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工作調研報告(通用10篇)

司法鑑定工作調研報告(通用10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報告與我們愈發關係密切,報告包含標題、正文、結尾等。那麼大家知道標準正式的報告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司法鑑定工作調研報告,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司法鑑定工作調研報告 篇1

  一、當前司法宣傳工作面臨的問題

  1、社會矛盾日趨多樣化。新形勢下社會矛盾形式更加多樣,矛盾更加複雜,易發生個案問題群體化、簡單問題複雜化、區域性問題全域性化,基層法院維護社會和諧發展的壓力更大。同時,網路的迅速發展也為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有的當事人對法院判決不滿時,往往不透過合法渠道,而是利用網路傳播速度快,對資訊真假的辨別相對較難,不明真相的群眾容易盲目跟風,在網上不負責任的散佈對基層法院的負面言論。

  2 、考評激勵機制不夠健全。為促進下級法院宣傳工作而由上級法院制定統一的,自上而下的宣傳工作考評機制,若不能合理設計考評方式方法、充分發揮引導下級法院司法宣傳的方向、內容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下級法院很可能為爭先創優等因素刺激,片面追求上稿率,從而增加案例訊息報道,減少對學術調研文章、法院文化、廣播、電視媒體選題等節目的深度報道,制約著司法宣傳精品質量的提升。

  3、宣傳內容的侷限性。為迎合媒體和觀眾需要,只有對各類典型案件的審理情況才可能吸引最大範圍的觀眾群體關注,促使媒體對個案進行採訪報道,這使法院司法宣傳的範圍和內容受到侷限。而一些深度報道,尤其是與法院改革、建設有關的一些大型宣傳報道缺乏發表的場所,這與當前法院的宣傳總體趨勢和目標相背離。

  二、創新司法宣傳工作機制的建議

  (一)、加強入口網站建設,傳遞法院正能量

  一是在網站設計上要因地制宜。在設計的過程中要將本院的特色融入到網站之中,充分展示法院風貌,切忌千篇一律。首先,是突出特色。要將本院的院情、院貌以及當地的風土人情透過網站平臺充分予以展現,可以透過圖片形式進行展示,給瀏覽者最直觀的感受;其次,是突出重點。要圍繞本院的中心工作進行設計宣傳,並要及時地把本院的重大事件及近期的工作內容釋出到網站上,讓瀏覽者能瞭解到本院的最新工作動態;最後,是突出實效。要透過網站各種版塊資訊的釋出促進各項工作有效開展,全面充實網站內容,全方位多視角的展現法院風貌及時傳遞人民法院正能量。

  二是在網站管理上要分工明確。有的法院網站建成後資訊釋出和維護工作全都落到了技術人員身上,這顯然不能滿足工作的需要,應對網站各版塊進行分工,由各部門自行負責資訊釋出,各個庭室都要設定資訊員,負責收集、整理本庭室的資訊,在資訊釋出前應由庭室負責人進行稽核,報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釋出,在資訊成功釋出後還要進行核對,保證資訊的質量,如發現不良資訊要追究相關人員及所在庭室負責人的責任,技術人員只負責技術保障。

  三是在網站上開通法院官方微博。微博時代人人都是媒體,資訊流轉已進入更快速、更便捷、更廣泛的時代。應對新時代,法院系統醞釀開通法院官方微博,此舉意味著法院與網民互動的新時代來臨,也有利於拉近法院與群眾的距離,讓法院工作在陽光下運轉,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樹立起法院良好的社會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這是法院推進司法公開的又一新舉措。

  (二)加強輿論引導,提高媒介素養

  輿論引導要突出亮點,重在策化。注重打造先進典型人物事蹟,突出工作亮點及經驗總結,用典型案例引導社會輿論,積聚正能量。輿論引導重在通稿,釋出要及時。應對突發事件要提前介入,掌握主動權,釋出通稿內容定性要準確,突出事件起因,處置事件是否有無人員傷亡,避免使用容易引發網路炒作的言詞。掌握事件事實後,在上報情況時先查找出暴露出的問題、處置方案及整改措施,同時,處置相關責任人員不能怠慢。在新聞媒體發稿時將處置方案及整改措施一併上報,及時召開新聞通氣會,提升正能量。

  應對負面事件,輿論引導要注重新聞事實,班子要統一口徑,新聞發言人要對媒體進行引導。真誠和真實是最好的催化劑新聞發言人要熟報事實、慎報原因,知道多少就報多少,坦誠面對媒體。冷靜和理智是處置突出事件的最好方式。新聞發言人面對媒體不能說套話、空話,千萬不能掩蓋事實,對新聞記者不能說“無可奉告”,新聞發言人的敷衍與強硬將會招引更大的輿論聲討。尊重和理解是應對媒體的最好辦法。堅持黨管媒體不動搖,堅持“善解媒體、善待媒體、善用媒體、善管媒體”,不斷提高媒介素養。(媒介素養就是指人們對於媒介資訊的選擇、理解、質疑、評估的能力,以及製作和生產媒介資訊的能力。)自信和熟練是化險為夷的最好途徑。應對突發事件要主動與本單位主管部門和主管新聞媒體的宣傳部門溝通聯絡,避免事態進一步升級。應對負面事件,輿論引導不是萬能的,幹好本職工作,解決好當事人的訴求,平息事件才是最重要的。

  (三)完善考核獎勵機制,規範司法宣傳工作

  一是從認識上提高。把宣傳資訊工作列入議事日程,擺到突出位置,規定重大宣傳資訊題材院領導親自協調策劃,黨組班子成員要起好帶頭作用,積極參與,主動寫稿投稿,以自身模範行動推動宣傳資訊工作創新發展。

  二是從隊伍上加強。以研究室為中心,在各部門分別確定一名資訊員,廣大資訊員要立足崗位,勤於學習、善於思考,保證立案、審判、執行一線的工作資訊能得到及時捕捉、挖掘、歸納和總結。全體幹警要積極參與,主動寫稿投稿,使本院司法宣傳隊伍明顯增強,形成“上下聯動、專兼併舉、人人動手”的大調研網路。

  三是從制度上完善。不斷修訂完善本院司法宣傳獎勵辦法和相關工作目標責任書,提高學術論文、調研文章、典型案例分析、通訊(人物、事件)、綜合類工作稿件、法院文化作品、廣播、電視媒體選題節目獎勵金額,激勵幹警把個案中的法制教育題材歸納上升為學術理論,把總結的辦案經驗體現到法律實踐中。

  四是從機制上保障。繼續加大新聞宣傳硬體投入,配全配強採編器材,在新聞寫作資料訂閱、宣傳用品購置、宣傳工作用車方面給予充分保證。

  五是從輿情上引導。結合審判、執行工作,認真開展涉法涉訴輿情排查,增強防範意識,逐案分析查詢不安定因素,制定處置方案,不斷提升新聞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及引導能力。

  (四)加強與新聞媒體合作,提高宣傳質量和層次

  當前傳媒發展的現狀,電視傳媒作為“霸主”,社會化媒體(微博、微信)爆發式增長,報業經營形式嚴峻,主流黨報黨刊是執政黨的“喉舌”、“工具”、“武器”,堅持黨管媒體不動搖,主流黨報黨刊是由政府進行扶持;其它報刊雜誌,主要來源靠廣告及採用媒體與相關部門進行聯辦。法院宣傳工作要順應政法新聞需求形勢,適時調整工作方法。以本院宣傳網站、縣電視臺法治欄目為平臺,以各級新聞媒體為依託陣地,從多角度、多側面、深層次打造一批高質量、具有自身特色和較大影響力的法院綜合工作宣傳欄目、電視專題片、先進事蹟、人物專訪、宣傳展版及宣傳畫冊。法院應與新聞媒體進行廣泛聯絡合作。

  一方面法院可主動與新聞單位聯絡,建立穩定的信任與合作關係。可透過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與新聞媒體聯合開設專欄報道等方式,經常性介紹法院的工作重點,釋出重大、典型案件的審理情況,組織好法院的重點報道和日常性的報道工作。另一方面,法院也要正確對待新聞輿論監督,對新聞單位的正確意見要認真聽取、及時糾正,從而促進法院司法宣傳工作向深層次發展。

  司法鑑定工作調研報告 篇2

  眾此周知,有為才有位。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為”就在於其服務經濟,維護穩定。效果實在,就能真正迎得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援。近幾年,我縣的基層司法行政事業有了一定的發展,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但是,也暴露出了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

  一、存在的問題

  (一)司法所還不能全面履行職能。目前,我縣有基層司法所12個,只有7個司法行所有司法助理員在職,其他5個司法所是鄉鎮幹部代理。司法所工作經費嚴重不足,普法、依法治理、安置幫教、人民調解、社群矯正等本職工作難以落實,法律服務、代表政府處理民間糾紛、綜合治理和臨時交辦等項職能的履行也是參差不齊。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欠規範,難以實現辦所初衷。上世紀80年代以來,相繼在城關、古陽、默戎、河西等鄉鎮人民政府組建了基層法律服務所,均以管理不善而停辦。現只剩下縣司法局組建的聯合法律服務所——衛權法律服務所還拼命掙扎,勉強維持運轉。衛權所的註冊法律工作者由10多人到現在的幾人。由於管理欠規範,導致法律工作者道德素質不高,追求經濟利益多,履行義務少,違章執業時有發生,偏離了基層法律服務所因有的執行軌道,難以達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的目的。

  二、建議和對策

  (一)整合職能,發揮優勢。對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的職能予以整合,取長補短,優勢互補、互濟餘缺。將法律服務所的觸角延伸到各鄉鎮司法所,將司法助理員作為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有資格證的)或輔助工作人員(無資格證的),擴大法律服務所的容量和活動空間。司法所的工作由掛靠鄉鎮的司法助理員、法律工作者或輔助工作人員完成。作經費主要來源於財政安排和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供的法律顧問費(由局領導與鄉鎮領導協調),並撥至法律服務所帳戶,由法律服務所統一安排支付。所內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分類管理,財政工資、福利的人員,原則上由局機關負責,視其在法律服務所中開展的工作情況,適當享受法律服務所補貼。非財政發放工資、福利的人員,按照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由法律服務所比例安排工資、福利,併為其辦理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從而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並舉。

