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唐詩人
[拼音]:shuifa
[英文]:tax law
規定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徵收和繳納稅款方面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國家向納稅人徵稅的法律依據。
稅收與法
稅收是國家政權為了行使其職能,保證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通過法律規定的標準,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是“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42頁)。稅收的強制性集中表現在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制裁。稅收的無償性表現在,國家徵稅以後,稅款就成為國家的財政收入,不再直接歸還納稅人。稅收的固定性表現在它是按規定的標準徵收的,即預先規定每一課稅物件的徵收比例或徵收數額。這種按預定標準徵收,稱為“依法徵稅,依率計徵”。
稅收的歷史久遠,稅收立法也有悠久的歷史(見古代稅法)。當代許多國家都將依法納稅寫入憲法。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1946年《日本國憲法》第30條規定:“國民依法律之規定而負納稅義務。”法國1791年憲法第13條規定:“為了武裝力量的維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賦稅就成為必不可少的;賦稅應在全體公民之間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攤。”伊朗1979年憲法第115條規定:“稅收制度須公平,大眾化。必須使天賦收入多者,承擔較多的公共開支。”埃及1956年憲法第94條規定:“賦稅的徵收或調整或免除,都應以法律為依據,除依照法律規定外,任何人不可以免除繳納賦稅……不可以責成任何人繳納任何額外賦稅。”
稅收在各國財政收入中佔有首要地位。在一些發達國家,如美國、英國、聯邦德國、日本等,稅收佔財政收入的比重都在90%以上。中國屬於發展中國家,1982年的稅收佔財政收入的62%,隨著開徵國營企業所得稅,稅收佔財政收入的比重還將提高。
現代稅收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對納稅人的收入或財產徵收的直接稅,如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稅、財產稅等;另一類是附加在商品或服務價格中的間接稅,如銷售稅、營業稅、關稅等。社會主義國家的稅收,是國家動員集中社會主義企業純收入的一種形式,是國家積累資金的重要方式,也是國家進行經濟管理的一個重要槓桿。它體現國民收入的分配與再分配的關係,體現國家、企業和生產者個人之間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的整體與區域性的關係。社會主義國家稅收的使用,是國家把稅收動員的資金,全部通過國家預算的安排,有計劃地用於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社會主義科學、教育、文化、衛生事業,並在生產發展的基礎上,不斷提高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立法
立法原則
包括:兼顧需要與可能,有利於國家積累建設資金;貫徹經濟政策,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納稅人負擔能力的差別,實行區別對待,做到合理負擔;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堅持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對外經濟交流的開展。
統一全國稅收,建立新稅制
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的人民政權就建立了稅收法制。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時的稅收制度還不統一。老解放區繼續沿用革命根據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稅收制度,新解放區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暫時沿用舊稅法,部分廢除,在徵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則,除立即廢除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的苛捐雜稅、反動名目的捐稅以及舊稅法中為帝國主義和官僚資本服務的特殊規定外,其餘暫時沿用。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佈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統一全國稅政、建立新稅制。規定除農業稅外,全國統一的稅收共14種:貨物稅、工商業稅、鹽稅、關稅、薪給報酬所得稅、存款利息所得稅、印花稅、遺產稅、交易稅、屠宰稅、房產稅、地產稅、特種消費行為稅、使用牌照稅。除薪給報酬所得稅和遺產稅沒有開徵外,先後公佈了各個稅種的稅法,在全國範圍內執行。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還批准公佈了《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
1953年修正稅制
1953年,對原工商稅制作了若干重要修正,主要是:
(1)試行商品流通稅。對一部分主要工業產品,把原來徵收的貨物稅、工商營業稅、印花稅加以簡化合並,實行從產到銷一次徵收。
(2)簡化貨物稅和工商營業稅。對繳納貨物稅的工廠,將其應納的工商營業稅、印花稅併入貨物稅徵收。對商業企業繳納的營業稅和印花稅併入營業稅徵收。
