審理案件埋下伏筆。也許,透過法官“三寸不爛之舌”的說服教育,當事人平息了怒氣,打消了為出一口惡氣而戰的念頭,甚至會出現雙方當事人不計前嫌、和好如初的局面。這自然是令每一個人都喜出望外的。其實,法官與當事人建立良好的溝通,不僅增加了當事人對法院的信任,極大的促進了審判、執行效率,它還有著巨大的滲透作用。試想,皆大歡喜的當事人一定會帶著愉悅的心情向親朋好友訴說著種種辦案法官的事蹟,不知不覺的在傾聽人心中埋下對法律模糊的看法。也許他們並不知道這就是所謂的司法公正、司法為民,但已足以。對於農業人口占極大多數的藍田而言,增強其法律意識並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循序漸進、盤旋而上才是王道。

  二、嚴密的邏輯思維不可或缺

  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曾經說過:“法律不是邏輯而是經驗”,這與英美法系崇尚演繹的邏輯思維密切相關,而大陸法系以及社會主義法系,多注重歸納的邏輯思維。上大學時,學校開設了邏輯課,青澀的我們認為邏輯學與法學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事情,好在邏輯老師講課生動有趣,一年下來,邏輯學得並不差。“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那是不可能的”,這句話在年級裡作為流行語錄被瘋傳了好一陣子。現在看來,掌握好邏輯學知識是熟練運用法律的必要條件,培養嚴密的邏輯思維能力更是每一位法律職業者的基本素養。從這次庭審觀摩中,我們可以看出,合格的法官可以不具備文學者般豐富的情感、超強的文字駕馭能力,但是一定要有發現問題的敏銳洞察力。眾所周知,審判過程是由不同環節按照先後順序合理的串聯起來的,這無形之中需要大量運用邏輯思維,如同將一片片凌亂的拼圖整合成惟妙惟肖的圖畫。不論是立法者還是司法工作者,若只看重對法律條文的運用而忽視了邏輯思維能力的培養,得到的必定是支離破碎的結局。古人常說的“大一統”和現代人口中的“體系”,其實就是邏輯學在日常生活中的替代品、衍生詞。凡人做事沒有邏輯,則必無成功可言,因為他將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混淆不分,自然不明事物的本質和目的。對於法官而言,邏輯的重要性自然是比常人有過之而無不及。

  三、法言法語突顯法官本色

  古時候,矛盾雙方是透過德高望重的智者或者前輩從中斡旋調停,最終形成解決問題的辦法。智者也罷,前輩也好,多為在當地有號召力、感染力的能人,他們或重權在握或財大氣粗或學識淵博,是各個領域中的精英。我想,這就是法學當中所講的“大調解”吧。法官與其的不同之處在於,法官需要具備深厚的法律功底並熟練運用法言法語表達所感所想,以此達到控制全場的目的。運用法言法語,法官能在當事人心中樹立“中立”的形象。法言法語來自於法律的規定,法律是公平的,法律的內容自然是不偏不倚的。法官在庭審過程中法言法語的運用,體現了較強的職業素養和崇高的敬業精神,同時也為法庭增添了威嚴的氣勢。法言法語應該作到準確、簡練、嚴謹、莊重,這是最本質的特點也是法言法語的生命。刑事案件動輒關切到被告人的自由甚至是生命,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也關乎當事人的權利和命運,為法官者必須做到客觀、準確的表述事實,形象、貼切的得選用詞句,容不得半點馬虎,可謂失之毫厘謬以千里。在有限的庭審時間中,法官要善於言簡意賅的概括出爭議焦點,留給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充足的時間陳述、舉證和辯論。嚴謹、莊重的運用法言法語源自於對法律的信仰,就像虔誠的信徒,超越自我、超越一切。

  四、司法權威心中記

  為法官者要時刻注意自身形象,開庭著法袍,規範使用法槌,關閉手機,舉止文雅,不隨意走動,並提醒到庭人員保持法庭紀律,對擾亂庭審、藐視法庭紀律的人員要及時予以制止和訓誡,必要時按照法律規定,責令其退出法庭或作出罰款、拘留等處罰。掌握處理突發事件的技巧,將衝突與誤解有效化解在第一時間。這就需要法官具備充足的法庭經驗,透過多年的積累,將看到的、聽到的例子進行彙總,結合在庭審過程當中頻發的緊急情況和突發事件,形成應急預案,以備不時之需。這樣,即便法庭上出現小意外,法官也可臨陣不慌、成竹在胸,將事態遏制於萌芽之初。法官的廉潔與否嚴重影響到司法權威,法官是神聖法律最直接的化身,要時刻秉公用權、廉潔自律,恪守法官職業道德,要守得住清貧、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誘惑。司法形象的樹立是一項任重而道遠的任務,而它卻能毀於一件芝麻大的小事,一石激起千層浪,頃刻間蕩然無存,留下一地滿腹的失望、質疑和嘲笑。

  伯爾曼說過:“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成為僵死的教條,而沒有法律的信仰將蛻變成為狂信。”每一位信仰法律的法官都是神聖法律最直接的化身,視法平如水、公平正義為畢生所求。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