  (二)加強司法所的建設。在利用國債資金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還要加強組織建設,為每個司法所配備2名工作人員,福利待遇從優,調動全域性幹部、職工、律師、法律工作者下所工作的積極性。為排除後顧之憂,司法所工作人員實行動態管理,適時交流。為照顧家人在鄉鎮的工作人員實際困難,可採取幹部輪流到司法所值班或設立業務接待日製度,實行個別接待,統一調整,集中辦理機制。未到司法所值日值班的工作人員,一般應在局機關或法律服務所總部上班,完成局機關和法律服務所的工作。另外,還要加強司法所長的培養選拔工作,提高司法行政幹部的政治待遇,堅定幹部獻身司法行政事業的信心。

  (三)嚴格按照司法部的有關規定,強化法律服務所的管理

  1.在辦所方式上,實行與司法所“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實現司法所指導管理與法律服務經濟反哺的統一,增強系統內部自身造血功能。

  2.在組織人事上,基層法律服務所長任應由縣司法局委任,在過度時期,不煩試行局領導兼任。法律服務工作者實行聘用制,文秘、財會、行政等輔助工作人員從現在職幹部中安排。

  3.在業務管理上,應嚴格執行司法部關於基層法律服務業務範圍、工作原則和服務程式的規定。建立統收集,統一委派,凝難法律事務集體討論,重要案件報告等項制度,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服務質量、效率的檢查、監督、考評和處分制度。統一收費、公開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嚴格遵守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管理制度;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建立健全基層法律服務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4.在財務管理上,原則上實行自收自支,獨立核算。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的報酬,應當在綜合考評的基礎上,與其業務水平,工作實績掛鉤,一般應占法律服務收費的60左右,另外,40應作為事業發展、社會保障和獎勵基金使用。

  (四)建立基層司法所長效保障機制。在貧困小縣,法律服務反哺司法行政是必要的,這是基層司法行政創“為”的應急之措。要想基層司法行政事業取得長足發展,還得靠政府增加投入,增強輸血功能,建立長效保障機制。

  1.大力宣傳基層司法行政的性質、職能、地位和作用,爭取縣、鄉兩級黨委、政府領導的重視和支援。

  2.縣、鄉兩級政府應當將司法所的工作經費包括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調解、安置幫教

  等9項職能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證基層司法所正常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務功能,最終達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的目的。

  司法鑑定工作調研報告 篇3

  近幾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步伐的不斷加快,為了做好社會穩定、綜合治理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社群矯正工作有關檔案精神,讓社群矯正人員更好地融入社會,因此,做好社群矯正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成為當前的一個重要課題。目前,就如何做好社群矯正工作進行了細緻的調查研究

  一、基本情況

  我鎮共有52個行政村,總人口為4.2萬人,地理位置處於市東北部。目前我鎮共接管14名社群矯正物件.透過走訪,我們瞭解到矯正人員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徵:

  1、矯正物件本人的心理障礙,某些矯正物件對社群矯正方式存在一定的社會和心理壓力,不願意回到社會執行刑罰,不願意讓親戚朋友知道自己犯事。對於集中的學習和公益活動感到恥辱,同時希望司法機關不要做定期的家訪,以免打擾自己正常的工作和家庭生活。

  2、一般社會群眾習慣認為矯正人員有汙點,重犯率相對偏高,都避而遠之,有排斥、歧視的心理,而這一心態也使得矯正人員缺少了歸屬感和認同感,增強了他們對社會的牴觸心理。

  二、經驗和做法

  在規範化管理的同時,根據社群矯正工作的特點,堅持“以人為本、教育為主”的個性化原則,逐步探索新時期社群矯正管理方式,具體做法如下:

  一是突出個性化矯正方案設計。根據矯正物件特徵、犯罪性質、家庭經濟情況、認罪悔過的程度、家庭人員對其犯罪及被懲處的態度、預測矯正物件重新犯罪可能性等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矯正措施並根據改造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做到“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區別對待,因人施矯,對症下藥,提高教育矯正的針對性和矯正質量。嚴格落實走訪、談心、教育、思想彙報、公益勞動等經常性工作制度,及時發現不安定因素和隱患以及傾向性問題,嚴格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做到不脫管、不漏管,把不安全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嚴防矯正物件再犯新罪。

  二是突出人文關懷,體現“以人為本”理論。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及時瞭解他們的家庭狀況和按期思想表現,做到“五必訪”,即:新接收的要走訪,家庭出現糾紛的要走訪,生活有困難的要走訪,重大節日前要走訪,有疾病時要走訪。透過認真逐一走訪,真正做到思想教育從嚴,生活關心到位。如矯正物件胡某,70歲,患有高血壓等多種疾病,走路不方便,我們除了以上“五訪”之外,並定期上門走訪,瞭解其情況。

  三是幫困解難,管理逐漸向服務轉變。針對矯正物件不同的心理,為了努力消除矯正物件的對立情緒,引導其順利融入社會,我們召開了矯正工作志願者和社群服刑人員法律知識培訓暨座談會,邀請局矯正科同志對他們進行知識講座並參加座談。透過座談,拉近服刑人員與社群矯正工作者的距離,從根本上促進其思想轉化,“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開展送溫暖、獻愛心多種形式幫困解難。如保外就醫人員俞某,患有間歇性精神分裂症,由於經濟基礎差,家庭生活十分困難,再加自己又不能工作,僅靠姐姐的資助看病,我們在座談中瞭解到這一情況後,將其作為重點幫扶物件,想方設法幫助他解決生活困難,在春節前送上愛心幫扶慰問金500元,讓他過一個快樂的年。

  四是突出抓好“接收”、“解矯”程式的規範。我所對每一位新接收的矯正物件都要舉行人性化接收儀式,給每位矯正物件送一封《給社群矯正物件的一封信》,既使矯正物件在進入社群矯正前感受到矯正的嚴肅性和認真性,又使矯正物件感受到人性化的一面,使他們儘快瞭解社群矯正,服從社群矯正。同時對每一名解矯物件也舉行解矯程式,對他們在矯正期間的表現進行綜合講評,提出要求和希望,使矯正物件切身感受到矯正對他們的幫助,透過矯正悔過自新,重新認識自我,迴歸社會,融入社會,真正做到工作有始有終。

  五是注重實效,正面引導。由於雙峰山高路遠,為了更好地為矯正人員做好服務,我們在雙峰和黃壇各設立了公益勞動場所,以便於矯正物件參加公益勞動。為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人性化,我們把矯正物件的親屬、所在地聯村幹部等納入幫教監管網路,實施人性化教育管理。在矯正過程中,根據矯正物件工作情況“量身定製”教育改造方式。如:對胡某走訪,瞭解到他的犯罪過程是哥們義氣,被人利用,在被判緩刑後,因為年輕,自認為是其一生中的汙點,他這一輩子就此完了,對生活、對今後的前途十分悲觀,鎮社群矯正工作人員透過走訪、談心、教育,使他重新燃起了生活的風帆,現胡某在躍龍街道範家村開摩托車修理部,工作積極,收入穩定。

  三、存在問題

  社群矯正工作透過不懈的努力,雖取得了一些的成績,但在調研中發現,隨著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在某種程度上制約著社群矯正工作的順利開展問題也不少。

  (一)群眾的認同度不高。社群矯正是需要執法機關、矯正物件和社會群體的三方配合,由國家機關藉助社會綜合資源的幫助而對矯正物件進行的開放式行刑方式,在我國它還是一種新生事物,在調研過程中,據瞭解,矯正工作者認為在試點階段,由於社群矯正還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如果工作得不到地方的政府領導的重視,工作就很難開展,但現在的狀況是很多領導都不瞭解社群矯正究竟為何物,社會上的一般群眾就更不用說了。由此,需要進一步加強社群矯正工作的宣傳力度,大力挖掘各試點地區的成功經驗進行推廣,同時可以透過電視,廣播,新聞,講座等多種形式向人民大眾進行宣傳。擴大社會影響面,增強社會影響力,爭取社會各界的認同和支援。

  (二)機構不健全,司法行政系統陷於孤軍作戰的被動局面。社群矯正是執法工作,又是教育矯正人的工作,涉及到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矯治,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政策性。要將社群矯正工作落到實處,必須健全社群矯正機構,配齊工作人員。目前,我們既無專門的執行機構,又缺乏執行人員,志願者力量不足,導致社群矯正工作只是簡單停留在轉接材料、建立監管檔案階段。

  (三)經費投入嚴重不足,社群矯正的質量難以保證。矯正經費短缺問題是一個普遍性的問題。公安機關是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社群矯正工作的主體,但現在具體矯正工作主要由司法局極其下屬的司法所進行,司法所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教育設施。矯正工作需要社會力量的支援,但它仍然是一種國家機關的行刑方式,缺乏國家專門的財政支援是不可能進行的。

  (四)各部門之間工作配合、銜接不密切。社群矯正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工作。根據兩高兩部的通知精神,司法行政機關是具體組織實施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民政、監獄等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群矯正試點工作。但實踐中由於牽涉的部門較多,權利義務不明確,且沒有固定的統一辦公場所,各部門為了區域性利益,對做好這項工作缺乏熱情和主動性,反而使工作複雜化。

  四、探索和思考

  為此,面對當前新形勢和新問題,社群矯正工作必須與時俱進,在實踐中不斷摸索經驗,總結規律,積極探索長效、穩定、務實的新機制,做好社群矯正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要做好歸正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僅靠鎮綜治辦、司法所力量是遠遠不夠的。要充分發揮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及其工作機構的作用,特別是黨委、政府對這項工作要負起直接領導責任並給予大力支援。實行齊抓共管,動員全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派出所、司法所、工辦、民政、團委、婦聯等組織,要積極發揮其職能作用,單靠司法行政機構唱獨角戲,搞孤軍奮戰,都是行不通的。

  (二)保證工作經費,建立安置幫教基金。基金使用:給於歸正人員回籍初期生活無著落、重大疾病、遭受災害及服刑在教人員家屬遇到特殊困難等方面提供社會救濟和幫助,給於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歸正人員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必須建立社群矯正工作專項基金,數額由上級社群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和同級財務部門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情況制定標準,保證足額下發,專款專用,對於貧困地區,上級要在經費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援,確保整個地區的平衡性。

  (三)最佳化環境,為社群矯正人員和諧共處的營造良好氛圍。要緊緊抓住社群這個平臺,充分利用宣傳櫥窗、宣傳畫,要做到真正讓每個村民瞭解社群矯正工作,把握好宣傳工作的尺度。

  (四)儘快成立統一的社群矯正工作管理機構。加快司法體制改革步伐,自上而下地成立統一領導的社群矯正管理機構,由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諸部門指定人員參加,設立固定辦公地點,由上述部門合署辦公,便於社群矯正工作的銜接與協調。

