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糧長制內容是什麼

明朝的糧長制內容是什麼

  糧長制,是明代田賦制度中一個重要而突出的部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明朝的'糧長制內容是什麼,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糧長制是明朝在各州縣設定的由糧長負責徵解稅糧的制度。先行於各州縣設定的由糧長負責徵解稅糧的制度。始創於洪武四年(1371)。其法,每州縣按收集糧額分成若干糧區,區設糧長。先行於南直隸屬和浙江,江西,有漕各省曰漕運糧長,其他各省曰賦役糧長,蘇,松等府兼徵白糧的州縣專設白糧糧長。10月初糧長先在糧後為政府劃分。

  行糧長制的目的,在於杜絕官吏之侵漁。取締豪右包攬,便於民戶就地交納,以保證賠償,杜絕中飽。明初,糧長除徵解稅糧外,還具有基層政治首領的地位,職權為率同里長丈量土地,編造魚鱗圖冊和黃冊制度,勸導農民耕種生產,檢舉逃避稅糧人戶,呈報災荒和的免稅,揭發不法官吏和地方頑固等。

  有的地區糧長還兼掌聽辯理獄之權。後糧長職權逐漸縮小,僅於稅糧的徵解。憲宗成化(1465~1487),漕運改行兌付運,解運由衛所軍擔任,故漕糧長只負責稅糧的催徵,而江浙兼徵白糧州縣仍由糧長征收解運。

  關於糧區的劃定,有漕浙江蕭山縣,宣德年間(1426~1435)平均州縣原以納糧千年石至一萬石為準,但也有少至幾百個石者。

  每區法定十六里;安徽懷寧縣,嘉靖年間(1522~1566)平均每區僅轄六里,江蘇上元縣則平均每區劃分二十一里。管轄區既大,糧額自多,徵收稅糧任務繁重,糧長以下乃採行裡甲分段負責制,由裡甲催徵,糧長收解,州縣監收。糧區並設收集解運等機構。下設知數(司計算)一人,鬥級二十人,糧米運夫約千人。

  運糧時,政府委官一人協運,糧長先到京師領取勘合,然後還鄉辦糧,督同化長甲首運糧交倉。成化年間改行兌運,裁撤運夫,雖糧長催徵制依舊,但運輸制度已有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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