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離婚答辯狀(精選5篇)

不同意離婚答辯狀

  一、答辯狀的特點

  民事答辯狀在兩種情況下提出:一是原告向第一審人民法院起訴後,被告就訴狀(起訴狀)提出答辯狀。二是案件經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後,一方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上訴狀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和上訴人的上訴狀以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間內將副本送達被告或被上訴人,被告或被上訴人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答辯狀。

  二、不同意離婚答辯狀(精選5篇)

  答辯狀是被告、被上訴人等針對起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一種文書。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很多訴訟案件都要在法庭上解決,開庭前一般都會預先準備好答辯狀,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不同意離婚答辯狀(精選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不同意離婚答辯狀1

  答辯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XXXX

  被答辯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XXX

  因被答辯人訴我離婚糾紛一案,現依法答辯如下:

  一、我與被答辯人XXX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答辯人訴稱與我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不是事實,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原告訴狀中稱雙方性格不和,無共同語言,我對被答辯人及孩子不關心,不是事實。我與被答辯人是經過充分了解,慎重考慮後,自願結婚登記的,婚後雙方一直和睦相處,相親相愛,在生活上相互關心,精神上相互鼓勵,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為了養家餬口,我努力在外打工掙錢,打工的收入也一直交給被答辯人保管。我父母與被答辯人相處也非常的好,從沒有要求被答辯人幹過農活,被答辯人對我父母也非常尊重,家庭關係也一直非常和睦。特別是xx年2月兒子XXX出生以後,雙方有了感情的結晶,我們的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滿。

  原告說分居半年多不是事實。我們並沒有分居,我是為了生活,於今年春節後,外出打工,打工期間也經常回家。

  我與被告是經過充分了解後自願登記結婚,婚後已經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並育有子女。對於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經過深思熟慮,為了不至於草率離婚,留有遺憾,也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我堅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二、希望被答辯人能夠審慎處理我們的婚姻關係,並撤回離婚的訴訟請求,共同創造美好的生活。

  我與被答辯人有著深厚的感情基礎,希望被答辯人考慮到我們的夫妻感情,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審慎處理我們的婚姻關係。

  我知道被答辯人學歷比較高,個性格好強,很有上進心,現在孩子也比較小,我長期在外打工,不能像長期相守的夫妻那樣,對被答辯人及孩子進行關心及照顧。我作為丈夫及父親,也希望能與妻子與孩子能朝夕相處,但是為了生活,作為家庭的經濟支柱,我必須要負擔起自己應承擔的責任,外出打工也只是權宜之計,不得以而為之。

  我知道,我與被答辯人現在的感情已出現危機,我願意以最大的誠意,來挽回我們的婚姻。如果被答辯人對我有不滿意的地方,或者生活有不順心、不如意的地方,我們可以最大程度的進行溝通,我完全可以為了被答辯人及兒子,盡最大努力的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

  如果被答辯人願意隨我一起外出打拼,我們可以一起在外地創業,在外面找到一條適合我們發展的人生道路。如果被答辯人認為我在外打工,不利於照顧家庭和兒子,我也可以回到家裡,一邊照顧家庭,一邊在家鄉創業。我與被答辯人都是有文化、有知識的,並且還都很年輕,我相信如果我們共同努力,一定會改變現狀,過上我們嚮往的幸福生活。

  我一直對我們的以後的美好生活充滿希望,希望被答辯人能回心轉意,一如既往的理解我、支援我,共同去維護好我們的家庭,給孩子創造一個輕鬆、良好的健康成長生活環境,撤回離婚的訴訟請求。

  綜上,我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雖然目前婚姻出現了危機,但是我願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我們的婚姻,希望法庭能夠多做調解工作,使我們能重歸於好。如果調解不成,也希望法庭能給我們一個重歸於好的機會,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辯護人:

  xx年xx月xx日

  不同意離婚答辯狀2

  答辯人(被告): 靳xx 男 漢 現住xx縣xx鎮xx村

  身份證:xxxx 電話:xxx

  被答辯人(原告):周xx 女 漢 現住xx縣xx鎮xx村

  身份證:xxxxxxx 電話:xxxx

  答辯請求:

  1、周xx提起離婚訴訟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答辯意見。答辯人認為,雙方感情並沒有完全破裂,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理由未達到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2、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上訴理由完全不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20xx年經熟人介紹相識,後經二年的自由交往確立戀愛關係,在戀愛期間,我們彼此快樂開心,彼此傾訴雙方的家庭背景,隨著時間的發展,我們的感情日益昇華,彼此都見到雙方父母,並且給雙方父母留下了良好的印象,答辯人還按風俗送彩禮,得到被答辯人的同意。於20xx年5月雙方登記結婚,隨後辦理了婚宴,婚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並於20xx年4月20日生育兒子靳佳樂。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基礎良好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人介紹相識,兩年的戀愛,相互瞭解,有深後的感情基礎,雙方的性格相近,愛好相同,婚前婚後均能和睦相處,感情較好。兩年的戀愛,走入婚姻必然是深思熟慮的結果。雙方結婚時均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對對方有深入的瞭解,婚後一起度過了三年多的幸福生活。這些基本的事實,是被答辯人不能否認得。