  司法鑑定工作調研報告 篇4

  宣傳是任何一個國家、一個政黨表達政治主張、維護自身政權的重要工具。由於我國幾千年的“人治”所帶來的影響,社會的法治和大眾的法治理念尚處在萌芽階段。

  一、當前法院司法宣傳中存在的問題

  (一)司法宣傳制度規範中的缺失。一是現有宣傳工作制度中僅有統一原則規定,具體報道的尺度範圍則由各法院自行掌握,這使法院宣傳工作因宣傳人員能力的差別而在總體上呈現出不平衡狀態。二是為促進法院宣傳工作而訂立的考評機制,若不能合理設計考評方式方法、充分發揮引導幹警對司法宣傳的方向、內容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幹警很可能為爭先創優等因素刺激,片面追求上稿率,從而增加訊息報道,減少深度報道;為迎合媒體和觀眾需要而增加個案報道,減少教育普法,結果可能反而使法院宣傳工作偏離宗旨,產生適得其反的效果。

  (二)司法宣傳內容的侷限性與狹隘化。由於新聞媒體在報道內容方面越來越重視觀眾需求和廣告客戶的需要,而法院進行司法宣傳的眾多內容中,只有對各類典型案件的審理情況才可能吸引最大範圍的觀眾群體關注,促使媒體進行採訪報道,這使法院司法宣傳的範圍和內容受到侷限,而逐漸變得狹隘。同時媒體還為了在有限版面內儘可能多地刊載廣告,不斷縮減其他版面,使得在司法宣傳報道中300字以下的訊息報道日漸成為主流,而一些深度報道,尤其是與法院改革、建設有關的一些大型宣傳報道缺乏發表的場所,這與當前法院的宣傳總體趨勢和目標相背離。

  (三)法院與新聞單位之間缺乏互動監督。法院有權有責對新聞報道的客觀真實性進行審查監督,它與新聞輿論監督在實踐中構成一種相互制衡的關係,但法院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比較滯後。部分法院宣傳工作未能及時適應媒體變化和新聞需要,並進行應對調整,從而影響了法院司法宣傳工作的力度。

  二、加強法院司法宣傳工作的建議

  (一)完善制度,規範進行法院司法宣傳工作。根據新聞宣傳具有的靈活性特徵,在制定統一的、自上而下的宣傳工作紀律進行規範管理的同時,各法院應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上級部門在下達關於法院宣傳原則性規定的同時,可以標註說明或舉辦培訓班組織學習的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就相關問題達成共識;同時就現有考評機制中不合理部分進行修訂,以促進司法宣傳工作整體水平的提高。

  (二)重視司法宣傳的人才培養。從事宣傳工作的人都知道,這是一件辛苦活,需要具備綜合性的知識和能力,需要付出很多默默無聞的工作,犧牲很多休息和娛樂的時間。所以各法院應該根據自己的實際,制定相應的獎勵辦法,鼓勵大家多做宣傳工作,並對宣傳工作突出的幹部加以提拔使用。

  (三)努力提高法院司法宣傳工作的質量和層次。當前法院宣傳工作要順應政法新聞需求形勢,適時調整工作方法,樹立精品意識,加大報道的力度、深度和廣度,不斷提高法院宣傳報道的質量和層次。如在報道內容受限的不利條件下,法院可以案件審判為載體,深入淺出地闡釋法律的含義、理論和道理,同時結合審判工作、隊伍建設、法院改革作進一步的宣傳,從而形成良好的輿論環境;也可以在捕捉新聞點、遣詞用語、報道技巧等方面加以改進,滿足媒體報道和受眾心理需要,能夠為其所接納。

  (四)法院應與新聞單位進行廣泛的聯絡合作。一方面法院應轉變被動的工作作風,主動與新聞單位聯絡,建立穩定的信任與合作關係。透過聯絡和交流,促進雙方對一段時期的政法新聞宣傳重點或某一方面問題達成共識,以把握好新聞宣傳尺度,充分發揮正面導向作用。還可透過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與新聞媒體聯合開設專欄報道等方式,經常性介紹法院的工作重點,釋出重大、典型案件的審理情況,組織好法院的重點報道和日常性的報道工作。另一方面,法院也要正確對待新聞輿論監督,對新聞單位的正確意見要認真聽取、及時糾正,從而促進法院司法宣傳工作向深層次發展。

  司法鑑定工作調研報告 篇5

  司法鑑定結論在民事訴訟中發揮著其他證據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於相關制度的不完善和鑑定市場的不規範,司法鑑定的啟動、質證、審查判斷等問題已經成為民事審判的難點之一。為進一步規範司法鑑定在民事訴訟中的運用,本文以2016年至2016年間鎮海區人民法院審結的涉及司法鑑定的民事案件為研究物件,對司法鑑定結論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的現有情況進行調查分析,以期對完善證據制度提供實證。

  一、司法鑑定結論的應用現狀

  (一)關於鑑定型別

  從統計資料看,20xx年至20xx年間,鎮海法院每年審結的民事案件中,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佔案件總數的8.3%。其中,人身傷害類糾紛、建設工程類糾紛為鑑定結論使用最為頻繁的領域,分別佔同類案件的43.7%、39.6%;使用最多的鑑定型別是傷殘等級鑑定。

  (二)關於糾紛解決方式

  因司法鑑定較強的科學性,使得涉及司法鑑定的案件呈現出濃郁的專業色彩,雙方當事人及居中裁判的法官對司法鑑定結論均表現出不同程度的依賴性。當事人對解決這類糾紛的方式選擇具有侷限性,因雙方當事人認可、信服司法鑑定結論而撤訴的案件較少,大多數當事人因林林總總的原因依賴於法院的判決,以判決結案的案件佔71.2%。當事人選擇以判決結案,一方面是由於近年來權益保護意識的提升,另一方面可能是由於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的匱乏、訴訟中民事調解協議的履行保障力度不足,以及當事人提起司法鑑定時缺少合意、司法鑑定結論在庭前開示及質證不夠規範等程式上的因素,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當事人對司法鑑定結論的接納程度。

  (三)關於鑑定結論採信情況

  統計表明,無論是一次鑑定的案件(佔總數的76%)還是再次、多次鑑定的案件(佔總數的24%),當事人對鑑定結論的異議數均佔到了相當的比例(62.5%)。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對鑑定結論的審查判斷至關重要,它決定了案件審理的.走向和最終訴訟結果的形成。

  (四)關於超範圍鑑定

  由於鑑定市場缺乏管理、良莠不齊,鑑定機構超範圍鑑定的情況屢見不鮮,尤其是人身傷害類糾紛中,鑑定機構儼然成了無所不能的“鑑定人 醫生 裝置供應商 法官”,只要原告方提出要求,很多鑑定機構什麼事情都可以鑑定,什麼結論都敢出。從統計情況看,超範圍鑑定的比例逐年提高,鑑定結論的可信度逐年下降,並直接影響了案件的審理和法院調解工作的進行。

  司法鑑定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中,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依據。審判實踐中,司法鑑定不僅得到廣泛的運用,而且司法鑑定的效力也得到人民法院的充分尊重,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事實判決”的作用。但是,審判實務中司法鑑定結論存在的諸多程式及實體上的問題直接制約了審判工作的正常開展,也成為民事審判工作中一個難點與熱點。

  二、司法鑑定的啟動與質證

  鑑定的啟動與質證主要透過站在對立或相反立場上的主體圍繞司法鑑定是否啟動、鑑定結論是否正確進行質疑、辯駁,從而使案件資訊的獲得更加全面完備。它不僅是確認鑑定結論證據效力的手段,更是運用鑑定結論的必經程式。

  (一)司法鑑定啟動與質證準備

  1.鑑定啟動

  除道路交通事故糾紛為主的人身傷害類糾紛(此類糾紛,原告在起訴前多已委託鑑定機構對傷殘等級等事項就行了鑑定,並將鑑定報告作為證據提交外,民事訴訟中絕大多數鑑定系由當事人申請、法院決定並委託鑑定方式啟動。實踐中,對於當事人提出的鑑定申請,法官往往在對鑑定的必要性、科學性未進行認真審查並保障對方當事人行使異議權的基礎上就啟動鑑定程式;未告知申請人鑑定的風險;在鑑定機構確定後,法官在鑑定事項、鑑定標準等問題上往往未徵求當事人的意見,未告知雙方當事人鑑定機構確定的鑑定人及申請鑑定人迴避權、行使迴避權期限,讓當事人充分參與到司法鑑定程式中。

  筆者認為,鑑定的啟動問題至關重要。民事訴訟中,法院裁判所依賴的證據資料只能來源於當事人,當事人享有自行啟動鑑定程式和申請法院啟動鑑定程式的權利,是否進行鑑定、進行何種鑑定或由誰鑑定等事項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如遇為查明案件事實確需進行鑑定的情形,一方當事人在法院釋明後仍不申請鑑定的,則應由該方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向法院申請鑑定應於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法庭應予充分注意和認真對待當事人的鑑定申請,告知申請的一方當事人鑑定的風險,保障對方當事人行使鑑定啟動異議權,審查鑑定是否必要並且可能,以附理由的決定的形式決定採納申請與否。對於法律規定應當以當事人同意作為鑑定啟動條件(如測謊、對第三人的身體檢查等)而當事人不同意的,或非法取得證據的,或法官根據自己的生活經驗認為不需要專業的特別知識,或透過勘驗等調查證據的方法能夠作出判斷的,應當決定不啟動鑑定程式,避免當事人隨意、濫用鑑定啟動權。法庭決定啟動鑑定的,應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鑑定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採取搖號等隨機產生方式確定鑑定機構,同時確認法官最終決定的委託鑑定事項及鑑定標準。鑑定機構確定鑑定人後,法院應告知雙方當事人鑑定人情況及申請鑑定人迴避權、行使迴避權期限。由此,鑑定啟動程式不斷最佳化完善,才能使鑑定結論成為實現實體正義的最佳證據方法,併為鑑定結論進入庭審質證奠定基礎。

  當前,爭議比較大的問題是,是否鑑定的啟動一概需要由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提出並承擔責任?從學理上分析,鑑定是舉證的一種方式,是否鑑定以及進行何種鑑定取決於當事人自己的舉證責任,因此,應由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提出。如果對方對待證事實有異議,則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應當提出鑑定申請,並以鑑定結果來反對對方的異議。該理論最有利的推論就是,在無法鑑定的情況下,顯然應由負擔舉證責任的一方負擔舉證責任。