  庭審觀摩手記 篇2

  近期,我參加了全省第十期預備法官培訓班組織的庭審觀摩教學活動。該次庭審的內容是長沙中院就被告人被控犯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一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對於在法院從事了八年書記員工作的我來說,對於庭審現場、庭審程式並不陌生。而本著學習的態度、坐在旁聽席上聽庭還是頭一回,因此此次庭審觀摩與以往我擔任庭審記錄的案件審理相比,給我的感受更深刻、更具體。

  此次庭審總的來說,我認為庭審程式合法,庭前準備充分,使得庭審達到了主審法官用語簡潔、細節把握得當,思路清晰、引導得當的良好效果,並注意到了對被告人權益的保護。在此,我僅結合實踐中的工作經驗和此次庭審觀摩的感受,就刑事二審案件開庭審理要注意的細節問題,談三點淺顯的看法。

  一、庭前準備要充分,庭審程式要規範。

  庭前準備工作必不可少,在程式性的工作準備到位的同時,閱卷也尤其重要。對於刑事案件來說,庭前有很大一部分的時間是用在閱卷上的。這樣可以使控辯雙方充分了解爭議的問題以及出現的新的事實或證據,充分的做好準備。對此,法院還可以適當的督促控辯雙方閱卷,作好庭審準備工作。避免開庭時臨時出現突發情況。比如說公訴人或被告人突然提出:“……問題請法院調查核實”,這樣的問題提出來未免不科學,而且可能會加大案件審理的工作量,和影響到案件的及時審結。做好庭前準備工作,就可以避免類似的情況出現,有利於案件的“事實、證據辯論於法庭,裁判結果形成於法庭”。

  二、庭審中用語要簡潔、規範,同時又要便於被告人理解。

  開庭審理的時間是很有限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很多文化水平都不高,還可能會有聽不懂普通話的,或者連“迴避”是意思都要另行解釋。這就要求我們審判人員能夠精準用語,讓被告人既能聽明白、又不顯得累贅。同時,問話要簡潔、明瞭、直接,這樣可以節省有限的庭審時間,有利於快速查明案件事實。

  三、庭審中要注意細節,主要有以下三點。

  1、要注重對被告人權益的保護。在庭審中,依程式詢問被告人是否有補充的意見,是否需要辯護人補充發表意見,尊重和保護被告人的權益,並在一些重要問題上為被告人依法做出必要的提示。對於一審已經舉證質證的證據,沒有必要重複舉證質證,但是也應當庭詢問了被告人是否有異議。對一審的質證認證是否有異議。

  2、要注重對庭審節奏和庭審氛圍的把握。對於一審已經舉證質證的證據,沒有必要重複舉證質證的,不進行重複舉證質證。對於控辯雙方對於被告人情緒激動容易失控的情況,審判長要給予提醒,以使被告人及時的控制自己的情緒,保證庭審的順利進行。

  3、要加強引導。對爭議焦點的歸納要清晰、有層次感,以便於控辯雙方抓住案件的關鍵問題所在。對於控辯雙方都沒有正面回應的問題,或者都沒有及時注意到的.新問題,可以及時歸納總結並以此適當的引導控辯雙方。這樣就可以避免當新的事實或問題被提出來時,另一方未及時的做出回應,導致事實沒有查清,需要第二次開庭的情況發生。從而加重訴累,延長審理期限。

  庭審觀摩手記 篇3

  一、庭審概況

  2008年度庭審觀摩評比活動於9月1日開始進行至9月27日結束。共有15名法官、3名人民陪審員參加了庭審評比,案件類別涉及刑事、民商事共6起案件。本次活動採用了由各庭推薦案件參評的方式,由於是否進行必要的庭前準備由法官自主決定,因此實際庭審情況基本能夠反映參評法官個人的庭審技能和水平,較為真實地反映了法官的庭審能力,也為全面瞭解、掌握、評價我院庭審水平提供了客觀真實的素材。9位評委在觀摩評比活動中,能夠認真觀摩庭審,準確講評庭審的成功與不足之處,對提高參評法官的庭審技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本次庭審觀摩總體上達到了預期目的,庭審程式的設臵較為規範,庭審各階段分明;法官的儀表姿態端莊,庭審駕馭能力總體較好,多數法官語言表達準確精煉,對案件的把握及庭審應變能力較強;部分法官的當庭認證、當庭調解水平反映了其深厚的理論功底及較高的庭審素養。參評法官吸取了歷年庭審觀摩評比所積累的經驗,整體庭審水平基本上反映了我院多年倡導的“理性審判”思想,現代司法理念在多數法官的庭審中得到充分的體現。在對當事人雙方爭議焦點的歸納及法庭調查重點的確定、質證的全面性及層次性、

  認證的說理性、正確處理職權發問與交叉詢問的關係、主持庭審辨論的能力等諸方面,多數法官表現良好,體現了法官對當事人的尊重和司法活動的人文關懷,體現了庭審民主與效率的統一,基本實現了在庭審活動中體現新的司法理念這一庭審活動的主旨。

