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申請書(精選8篇)

執行異議之訴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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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異議之訴申請書1

  申請人:xxx,男,漢族,1937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住址:xxxxxx,聯絡電話:xxxxx。

  永川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原告)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重慶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審理,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1683號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已進入執行程式。貴院依據(2015)永民執第00020--4號裁定書對申請人的銀行存款採取了凍結、劃撥措施,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一、裁定中止執行(2015)永民執第00020--4號裁定書;

  二、暫緩將已劃扣的申請人資金給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請人損失無法追回;

  三、解封申請人已被凍結賬號,以免擴大申請人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2015年,申請人的銀行賬戶被採取了查封、凍結措施,部分款項被扣劃,對申請人財產及聲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經到貴院瞭解,方知永川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1683號審判決書,已進入執行程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申請人對於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萬元之事也一無所知。從1998年12月9日(原告稱申請人借款時間)至2004年10月19日(原告發催款通知書時間),多年來原告也未曾電函告或來人索要借款,申請人亦從未收到過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書面檔案。

  二、申請人從未接到貴院關於本案件的訴訟文書及通知,對本案件的訴訟程式進展亦一無所知,法院在申請人沒有收到任何訴訟文書和通知的情況下徑直缺席判決是草率且錯誤的。

  申請人多年來一直在永川市勝利路08-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訴訟期間亦沒有離開過。原告、法院只要意欲與申請人取得聯絡,則能透過多種途徑獲取通訊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盡通知義務,申請人沒有理由會對借款一事乃至訴訟一事一無所知。法院只憑借原告詢問筆錄中申請人下落不明一句話,就依此判決,有違法律的.嚴謹、權威,明顯輕率和不負責任。

  三、申請人從沒有向原告借款,申請人也從未委託過他人代理申請人向原告有借貸的行為。

  申請人從法院影印了相關資料後,經過仔細辨認,申請人沒有在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上簽字,這些文書上的簽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簽署的,同時,申請人也沒有委託過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請人不應當承擔任何還款的法律責任,原審法院作出申請人還款的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原告用於證明與申請人之“借款關係”的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不應作為裁判依據。原告提交上述證據中本人簽名系他人偽造。故,在未經核實證據真實性的情況下,未盡通知義務徑直缺席判決是違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借款時間是1998年12月9日至1999年12月7日,那麼,申請人應當在2001年12月7日前向申請人(即使不是申請人借款)進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原告直到2004年10月19日向申請人發出催款通知書,在2015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訴訟早過時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請人沒有接到通知的情況下作出原告勝訴的判決,是錯誤的。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3

  執行異議之訴申請書2

  案外異議人:(個人)姓名、地址、身份證號。委託代理人資訊。

  被異議人(原申請執行人):(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資訊。 被異議人(原被執行人):同上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中止對……的查封(或凍結、拍賣等)。

  事實與理由:

  貴院在執行(2015) 法執字第 號裁定書過程中,查封(或凍結、拍賣等) 財產,因該財產屬於異議人所有,現提出書面異議,請求貴院解除(或停止、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寫明理由及法律依據)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日 期:

  執行異議之訴申請書3

  案外人:

  異議人:xx,男,漢族,19xx年11月19日生,住長xxx古漢城一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聯絡電話:xxxxxx。

  在申請執行人肖尾連與被執行人王淑純就(2015)長中民未終字第01780號民事判決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貴法院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當作被執行人王淑純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裁定中止執行被執行人王淑純的個人財產。

  事實與理由:

  年 月 日,異議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遷並負責安置。肖尾連(申請執行人)與黃學軍(被執行人,黃樹科之子)原為夫妻。恰逢拆遷之際,肖尾連因婚姻關係而享有一個自建房安置指標。 年 月 日,異議人與妻子王淑純一次性繳納建房資金230311.93元,隨後又全額墊資234523.94元用於購買傢俱和裝修房屋(詳見民事起訴狀)。 年 月 日,肖尾連在不支付一分錢的情況下,就拎包入住搬進了新房。肖尾連與黃學軍離婚後,以黃學軍、王淑純為被告提起“分家析產”訴訟。 年 月 日,經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定:新橋沁園安置小區C1二單元第四層歸肖尾連使用,王淑純應向肖尾連支付房屋折價款165240元。

  異議人就該生效的判決執行事宜提出異議,懇請法院裁定中止該判決的執行。 理由如下:

  一、異議人黃樹科和妻子王淑純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肖尾連支付建房款和裝修費用,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糾紛。中止執行是債務抵銷、保護異議人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

  二、執行申請人無正當工作、無收入來源,為避免因執行申請人揮霍無度而無法追回被執行的款項,中止執行是化解雙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決客觀上存在超出訴訟請求進行判決的情形,業已進入再審申訴程式,不排除錯判、誤判的可能,中止執行是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的有效保障

  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的規定,提出異議,請立即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並執行迴轉,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異議人:

  2012年8月24日

  執行異議之訴申請書4

  申請人:何某,女,__年x月x日生,住所:__,現無業。

  請求事項:請求不予強制執行。

  事實和理由:

  柴某訴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與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判決,於20xx年4月7日送達生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執行申請人所有的房產,剝奪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一、柴某與王某之間的借貸關係,申請人並不知情。

  1、柴某訴稱王某於__年x月x日向其借得人民幣50萬元。申請人對此從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將該50萬元的任何部分用於申請人與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請人與王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穩定,家庭成員身體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從未進行過任何大額投資行為,根本無需向柴某舉借如此鉅額債務。王某向柴某舉借債務並未告知申請人,亦從未將任何該款項用於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僅僅憑藉一張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條用來證明王某向其舉借50萬元債務,該事實認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處。

  第一、柴某出借50萬鉅額款項,卻不知王某用於何處?以何種方式償還?柴某提供的用來證明王某欠其50萬的欠條,不僅金額單位無法認清,而且也沒有寫明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必要條件,這與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與王某之間一直存在曖昧關係,該欠條是柴志傑用以脅迫王某維持與其之間不正當關係的保證。所謂借錢一事,純屬子虛烏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動給柴志傑出具了50萬的欠條,也應當視為王某對柴某的贈與行為,而該贈與行為在未實際交付之前,並未生效。

  二、申請人與王某已與20xx年x月x日透過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本案執行房產已合法分割屬申請人所有。

  法院“未審先判”,裁定執行申請人名下的該房產,剝奪了申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訴訟權利。

  1、柴某與王某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審理歷時1年5個月,而在此期間,柴某既未向申請人提起過任何訴訟,法院亦未將申請人作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讓申請人參加該案的審理。

  2、申請人與王某已於__年x月x日透過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本案執行房產已合法分割屬申請人所有。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申請人所有的房產,對於申請人來說,是“未審先判”,剝奪了申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綜上,申請人對本案執行提出異議,請求法院查明事實,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不予強制執行。

此致!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20xx年4月9日

  執行異議之訴申請書5

  申請人:吳某,女,漢族,無職業。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張某系夫妻關係,貴院於20xx年7月4日,在強制執行中將張維祥的銀行退休工資卡給予凍結,由於沒有生活費,現已造成我們二位老人無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書正予申請再審,對此,申請人認為,即使本案應該履行義務,該債務也是張某個人之債,不應該侵害和剝奪申請人被扶養的權利和生活費用,貴院採用的這一強制執行措施,已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故請求立即依法解除凍結。

  我國《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

  根據上述相關規定,申請人既是利害關係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執行人所扶養的家屬。所凍結的`工資卡額為1100元,工資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按合理執行,申請人應享有的550元不應在執行之列,剩餘550元,還應在保留被執行人生活必須費用外,方可執行償還債務。

  上述異議懇請貴院認真考慮,期望執法的同時不該違法,謝謝!

此致!

  申請人:吳某

  20xx年7月9日

  執行異議之訴申請書6

  執行異議申請人:劉__,男,漢族,__x年1月20日生,住址,__市宏偉區東方路小區100號。

  委託代理人:張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地址,__省__市西崗區瀋陽路205號,電話:____________。

  執行異議請求

  請求__市文聖區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對執行異議申請人個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強制執行。

  事實與理由

  __市公安局於近日找到執行異議申請人劉__並告知,現受__市文聖區法院的委託,依據(____)遼文刑初字第96號判決書及(____)__刑二終字第65號裁定書,要求劉__予以配合,主動將位於宏偉區美林園小區D1-15號樓的執行異議申請人家庭的住房,交給他們執行。若到期不配合,__市公安局將予以強制執行。因此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代理人特向貴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理由如下:

  一、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代理人認為,執行異議申請人並非案件當事人,屬於案外人。(____)遼文刑初字第96號判決書及(____)__刑二終字第65號裁定書所涉及的房屋並無證據證明是案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實系執行異議申請人家庭用合法收入所購買,當屬案外人的合法財產。我國憲法明文規定,我國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不可侵犯。請貴院予以考慮。

  二、假設貴法院有證據證明執行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所有的房屋,屬案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那麼貴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執行人(執行異議申請人)送達書面執行通知書或協助執行通知等相關法律文書。但不知為何時至今日,執行異議申請人並未收到貴法院的任何書面執行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__市公安局亦未送達給執行異議申請人。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代理人,認為貴法院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請依法予以糾正。如果貴法院要執行執行異議申請人的房屋,請貴法院將相關執行的法律文書手續給予我們。

  三、假如執行異議申請人的房屋屬於案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代理人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沒收財產應當由一審法院執行,__市公安局並非適格的執行主體。因此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代理人認為,我們在沒有收到貴法院委託__市公安局執行的相關法律文書的事實下,有理由拒絕公安機關的執行,請貴法院立即予以示明。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明文規定,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的原則。假若該房屋屬於案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貴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是否應當保障被執行人和其撫養家屬滿足基本生活的居住房屋和必備品?現在執行異議申請人就只有這一套住房,倘若被執行,執行異議申請人一家三口將面臨無家可歸的境地。為此,執行異議申請人的代理人認為,這種做法欠妥當,請貴法院予以考慮。