  但是,在實踐中,大量案件卻採取的是由提出異議的一方提出鑑定申請,否則就推論其異議不成立。該做法有違舉證責任規則,但是卻有其在中國法律文化下的合理性:第一,誰異議誰鑑定是普通民眾普遍接受的觀念。第二,由於實踐中往往由提出鑑定申請的一方預付鑑定費用,因此,在大量的案件中,如果一有異議就要求對方掏錢鑑定,往往既嚴重拖延了訴訟程式,又增加了訴訟成本,更加大了誠信一方的負擔。因為在實踐中,即使最後判決否決了對方的異議,法院也判決對方要最終負擔鑑定費用,但往往一進入執行程式,判決本身就成了一紙空文,於是申請方不僅訴訟請求成了白條,還要白搭上一筆鑑定費用。從實踐看,由異議方提出鑑定申請並預交鑑定費用,在大量的案件中保護了誠信一方,阻止了不誠信方的耍賴行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民間借貸類糾紛,被告在訴訟中隨口稱借條不是自己書寫的,在法官要求被告提出鑑定申請並預交鑑定費用後,超過90%的被告會“放棄”鑑定請求,而法院據此認定借條的真實性並判決被告敗訴後,絕大多數被告對法院的認定是信服的。第三,由異議方提出鑑定申請並預交鑑定費用,在事實上不會影響權利人的權利。因為鑑定往往是為了支援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即使讓被告預付鑑定費用且鑑定結果不利於原告,法院判決由原告最終負擔鑑定費用,在執行上是有保障的。

  應該說,這個問題是法學理論與中國特殊國情有矛盾造成的。筆者認為,在誠信理念缺失、法律文化不發達的中國,由提出異議的一方申請鑑定是合理的。

  2.鑑定檢材(樣本)的確認

  為進行鑑定,法官需要組織雙方當事人對鑑定檢材(樣本)進行確認,但由於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對鑑定檢材(樣本)的確認無明確規定,理論和實務界對鑑定檢材(樣本)的確認認識不一,導致實踐中做法不一。有的從嚴格遵循民事訴訟程式要求出發採取開庭方式,有的從提高民事訴訟效率出發採取庭前確認方式。採取開庭方式的,均存在二次以上開庭的情形,即鑑定檢材(樣本)經開庭質證確認後交鑑定機構鑑定,鑑定結論提交後再次開庭組織雙方當事人質證,若出現補充鑑定材料則可能出現三次以上開庭。有的採取庭前確認方式,即於開庭前法官召集雙方當事人就擬提交鑑定機構的證據材料進行確認,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並以筆錄方式記錄在案。但無論採取何種方式,都存在雙方當事人對鑑定檢材(樣本)有分歧或對方當事人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及個別補充鑑定檢材(樣本)未經質證或雙方當事人確認的情形。

  筆者認為,合法有效的鑑定結論離不開合法有效的鑑定檢材(樣本),而合法有效的鑑定檢材(樣本)必須透過正當合法的程式予以確認。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對於鑑定檢材(樣本)採取何種方式進行確認未予規定,但實踐中,為確保鑑定依據的檢材(樣本)的合法性、有效性,又不能不組織當事人對鑑定檢材(樣本)進行確認。對鑑定檢材(樣本)進行確認的目的在於:保證提交給鑑定機構的鑑定檢材(樣本)來源的可靠性、合法性,避免人為新增、減少、損壞、汙染鑑定檢材(樣本);保證提交給鑑定機構的檢材(樣本)滿足其鑑定範圍的特定性、數量和質量的充分性,避免鑑定機構因鑑定檢材(樣本)擴大或縮小鑑定範圍或因鑑定檢材(樣本)不充分而無法得出、勉強得出不具確定性的鑑定結論。採取開庭審理方式與庭前召集雙方當事人確認鑑定檢材(樣本)方式均能達到上述目的,但都應避免補充鑑定檢材(樣本)不經雙方當事人質證或確認的情形出現。採取開庭審理方式確認鑑定檢材(樣本),固然可以在案件證據固定、爭點明確的前提下,將無異議的證據材料提交給鑑定人,對那些夾雜虛假內容或不能確定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據材料向鑑定人說明,但導致多次開庭,不僅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還將造成當事人訟累。採取庭前確認方式,由法官召集雙方當事人告知應當提交與鑑定有關的證據材料,確認鑑定檢材(樣本),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並記錄在案,同樣可以達到將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據材料提交給鑑定人並對夾雜虛假內容或不能確定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據材料向鑑定人說明的目的和要求。比較二種確認鑑定檢材(樣本)方式,採取庭前確認方式,既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又便於法官在一方當事人不予配合的情況下行使釋明權,告知當事人拒不配合造成鑑定無法進行的將根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承擔相應後果,促進當事人配合並提交鑑定所需檢材(樣本),特別是在需要補充鑑定檢材(樣本)的情況下可以不受庭審條件限制因地制宜確認補充鑑定檢材(樣本),最終實現利用當事人之間的對立關係,利用當事人自己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來充分揭示案件事實的目的。

  3.鑑定結論開示

  實踐中,對於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的,大多於證據交換時開示。對於當事人申請並由法院委託鑑定的,大多於庭前開示,但做法並不一致,有的採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開示,也有的採取電話告知鑑定結論的簡便方式。

  筆者認為,鑑定結論開示旨在使當事人於開庭前有機會以合法方式獲得鑑定結論,從而有充分的時間為反駁鑑定結論、支援自己的主張做質證準備工作。建立並完善鑑定結論開示制度,對鑑定結論開示加以規範,才能使當事人和法官藉助於司法鑑定結論並透過法庭質證真正對案件事實或證據進行“解碼”。因此,鑑定結論開示不僅僅是將鑑定的最終結論告知當事人,而應當告知鑑定的全部內容。

  (二)鑑定結論質證方式與內容

  1.質證方式

  實踐中,鑑定人基本不會主動到庭,鑑定結論多以書證形式宣讀出示。只有在當事人對書面鑑定結論有異議,並向法官提出要求鑑定人出庭的申請後,法官才會聯絡鑑定人出庭。鑑定結論形式化、無序化、簡略化的質證方式,極大地影響了質證功能的發揮,也導致了大量重複鑑定和當事人無休止申訴上訪的發生。

  筆者認為,質證是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決定性步驟,是法官自由心證的根據和形成裁判的必要基礎。由於鑑定結論是鑑定人透過觀察、測量、比較、實驗、分析、綜合、歸納、演繹等方法,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作出的判斷,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和不確定性,且鑑定結論屬於言詞證據性質,讓鑑定人出庭接受交叉詢問,才能透過質證程式過濾一些不科學、不準確的鑑定結論,使鑑定結論獲得公正性和可接受性。因此,除鑑定結論經開示後,原則上應通知鑑定人出庭,由鑑定人當庭陳述其做出鑑定所依據的檢材、科學程式、鑑定所運用的理論和技術,接受各方當事人的質證,從而使當事人有機會發現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之處,幫助法官獲得對案件事實的正確認識。同時,根據法律規定,對鑑定結論的質證應在法庭上進行,以當事人提交書面質證意見或詢問當事人對鑑定結論的意見製作筆錄等變通方式代替庭審質證,有質證之名而無質證之實、剝奪當事人當庭就鑑定結論進行攻擊防禦的不當做法,既不符合公開、直接、言詞、辯論原則,又無法保證鑑定結論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力,也不利於當事人藉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應予加以糾正,以避免由此對司法的公正性造成消極影響。

  2.質證內容。由於鑑定人一般不出庭接受質詢,司法鑑定結論大都在當事人出示證據的同時一併宣讀出示。法官從提高庭審效率目的出發,多采取概括性質證方法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包括鑑定結論在內的證據有無意見,而不願引導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作進一步的質疑、辯駁,在當事人拒不認可鑑定結論的情況下,質證隨之演變成“是否申請重新鑑定”的簡單問話。鑑定結論的質證內容簡單化,削弱了法官透過質證判斷鑑定結論證據效力的功能,影響了質證的效果。

  筆者認為,民事訴訟中,鑑定結論的質證內容與質證效果密切相關。對鑑定結論質證停留在展示證據、概括性質證層面,並不利於法官發現事實真相。只有將鑑定結論由形式性、概括性質證推進到實質性、全面性質證,利用當事人自己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引導雙方當事人圍繞鑑定結論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並針對有無證明力及證明力大小展開質證,透過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當事人雙方在一次、再次的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過程中,充分地陳述自己觀點或進行反駁防禦,才能澄清事實,體現正義。

  三、鑑定結論的審查與認定

  司法鑑定結論作為一種法定證據同其他形式證據一樣,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或認定事實的根據,這是訴訟法的基本要求。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1、2款分別規定了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時,法院可根據不同情況決定重新鑑定、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但是,在實踐中,對“嚴重”、“明顯”和“有缺陷”的情形如何把握則完全依賴於法官自身的認識,這種立法上的模糊化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了較大的空間,是引發重複鑑定問題的根源。因此,加強對鑑定結論的審查判斷是保證鑑定結論準確運用的關鍵。

  (一)對鑑定結論可採信的判定

  對證據的認定與採信,實質上是對證據有無證明力、證明力大小的認定,是對證據力價值的評估與判定。而對證據可採信的審查判斷,主要透過對證據“三性”的審查判斷來實現的。

  目前比較有爭議的,是對訴前自行委託鑑定行為的審查?在現實生活中,雙方當事人往往因某一專門性問題得不到雙方認可,為解決糾紛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並以該鑑定結論作為證據提起訴訟。筆者認為,對此行為的審查,應首先肯定該證據初步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格而使其進入證據調查程式,然後,透過雙方當事人的質證來判斷其是否能夠成為定案的依據。因為,在起訴時,訴訟請求如涉及專門性問題,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透過委託鑑定尋求對專門性問題的主張依據則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內容。而且,從《證據規定》第28條規定看,立法並不完全否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的證據效力。對於訴前自行委託鑑定的結論,如果只是因為訴訟尚未開始且單方委託而否認其證據效力,勢必造成司法資源浪費,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此外,有些型別糾紛部門規章對評估鑑定的前置性作了規定。如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發包方在協商期間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託工程造價質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稽核”,因此,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進行竣工結算稽核是有法律依據的。當然,訴前自行委託的鑑定結論是否與案件事實相符,最終能否此為定案的依據,還有待法官在引導當事人質證中對證據證明力的審查中判定。

  鑑定結論的“三性”之間體現出一種互為條件的關係。真實性是基礎,關聯性是連結,合法性是根本。凡具有合法性的結論必須具有關聯性,但具有關聯性的結論並非都具有合法性。只有具備了“三性”的鑑定結論才可能被作為法律意義上的證據(訴訟證據)進行評判。

