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社模擬法庭活動策劃書

法學社模擬法庭活動策劃書

  不經意間,工作已經告一段落,我們的工作將會有更高的難度,更高的工作目標,讓我們對今後的工作做個策劃吧。策劃書怎麼寫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法學社模擬法庭活動策劃書,歡迎閱讀與收藏。

  在校團委、政法學院領導的大力支援和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領導的親切鼓勵,以及學生社團聯合會的全力協作下,我們舉辦的xx-xx年度模擬法庭大大超出預期效果,取得圓滿成功。受到學校領導、師生的一致好評。

  為了進一步弘揚法律精神,宣傳法律知識,豐富廣我校大學生的課餘生活,能夠更好的瞭解我國司法程式,樹立法律權威,增進大學生守法、護法、用法的能力,鼓勵大學生積極支援我國法制建設工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我校廣大師生的廣泛期待呼聲下,經法學社第四屆常委會研究決定將“模擬法庭”作為本社的精品活動在xx年11月29日再次隆重舉行。

  為了使本次活動能夠井然有序的進行,保證活動能夠順利圓滿地達到預期效果,不負各級領導的關懷與期望,特做此策劃書:

  一、案件徵集

  1)活動總負責人羅宏偉

  2)宣傳部協助組織部完成案件的徵集

  要求:1.案件具有代表性

  2.具有可操作性

  3具有可辨性

  時間:10月20日----10月28日

  投遞方式:

  二、案件篩選

  1.由組織部負責

  2.第三屆模擬法庭決定選用在特殊的離婚協議一案

  三、模擬法庭演員招聘

  1.範圍:全校

  2.角色:審判長、陪審員、書記員、被告、被告辯護人、主持人、公訴人、法警、證人。

  3會場佈置:宋超

  4會場秩序:賀海平

  5要求:具有一定法律基礎責任心強

  6.地點:校學生多功能廳

  7.時間:xx年11月29日

  四、演員名單

  審判長:羅宏偉

  陪審員:陳美娟張曉宇

  書記員:韓引弟

  主持人:陳曦

  被告:杜遙賈金峰被告委託辯護人人:苗琴洪詩波

  原告:薛媛原告委託人辯護人:謝妮妮張冰

  證人:李金金溫雨絲胡紀敏王新穎任迎春

  五、演員培訓

  1.安排演員對劇本進行了解,將其中發現的問題作以修改;

  2.使演員對自己的角色有更加深入地認識;

  3.告訴演員在模擬審判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六、排練

  1.排練由羅宏偉總負責;

  2.根據大家的.時間安排一個合理的排練時間;

  3.對劇本存在的問題進行修改,將演員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

  4.將庭審完整的排練。

  七、(一)前期準備工作

  1.組織部對會場進行佈置;

  2.秘書處負責向各級領導和各兄弟社團發出請柬和活動申請的製作;

  3.外聯部負責對外請求援助和拉取贊助補充活動經費;

  宣傳方式:海報宣傳宿舍宣傳現場宣傳

  我們為尊敬的贊助商做什麼?

  ⑴.為贊助商發傳單,保證發到延大各宿舍

  ⑵.雅苑宿舍樓門前掛海報,為贊助商宣傳

  ⑶.活動現場為贊助者口頭宣傳,並將宣傳傳單發到現場觀眾手中

  ⑷.在校內為贊助商發傳單

  ⑸.其他可行方式

  4.宣傳部負責本次活動的對外宣傳和本次活動經費預算:

  模擬法庭經費預算如下

  宣傳海報:2x4x20=160元

  水:20x1=20元

  請柬:3x15=45元

  影印: 50元

  參演人員紀念證書:17x5=75元

  法袍、律師袍清潔費:5x30=150元

  其他費用:50元

  共計:559元

  5.考核組負責排練期間考核和維護活動會場的秩序。

  (二)活動流程

  1.開庭時間:xx年11月29日晚7:00

  2.開庭地點:校多功能廳

  3.主辦:延安大學校團委延安大學社團聯合會

  承辦:延安大學法學社

  協辦:延安中級人民法院

  指導:徐增滿老師劉向林老師

  邀請嘉賓:延安中級人民法院相關領導,校團委,區法制辦,政法學院

  相關老師,

  現場人數:400人以上

  4.主持人宣佈活動開始

  5.審理結束後,主持人請旁聽同學談談自己的感想;

  6.請嘉賓,老師對本次活動作總結講評;

  7.請到會領導與模擬法庭參演人員合影留念;

  8.委員清理會場。

  附:[案例]

  特殊的離婚協議

  林國珍與遊成妹是一對半路夫妻,剛開始林國珍以及他前妻所留下來的三個子女和遊成妹組成的家庭還算和諧,生活平平淡淡但日子還算安寧。後來林國珍及其子女與遊成妹之間慢慢產生了矛盾,原因是林國珍子女認為遊成妹貪財,控制其父林國珍的工資甚至家裡的財產,據遊成妹稱是因為林國珍的子女對她不孝,不願支付她每月200元的生活費,由於她年齡越來越大,生活能力逐漸喪失,怕自己的生活最終沒有了依靠才提出管理林家財產的要求,遊成妹與林家人越鬧越僵,最後,xx年2月1日林國正和遊成妹達成離婚協議,這一切矛盾看似就要這麼結束了,然而誰也沒有想到發生了後面的事情。

  xx年8月13日早晨林國正騎腳踏車去郊外打礦泉水,不料在路上遭遇車禍身亡,距事發地交警對事故責任認定,由於林國正騎腳踏車未遵守交通規則,事故責任由林國正和肇事司機各付負一半。經法院調查肇事司機家庭情況困難根本無力對事故進行賠償,法院最終判決由司機所在公司賠償人民幣15萬元,然而當林國正的女兒林月領取父親的賠償金時卻發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就在林月領取了賠償金剛走出交警大隊門口的時候遭到了搶劫,幸好周圍值班交警發現並及時制止才未能得逞,是誰如此大膽竟敢在執法部門眼皮底搶劫,誰料仔細一看此人不是別人正是林月的繼母遊成妹。就在林國正遭遇車禍後遊成妹求分的另國正林國正死亡賠償金屬於自己的部分,在遭到林家拒絕後她又多次來到交警大隊要求分的林國正的死亡賠償金,交警大隊工作人員告訴她因為她已經和林國正離婚,因此林國正的死亡賠償金的受益人應當是林國正的子女,遊成妹無權受益。遊成妹經過諮詢律師,一紙將肇事司機所在的運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36000元,理由是由於車禍導致自己每月300元的生活費落後,而自己年事已高,無法自理生活。但運輸公司律師表示,公司已根據法院判決給予了林家賠償金15萬元,遊成妹與林國正已離婚,婚姻關係不存在,因此公司與遊成妹沒有法律責任關係。

  據法院調查,雙方協議約定:離婚後由林國正每月支付遊成妹“經濟幫助”300元人民幣。由此,法院將其定性為“扶養關係”。遊成妹年事已高,離婚後,生活確實困難,靠當洗碗鐘點工修腳踏車生活,林國正每月支付的300元錢是她的主要生活依靠,而且遊與林的離婚協議上確實有此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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