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離婚答辯狀優秀範文(通用5篇)

經典離婚答辯狀優秀範文

  一、離婚答辯狀

  離婚答辯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被告對原告的起訴訴訟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訴訟行為。根據民訴法規定,離婚被告答辯狀應如期遞交。當然,當事人也可以在開庭審理中進行陳述和答辯。

  離婚被告寫答辯狀時,應根據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針對原告離婚起訴狀的內容進行書寫。如雙方的姓名、年齡、住址等基本情況,原告已在離婚起訴狀上寫清無誤,被告在離婚答辯狀中可以從簡書寫。

  二、經典離婚答辯狀優秀範文(通用5篇)

  答辯狀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答辯權的其中一個體現。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法律訴訟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開庭前都會預先準備好答辯狀,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經典離婚答辯狀優秀範文(通用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經典離婚答辯狀優秀1

  因被答辯人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提出離婚請求,答辯人為此而進行答辯。

  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和被答辯人之間的夫妻感情還是較好的,沒有達到破裂的程度,只是發生了一些小矛盾、小誤會、小摩擦而已,對家庭生活的瑣事,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和看法,有不一致,有分支是正常的,可以透過商量、交流和溝通加以解決,動不動就以離婚分手的方式來回避分歧肯定不是解決問題的好方法。

  被答辯人訴狀中講夫妻感情破裂,這不是事實。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考慮。根據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目前的情況,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感情並沒有達到破裂的程度,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和被答辯人的夫妻感情未達到確已破裂的程度。

  雙方自1996年結婚以來夫妻感情很好,雖有2008年被答辯人因夫妻小糾紛提起離婚訴訟,但被法院依法判決不準離婚之後,雙方又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小門面、相互忠誠、信任錢財依舊由被答辯人保管,互盡扶養義務,感情和好如初,時至現在被答辯人又以一點小小的家庭瑣事、夫妻間的小糾葛再提起離婚訴訟,這種處理夫妻矛盾和糾紛的方式和方法是不太好的。

  二、答辯人在起訴書中所講的不太符合實際。

  被答辯人說其要學車答辯人便要求其給三萬元,不給就打死被答辯人,事實並非如此。由於被答辯人每次遇到夫妻之間有小矛盾的時候,不是積極的尋求溝通解決而是採取很不成熟的做法,要麼以離婚相要挾,要麼就回孃家躲避,因此答辯人在其鬧要離婚時很無奈說的一句氣話:“如果你要離婚就拿三萬塊錢給我”,這只是一句氣話而已,說心裡話,即使被答辯人給再多的錢答辯人也不會同意離婚的,答辯人需要的是老婆、妻子、愛人而不是錢。答辯人也承認有拿過刀威脅一事,但答辯人並沒有要砍被答辯人之意,人非草木,熟能無情,被答辯人和答辯人相濡以沫共同生活了十幾年並膝下育有一子,豈會做如此無義無理無法之事,況且答辯人還是很愛被答辯人的怎麼能下手呢?答辯人之所以這麼做只是想以此來嚇嚇答辯人屢次有矛盾就往孃家跑的幼稚行為,並沒有要砍她的意思。

  三、答辯人在起訴書中提出離婚離婚理由過於牽強。

  答辯人在起訴書中提出十幾年前夫妻之間的老舊帳並來追究這些事的成因及責任,是沒有必要了,將這些事作為離婚的理由,也過於牽強。天下那對夫妻在一個家庭裡久了總沒有矛盾、分歧、糾紛?過去就讓它過去了。俗話說:“夫妻吵架、打架不記仇,不過夜”。如果總記仇或常炒舊飯,那豈不是兩人在一起越久矛盾、糾紛就越多、越深?

  四、答辯人願意承認錯誤真誠改掉缺點、彌補不足希望能和被答辯人和好。

  被答辯人和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因夫妻生活的小矛盾沒有能得到很好的解決而引起的,糾紛和矛盾在每一個家庭中不論感情多好的夫妻都會有,答辯人如果在這些引起夫妻間摩擦的事情上有錯的願意承認錯誤並在日後加以改正,因此答辯人希望,被答辯人放棄離婚的想法,夫妻和好共同撫育兒子,共同搞好家庭經營,也希望法庭能耐心細緻的做化解被答辯人和答辯人間“疙瘩”的工作,幫助被答辯人和答辯人和好,從而維護這個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不該解體的家庭。答辯人同時也真心地希望被答辯人能夠珍惜與答辯人十幾年的夫妻感情,顧念兒子的健康成長,給兒子一個完整的家。說實話,夫妻離婚其實受傷害、受影響最大的是兒子!