  (二)對鑑定結論證明力的判斷

  對鑑定結論可採信的審查判斷主要是對鑑定結論本身(即作為單一證據時)的審查判斷,但具有可採納性的結論究竟具有多大的證明價值,還須從鑑定結論與案件其他證據的關聯程度進行綜合性分析、判斷才能得出,這是鑑定結論認證的最重要步驟。對證據的價值的判斷,必須根據證據證明力的不同,對所證明的案件事實是否滿足抽象法律規範中的要件事實做出說理,並對案件事實和要件事實是否具有同一性作出判斷。《證據規則》第71條對鑑定結論證明力的認定作了規定:人民法院委託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可以認定其證明力。審判實踐中,由於鑑定結論本身涉及專門知識的運用,法官往往只能在形式上進行審查或憑自己的知識提出異議,要真正對鑑定的依據、技術手段的運用等專門問題進行實質性的審查是比較困難的,對“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把握往往成為空話。筆者認為,審判實踐中對鑑定結論證明力的審查應注意幾個方面的問題:

  1、對不確定的鑑定結論的審查。實踐中,有的鑑定機構在出具鑑定結論時,採用了類似“傾向認為”、“可能性較大”等模稜兩可的字眼,給法院審查判斷證據增加了難度。筆者認為,在鑑定結論不確定的情況下,應運用“高度蓋然性佔優勢”的證明標準進行審查判斷。

  2.對鑑定結論的綜合審查與判斷。對任何一個證據,如果只從其本身來審查,有時是難辨別其真偽和確認其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只有把它同其他證據加以對照、印證,進行綜合分析,從相互間的聯絡上來考察,看它們所反映的情況是否一致,是否協調,就能比較容易發現問題、辨明真偽。對鑑定結論的綜合判斷就是將鑑定結論與案件中的不同種類的證據進行聯絡對照,審查各個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是否一致、協調,它們與鑑定結論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如果沒有矛盾,才能就案件事實得出完整的認識。

  筆者認為,司法鑑定雖然是依據法律規定所進行科學活動,但由於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限制,使鑑定結論具有客觀科學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侷限性。噹噹事人對鑑定結論爭議較大,且結論本身無法明確證明某一客觀事實時,必須將司法鑑定結論與其他在案證據進行全面、客觀的審查、比較、判斷後,才能決定是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三)鑑定結論衝突的審查判斷

  鑑定衝突主要體現為自行委託與法院委託之間、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委託之間、同一審法院同一案件二次委託之間、同一審法院關聯案件委託鑑定之間的衝突等型別。

  相互衝突的鑑定不僅將削弱鑑定本身的公信力,而且也給鑑定證明力的有無與大小的辨別造成了困難,因此,衝突鑑定結論的審查判斷是審判實踐中的一大難點。筆者認為,對相互矛盾的鑑定結論的證明能力進行認定時,應注意區分四個層次進行審查:

  第一,審查不同鑑定機構的工作條件和能力,以及鑑定當時的背景條件(如鑑定人員與案件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利害關係,鑑定時是否受其他人情、關係影響)。

  第二,審查不同鑑定的依據是否合法。鑑定必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進行。有“成文的”就必須依照“成文的”,在沒有“成文的”情況下,才能依照“約定俗成的行業習慣”。

  第三,審查被鑑定客體在多次鑑定中是否具備同一認定的條件。因為,同一認定所解決的是相同的客體在經多次檢驗(比較、分析)後所體現的情況,是比較多次鑑定科學性的基礎。如一個問題出現多個不同的鑑定結論,法官應注意審查多次鑑定時所依據的檢材和樣本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則多份鑑定無可比性,應分別進行審查判定。

  第四,審查鑑定的步驟、方法是否科學。鑑定結論必須是在全面綜合分析的基礎上作出的,只有在特徵的符合點是本質的符合,差異點又能夠作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才能作出同一認定的結論,否則,即使特徵的符合點達到一定數量,但對差異點不能作出合理解釋,這種情況下作出的同一認定結論是不準確的。

  筆者認為,結合審判實踐,可以歸納出衝突鑑定的效力等級三原則,即法院委託鑑定效力優先原則、二審委託鑑定效力優先原則、後委託鑑定效力優先原則。

  司法鑑定工作調研報告 篇6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機關最基層的組織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和直接面向廣大人民群眾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加強司法所建設對於整個司法行政工作的至關重要,上級司法行政部門近些年來加大了對司法所建設的重視程度和投入,司法所建設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在新形勢下,要更好地服務政府黨委中心工作,服務群眾民生,適應時代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建設、充分發揮司法所工作職能,進一步研究司法所建設中深層次問題,為司法行政事業的可持續性發展打好基礎和創造條件。

  一、以建立為抓手,司法所建設突飛猛進

  自從x年起,中央工作會議、全國社會治安工作會議、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反覆強調要加強司法所建設在內的“兩庭一所”建設,在全社會形成了關心、重視、支援司法所建設的良好局面。近年來,司法部提出了“五好司法所”建立目標,江蘇省司法廳先後提出了在全省範圍內“省優秀司法所”和“省規範化司法所”建立目標,南京市司法局提出了“模範司法所”和“星級司法所”評定建立目標。透過這一系列的建立活動,引起了地方基層政府對基層司法所建設的高度重視,加大了對司法所建設的投入,司法所建設突飛猛進。

  透過系列建立活動,全區司法所在基礎設施建設、隊伍建設和業務建設和體制建設方面取得了明顯改觀。以x區為例。以前,司法所業務用房平均面積不足60平米,個別所甚至只有一間辦公室,司法所人員隊伍平均只有3至4名工作人員,有些業務工作職能停留在臺賬上,司法所人員管理體制主要隸屬於屬地街道辦事處;在建立之後,x區7家司法所,業務用房平均面積達到了150平米以上,工作人員數量平均達到了7人,個別所工作人員數夠達到10名,透過“三定方案”,落實和理順了司法所以區司法局管理為主的體制,各項基層司法行政業務的開展有聲有色。7家司法所全部實現省規範化司法所建立目標,有5家司法所完成了省優秀司法建立目標,1家司法所被評定為南京市5星級司法所,1家司法所被評定為南京市4星級司法所。

  二、新形勢下的困惑

  當前,平安社會建設、和諧社會建設對司法所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高的標準,司法所建設必然迎來一個新的發展機遇期,同時,也給司法所建設帶來了新的挑戰,帶來了困惑。這就需要我們認清形勢,客觀看待成績,正視問題和差距,尋求和探索進一步發揮司法所作用的最佳路徑。

  1、如何有效履行政法機關職能。司法所的許多工作以說教為主,工作物件是普通民眾,具有很強的群眾性。隨著具有刑罰性質的社群矯正工作的逐步開展,司法所工作的政法職能屬性越來越明晰。司法所是基層政法組織體系的組成部分,勿庸置疑,但現階段在具體運作過程中,不具備任何強制性職能。由於缺乏依據和可操作性,基層工作人員感到迷茫和困惑。

  2、如何定位核心職能。司法行政系統內定司法所職能共九項,江蘇省司法廳提出了司法所工作以化解矛盾糾紛為主線。隨著地方基層政府近年來維穩任務加重,司法所大量精力投入到了化解矛盾糾紛和社會維穩工作中,出現了與綜治、信訪、法制等部門職能往往會交叉、疊加。實踐中,一些基層工作人員找不到工作重點,不明白司法所的主業到底是什麼,結果是“種了別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影響了司法所職能的充分發揮。

  3、如何確定歸屬。經過上一輪的機構改革後,透過“三定方案”,從上到下早已明確了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機構,但是檔案和實踐、內容和形式、管人與管事仍然存在問題。名義上理順了以司法局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實際上,除了司法所長是由司法局任命外,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員基本上是由所在街道政府配備,人員還是不能由司法局自主進行調動,經費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仍由街道來提供,造成了檔案編制歸屬於區司法局,人員心理歸屬於街道政府。

  4、如何有效執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工作要求。當前司法所工作任務越來越重,要求越來越高。上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對於司法所實際工作的要求有共同點,但是側重點各不相同。地方政府對司法所工作要求的側重點在於有效地處理群體性糾紛;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要求司法所完成自身系統各項要求指標。於是存在兩種不正確的傾向:一種是隻管部門工作,遊離於黨委政府中心工作之外;一種是把自己當成是是街道幹部,而不是司法行政幹部,認為圍繞中心就是做黨委、政府安排的工作,本職工作反而退居其次,不服務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管理,

  5、如何建設一支專業化隊伍。現在工作對於司法所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要求越來越高,專業化趨向比較明顯。但是現在進入司法所人員隊伍缺乏專業衡量,什麼人都可以進來幹一幹,這樣隊伍穩定性也不強,人員流動性大,實際工作中,司法所人員什麼都幹,結果什麼都不能深入,什麼都幹不精、幹不好。

  6、如何樹立自身形象。對於司法所和司法局的職能,有的領導幹部、公職人員並不清楚,群眾更不用說了,不少人認為司法就是法院,司法腐敗就是司法局的腐敗。這與司法行政系統缺乏統一形象不無關係。有的單位也採取了進社群宣傳司法所職能,宣傳方法不對頭,被其它部門搶了先機,宣傳效果打了折扣;由於種種原因,外界對司法所工作的認同度與我們的期望值有較大差距。

  三、理性定位,服務群眾,樹立形象

  針對當時司法所進一步發展所面臨的困惑,應明晰司法所在三個方面的定位。具體來說,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1、清晰定位司法所的政法屬性。司法所目前承擔了大量的群眾性工作,在當前基層形勢日益嚴峻的情況下,要把基層司法所打造成司法行政的一線實戰平臺,要明確定位司法所的政法屬性。

  一是真正理順管理體制,實現以司法局管理為主,實現管人、管事、管財的統一,做到“喊得應、找得到、調得動、管得了”,保障司法所職能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是以社群矯正工作為突破口,明確司法所幹警的執法主體身份,賦予其警察待遇,同時帶動司法行政機關地位的整體提升。

  2、清晰定位司法所的服務屬性。司法所是區縣司法局派駐街道政府、服務街道政府工作的司法行政機構,從根本上講,就是要司法所的職能定位到以民為本、為民服務上來,而不是利益驅動。司法所工作人員要認清服務基層政府和服務司法行政大局根本上是一致的,定位好服務屬性,要處理好幾個關係:

  一是正確處理好部門工作與基層政府中心工作的關係,司法所與黨委政府的關係,既不能喪失自我,盲從中心,也不能夜郎自大,脫離中心。

  二是處理好建設與服務的關係。要堅持硬體和軟體建設並重,建設和管理相結合,發揮職能和搞好服務相統一,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建設,發揮司法所的平臺作用,把司法所建設成為基層黨委政府和基層群眾的法律服務中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和法制宣傳教育的組織協調中心,切實發揮職能作用。

  三是處理好司法所與基層綜治、信訪、公安等部門的關係。在基層服務工作中,司法所不具備力量“單打獨鬥”,處理好與基層綜治、信訪、公安等部門的關係,整合基層行政資源和社會資源,實行資源互享、優勢互補、資訊互通,形成基層服務和維穩的工作合力。透過基層部門之間的互動,促進司法所業務發展。

  3、清晰定位司法所的專業化屬性。專業才能專注。司法所作為基層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過去由於隊伍力量不足,發展了規模龐大、為數眾多的社會工作隊伍,如人民調解、社群矯正、安置幫教、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工作中的志願者隊伍。在新形勢下,對志願者隊伍的引導更需要專業化工作人員的指導,不然就會“使其昏昏令人昭昭”,因此,對業務的專業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加強司法所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引導,增強專項編制,規範崗位設定,促進向職業化、專業化方向發展,緩解當前司法所“事多人雜”的困境。

  二是落實政府責任,推廣實行“以錢養事”、政府購買專業化服務等作法,由政府出資購買專業化公共服務。引導專業社團和專業人士加入基層司法行政業務;

  三是加快司法行政業務立法,如在社群矯正、人民調解、法律援助、安置幫教等工作中,要儘快制定出全國性的法律,將各項工作的職責、任務和保障法定化,對業務的專業性予以明確和規範,推進司法所工作更好更快發展。

  司法鑑定工作調研報告 篇7

  近年來,我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緊緊圍繞“法治南京”建設目標,依照部、廳和市有關法制工作部署,立足服務與保障南京基本實現現代化,建立健全法制工作規章制度及執法監督檢查機制,規範執法行為,提升執法水平,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為司法行政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創造良好法制環境。最近,吳愛英部長提出,司法行政工作要在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中發揮職能作用,省司法廳在《爭當全國司法行政系統排頭兵工作考核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大幅提高依法行政(規範執法)綜合考評得分,在百分制考核中佔比達到10%,市裡也進行了為期4個月的行政執法大檢查活動,充分顯示法制工作在司法行政工作中日益重要的地位,我們必須及時適應工作變化,充分認識加強和規範我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明確面臨的新形勢和新任務,不斷推動司法行政法制工作邁上新臺階,實現新發展。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在思想要求上形成一致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是一項具有全域性性、基礎性和保障性的工作,在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體系和規範執法執業行為、推進司法行政事業科學發展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正處在難得的發展機遇期,今後隨著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司法行政職能不斷增多,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對司法行政法制工作還會提出更高要求。但是,我市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與司法行政改革發展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相比還存在不少差距,全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進一步認識到做好法制工作的重要性。一是統一思想。根據當前“法治中國”建設要求和省廳排頭兵考核的實際需要,要徹底糾正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可有可無的片面認識,法制工作是涉及司法行政方方面面的全域性性工作,是所有職能部門涉及其中的事,法制工作的好壞也是所有局領導的責任。因此,我局每一位領導、每一位幹部、每一個處室都必須樹立法制工作是自己的職責所在、工作所繫的觀念,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其他領導配合抓,法制機構牽頭抓,業務部門重點抓,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的良好工作格局。二是明確要求。法制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專業性、知識性、程式性較強,上級和同級主管部門較多,工作任務繁重、要求較高,既要完成省司法廳佈置的各項工作,又要落實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辦交辦的任務。我們必須根據當年法制工作重點,結合各項具體業務工作,明確目標和任務,把法制工作的“剛性”和具體業務的“彈性”有機結合起來,確保法制工作落到實處。三是創造條件。市局、各區局至今沒有專門的法制處(科)室,也沒有專職法制工作人員,致使省、市法制部門佈置工作時上下、左右不對口,開展工作難度較大,要向省內排頭兵考核先進城市看齊,把設立獨立的法制工作機構擺上議事日程。在人員上,要選擇政治覺悟高、法律素養好、工作責任心強的同志擔任專職法制幹部。在機制上,著力解決影響和制約法制工作充分發揮作用的體制機制障礙,建立一整套法制工作制度,形成工作體系。在保障上,不斷加大對法制工作的技術、經費等投入。推動法制工作發展水平與司法行政事業發展形勢相適應。

  二、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在體系建設上取得成效

  我市司法行政系統法制工作在多年實踐中積累了一些經驗,形成了一套比較有效的工作方法,但是我們必須要認真總結提煉,上升為切實可行的八項工作制度,初步建立形成我市法制工作規範高效的執行制度體系。一是領導民主決策制度。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定期共同專題聽取法制工作彙報,召開專門會議增強全域性依法行政意識,全面推進我局法制工作明確方向。在遇到重大行政決策和重大行政管理措施出臺時,局黨組要進行集體討論、民主協商並形成制度,確保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準確性和合法性。二是執法人員准入制度。利用省、市行政執法證件定期換髮的要求,建立領證人員的執法、學習培訓、考核、獎懲情況專項電子檔案,同時實行執法人員動態調整,保證在崗執法人員全部具有行政執法資格,行政複議崗位辦案人員要具備省行政複議資格,基本實現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三是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實行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計劃立項管理,法制工作部門稽核備案,定期通報反饋制度。積極推動規範性檔案的前置審查工作,建立稽核意見反饋機制和已出臺檔案修正解釋機制,使規範性檔案制定質量得到保證。四是行政爭議解決制度。高度重視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完善行政審查、複議辦案程式,改革創新行政複議審查方式,切實做到案結事了,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同時進一步加強案件事實的調查和認定工作,不斷強化自我糾錯功能,確保行政處罰主體合法、程式完備、事實證據充分、處罰行為公正、合法、有效,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生。五是學法用法培訓教育制度。將學法用法作為領導幹部和機關公務員日常工作的必修課,列入市委中心組及機關學習計劃和公務員年度學習考核內容,紮實開展集中學習培訓和考試活動。學習內容可包括《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國家賠償法》等行政法律基礎知識以及本系統、本部門業務涉及的法律法規,形成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風氣。六依法行政(規範執法)百分考核制度。根據《江蘇省司法行政系統執法質量考評辦法》,我局也要將依法行政(規範執法)工作列入對區司法局和市局各業務部門的年度考核目標,透過檢視區司法局網站、現場檢視辦公場所規範化設施和是否制訂法制工作相關制度,結合平時抽查情況,政務公開情況,按時答覆局長信箱情況等,將執法質量、執法監督、執法基礎建設等列入百分考核細則,促進各項業務工作規範有序開展,強力推進司法行政基層基礎建設和服務能力水平全面提升。七是法制工作資訊報送制度。要求各區司法局、市局各業務部門、各直屬單位高度重視法制工作情況報告和資訊報送工作,嚴格按規定要求及時報送法制工作情況、動態、經驗、總結、問題、決定和統計資料等,重要情況隨時報告,以便及時瞭解和掌握情況,指導工作。八是法制工作理論研討制度。每年定期組織調研,將法制工作做為重要課題,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將調研課題分解到有關部門、責任到人,安排佈置調研任務。並組織專門力量,深入基層進行調研,確保在規定的時間內高質量地完成調研文章,指導法制工作。

  三、充分結合工作職能,在實現載體上持續創新

  法制工作不是一項單純的業務工作,應該創新實踐載體,與具體的業務工作相結合,才能在實際工作中更好地發揮法制工作的職能作用。一是與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相結合。把活動中激發出來的工作熱情、進取精神轉化為做好法制工作的動力,把開展活動取得的成效體現在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在法律法規應用等方面遇到的問題,在加強法治中國、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機關建設等方面廣泛聽取群眾的意見,進一步完善開門制定司法行政政策法規的體制機制,體現群眾訴求,積極爭取群眾對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理解和支援,進一步提高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群眾滿意度和社會認知度。堅持從思想作風切入、從突出問題改起、從實際工作做起,進一步加強執法(業)監督管理,推進規範執法(業)、文明執法(業),為民服務。暢通行政救濟渠道,提升行政複議公信力,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二是與法制宣傳工作相結合。充分發揮法制宣傳職能優勢,緊緊抓住我市爭創“六五”普法全國先進的契機,進一步加大依法行政宣傳力度,做好領導幹部、公務員隊伍學法用法和普法品牌建設兩項重點工作,重點組織實施“法律人在行動”等系列法制宣傳活動,繼續發揮“18法律諮詢廣場”法制宣傳主陣地作用,為深化依法行政工作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三是與重大專項活動相結合。在開展“雙進雙聯”法律服務專項活動中,充分整合法律服務和糾紛調解資源,建立法律服務進企業工作協調機制和服務企業發展的長效機制,為我市加快經濟方式轉變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在開展創先爭優活動中,積極鼓勵各區局和基層單位發現、培育和推出先進典型,樹立充滿活力、務實高效、公道正派、廉潔執法的良好形象。四是與資訊化管理相結合。一方面,認真落實市行權辦“權力事項公開統一規範”的要求,對公開事項的內容和形式進行有效統一,做好市局行政權力事項資料與市行權辦監察系統的對接工作。另一方面,按照省廳執法質量考評辦法,制定我市的具體實施意見,對執法事項進一步確定工作考核點和考核分值,為構建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執行機制提供強有力的基礎保障。同時運用資訊化手段,全面推進資訊公開和行政執法公開,確認公示我市司法行政全部的行政權力執法事項,實現行政權力網路化執行,促進權力執行更加公開、規範。五是與加強隊伍建設相結合。全系統緊緊圍繞群眾關心、社會關注的熱點,重點加大對《公證法》、《律師法》、《人民調解法》、《社群矯正實施辦法》、《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的執法檢查力度,並把握年度檢查、名冊公開等有利時機,突出加強行業機構、人員執法(業)行為的檢查考核,加強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司法鑑定、司法行政人民警察等隊伍建設,有效避免和減少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的發生。

