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場建築

[拼音]:nongcun jishi maoyi

[英文]:rural fair trade

農村集鎮上買賣雙方通過自由議價購銷商品的貿易形式。不同形式的農村集市貿易在許多國家都有存在。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它與國營商業和合作社商業按國家計劃進行貿易的計劃市場不同,屬自由市場性質,是計劃市場的必要的、有益的補充。中國農村集市貿易的參加者主要是農產品的生產者、消費者和個體小商販;此外也有國營商業、合作社商業和其他合作經濟組織參加,因此國家有可能對這種自由市場進行計劃指導,使之成為統一的社會主義市場的組成部分。

農村集市貿易是一種古老的交換形式。隨著農業生產的發展,當商品交換由偶然的行為變成經常行為後,就出現了集市。在古代,它是商品交換的主要形式。隨著商品交換的擴大,交換形式也相應發展變化,但農村集市貿易仍保留下來,並一直延續到近代。這種集市在中國北方稱“集”,南方則稱“墟”或“場”,一般定時定點舉行。

中國新型的農村集市貿易是在50年代隨著農業合作化和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實現,在改造原有集市的基礎上逐漸形成的。當時,社會主義集體農業中存在著自留地和家庭副業,要求有與之相適應的流通渠道,來交換社員自給有餘的家庭副業產品;集體所有制的農業生產單位,在完成國家的統購、派購任務後,也需要通過一定的流通渠道來銷售多餘的農副產品併購進國營商業和合作社商業所不經營的商品如仔豬、雞雛等。同時,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不可能也不必要將社員和農業生產單位需要銷售或購買的一切商品都納入它們的計劃購銷範圍之內。所有這些就決定了農村集市貿易存在的必要性。

隨著中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個體商業和新型合作商業等多種經濟形式大量湧現,農產品的品種、產量和商品率大大增加;同時,可以由生產者自行出售的農產品範圍日益擴大。為了發揮價值規律在一定範圍內的調節作用,使品種多、批量小、來源分散,特別是一些易變質、難運輸的農產品能貨暢其流,滿足農業再生產和城鄉人民的生活需要,農村集市貿易的作用更加受到重視。1979年以後,農村集市貿易的新變化主要表現在:工業品進入農貿市場的比例增大,貿易場所由農村擴大到城市;某些較大的農貿市場由單純的零售市場發展為批發、零售兼營市場,出現了貿易貨棧等新的交易場所;貿易範圍逐漸突破地方市場的狹隘界限,地區間的貿易聯絡日益密切;在國營商業和供銷社參與市場調節的同時,個體小商販和供銷社以外新建立的合作商業的作用日益增強,等等。國家主要通過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並輔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對農村集市貿易進行管理,以避免交易中可能出現的盲目性和欺騙等行為,充分發揮這一貿易形式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