  五、如果被答辯人不顧一切。

  鑽進死衚衕,執意離婚,不珍惜雙方已建立的感情,將14年的感情拋到九宵,那麼離婚是遲早的事,單相思,扁擔一頭熱,無情無愛的婚姻答辯人也覺得沒意思。俗話說:“強扭的瓜不甜,捆綁成不了好夫妻”。如果真的沒有感情了,感情破裂了,二人在一起是不幸福的,是痛苦的。解除痛苦也是幸福的開始。請被答辯人三思而後行。如果非離婚不可,那麼兒子還是由答辯人撫養,兒子隨答辯人生活較有利於其健康成長。

  基於上述理由,答辯人不同意離婚希望被答辯人能撤回離婚訴訟,如果被答辯人堅持起訴,請法庭依法判令不準離婚,給雙方一個和好的機會,特此答辯。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x月xx日

  經典離婚答辯狀優秀2

  答辯人:楊xx,女,漢族,xxx年10月05日生,xx省xx縣人,教師,住xx省xx縣xx鎮xx街xxx號,身份證號碼532923xxxxxxx,聯絡電話139872xxxxx。

  被答辯人:高xx,男,漢族,xxxx年4月21日生,xx省xx縣人,教師,住xx省xx縣xx鎮xx街xxx號,身份證號532324xxxxxxxx,聯絡電話138872x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高xx提起離婚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1999年相識,後經四年的自由交往確立戀愛關係,20xx年10月23日雙方登記結婚,隨後辦理了婚宴,被答辯人入贅至答辯人家,婚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並於20xx年08月16日生育兒子高xx。

  結婚後,我們一起加入到我父親經營的“xxxx經營部”,齊心協力地進行經營活動,生意做得紅紅火火,日子也過得紅紅火火,一家五口人其樂融融。2008年,用一家人積攢的錢,我們還購買了250多平方米的房產,處於信任,在我父親的主張下,該房產所有人登記為答辯人楊xx,被答辯人作為共有人。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認識的形式和認識時間,說明雙方缺乏感情基礎,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述雙方20xx年經媒人介紹認識,當年10月結婚,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1999年認識並逐漸熟悉,被答辯人從此開始主動追求答辯人,雙方經過四年多的戀愛,逐漸建立起深厚、真摯的感情,於20xx年10月23日登記結婚。經過婚前四年的充分認識、瞭解後才結婚,感情基礎牢固,婚後夫妻感情較好,婚後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辯人當作自己親人一樣看待,相處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婚後沒有建立起感情”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自2010年5月以來分居達二年的情節,是徹頭徹尾的謊言,無任何事實依據。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被答辯人、小孩以及兩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樂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們夫妻也從來沒有出現分居的情況。僅僅是20xx年7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時間,被答辯人無緣無故離家出走了20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裡。

  3、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3月被告(答辯人)提出離婚”,與事實嚴重不符。

  實際情況是:20xx年3月,被答辯人突然向我提出離婚,我開始以為他開玩笑。後來,他用簡訊再次向我提出協議離婚,我父母得知情況後,當晚來做我們的工作。第二天,被答辯人說,為了孩子不離婚了,以後好好過日子。

  4、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5月12日,被告夥同孃家一家人來毆打我”,純屬無中生有。

  5、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關閉經營部,轉移了經營部的現金、檔案資料”,屬於典型的惡人先告狀,意圖混淆視聽。

  實際情況是:自2010年2月起,我父親感到自己年事已高,決定將“祥雲縣八達摩托車經營部”完全交給我們經營,由於我屬於事業單位人員,無法擔任法定代表人,於是我父親將該經營部法人代表變更為被答辯人,生意上的資金往來也完全交給被答辯人打理,我父母協助守鋪子,我本人繼續上班。

  20xx年1月開始,我們發現被答辯人做事變得神神秘秘,經常躲著打電話,而且不斷有債主登門要債,經營部資金短缺,連鋪面租金也無法繳付。

  我們全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據統計,自20xx年2月被答辯人接手“xxxx經營部”經營以來,我們的銷售利潤應該在368萬左右,何以會困難至此?後來經過調查才發現,原來被答辯人逐漸沉迷於賭博,嗜賭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揮霍,我們全家辛辛苦苦的經營所得已經大量流失。一方面是有據可查的371萬多元的利潤,一方面是債主來了一撥又一撥,經營部裡沒有任何現金,連20xx年的鋪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錢繳付。被答辯人把大量的資金弄得不知去向,我為了維持經營活動和店面聲譽,在被答辯人的欺騙下和他一起四處向朋友借錢替他還債。他反而惡人先告狀,編造事實,意圖混淆視聽。