  司法鑑定工作調研報告 篇8

  人民法院的司法統計工作是指對審判工作所產生的各種資料以及與之相聯絡的其他社會現象方面的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歸類、分析的過程。是一項重要的調查研究工作,司法統計是人民法院掌握審判工作情況、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調整審判活動執行的重要依據,它對改進審判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透過對各類資料進行儲存和提供利用等工作的活動過程。是對法院工作主要是審判工作和其他有關社會現象進行調查研究的重要方法,是人民法院和各級領導瞭解情況、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正確執行法律和政策,做好各項審判工作的基本方法和重要保證。長期以來,雲南省巧家縣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將司法統計工作擺在突出的位置上,在人員素質、管理機制、硬體保障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並注重在工作中摸索經驗,多措並舉,將司法統計工作與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質量管理等工作有機地結合,使法院司法統計工作更好地發揮服務審判的作用。

  一、基層法院司法統計工作存在的問題、深層次原因

  (1)重視程度不夠,未調動幹警積極性。

  司法統計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綜合管理工作,需要付出很多的時間和精力。但是,在一些法院幹警以及領導眼中,司法統計工作只是法院工作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幹不出業績,抓不出成就,因此往往忽視其重要性。只注重統計工作成績,未關注統計人員投入的勞動過程,有丁點的通報則得不到領導的認可和全院各庭室同志的配合而失去工作熱情,致使兼職人員迫於完成統計任務而應付了之。

  (2)司法統計員水平不高,缺乏業務培訓。

  目前,本院司法統計工作人員屬於非專業人員,沒有經過專門的司法統計培訓,因此司法統計工作的質量得不到保障,全靠積累的經驗去操作,由於缺乏相應的連續性的培訓,難以實現統計工作的創新,但如果人員更替,老統計員的資料統計不夠科學、規範,新統計員很可能會出現同類問題,並且沒有被糾正的機會。或是對電腦操作不熟悉,或是各類法律程式知識欠缺,終因理解的偏差導致錄入、生成錯誤。

  (3)審判案件錄入不及時、基層法庭未聯網。

  1. 資料報送不及時。老式的司法統計結案資料都是由各相關庭室報送至司法統計員,有的案件應上半年已結案,因為承辦人未及時報,可能拖至年底才將結案資訊報至司法統計員,從而導致各月結案統計出現差異。此外,由於司法統計工作是逐級進行的,各級法院完成此項工作都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尤其是基層法院,因為每個月份都是最先開始司法統計工作的,為確保整個法院系統的司法統計工作順利進行,上級法院對基層法院的報表工作有嚴格的時間限制,而基層法院的司法統計工作本身也較為複雜,需要一定的時間來進行資料核查與合成,這就要求各個庭室的報表人員能夠及時、準確的上報本庭室的各類辦案作息。但是,實踐中,部分庭室習慣性的將報表時間拖後,沒有給司法統計人員預留整理資訊的時間,從而導致基層法院的司法統計工作完成得較倉促,難免出錯。

  2. 現行三套新老統計報表並行局面,形成重複勞動,難以實現高效和快捷。《人民法院案件資訊管理與司法統計》透過不斷的更新升級,確以成熟;內網案件資訊的錄入,可以實現司法統計報表自動生成,建立起全面、科學、高效、快捷、準確的司法統計體系。但是,在逐級的報表方面,現行老法綜表、新綜合表、內網自動生成表三種報表並列報送局面確有加重基層負擔、重複勞動、將簡單業務複雜化之疑?目前由於在審判環節內網案件資訊錄入滯後,導致“自動生成”錯誤,統計員只有到各錄入環節一一查詢原因,投入了時間、精力卻不能被理解。

  3. 基層法庭資料報送工作遲緩。由於基層法院的財力、人力、物力尚不能達到安裝區域網到基層法庭,無法在近期內實現區域網聯網,所以資料仍需要每月基層法庭到立案庭錄入報送,不僅保密性不強,安全值不高,而且報表人員還不得不為錄入、報送資料往返於基層法院與其派出法庭之間,造成人力與財力的浪費。

  (4)司法統計人員多屬兼職,統計隊伍不穩定

  基層法院司法統計工作都由立案庭負責,作為全院的立案、案件流程管理部門,肩負除司法統計以外的八個方面的工作職能,業務繁瑣、複雜,但由於編制等問題,立案庭人員本來就相對偏少,他們在繁忙的業務工作中還要兼職訴前調解、判後答疑、申訴複查等事務,顧此失彼現象難免。

  二、解決基層法院司法統計工作存在問題的對策

  司法統計工作既要相應的統計專業知識也需要法律知識,更需要各級法院領導和幹警的大力支援和幫助。本人認為做好基層法院的司法統計工作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準確定位,提高重視度。司法統計工作在法院綜合事務中雖不居顯要地位,但法院領導並不能因此而忽視。搞好司法統計,對於領導及時掌握審判工作動態,瞭解審判工作質量,研究審判工作熱點、難點問題,科學決策,科學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加強學習,提高業務水平。統計軟體的不斷升級,設計功能不斷增多,新報表模式出臺,舊報表仍不取消?工作量日趨加重,對統計工作人員的耐心和毅力是一個挑戰,統計人員一要加強計算機知識的學習,提高計算機操作水平;二要加強司法統計知識的學習,掌握統計工作的內在規律,認真分析統計資料,積極主動提供統計資訊;三要加強政治業務學習,不斷提高自身修養,保證上報資料質量,為本院的審判管理和上級法院決策提供重要的科學依據。

  (3)加大辦公自動化建設力度,完善網路化功能。由於受客觀條件的限制,基層法院的辦公自動化建設程度並不高,以本院為例,目前雖然已建立了區域網,但是,現在還處於使用的初期,執行過程中仍存在諸多問題與不便。此外,由於區域網覆蓋不全面,基層法庭資料錄入和報送工作仍要到縣院進行。因此,應大力加強辦公自動化建設,對司法統計工作給予政策傾斜,重視基礎設施建設,尤其是要儘快啟動基層法庭的區域網建設,以增強資料報送的效率,同時,為司法統計人員配備相應電子裝置,保持資料傳輸通暢,為司法統計工作提供可靠的物質保障。

  (4)穩定隊伍,嚴格管理。基層法院各個庭室應該指定專人來完成報表工作,並保持人員的穩定性,以保障司法統計工作的連貫性。統計員對各庭室每月上報資料記錄在冊,同時,各個庭室報表人員也應該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保護好用於報送資料的計算機及相關資料,當電腦或者系統出現問題時,應該主動找相關人員維修,不等不靠,避免因個別庭室錄入、報送不及時,影響全院的司法統計程序。

  總之,司法統計工作是基層人民法院非常重要的一項日常工作,能為院領導進行科學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為改進法院審判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提供基礎資料。因此,應更好地推進司法統計工作的各項硬體和軟體建設,激發司法統計人員工作熱情,提高統計工作人員綜合素質,最終提升法院司法統計工作的整體水平。

  司法鑑定工作調研報告 篇9

  為弱勢群體提供司法保護是司法公正的內在要求,也是維護社會穩定和發展的現實需要。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法院如何在為弱勢群體提供司法保護的同時確保司法的公平正義,值得我們深思。本文從弱勢群體案件的特點及在訴訟上的缺陷分析入手,提出對策建議。

  一、法院對弱勢群體司法保護的現狀與不足

  (一)法院對弱勢群體司法保護的現狀

  1、行政訴訟是實施憲政的重要保障。20xx年至今年4月,pp法院審結的涉及公安、城建、土地、勞動和社保等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為77件。其中,判決撤銷行政行為或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無效的9件,判決履行法定職責的2件,原告主動撤訴和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後原告撤訴的26件,維持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和駁回訴訟請求的37件,其他3件。

  2、大力開展司法救助工作。法院在依法審判案件、確保司法公正的同時,大力開展司法救助工作,力求最大限度地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20xx年,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得到救助的案件為60件,訴訟費減、免、緩累計16萬元。20xx年,全年共為74件案件的當事人減、免、緩交訴訟費14萬元。20xx年11月起,實行了先執行後收費制度。

  (二)法院對弱勢群體司法保護的不足

  1、司法救助的方式過於單一。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確定的方式就是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這無疑是不全面的,不僅與被救助者的需求之間有一定差距,與公平理念也有一定距離。訴訟權利的保護與實現,不僅是對當事人實行訴訟費減、緩、免交,而且是當事人在訴訟中訴權行使時遇到法律阻卻事由,以及不能、無法透過自己的能力行使訴權保護合法權益時,對他們進行法律知識的援助,否則他們很可能在訴訟中敗訴,對他們進行的經濟上的援助也會付之東流,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司法救助。

  2、司法救助的有關操作不具體、不規範。《規定》儘管對當事人可以申請司法救助的範圍詳細列舉了十一項內容,具有一定操作性。但是,司法救助範圍的十一項內容中多次強調“生活確實困難”,但對“生活確實困難”沒有規定具體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帶有主觀隨意性。如《規定》第四條規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據材料。”但因為對屬於救助範圍的十一種情況,什麼樣的情況,應提交什麼樣的證據材料,應由哪一級部門出具證明材料,是民政部門出具,還是所在地的辦事處、鄉鎮出具,或是單位出具,沒有詳細的規定,所以不好把握。因此,要使司法救助在審判實踐中更趨規範化,建議上級法院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

  二、弱勢群體案件的特點及其在訴訟上的缺陷

  (一)弱勢群體案件的特點

  1、案件數量多。全國各級法院一年共辦結案件達800多萬件,pp法院每年辦結的案件也超過了5000件。其中涉及弱勢群體的案件,如農民失地案件、消費者權益案件、勞動爭議案件、拆遷案件以及家庭暴力案件居高不下。

  2、案件影響大。弱勢群體的案件,不少是社會熱點案件,比較敏感,一旦受理,往往引起社會轟動。

  3、案件法律關係新。有的案件是法律欠缺,弱勢群體的合法權利被侵犯的事實已明顯構成,但司法遲遲不敢到位。如經濟領域的不正當競爭、壟斷而造成的對消費者的利益損害。

  (二)弱勢群體在訴訟上的缺陷

  1、訴訟行為能力的劣勢化。在訴訟中由於需要負擔包括案件受理費在內的訴訟費用、收集證據所必須支出的訴訟成本以及參加訴訟所不可避免的費用支出,經濟困難者相對非經濟困難者存在著明顯的且可判斷的弱勢。

  2、訴訟心理素質的脆弱化。在訴訟中,不同的訴訟主體有著不同的人生態度、情感方式、思維模式、價值觀念等,必然導致訴訟心理素質的多樣化差異。弱勢群體在訴訟中的心理壓力高於一般訴訟主體,在訴訟中有比較嚴重的顧慮感、比較強烈的挫傷情緒和比較普遍的社會支援缺失感,這些使得弱勢群體保持高度敏感性,其訴訟心理素質極易受到觸動和影響,十分脆弱,難以自我進行有效的調適,進而容易對訴訟乃至司法公正失去信心或信任。