  二、成功經驗:

  1、庭審程式的設臵規範合理。庭審程式的設臵符合訴訟法及最高法院的要求,能夠按照法定的程式規定進行案件的審判,以往在庭審中所反映出來的重實體輕程式問題基本得以解決。在追求查明當事人訴爭事實的基礎上,法官注重了程式的完整性和規範性,使得庭審過程層次分明,將實體和程式有機地結合起來,較好地保障了當事人庭審中訴訟權利的實現。

  2、現代司法理念貫穿庭審的始終。庭審的民主性加強,改革韻味濃厚;根據案件的具體特點,靈活多變,將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的庭審方式有機結合,在法官釋明權的行使等方面體現了庭審民主與效率相統一的理性觀念。

  3、庭審的指導、引導與控制能力明顯提高。基本能夠準確地總結當事人訴爭的焦點,精確地確定法庭調查的重點,並能夠圍繞法庭調查的重點控制庭審節奏、層次分明地開展法庭調查。對於庭審中涉及的相關法律概念、法律規定以及爭議事項,能夠根據當事人的訴訟參與能力,適時行使

  法官釋明權,保證了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和案件事實的查清,顯現了法官對庭審的指導、引導與控制能力並重和協調發展的趨勢。

  4、舉證責任劃分得當、質證充分、認證準確。能夠按照法律規定合理劃分舉證責任,結合法庭調查的重點指導、引導和進行有效的控制。在聽取當事人的質證和辯論意見之後,進行當庭認證,且認證全面,證據採信與否的認證理由比較充分,認證過程的邏輯性較強。

  5、交叉詢問與職權發問的關係處理得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參與能力及案件特點,確定當事人陳述、交叉詢問與職權發問的關係。在當事人訴訟參與能力較強的案件中注重庭審引導,控制職權發問的次數;在當事人訴訟參與能力較差的案件中,注重庭審的指導與控制,充分運用職權發問查清案件事實。透過正確處理上述關係,保障了庭審功能、庭審目的的實現。

  6、人民陪審員履職到位。居於主導地位的審判長憑藉深厚的法律知識的功底和嫻熟的庭審技能,帶動了人民陪審員,使人民陪審員在審理、調解過程中,較好地發揮了的其獨特作用,排除了以往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的狀況,體現了人民陪審員作為“不穿法袍的法官”的風貌。

  7、當庭宣判適當。當庭宣判的案件判決依據的事實清楚,論理充分,援引法條準確,判決主文表述正確。

  三、存在的問題

  1、有的法官法槌使用不規範。在觀摩中出現了法官在庭審中不使用法槌及未能按照規定使用法槌的情況。

  2、有的庭審割裂了訟爭焦點與法庭調查、辯論之間的關係。法庭調查、辨論等不能圍繞法庭調查重點來進行,法官歸納的法庭調查重點成為擺設。

  3、庭審應變能力、駕馭能力有待於提高。對庭審中出現的預料之外的問題,有的法官不夠沉著。庭審因法官的當庭思考、合議而中斷。有的法官由於緊張等原因,對當事人或旁聽人員違反庭審規則的活動全然不知或制止不及時,有失法庭應有的嚴肅氣氛。

  4、庭審的指導、引導與控制能力仍需加強。在已考慮到當事人訴訟參與能力的情況下,有的法官的庭審過分側重於指導和引導,忽略對庭審的控制,導致當事人大量發表與案件事實或爭訟焦點無關的意見,使庭審因冗長而顯得失控;有的庭審過分依賴於控制,不能適當地使用庭審指導、引導措施,淡化了庭審的民主氣氛。有的庭審調解階段過於簡單,法官的引導、解釋等工作細膩程度不高。

  5、有的法官庭審語言尚不規範。法言法語使用的不準確,口頭語過多,如:較多地使用了“那麼”、“好”等;有的法官庭審提問用語過長、表述不清。

  6、當庭認證的論理性應當提高。有的庭審中當庭認證的說理性不強,結論與說理部分脫節,個別說理顯得生硬,缺乏邏輯性和層次感。

  7、合議庭作用的發揮尚待提高。個別庭審中,審判長與審判員、人民陪審員配合銜接不夠及時,有的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庭審技能展現不夠大膽,時有依賴審判長主審的表現,在主動配合審判長掌握案件每一個小節,避免遺漏上有所不足。

  四、需要思考的問題:

  1、參評案件的選擇問題。本次活動採用了各業務庭推薦案件參評的方式。也有的同志建議在以後的觀摩中,採用評委隨機選取、隨時觀摩的方法開展此項活動。採用此種方法,能否減少評委到場而法官因案件變化不能開庭的現象,能否降低因隨機選取案件而產生的案件難易差別。對此,請各位法官根據工作情況提出自己的意見。

  2、評比標準的設臵問題。本次活動設定了一個具體的標準,可能限制了法官庭審技能的發揮。在以後的觀摩活動中,可否考慮設定一個較抽象的標準,鼓勵法官在規範化和保證庭審質量的基礎上,大膽進行審判方式的改革,降低庭審成本,提高庭審的民主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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