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拼音]:zhengzhi canyu

[英文]:political participation

公民自願地通過各種合法方式參與政治生活的行為。它反映公民在政治系統中政治活動的地位、作用和選擇範圍。

基本涵義

政治參與是在20世紀上半葉西方行為主義政治學興起後成為政治學研究的一個領域的。關於政治參與的涵義,西方學者有不同的解釋。分歧點一般表現在:

(1)政治參與的主體。有的認為主體包括所有的公民;有的認為主體是指不在政府機構中擔任公職的公民;還有的認為主體僅指不以政治為職業的普通公民,而不包括職業的政治活動家和政黨的主要成員。

(2)政治參與的行為。多數學者認為,政治參與是指法律認可的公民行為,如投票、示威等;但也有的認為,政治參與包括一些非法行為,如暴動、政治暗殺等。西方政治學者通常認為政治參與有兩個基本特點:

(1)自願性。即政治參與是公民在自願基礎上,積極主動地參與影響政治事務的行為。非自願的行為不屬於政治參與。

(2)選擇性。即公民參與政治可以表達不同的看法和意願,可以選擇不同的行為來表達自己的看法和意願。非選擇的行為不屬於政治參與。

西方政治學者通常把政治參與作為衡量政治系統民主化和現代化程度的標準。一般認為,提高政治參與的程度有助於政府最大限度地集中公民的意願,防止決策的片面性;有助於加強對政府的監督;有利於培養公民的主體意識,增強公民的政治責任感。但也有的學者指出,政治參與應當控制在一定的程度上,政治參與的廣泛性會產生意見的分歧,尤其在制度化程度不高的國家,過分廣泛的政治參與容易使政府失去對社會的控制,導致政治的不穩定。

政治參與的形式

在西方,一般認為政治參與的主要形式為:

(1)投票。能夠產生集合性效果,從而影響政府。但投票形式受到定期舉行的時間限制,選票又無法充分、具體地表達公民的特殊意願。這種形式缺乏主動性。

(2)競選。也能形成集合性效果,並能較具體地表達公民的偏好,具有較多的主動性。

(3)公民自發行為。即個人同政府和政府官員的接觸行為,例如寫信、訪問等。這種參與形式的時間和內容通常由參與者決定,其內容一般與個人利益有關,參與者可充分地表達自己的意願。

(4)組織政黨、社團或利益集團等。這類活動能產生集合性效果,往往比自發行為對政治的影響更大。西方政治學者認為,政治參與形式與公民的3種政治取向有關:

(1)關注並熱衷於政治和公共事務;

(2)高度的黨派認同感;

(3)希望對自己生活於其中的社團的共同利益作出貢獻的信念。一般認為,第一種取向同投票、競選和地方性參與這類有廣泛集合性效果的參與形式有關;第二種取向亦然,但具有更大的主動性;第三種取向也同引起集合性效果的參與形式有關,但主要表現在地方性的活動中。美國政治學者G.A.阿爾蒙德認為,公民的自發行為雖然也作為一種參與形式影響政治過程,但不一定由政治取向引起。

影響政治參與的因素

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社會和不同的時代,公民政治參與的程度是不同的。西方政治學者認為,影響政治參與的主要因素有:

(1)社會環境。包括教育、職業、收入、年齡、性別、種族、宗教、社會的流動性及居住條件。一般認為,政治參與率較高的是以下幾種人:受教育程度較高、收入較高的中年男性;定居者和都市居民;種族、宗教及自願組成的團體的主要成員。

(2)心理因素。包括對權力、功名和地位的需求及社會政治責任感等。這些受家庭、同事及社會政治文化的影響,並同個人的性格特點有密切聯絡。美國學者所作的抽樣調查表明,個性刻板、神經衰弱、狂躁的人蔘與意識較低;缺乏自信心、情緒悲觀的人表現出較高的政治冷漠。

(3)政治系統。西方政治學者認為,公民政治參與的程度,在一定意義上取決於現實的政治系統是否提供了充分、有效、平等的參與形式和途徑。政治系統的民主化程度越高,為公民提供的參與形式和途徑就越多。

馬克思主義政治學者認為,公民實際參與政治的程度與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的性質有密切的關係。儘管一些資本主義國家經過幾百年的發展,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民主體制和執行機制,實質上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治權力僅是資產階級享有的,而工人階級和廣大群眾政治參與的程度是很有限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使人民群眾成為國家的主人,勞動人民真正參與政治和管理國家,享有廣泛的政治權利。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以及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制度都為人民群眾參與政治、實現自己的政治權利提供了各種保障和途徑。隨著社會主義制度的不斷髮展和完善,人民群眾政治參與的水平將越來越高。

參考文章

政治參與權行使存在的問題法律常識政治參與權的地位法律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