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矯正執行中止程式思考調研_調研報告

社群矯正執行中止程式思考調研_調研報告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大家逐漸認識到報告的重要性,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涵蓋報告的基本要素。相信很多朋友都對寫報告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社群矯正執行中止程式思考調研_調研報告,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目前,我國《社群矯正實施辦法》和各地出臺的社群矯正規範性檔案中都明文規定社群矯正解除與終止的情形和執行程式。在基層社群矯正實踐中,解除與終止情形之外尚有應適用社群矯正中止之特殊情形。本文將從建立社群矯正中止必要性入手,分析矯正中止與終止的區別,提出建立完善社群矯正執行中止程式的若干思考及建議。

  一、建立社群矯正執行中止程式的必要性

  我國法律體系中,刑罰執行尚未建立中止制度。社群矯正作為刑罰執行活動,也未規定中止情形。隨著社群矯正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不可避免地出現了法律法規無法解決的新情況:如被刑事拘留的、病危導致“植物人”等特殊情形,即既不能適用社群矯正終止,也不能繼續適用社群矯正監管的若干特殊情形。要解決這些特殊情形下的社群矯正執行無規則可依問題,就需要建立相應的社群矯正執行中止程式及相關制度。

  二、社群矯正執行中止與終止的區別

  社群矯正執行中確有若干特殊情形需要適用中止程式,但在實踐中也有人認為可以直接應用終止程式來應對。筆者認為社群矯正終止程式和中止程式特點不同,不能以終止代替中止。

  1、社群矯正中止具有不確定性、暫時性社群矯正中止是一種暫時性的狀態,根據中止後的情形,會出現兩種迥異的結果:

  一是社群矯正終止;

  二是社群矯正恢復。

  可見,社群矯正中止具有暫時性、不確定性的特點。

  2、社群矯正終止具有法定性、確定性矯正終止是由《社群矯正實施辦法》規定的,只有出現以下三種情形時,才能導致出現社群矯正終止的結果。

  ①死亡。社群矯正人員死亡的,社群矯正人員自死亡之日起,終止社群矯正;

  ②被決定收監執行。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社群矯正人員有違反《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向法定機關提出撤銷緩刑、假釋或收監建議;

  ③被判處監禁刑罰。社群矯正人員在接受社群矯正期間重新犯罪或發現有漏罪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法律規定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因此,社群矯正終止具有法定性、明確性的特點。

  三、可以適用社群矯正執行中止程式的若干情形

  社群矯正執行可以適用中止程式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形。

  1、社群矯正人員被處以治安處罰。《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社群矯正人員違法監管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制令,依法應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提請同級公安機關已發給予處罰。那麼,一旦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作出後,社群矯正人員面臨最嚴重的處罰將是被處以治安拘留。在治安拘留期間,社群矯正人員將暫時性失去人身自由,處在公安機關嚴格管理之下。這時,社群矯正人員受到是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而不再是刑法處罰,理應不屬於社群矯正執行。待到社群矯正人員治安拘留期限屆滿,才會重新回到司法行政機關社群矯正監管之下。否則,難以解釋為何治安拘留不能折抵社群矯正期限。

  2、社群矯正人員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這五種措施是依照強制力度由輕到重的順序依次排序的。被採取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的刑事強制措施後,社群矯正執行應當中止,因此時社群矯正人員人身自由已被限制或者剝奪,其中受到拘留和逮捕的實踐中常被關押在看守所。社群矯正人員不再具備同時接受社群矯正的條件,社群矯正機關也不可能對其繼續實施社群矯正監督管理措施。

  3、社群矯正人員病危的。此處所說病危是指社群矯正人員患病,並在治療期間病情危重且由醫院出具病危通知書。處在這種身體狀態的社群矯正人員,生命延續需要持續住院且依賴藥物和醫療輔助器械(如呼吸機等生命維持裝置)維持,但在短時期內,社群矯正人員又不會生命終結。這時,對他們適用社群矯正中止程式具有以下意義,一是從人道主義考量。這種情況下,不宜在按照法律法規對社群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二是從實踐出發,此時的社群矯正人員自身性命完全依賴住院並且依靠藥物和醫療器械維持更遑論做出違反社群矯正監管規定的行為。此時若仍然嚴格按照社群矯正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矯正,則顯得執法者過於呆板。司法行政機關需要和社群矯正人員所處醫院保持密切聯絡,如病人病情出現好轉乃至最終康復出院,則社群矯正恢復;如病人病情出現惡化並最終死亡,則社群矯正終止。

  4、其他適用社群矯正中止程式之情形。例如,社群矯正人員逃避、脫離監管,實際上司法行政機關已無法對其實施社群矯正措施,應當中止社群矯正,隨即啟動撤銷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程式。

  四、社群矯正執行中止程式之完善

  社群矯正執行中止程式之完善應建立一整套制度,包括規定中止適用情形、中止程式啟動制度、中止程式內容和中止程式結束等。

  1、社群矯正中止程式適用的情形。社群矯正中止程式完善首先應明確適用中止的情形。筆者認為,應當將被治安拘留、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和病危的社群矯正人員納入社群矯正中止程式。具體理由本文第三部分已詳述。

  2、社群矯正中止程式之啟動。這裡包括誰提請、誰批准、誰複核等一系列的問題。社群矯正中止提請應當是依職權的,即僅有基層司法所可以向縣(區)級司法行政部門提請對社群矯正人員適用社群矯正中止程式,縣(區)級司法局負責稽核並上報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決定是否啟動中止程式。如啟動中止程式,縣(區)司法局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做出判決的人民法院,並報市司法局社群矯正部門備案。

  3、社群矯正中止程式的內容。筆者認為,社群矯正中止程式應包括:封存工作檔案、停止社群矯正內網系統相關操作、停止電話和當面彙報、停止社群服務和教育學習、停止手機定位等;

  4、社群矯正中止程式完結。如前所述,社群矯正中止程式具有暫時性、不確定性的特點,也即當中止情形消失後,社群矯正中止程式將完結。完結後,根據不同情況,可以出現不同的結果。

  一是中止後,社群矯正終止。如:

  ①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社群矯正人員,經過檢察機關起訴、人民法院判決,被繩之以法,接受監禁刑罰;

  ②社群矯正人員醫治無效死亡;

  ③脫逃的社群矯正人員被抓捕、被收監等。

  二是中止後,社群矯正恢復。如:

  ①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後,公安機關解除犯罪嫌疑、檢察機關免於起訴、人民法院裁定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社群矯正人員經醫治康復出院。

  以上兩種情況,社群矯正人員最終都會重返社會。當其重返社會之時,如社群矯正期限仍未屆滿,則按照刑法、刑訴法規定,司法行政機關仍要對其實施社群矯正,即恢復實施社群矯正。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