  綜上,為了維護執行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代理人請求貴法院充分考慮以上理由,立即停止或延緩強制執行執行異議申請人的合法房屋。讓執行異議申請人一家三口有居身之地。謝謝。

此致!

  xx市文聖區人民法院

  委託代理人:____律師事務所張律師

  20xx年十月三十一日

  執行異議之訴申請書7

  請求事項:

  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執行(200x)法民一終字第____x號一案,現提出執行異議:

  1、請求本案暫緩執行;

  2、請求將錯誤執行的款項返還公路有限公司(該公司為申請人設在施工專案的建設單位,訴訟過程中的保證人)。

  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完全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申請人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後,法院執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資格提出執行異議為由,置疑申請人的執行異議申請資格。申請人認為,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202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故申請人作為本案的當事人,完全有資格提出執行異議申請,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法院以申請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異議是不恰當的。

  二、本案已透過再審程式立案審查,且與申請執行人存在未決訴訟,應當暫緩執行。(2008)法民一終字第-號判決存在錯誤,無法獲得申請人認同,申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現已立案(案號(2008)民申字第號受理案件通知書);同時,申請人與執行申請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訴請,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訴劉衛國,要求賠償,已為該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勝訴後行使抵銷權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暫緩執行措施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2002〕16號第7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暫緩執行;(一)上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執行爭議案件並正在處理的”,故南陽中院應當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暫緩執行。現法院以為法律規定的受理的是執行中存在爭議的案件而非實體存在錯誤的案件為由,不同意暫緩執行。申請人認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完全屬於斷章取義,違背法律精神。因為執行中存在爭議與實體存在錯誤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兩個或三個案件。

  三、從債權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應直接執行該公司。

  1、申請人的債權未到期。按照施工慣例,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擔保,擔保期限為工程質量的責任缺陷期,而缺陷期從工程竣工驗收透過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據)。現申請人作為公路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質量的擔保人,其擔保債權並未到期,還有責任缺陷期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15號》第61條:“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此款項根本不屬於到期債權,不具有執行條件。

  2、債權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執行。根據前條法律規定,申請人對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債權,法院也無權執行,只能發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經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應當立即停止執行,且無權進行審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15號》第62條:“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記入筆錄,並由第三人簽字或蓋章”。第63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現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經書面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應當立即執行迴轉,將款項返還公路有限公司。

  4、申請人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書,不能作為作為法院執行依據。申請人與公路有限公司文書往來,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這是由於二者的相對性所決定的,不涉及第三人;況且二者之間有些往來行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為由,執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錯誤的。

  四、從擔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無權直接執行該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為申請人設在市施工專案的建設單位,訴訟過程中的保證人,不是本案的訴訟主體,不能直接為法院所執行。

  1.未提供任何擔保即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嚴重違法。與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擔保的情況下,就被一審法院採取了訴訟保全措施,非法凍結了申請人的賬戶及存款二百餘萬元,這是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的事情。在社會影響不良的情況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識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擔保,因此其擔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問題,現在以此為由執行無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執行公路有限公司不當。雖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擔保,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在財產保全時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否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其承擔的義務及在執行程式中可否直接執行擔保人財產的覆函》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才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範圍內的財產。現執行才剛開始,且我公司並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直接執行訴訟中的保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

  五、超額劃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拋開判決對錯與否,即使按照高階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申請人應給付的款項也不過,而法院卻從公路有限公司的賬戶上劃扣了元,比判決足足多劃扣了元,屬於超標的執行,明顯不妥。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南陽中院執行行為不當,我們請求貴院准予申請人所請,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申請人:__X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OOx年x月__

  執行異議之訴申請書8

  原告:林__,男,___年10月19日出生,漢族,系___縣民政局幹部,住___縣繞河鎮。電話:____。

  委託代理人李立華,男,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省____。

  被告:林__,男,___年5月9日出生,漢族,無業,住_____鎮,電話:_____。

  請求事項

  1、要求立即停止對位於___縣饒房權證__鎮字第0___號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強制執行,並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擔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___9年5月8日原告與被告林__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被告將其位於__鎮住宅樓地丘號7-4-211-07000102私產,房產證號_房權證__鎮字第 08520號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兩處商服用房以總價款38萬元出賣給原告,合同簽訂後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購房款,被告將訴爭房產交付給原告佔有至今,根據《合同法》第130條、60條及《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規定。原告已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登記只是物權未設立,被告林__應當配合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被告___農場系執行案件的申請人,被告林__系執行案件的被申請人,在執行程式中被告___農場作為申請人向______法院申請對原告具有所有權的房產(位於__鎮住宅樓地丘號7-4-211-07000102私產,房產證號饒房權證__鎮字第08520號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兩處商服用房)申請執行,原告對貴院的執行提出案外人異議,貴院於___3年1月7 日作出(___2)_執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原告的異議申請,但是裁定並沒有明確告知起訴期限。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 致!

  ______法院

  具狀人:xxx

 xx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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