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強制執行制度有什麼特徵
在維護自己利益的時候,當事人有不執行自己的責任,我們應該怎麼辦,下面是由小編為你整理的維護自己的利益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公證,歡迎大家閱讀!
公證強制執行制度的特徵
公證強制制度為有效保障公民的權利提供了方便。首先,公證強制制度中以非訴訟的方式預先賦予了民事與經濟交往中當事人之間正常交易以強制執行效力,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以及執行證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有權直接單方面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樣,債權人就不用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但簡化了司法程式,更節省了當事人的物力和人力。其次,公證強制執行制度只能是債權文書,對於沒有債款償還或者物品託付的民事經濟協議是不能被賦予公證強制執行效力的。最後,對於債權人來說,債權文書雖具有公證強制執行效力,但是,只有債權人自願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才真正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法律依據
2005年8月頒佈的《公證法》繼承與完善了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制度。根據該法第37條規定,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2006年5月修訂後的《公證程式規則》出臺,仍然保留並完善了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制度。
不予強制執行的情形
依照法律規定,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以下前四種屬於“公證文書確有錯誤的”,第五項屬於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
1、公證債權文書屬於不得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
2、被執行人一方未親自或委託到場公證等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公證程式的;
3、公證債權文書與事實不符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4、公證債權文書未載明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同意強制執行的;
5、人民法院認定該公證債權文書違背公共利益,裁定不予執行的。
不得賦予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是指哪些:
1、沒有給付內容的公證書;
2、沒有給付內容的執行證書;
3、未載明一般保證人補充清償數額的執行證書;
4、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互負給付內容的執行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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