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異議申請書
訴訟保全異議申請書
篇一:財產保全異議
申請人:淮安經濟開發區第一建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廈門路22號。
法定代表人:周順喜,公司總經理。
被申請人:陳金來,男,漢族,XX年2月17日出生,住淮安市淮安區淮城鎮竹巷街64號。
被申請人:劉寶虎,男,漢族,XX年7月12日出生,住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機場路162號。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20XX)淮開民初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書》,解除申請人中國建設銀行淮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32001725336052502674賬戶100萬元存款的凍結;
事實和理由:
貴院立案受理的陳金來(原告)訴劉寶虎(被告)、淮安經濟開發第一建築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貴院於20XX年12月30日作出了(20XX)淮開民初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書》,凍結了申請人中國建設銀行淮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32001725336052502674賬戶100萬元存款,現申請人對陳金來申請財產保全以及貴院作出的凍結裁定提出異議。
一、申請人與陳金來無任何經濟往來或糾紛,陳金來無權要求申請人支付工程款,更無權請求凍結申請人的賬戶存款
從陳金來提供的證據材料來看,沒有證據顯示申請人曾經和陳金來簽訂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者有其他的經濟往來,申請人以第三人的身份作為本案訴訟主體不適格,因此陳金來無權要求申請人支付工程款,更無權請求凍結申請人的賬戶。
二、陳金來和劉寶虎之間合夥關係不成立
《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根據該規定,個人合夥首要條件是合夥人之間簽訂書面合夥協議,本案中,陳金來除了提供的一份《建築工程施工承包協議書》(該協議的真實性且不論)中有其簽字外,陳金來和劉寶
虎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兩人之間存在合夥關係,因此陳金來和劉寶虎之間合夥關係不成立。
另外,陳金來和劉寶虎之間是不是合夥關係,申請人不清楚,也與申請人沒有任何關係,申請人加入該訴訟對查明案件事實沒有任何意義和作用,故本案將申請人列為第三人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申請人與劉寶虎之間工程款支付條件沒有成就,申請人沒有拖欠劉寶虎的工程款
根據申請人與劉寶虎簽訂《工程專案施工承包合同》第六條規定,工程款的支付需要以審計為前提,同時需要發包方開發區管委會將工程款支付到位,申請人方可向劉寶虎支付工程款。目前黃元小區三期工程和南方花園小區五期工程發包方開發區管委會尚未審計結束,也沒有支付相應的工程款,按照合同約定,申請人與劉寶虎之間工程款支付條件沒有成就,申請人沒有拖欠劉寶虎的工程款。
四、陳金來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主張兩個案由
陳金來主張確認和劉寶虎之間存在合夥關係屬於合夥糾紛,主張申請人支付工程款(實際上無權主張)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陳金來在同一案件中主張兩個案由,法律明確禁止,貴院應該駁回陳金來訴訟請求。
五、陳金來如果不立即申請解除財產保全,將導致申請人無法參加投標,給申請人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陳金來將賠償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陳金來請求貴院凍結的100萬元是申請人將用於賓士4S店專案工程投標的保證金,現因為陳金來錯誤申請凍結該款項,將導致申請人投標保證金不能及時到位,嚴重影響申請人正常參加投標,陳金來應該賠償由此給申請人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陳金來申請凍結申請人的賬戶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申請人特向貴院申請複議,請求貴院支援申請人請求。
此致
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淮安經濟開發區第一建築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篇二: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
申請人: 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地:
負責人:
委託代理人:
被申請人:xxxx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一、請求法院解除對申請人中國建設銀行寧夏區分行營業部的銀行賬戶xxxxxxxxxx內的存款xxxxxx元凍結;
二、請求法院責令被申請人賠償給申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xxxxx元。
事實理由:
一、被申請人保全申請人銀行賬戶錯誤,申請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供貨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繼續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
三、被申請人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
20XX年11月1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商品砼採購合同,雙方約定被申請人為XXX工程提供混凝土,截止20XX年5月11日,被申請人提供的澆築混凝土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導致甲方XXX地產公司和XXX監理分別發出工程暫停令,對已澆築的不合格牆體進行砸除,重新澆築,並責令停止使用被申請人提供的'混凝土。為如期完工,申請人不得不高價購買第三方混凝土。故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和約定的,應該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違約責任。”因此,申請人不同意解除合同,並依法提出反訴,要求被申請人重做、減少價款並賠償申請人的經濟損失XXXXX元。
四、被申請人申請法院凍結中國建設銀行寧夏區分行營
業部的銀行賬戶XXXXXXXXXXX系申請人的在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開立的基本賬戶,凍結該賬戶導致申請人無法進行正常經濟往來,資金無法正常運轉,並嚴重影響申請人的商業信譽,因此申請法院解凍該賬戶,申請人願意提供其他財產予以擔保。即使被申請人的主張成立,其申請法院凍結的數額已超過應予支付的金額。因此,被申請人應予賠償凍結申請人的銀行賬戶給申請人的商業信譽造成的損失XXXXX元。 綜上,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
