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甫夏洛穆夫,A.

[拼音]:qindai fagui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至公元前206年秦王朝滅亡時期秦代法律的總稱。它是在戰國時期法家思想影響下,以秦國原有法律為基礎,仿效魏、齊等關東封建國家的法律逐步發展起來的。

秦國早期的法制原是相當落後的。秦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商鞅變法,以李悝的《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制定了秦國的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等6篇刑律,又採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行什伍之法,獎耕戰,禁私鬥,鼓勵告奸,相牧司連坐,等等。“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經過商鞅變法,秦國法制得到了很大的發展。秦始皇統一中國前,秦國已經有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完備的法規。

秦代法律規範的形式

過去由於資料缺乏,人們對秦代法規的內容知道得很少。1975年12月在湖北雲夢縣出土的秦簡(見睡虎地秦簡)提供了大量關於秦代法規的資料。資料說明,秦除了制定6篇刑律之外,還頒行了大量單行律與其他形式的法律規範:

(1)律。見於秦簡的有:田律、廄苑律(見廄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工律、工人程、均工、齎律、徭律、司空、置吏律、軍爵律、傳食律、內史雜、尉雜、屬邦、效、除吏律、遊士律、除弟子律、中勞律、藏律、公車司馬獵律、牛羊課、傅律、敫表律、捕盜律、戍律;見於史籍的有挾書律。

(2)令。《商君書》載秦有墾令。《史記·商君列傳》:“令行於民期年,秦民之國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行之十年,秦民大說。”《史記·蕭相國世家》載:劉邦攻佔秦都咸陽後,“何獨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

(3)法律答問。官方以問答的形式對秦刑律所作的解釋。包括對定罪、量刑、適用和訴訟制度的某些方面的具體說明。後世封建法典疏議的問答即起源於此。它具有法律效力,故可視為一種法規。

(4)式。秦簡中有《封診式》一篇,其內容有關於“治獄”、“訊獄”的一般要求;有“封守”、“覆”、“有鞫”等方面的法律文書程式;還有發案現場的勘驗和法醫檢驗的報告。

(5)例。秦簡的《法律答問》中多處指出司法官吏在定罪量刑時可依“廷行事”為準:如“盜封嗇夫何論?廷行事以偽寫印”。“求盜追捕罪人,罪人格殺求盜,問殺人者為賊殺人,泣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85553.html' target='_blank' >葉飛保慷飛比耍⑿惺攣簟!薄巴⑿惺隆筆泣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88494.html' target='_blank' >司法機關辦案的成例。統治者依據成例辦案,可以彌補法律之不足,也便於必要時不受法律約束,恣意對人民進行鎮壓。

秦律的主要內容

目前看到的秦律只是秦律的部分,其主要內容有:

(1)刑法。包括罪名、刑罰和刑罰的適用原則等。秦律的罪名近 200種。刑罰分為死、肉刑、徒、笞、髡刑、耐刑、遷刑、貲刑、贖刑、廢刑、誶刑等。每種刑罰又分為不同的等級。死刑有夷三族、滅宗、阬、車裂、體解、磔、腰斬、棄市、戮、剖腹、絞、囊撲、蒺藜、鑿顛、抽肋、?烹、定殺、賜死等;肉刑有黥、劓、刖、宮等;徒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候等。其他刑罰也各有等差。每一種刑罰都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兩種、三種結合使用,如:耐為隸臣,刑為鬼薪,黥為城旦,黥劓為城旦等。刑罰適用原則主要有:依犯罪人的身份等級定罪;區分共同犯罪與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集團犯罪從重,教唆青少年犯罪從重;區分故意和過失,故意從重,過失從輕;區分既遂、未遂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區分態度好壞,累犯從重,自首從輕,消除犯罪後果減免。此外,還規定了刑事犯罪的責任年齡。

(2)有關農業、手工業和商業方面的法規。秦律在農業方面對農田水利、山林保護、種子數量、莊稼生長和旱澇蟲災的報告等作了具體規定;在手工業方面對生產管理、勞動力調配、徒工訓練和產品規格、質量的檢驗等作了具體規定;在商業方面對商品標價、貨幣流通、外商經營登記等作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主要見於田律、廄苑律、工律、均工、工人程和金布律以及其他單行法律的部分條款。

(3)為了保證法律的貫徹執行,秦律還規定了一套訴訟制度。審判機關為中央、郡、縣三級,行政與司法不分。地方行政長官主管所轄郡、縣的司法。訴訟可以由受害人提起,也可以由國家官吏提起。限制子女、奴婢的訴訟權利。審訊時一般不主張刑訊逼供,重視現場勘驗和蒐集證據,實行“爰書”報告制度。判決後准許上訴。秦律的內容是多方面的,它的頒行對於秦國封建制度的發展和全國的統一都起了一定作用。但它畢竟帶有封建法律初期的特點,主要表現在:法律篇名、條文繁雜;有的罪名就事論事,不似後世封建法律那樣規範化;刑罰手段殘酷;法律既鼓勵奴隸解放,又保留和維護大量奴隸制殘餘。

秦代的法制

秦始皇統一中國後,一方面把秦國的法律推向全國,同時採取了一系列加強封建專制主義統治的措施。諸如:改帝號自稱“始皇帝”,規定“後世以計數,二世三世至於萬世”,傳之無窮;皇帝的命為“制”,令為“詔”,詔令正式成為國家法律的淵源;分天下為36郡,郡置守、尉、監;統一度量衡、車軌和文字;使黔首自實田;禁《詩》、《書》等百家語,“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規定“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就這樣,秦始皇以法律手段把封建專制主義制度推向極端。秦始皇統治後期,樂以刑殺為威,致使“貪暴之吏,刑戮妄加”,“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秦二世即位後,“更為法律”,大肆誅殺諸公子及大臣,進一步鎮壓人民群眾,使秦法遭到嚴重破壞,加速了秦王朝的崩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