  (三)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在訴狀中談到的婚後經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沒有經常吵架,婚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起在被答辯人家中生活了一年多,在此期間被答辯人的父母及家人,對我很好,待我像親生兒子及親兄弟一樣,與其父母及家人從沒有發生過口角。在居住期間,家人們也幫助我解決很多問題,比如工作問題,洗衣做飯等等。這些事實,也是被答辯人及其家人不能否認的。

  (四)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問題及共同財產問題不作任何答辯。

  二 懇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判決不準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離婚

  1 本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關係的現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屬於夫妻正常鬧彆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

  2 本案被答辯人有和好的願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來,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結合法律規定,輔以耐心細緻的說服工作,是能夠化解答辯人和被答辯人的“疙瘩”,幫助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邁過這道“檻”的。從而也維護了一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答辯人願意給予更多的寬容和理解,透過交流溝通消除彼此之間的誤會,更不願看到因為離婚而傷害到年幼的兒子,讓兒子從小在殘缺的家庭中生活成長。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有深厚的感情基礎,夫妻感情並未破裂,且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中的離婚事由,故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解除婚姻關係,請貴院依法駁回其起訴。

  此致

xx礦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不同意離婚答辯狀3

  答辯人:楊XX,女,漢族,xx年10月05日生,雲南省巍山縣人,教師,住雲南省巍山縣XX鎮XX街XXX號,身份證號碼532923XXXXXXX,聯絡電話139872XXXXX。

  被答辯人:高XX,男,漢族,xx年4月21日生,雲南省巍山縣人,教師,住雲南省巍山縣XX鎮XX街XXX號,身份證號532324XXXXXXXX,聯絡電話138872X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高XX提起離婚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xx年相識,後經四年的自由交往確立戀愛關係,20xx年10月23日雙方登記結婚,隨後辦理了婚宴,被答辯人入贅至答辯人家,婚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並於20xx年08月16日生育兒子高XX。

  結婚後,我們一起加入到我父親經營的“XXXX經營部”,齊心協力地進行經營活動,生意做得紅紅火火,日子也過得紅紅火火,一家五口人其樂融融。20xx年,用一家人積攢的錢,我們還購買了250多平方米的房產,處於信任,在我父親的主張下,該房產所有人登記為答辯人楊XX,被答辯人作為共有人。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認識的形式和認識時間,說明雙方缺乏感情基礎,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述雙方20xx年經媒人介紹認識,當年10月結婚,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xx年認識並逐漸熟悉,被答辯人從此開始主動追求答辯人,雙方經過四年多的戀愛,逐漸建立起深厚、真摯的感情,於20xx年10月23日登記結婚。經過婚前四年的充分認識、瞭解後才結婚,感情基礎牢固,婚後夫妻感情較好,婚後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辯人當作自己親人一樣看待,相處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婚後沒有建立起感情”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自20xx年5月以來分居達二年的情節,是徹頭徹尾的謊言,無任何事實依據。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被答辯人、小孩以及兩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樂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們夫妻也從來沒有出現分居的情況。僅僅是20xx年7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時間,被答辯人無緣無故離家出走了20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裡。

  3、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3月被告(答辯人)提出離婚”,與事實嚴重不符。

  實際情況是:20xx年3月,被答辯人突然向我提出離婚,我開始以為他開玩笑。後來,他用簡訊再次向我提出協議離婚,我父母得知情況後,當晚來做我們的工作。第二天,被答辯人說,為了孩子不離婚了,以後好好過日子。

  4、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5月12日,被告夥同孃家一家人來毆打我”,純屬無中生有。

  5、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20xx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關閉經營部,轉移了經營部的現金、檔案資料”,屬於典型的惡人先告狀,意圖混淆視聽。

  實際情況是:自20xx年2月起,我父親感到自己年事已高,決定將“祥雲縣八達摩托車經營部”完全交給我們經營,由於我屬於事業單位人員,無法擔任法定代表人,於是我父親將該經營部法人代表變更為被答辯人,生意上的資金往來也完全交給被答辯人打理,我父母協助守鋪子,我本人繼續上班。

  20xx年1月開始,我們發現被答辯人做事變得神神秘秘,經常躲著打電話,而且不斷有債主登門要債,經營部資金短缺,連鋪面租金也無法繳付。

  我們全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據統計,自20xx年2月被答辯人接手“XXXX經營部”經營以來,我們的銷售利潤應該在368萬左右,何以會困難至此?後來經過調查才發現,原來被答辯人逐漸沉迷於賭博,嗜賭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揮霍,我們全家辛辛苦苦的經營所得已經大量流失。一方面是有據可查的371萬多元的利潤,一方面是債主來了一撥又一撥,經營部裡沒有任何現金,連20xx年的鋪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錢繳付。被答辯人把大量的資金弄得不知去向,我為了維持經營活動和店面聲譽,在被答辯人的欺騙下和他一起四處向朋友借錢替他還債。他反而惡人先告狀,編造事實,意圖混淆視聽。