(3)取消特種消費行為稅和調整部分稅目。將電影、戲劇及娛樂等部分稅目,改徵文化娛樂稅,其餘稅目併入工商營業稅徵收。交易稅中只保留了牲畜交易稅。這次修正稅制後,中國工商稅收還有12種:商品流通稅、貨物稅、工商業稅、印花稅、鹽稅、關稅、牲畜交易稅、屠宰稅、城市房地產稅、文化娛樂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利息所得稅。
1958年改革工商稅制,統一全國農業稅徵收制度
1958年9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在全國公佈實施。改革的主要內容是:
(1)進一步簡化稅種。將商品流通稅、貨物稅、營業稅、印花稅合併為工商統一稅。
(2)確立所得稅。將工商業稅中的所得稅改為獨立稅種,稱工商所得稅。
(3)改進徵稅辦法。對連續生產企業的中間產品,一般不再徵稅。
(4)調整稅率。1959年停徵了利息所得稅,1962年開徵了集市交易稅,1966年停徵了文化娛樂稅。通過這次改革,中國工商稅收還有9種:工商統一稅、工商所得稅、鹽稅、關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城市房地產稅、集市交易稅。
在1958年改革工商稅制的同時,國家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廢降了原來在解放區實行的累進稅制,在全國統一實行分地區的比例稅制,並繼續採取“穩定負擔,增產不增稅”的政策,統一了全國農業稅制。
1973年試行工商稅
1973年,國務院批准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稅條例(草案)》在全國試行。改革的主要內容是:
(1)合併稅種。把工商企業繳納的工商統一稅及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和屠宰稅合併為工商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和屠宰稅只對個人、外僑和外國在華的工商企業徵收。
(2)簡化稅目,調整稅率。如為了支援農業生產,對農機、化肥、農藥、水泥等產品降低了稅率。
1981年以後工商稅制的改革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的需要,國務院於1981年9月5日批准了財政部《關於改革工商稅制的設想》,確定了工商稅制改革的原則、方案和步驟,主要有:
(1)建立涉外稅法。在此之前,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已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所得稅,對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就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以及需要徵稅的其他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1981年12月1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又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所得稅(見避免雙重稅收協定)。
(2)為了合理利用能源,開徵了燒油特別稅。
(3)試行增值稅。財政部制定了《增值稅試行辦法》,自1983年1月1日起,對機器機械、農業機具、縫紉機、自行車、電風扇企業生產的產品,在工業環節繳納的工商稅,一律徵收增值稅。
(4)對國營企業實行利改稅,開徵國營企業所得稅。1983年4月27日國務院批發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從1983年1月1日起實行,6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徵稅,即把國營企業的上繳利潤改為按國家規定的稅種及稅率繳納稅金。逐步把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通過法律程式用稅收的形式固定下來。這是中國經濟管理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體制
1977年11月13日國務院批准了《關於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它主要是劃分中央和地方之間各自管理許可權的一項制度,是稅收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稅收政策的確定;
(2)稅法的制定和頒佈;
(3)稅法和細則的實施與解釋;
(4)稅種的開徵與停徵;
(5)稅目的增減與稅率的調整;
(6)減稅、免稅的批准許可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稅收管理體制,根據不同時期的政治經濟情況,經歷了不同的發展階段。建國初期,實行高度集中統一的管理體制。1958年擴大了地方管理稅收的許可權,主要是對中央管理的稅收,在一定範圍內給省、自治區、直轄市以減稅、免稅和加稅,以及開徵地區性稅收的許可權。1961年,中央適當收回了部分稅收管理許可權。1977年,為整頓和加強稅收管理,重新規定了稅收上分級管理的許可權,主要的許可權仍由中央掌握,省、自治區、直轄市只對個別產品、個別企業、縣辦小企業、社隊企業和地方稅的減稅、免稅,可以因地制宜地處理。
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的各項稅法,均相應地規定了稅務罰則,對違反稅收法律的納稅義務人,分別情況,給予不同處罰。主要有:加收滯納金,處以罰款,對偷稅、抗稅情節嚴重的,除依法補交稅款和處以罰款外,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交司法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1條規定處理。對無理取鬧,毆打稅務幹部,圍攻稅務機關;或者用其他威脅手段阻撓稅務幹部執行任務者,按刑法第157條論處。涉及抗稅罪的,按刑法第 121條規定合併治罪(見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