  三、法院對弱勢群體司法保護的對策

  (一)拓寬司法途徑,為弱勢當事人提供完善救助

  1、立案救助。立案是司法救助工作的第一道關口,要大膽改革立案方式,採取各種便民、濟民措施,切實履行好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責,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要積極推行口頭立案方式,即對因文化程度低或身體有殘障等原因寫不了訴狀而要求立案的,可以口頭起訴。立案法官向當事人瞭解雙方的基本情況、訴爭事由及審查相關證據材料後即行立案。同時,要加強立案階段的釋明工作。

  2、審理救助。司法獨立和司法公開,是保障社會公平和正義的關鍵之一。要建立一支獨立的、具有高素質的司法審判人員隊伍,完善公開、透明程式的司法機構。克服司法的地方化、非職業化和行政化。要有針對性地建立審判架構,建立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透過專業審判,教育、幫助和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整合行政審判力量,擴大行政訴訟受理的範圍,確保受公權侵犯的弱勢群體能及時得到救濟。設立專業的維權法庭或小額民事訴訟法庭,實行快立案、快審理、快結案、快執行,切實保護新居民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3、執行救助。執行是訴訟的延續,“案結事了”是訴訟的最理想狀態。弱勢群體由於生存環境的惡劣,權利自我保障能力欠缺,更需要法律和社會給予特殊的保護。人民法院要在訴訟制度、內部機構設定等方面進一步改革創新。在執行階段,涉及弱勢群體的,則應做到既要維護法制權威,又要維護社會的穩定,充分實現“弱勢群體生存權保護原則”。

  4、建立司法救助專項基金制度。經費保障是司法救助工作正常開展的最根本條件之一。在一些司法救助制度較為健全的國家,司法救助經費都依法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由國家財政予以支付。

  (二)完善訴訟制度,推進審判方式改革

  首先,從“保護人權”的法律原則出發,充分給予弱勢群體訴權。其次,擴大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推行普通程式簡易審,做到繁簡分流,在法定審限結案,避免超審限。第三,堅持立案公開,審理公開,質證公開,裁判結果公開,執行公開。法律文書要充分說明判決依據的理由,並且公開上網,以方便人民群眾查閱和監督。

  (三)不斷改進作風,樹立親民審判新形象

  一要摒棄“衙門”意識。將工作的重點放在依法為當事人提供司法服務上,平等對待和充分尊重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對話和訴求,為當事人提供一個公正、透明和親和力的訴訟空間,使訴訟高效有序地開展。把為民、利民、便民思想貫徹到司法工作的全過程。始終把人民群眾的困難疾苦放在心頭,不輕視往往涉及百姓生活的小額案件。二要多做訴訟調解工作。注意把現代司法理唸的民主和中立同中國傳統文化的“和為貴”結合起來,把法理解釋同耐心做當事人思想工作結合起來,注重實質正義。要對現有的審判體制不斷創新,為弱勢群體及時、低成本地維權創造條件,使審判機關成為弱勢群體的依靠。三要為弱勢群體盡職服務。在訴訟中提供更多的便利,以幫助其充分實現合法權益,降低訴訟成本。鼓勵事實或法律關係清楚案件的困難當事人不委託代理人,自行進行訴訟,幫助確需請律師代理而無錢委託的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對涉及弱勢群體當事人的小額債務糾紛、勞務糾紛、婚姻案件等著重實行調解,力爭協商解決。

  法院對弱勢群體提供司法保護,需要正確處理好平等原則與傾斜性保護原則之間的關係,防止矯枉過正。同時,法院對弱勢群體提供司法保護不是無條件的,也不是萬能的。在保護弱勢群體利益過程中,需要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社會各界的聯動,使之進入良性軌道。

  司法鑑定工作調研報告 篇10

  近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援下,總體上講,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經費保障狀況有了較大改善。但在有些地區由於缺乏穩定、有效的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體制,經費保障不足仍是制約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發展進步的突出問題之一。因此,在更大範圍內加快建立體制更加合理、機制更加有效、管理更加科學、保障更加有力的司法行政執行體制,已成為擺在司法行政機關面前的重大問題。按照上級要求,為全面掌握我縣司法行政經費保障情況,近期,縣司法局組織專門人員對我縣的司法行政經費實際保障情況進行了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縣司法行政機關經費保障的現狀

  從調查中可以看出,目前,縣司法局局機關共有行政編制22人,縣法援中心及縣公證處兩個,二級單位共有事業編制11人。全縣轄11個鄉(鎮、街道),共有司法所11個(前為10個鄉鎮,10個司法所),全縣共有司法行政專項編制43名。近年來經費保障的基本情況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財政支援力度不斷加強,司法行政機關經費緊張的狀況有所緩解

  之前,縣司法局無論是辦公經費還是業務專項經費均未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基本運轉毫無保障。後,縣財政逐步加大了對專項業務工作開展的支援,專項經費從的3萬元增加到目前的23萬元,每年均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在現有保障體制之下,相對有效的保證了司法行政機關基本業務的開展。除縣級財政加大支援外,中央、省、市政策性轉移支付對司法行政機關的投入也不斷加大,如中央裝備款、辦案經費、省財政配套資金、市財政司法所建設補貼資金等,一些系列政策的出臺和實施,改變了過去司法行政機關經費完全無保障的情況。

  (二)辦公經費一直未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局機關基本運轉仍無經費保障

  受縣財力制約,目前,縣財政對我縣司法行政機關的保障還僅僅是建立在基本業務開展的基礎之上。多年來,司法行政機關基本辦公經費從未列入財政預算,僅有的一點業務經費既要保障運轉,又要辦業務,造成司法行政機關在經費開支上時刻捉襟見肘,這直接導致了整體工作的運轉困難。

  (三)基層司法所基本無任何經費保障,司法所職能發揮受到嚴重限制

  自司法所收編上劃以來,司法所納入了縣司法局和鄉鎮政府的雙重管理。按照收編檔案規定,收編後司法所人員的辦公經費、福利等仍由鄉鎮政府負擔。由於收編後人員管理與經費劃撥脫鉤以及鄉鎮財政困難,再加上部分基層領導在思想上有“重打輕防”的習慣性思維,忽視了司法行政工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過程中的潛在價值和不可替代作用,司法所運轉所需經費從未列入鄉鎮財政預算。司法所日常開支只能靠臨時向縣司法局和所在鄉鎮政府彙報來解決,事實上大部分得不到解決,極大的限制了司法所業務開展。諸如社群矯正、安置幫教、人民調解等一些重點工作開展起來都十分困難。

  二、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不斷加大經費投入,司法行政機關保障水平得到不斷提高,辦公條件也得到日益改善。但是,由於多方面原因,一個完善的經費保障體制在魚臺司法行政系統仍未建立起來,影響了司法行政機關正常有效的運轉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學健康發展。現階段,我縣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在經費保障方面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地方財政困難,司法行政保障受制於地方財力

  魚臺縣地處山東、江蘇兩省交界處,工業基礎薄弱,第一產業農業的比重較大,縣財政收入來源較為單一。由於地方財政困難,在經費預算上,需要保工資、保發展,因而絕大部分黨政機關的辦公經費都得不到保障。這是我縣司法行政經費困難的根本原因。

  (二)司法行政系統公用經費保障制度得不到落實

  財政部、司法部在就聯合出臺了《關於制定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意見》,提出要從加強國家基層政權建設、提高基層執政能力的高度,按照“收支脫鉤、全額保障、因地制宜、適時調整”的原則制定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目前,其他省份都已按照《意見》要求,結合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落實了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但山東省由於各方面原因,一直未將檔案精神向下傳達、貫徹和落實,檔案棚架在了省一級,導致基層經費落實無依據,申請無辦法。自起,我縣政法機關中公、檢、法三部門的公用經費均已落實了中央兩部門的檔案精神,唯有司法行政系統沒有落實,給司法行政工作造成了不應有的困難。這是當前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經費困難的關鍵原因。

  (三)上級有關業務經費的檔案精神落實情況不好

  對於司法行政重要業務工作的開展,上級黨委政府是很重視的,因此,在安排部署相關業務工作開展時,都對經費保障問題提出明確要求,並出臺了專門檔案。如在人民調解、普法宣傳、社群矯正、安置幫教、法律援助等方面都提出了經費保障的具體要求。但從我縣情況看,這些檔案精神落實狀況不好。有的是落實標準低,有的方面多年來就一直沒有落實。究其原因,有地方財政困難、相關部門協調爭取力度不大等因素,也有上級主管機關督促檢查力度不夠的問題。上級主管部門只止步於檔案發了,從未檢查督促過檔案的落實問題。這也是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經費困難的重要原因。

  三、解決當前經費保障問題的建議對策

  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基層司法行政經費的保障就沒有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學健康發展。強有力的經費保障是基層司法行政機關有效履行職責的重要基礎和前提。努力解決基層司法行政經費保障方面存在的各種問題,進一步加大投入,加強管理,不斷提高經費保障水平,不斷改善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工作條件,是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需要,也是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需要,更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為解決我縣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經費困難問題,結合魚臺實際,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落實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確保基層司法行政部門履行職能的經費需要

  建議省、市相關部門加大協調力度,儘快落實財政部、司法部《意見》精神,儘快制定落實我省、我市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加強與財政部門溝通,結合實際情況,合理制定我縣公用經費保障標準實及施計劃,切實滿足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經費需求,維持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正常運轉。

  (二)建立監督機制,認真做好保障標準的落實工作

  要充分發揮上級機關、人大、政協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各級黨委政府要站在維護社會穩定、鞏固政權建設的高度,牢固樹立“經濟發展是政績,社會穩定也是政績”的觀念,認真抓好司法行政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全面落實。這不僅關係到司法行政工作良性發展的物質基礎能否夯實,更關係到國家社會的長遠發展。

  (三)加大支援力度,不斷提高保障水平

  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經費保障標準要適應司法行政工作任務的變化,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增加,隨著地區財政能力的提高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調整適時進行調整,以此保證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各項經費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

  (四)中央政法專款要體現扶貧解困作用

  對經濟欠發達、財政困難的縣(市區),中央,省市要加大支援力度。近年來,中央政法專款及省市配套資金的發放力度不斷加大,但在發放辦法上基本上是採取的平均主義,按照縣市區人口多少來安排專款數量。這就造成了無經費困難的縣市區也得到了扶持,而經費困難大的縣市區又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建議下一步在專款安排上要向困難縣市區傾斜,以此解決困難縣市區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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