  6、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被告為準備離婚,惡意轉移隱匿財產”,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說法。本案由被答辯人編造事實起訴離婚,答辯人為了孩子一直忍辱負重,不願意輕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來準備離婚之說,這是典型的血口噴人、賊喊捉賊。

  上述情況充分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為維護家庭的和睦關係,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二、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問題及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問題不作任何答辯。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並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餘地,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衝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被答辯人杜撰離婚藉口,編造歪曲事實後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巍山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05月10日

  不同意離婚答辯狀4

  答辯人:張麗

  答辯人因原告劉春明起訴離婚糾紛一案,現針對原告的《民事起訴狀》作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堅決不同意離婚。原告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

  一、答辯人與原告有感情基礎,婚後感情也好。

  1、答辯人與原告牽手前同在醫療系統工作,相互之間有所認識,對彼此都有了解。20xx年6月,經朋友介紹,雙方正式確認戀愛關係。結婚前後原告經常到答辯人工作單位接答辯人聯絡感情,出雙入對,感情很好。

  原告勤奮刻苦而上進,適應能力、工作能力都很強。當初,我正是欣賞原告才答應與其結婚,我們結婚時,他只是一名辦事員。是我們最困難的時期,夫妻都能在一起和睦相處,從何而談嫌棄他出生農村的家境,更沒有對他的待人接物有過異議。

  2、原告訴稱雙方自小孩出生後,就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完全不屬實xx。

  答辯人和原告共同生活這麼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質不壞、人品不錯。即便原告提出離婚,答辯人也堅決不同意離婚,答辯人有決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婆媳相處,需要相互理解和寬容,只要有空間和時間就能調和雙方的矛盾。我也願意改變自己,更好地處理與婆婆的關係。

  二、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並有幼子需要雙方撫養教育,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從未向原告提出過離婚要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目的在其訴狀中處處捏造虛構,極盡所能無中生有。原告在其訴狀中理直氣壯直言被告在20xx年前就多達3次提出要與他離婚、於20xx年5月以來,雙方也就離婚問題多次協商。然而,最先向法院起訴離婚的卻是原告自己而不是答辯人。如果答辯人真提出過離婚,親友們又何來"以原告先提出離婚……"為由對原告進行指責呢?!

  答辯人與原告夫妻關係的矛盾系因雙方家庭的原因所致,答辯人願意給予更多地寬容和理解,透過交流溝通消除彼此之間的誤會。更不願意看到因為離婚而傷害到年幼的小孩,讓小孩從小在一個殘缺的家庭生活成長。

  三、答辯人懇請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化解我們雙方之間的矛盾。

  答辯人請求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分析雙方產生矛盾的根源,輔以耐心細緻的說服工作,化解原告與答辯人之間的"疙瘩",幫助我們邁過這道"檻",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請求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合法的婚姻關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不同意離婚答辯狀5

  答辯人:張xx,男,漢族,19xx年7月19日出生,現住xx區xx鎮xx村九組。

  答辯人因原告陳xx起訴離婚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請法院調解或判決原被告不離婚。

  事實與理由:

  答辯人與原告陳xx同為xx鎮人。20xx年農曆7月訂婚,8月按照本地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並開始在一起共同生活。由於雙方感情基礎好,在一起生活又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於是,在一年零9個月後,按照國家婚姻法要求補辦了結婚登記,領取了結婚證。20xx年2月10日(臘月25日)我們有了第一個孩子,是個男孩。取名叫張xx,至原告起訴時,孩子僅有1歲半。

  原告起訴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其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婚姻基礎好。原被告從認識到開始共同生活的20xx年8月到領取結婚證將近2年的時間。如果原被告婚姻基礎不好,是不可能領取結婚證的。

  二、原被告感情較好。從原被告開始共同生活到生下孩子多半年,雙方從未吵過嘴,打過架,而且原告和家裡老人、姊妹及親戚關係相處得都比較融洽。街坊鄰居都可以證明。

  三、原被告的孩子張xx還很小,很需要母愛。離婚給孩子幼小的心靈就會造成極大的傷害。

  四、原告起訴離婚,被告認為,是原告外出工作後,受外面情景的影響,一時思想拐了彎,其孃家也不同意原告離婚。被告有信心幫助原告回心轉意,重新開始新的生活。

  綜上理由,被告不同意離婚。請法庭看在原被告孩子幼小、婚姻基礎和夫妻感情較好的基礎上,幫助原被告挽救婚姻,給原被告及孩子一個完整的家。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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