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體育出版社

[拼音]:zonghe jiage zhishu

[英文]:aggregate price index

綜合反映兩個時期商品價格水平變動趨勢和程度的相對數指標。引起商品購銷金額的變動有兩個因素,一是商品價格水平的變動,一是商品購銷數量的變動。在比較兩個時期購銷金額的變動時,只要固定其中一個因素,就能測定另一因素的變動程度。這個固定不變的因素在統計學上稱為編制價格指數的同度量因素。編制價格指數的基本公式就是根據這個原則設計的。

編制綜合價格指數要注意指標的選擇:

(1)時期的選擇。作為對比基礎的時期稱為基期,與之進行對比的時期稱為報告期或計算期。報告期為 1個月的指數稱月指數,為1個季度的稱季指數,為1年的稱年指數。

(2)樣本(代表規格品)的選擇。編制物價指數不可能蒐集全部商品和勞務的價格資料,只能抽選一些銷量大、與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關係密切、價格變動趨勢及幅度有代表性的商品作為樣本來綜合反映全部商品價格變動的趨勢和程度。

(3)權數選擇。權數即通常所講的比重,有絕對數和相對數兩種形式。前者有商品銷售額或數量;後者有銷售額或銷售數量的比重。

綜合價格指數既可選擇基期權數,也可選擇報告期權數。這就產生了兩個公式──拉斯佩雷斯(拉氏)公式和帕舍(帕氏)公式:

拉氏公式:

帕氏公式:

式中噖 為價格指數;P1和 P0為報告期和基期單位商品價格;Q 1和Q 0為報告期和基期商品銷售物量。從理論上講,這兩個公式都可以採用,中國採用帕氏公式。在不能直接採用綜合公式時,則採用綜合公式的變形,如加權算術平均數或加權調和平均數公式計算。

綜合價格指數在一定條件下也可採用指數體系法進行推算,其公式為:

綜合價格指數=商品流轉額指數/商品流轉量指數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