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蘇聯戲劇

[拼音]:waihui guanli

[英文]: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一個國家的政府指定或授權某一政府機構,制定外匯管理法則、制度,對本國境內的和其管轄範圍的本國人、外國人、本國單位及外國單位的外匯收付、買賣、借貸、轉移、國際結算、資本輸出入,以及本國貨幣的匯率和外匯市場交易實行管制。也稱外匯管制。

型別

各國的經濟條件和外匯收支狀況不同,因此外匯管理範圍和寬嚴程度也不相同。目前世界各國的外匯管理,大致可分三類:

(1)實行嚴格的外匯管理。對貿易、非貿易收支和資本輸出入都要限制,貨幣不能自由兌換,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和蘇聯、東歐國家屬於這一類。

(2)實行部分的外匯管理。對經常性的貿易、非貿易收支不加限制,可以自由兌換和匯出國外,而資本輸出入則受限制。一些工業發達的國家如法國、義大利和少數經濟情況較好的發展中國家屬於這一類。

(3)貨幣可以自由兌換,限制極少。對貿易、非貿易收支和資本輸出入都無限制。這類國家較少,如美國、英國、聯邦德國、瑞士和日本等屬於這一類。

中國的外匯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就實行了外匯管理。隨著對外開放和對內搞活經濟政策的實施,為了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加強外匯管理,1980年12月國務院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

中國實行外匯由國家集中管理的方針。中國人民銀行領導下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是中國管理外匯的機關,執行國家管理外匯的方針,行使外匯管理的職能。它的主要職能是:制訂和執行外匯管理法規和政策;管理和排程國家外匯資金;管理對外借款;編制國際收支計劃和彙總編制國家外匯收支計劃,並監督執行;制訂和公佈人民幣對外國貨幣的外匯匯價;審批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並對其進行監督和管理;管理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單位和個人的外匯收支;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行為等。

中國為了維護國家權益,有計劃地組織對外經濟往來,保證國際收支的平衡,把有限的外匯資金集中到國家手中,用到建設最需要的地方去,對外匯收支實行計劃管理。具體措施是:在本國境內,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一切中外機構或個人的外匯收入都必須賣給中國銀行(1949~ );所需外匯由中國銀行按照國家批准的計劃或有關規定賣給。中國的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國營企業、事業單位的貿易、非貿易外匯收支,向外國或港澳地區的銀行或企業借款和在國內外發行具有外匯價值的有價證券,必須向外匯主管部門編報計劃,納入國家計劃統一平衡,經國務院批准後,按照國家批准的計劃和使用範圍使用外匯。對創匯的部門、地方和企業實行外匯留成辦法,按照其賣給中國銀行的外匯數額和國家規定的比例,給予相應的使用外匯的指標。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人、外國僑民允許持有外匯;收入的外匯除按國家規定留存者外,應賣給中國銀行;如需使用外匯,須向外匯主管部門申請,經批准後賣給外匯。各國駐華機構、外交官和常住人員,短期入境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在中國的外籍專家、職工及留學生、實習生所有的外匯,可自行儲存,或賣給或存入中國銀行,或匯出、攜帶出境。僑資、外資、中外合資企業收入的外匯可以全部儲存,在中國銀行開立外匯存款帳戶,一切正常的外匯支出,從其存款帳戶中支付,其外匯收支原則上應自行平衡。在中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使用、抵押,禁止私自買賣外匯,禁止以任何形式進行套匯、逃匯。

參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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