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20XX)銀民商初字第XXX號民事裁定書進行復議,作出變更裁定,解除對
申請人銀行賬戶及存款XXXXXX元的凍結,並要求被申請人
承擔由於保全錯誤給申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XXXXX元。
此致
銀川市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二 O XX年 十 月二十六日
篇三:保全異議申請書
異議人:
性別 出生年月 民族 住所: 聯絡電話: 被異議人1:(保全裁定的被申請人)
性別 出生年月 民族 住所: 聯絡電話: 被異議人2: (保全裁定的申請人)
性別 出生年月 民族 住所: 聯絡電話: 異議請求:
對依據__________(裁定案號)作出查封有異議,請求法院解除對其中_____個型號為____軸承的查封。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14日,異議人與第一被異議人簽訂加工承攬合同,合同約定由第一被異議人加工________規格軸承,數量_____個,交貨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原料由異議人提供。20XX年4月15日異議人如約將原料_____________送至第一異議人處。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二被異議人以_____________理由申請貴院對第一被異議人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____年____月____日貴院作出_________號裁定書,查封第一被異議人財產,包括第一被異議人佔有的異議人所有的_____個軸承。
為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異議。請貴院依法解除對異議人財產的查封。
此致
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
異議人: 年 月 日
附:異議人與第一被異議人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加工承攬合同
篇四:財產保全異議申請
申請人:勝利油田萬和石油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繼光 董事長
申請事項: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對陝西金昊石油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的財產保全裁定。
事實及理由
20XX年4月12日申請人與志丹縣勝大石油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大石油公司)簽訂鑽機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申請人將二部32型鑽機及配套鑽井裝置(一部是32大慶Ⅱ型一130鑽機,一部是絞車JC-32鑽機)租與勝大石油公司;租賃期限為一年,即(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合同簽訂後申請人即交付以上裝置給勝大石油公司。勝大石油公司接收裝置後又轉租以上裝置給陝西金昊石油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昊石油公司),雙方租賃期限也是一年(20XX年1月11日—20XX年12月31日)。且勝大石油公司也實際交裝置給予金昊石油公司。租賃合同期滿後,金昊石油公司未返還裝置給勝大石油公司,勝大石油公司也未返還裝置給申請人。20XX年6月金昊石油公司因涉案訴訟,被甘肅省慶陽市環縣人民法院將金昊石油公司的財產保全,其中包括申請人以上財產,申請人認為環縣法院以上的裁定明顯錯誤,故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保全裁定,返還以上財產給申請人。
此致
環縣人民法院
20XX年6月11日
附:
1、勝利油田萬和石油工程技術限責任公司與志丹縣勝大石油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鑽機租賃合同影印件一份(含40512隊定邊院內裝置交接書一份)。
2、志丹縣勝大石油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與陝西金昊石油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租賃合同影印件一份。
3、勝利油田萬和石油工程技術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影印件一份
4、勝利油田萬和石油工程技術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程式碼證一份
5、勝利油田萬和石油工程技術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一份
6、李志奎身份證影印件一份
篇五:財產查封異議申請書
申請人:邵全孝
請求事項:
一、請求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對石嘴山市定翔鑄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及裝置查封民事裁定書。
二、請求法院依法維持大武口區人民法院(20XX)石大民初字第762號民事判決書。
事實與理由:
寧夏焱晶投資有限公司申請財產保全,請求貴院對石嘴山市寶翔鑄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及裝置查封是錯誤的,對此申請人特提出異議。請貴院明查。20XX年9月10日,申請人與石嘴山市寶翔鑄造有限公司簽訂了《土地轉讓協議》,申請人於同年同月同日向石嘴山市寶翔鑄造有限公司支付土地轉讓費70萬元整(含各種裝置、祥見裝置清單)此款是透過銀行轉賬支付(有個人業務轉賬憑證),所以,雙方按照《土地轉讓協議》內容全部履行了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但是,雙方在履行過程中,沒有及時到工商部門和土地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實際上,申請人已具備了土地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再說石嘴山市寶翔鑄造有限公司在不具備上述權利。在此期間,申請人於20XX年4月9日向大武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經審理查明,並判決被告石
嘴山市寶翔鑄造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協助原告將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原告邵全孝名下,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申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依據《民訴法》有關規定,依據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8月20日作出(20XX)石大民初字第762號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出異議,請求貴院撤銷對石嘴山市寶翔鑄造有限公司財產保全民事裁定。
此致
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邵全孝
20XX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