  6、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被告為準備離婚,惡意轉移隱匿財產”,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說法。本案由被答辯人編造事實起訴離婚,答辯人為了孩子一直忍辱負重,不願意輕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來準備離婚之說,這是典型的血口噴人、賊喊捉賊。

  上述情況充分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為維護家庭的和睦關係,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二、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問題及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問題不作任何答辯。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並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餘地,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衝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被答辯人杜撰離婚藉口,編造歪曲事實後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經典離婚答辯狀優秀3

  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路xx小區x號樓x單元xx戶。身份證號碼:xxxxxxxx。電話:xxxxxxxx。

  被答辯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路xx小區x號樓x單元xx戶。身份證號碼:xxxxxxxx。電話:xxxxxxxx。

  答辯人就李xx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同意解除與李xx的婚姻關係

  我與李xx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李xx已經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後,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李xx的婚姻關係。

  二、同意女兒由李xx撫養

  同意女兒李x由李xx撫養,但是李xx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展,否則我可變更撫養關係

  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李xx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300元撫養費。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結婚後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位於xxxx,面積xx平米,市場價值xx萬元,房屋歸xx所有,由xxx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27萬元。

  2、李xx自孩子出生後就沒有向家裡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2003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167.65元,賈仁應有67197.15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後李xx在建行xx支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財產(傢俱)約一萬餘元,因房屋歸李xx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李xx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

  為維持生活,我先後兩次借款一萬元,用於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這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採納。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x年xx月xx日

  經典離婚答辯狀優秀4

  答辯人:xxx

  答辯人因原告綠油油起訴離婚糾紛一案,現針對原告的《離婚訴狀》作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堅決不同意離婚。原告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

  一、答辯人與原告有感情基礎,婚後感情也好。

  1、答辯人與原告結婚後出雙入對,感情很好。答辯人一直在家中操持家務、勤懇持家,是一位賢惠的妻子。

  2、原告訴稱雙方自小孩出生後,答辯人不願意在家中,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

  3、原告在訴狀中稱夫妻共同債務共計26800元,沒有此債務,均是捏造的不實之詞。

  答辯人和原告共同生活這麼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質不壞、人品不錯。即便原告提出離婚,答辯人也堅決不同意離婚,答辯人有決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只要有空間和時間就能調和雙方的矛盾。我也願意改變自己。如原告一定堅決離婚,請原告給予答辯人七年的青春損失費共計:300000元。將孩子歸於答辯人撫養,撫養費由原告承擔。

  二、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並有幼子需要雙方撫養教育,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從未向原告提出過離婚要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目的在其訴狀中處處捏造虛構,極盡所能無中生有。

  答辯人與原告夫妻關係的矛盾系因原告的原因所致,原告在婚後曾多次實施暴力,用剪刀等物件將答辯人致傷,還是答辯人孃家人給予治療。2012年4月份原告將答辯人又實施暴力,在河濱公園將答辯人暴打,說拉到黃河中扔掉,答辯人將此事告知原告舅舅,5月2日原告在酒後因答辯人將此事告知其舅舅將答辯人該出家門,將孩子留在原告家中。趕出家門後答辯人為生活在外打工,在一前答辯人未曾出門打工,因此原告在訴狀中稱答辯人在外打工和事實不符,出門後答辯人因想念孩子,去原告家中看望孩子,原告不給予看望,實屬不符人情。原告因答辯人願意給予更多地寬容和理解,透過交流溝通消除彼此之間的誤會。更不願意看到因為離婚而傷害到年幼的小孩,讓小孩從小在一個殘缺的家庭生活成長。

  三、答辯人懇請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化解我們雙方之間的矛盾。

  答辯人請求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分析雙方產生矛盾的根源,輔以耐心細緻的說服工作,化解原告與答辯人之間的“疙瘩”,幫助我們邁過這道“檻”,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請求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合法的婚姻關係,以維護婦女合法權利,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答辯人:xxx

  xx年xx月xx日

  經典離婚答辯狀優秀5

  答辯人:x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住xx路xx新村xx幢xx室

  答辯人就xx訴我離婚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同意解除與的婚姻關係

  我與xx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xx已經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後,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xx的婚姻關係。

  二、女兒由xx撫養

  我與xx的女兒由撫養,但是xx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展,否則我有權變更撫養關係。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xx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xx元撫養費。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結婚後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面積xx平米,市場價值xx萬元,房屋歸所有,xx應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xx萬元。

  2、xx自孩子出生後就沒有向家裡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2003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xx元,那麼,應有xx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後xx在銀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財產約一萬餘元,因房屋歸xx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xx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

  為維持生活,我先後兩次借款一萬元,用於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這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採納。

  答辯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