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再審申請書(通用22篇)
執行異議再審申請書
異議申請書應該符合什麼樣的條件:
(1)提出執行異議的時間應當是在執行過程中,即執行程式開始後至執行結束時。
(2)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只限於案外人。案外人是指執行案件當事人以外的因執行行為而認為自己權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
(3)異議的理由應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擁有所有權或者其他能排除執行其他物權(如質押權、抵押權、留置權等)。
執行異議再審申請書(通用22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申請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要切忌長篇大論。什麼樣的申請書才是合理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執行異議再審申請書(通用22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帶租拍賣執行異議申請書1
異議人:王xx,男,1984年22月9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證:
被異議人:劉xx,女,1970年22月27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址:公民身份證號碼:
請求事項:
裁定中止執行(20xx)日開執字第341號裁定書
事實與理由
異議人與被異議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貴院主持調解已製作調解書,判令異議人支付申請執行人欠款11116元。現日開商初字第2223號調解書,已經生效進入執行程式,對此異議人提出如下異議與理由:
一、主體不適格。
日開商初字第2333號調解書將異議人列為被告是沒有法律根據的。日照經濟開發區陽光大酒店的業主不是異議人,異議人僅僅是與陽光大酒店有過職務工作關係。被異議人將異議人列為被告起訴,是對事實與法律的歪曲與誤解。
二、違反調解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第2223號調解書除異議人辯解外未見任何證據,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該調解過程異議人理解並非調解並非自願,僅僅是應法院要求“配合工作”。且調解書的送達與簽收是分離的,送達調解書時,異議人拒絕簽收,不同意調解書的內容;只是應法院要求去法院“配合工作”簽字,法院並未告此簽字是調解書的簽收。調解書送達時,異議人拒絕簽收,就已經表明調解書並未生效,已經作廢。
三、事實與證據方面。
異議人不同意調解書內容的另外原因是,被異議人提供的產品存在嚴重的質量缺陷(有蒼蠅頭髮),被異議人經常去酒店大吵大鬧。此兩方面調解書均沒給予合理的處理,陽光酒店因被異議人的行為蒙受了極大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當時正值旅遊旺季,被異議人的行為直接導致客源大量減少,旅遊旺季客流高峰了引發連鎖反映,幾家旅行社與陽光大酒店解除合作關係,被異議人的行為給酒店帶來的損失是無法衡量的。
綜上所述,我是案外人,貴院將執行我的個人財產,明顯錯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條的規定,提出異議,請立即中止對執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望允所請。
此致
日照市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異議人(簽名蓋章)
xx年xx月xx日
帶租拍賣執行異議申請書2
複議申請人劉xx,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漢族,寧鄉縣電力局花明樓供電所電工,住寧鄉縣大屯營鄉六里村石湖塘組。
複議申請人劉xx不服寧鄉縣人民法院寧法執異字第2號執行裁定,現依法提出複議。理由如下:
一、寧鄉法院執行裁定書認定事實錯誤,有意偏袒被執行人。
1、沒有認定寧鄉縣電力局的通知在執行中所附條件的事實及該條件的違法性。
寧鄉電力局確實通知過劉xx到白馬橋供電所上班,但劉xx前往供電所報道時得知該通知附了條件:上班前必須與寧鄉電力局設立的寧鄉縣楚溈農電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勞服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
劉xx應通知要求前往報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張請求等均在聽證時當庭陳述,電力局也沒有否認;在20xx年11月12日寧鄉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對“勞服公司”工作人員廖旭輝所作《詢問筆錄》中亦有記載;聽證現場,廖旭輝也沒有否認劉xx所述事實。
該條件是違法的。理由有如下:
(1)電力局設立“勞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第67條禁止性規定;
(2)要求劉xx與“勞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因履行義務主體不合生效判決,而且在該合同中寧鄉電力局不是合同主體,其根本沒有依據判決履行義務;
(3)附條件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該等情況屬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之規定,電力局及其主要負責人涉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
2、寧鄉法院裁定書認定事實中,對劉xx關於《結案通知書》的異議隻字未提。劉xx始終認為結案是錯誤的,始終沒有同意寧鄉法院在寧鄉電力局要求劉xx與“勞服公司”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結案。
3、劉xx未上班,是因為寧鄉電力局和“勞服公司”違法設立條件,認為該條件違法,而以實際行動抗爭(起訴、仲裁、投訴)並非不願意上班;
劉xx不同意“就範”的理由有兩個:
(1)如果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的的話,其主體應該是劉xx與寧鄉電力局,而不是“勞服公司”;要麼不籤,直接按原來的情況恢復上班;
(2)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寧鄉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遺漏劉xx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理由。
二、本案程式嚴重違法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2條之規定,執行異議裁定書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後15日內審查並作出裁定。
複議申請人劉xx於20xx年12月29日向寧鄉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執行局工作人員不同意向劉xx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受理後以種種理由搪塞複議申請人,一直拖延不作處理。最終在貴院監督下安排聽證,聽證記錄卻不做認定事實的依據。
本案《執行裁定書》向複議申請人送達時間是20xx年7月17日,審查時間近7個月之久,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複議申請人完全有理由懷疑:寧鄉法院或與寧鄉電力局有不正當交往,足以影響本案正常聽證和依法裁定。
三、適用法律錯誤
本案執行中,寧鄉法院枉縱寧鄉電力局違法設立執行條件、強制拒絕複議申請人的合法理由,應當認定執行錯誤,寧鄉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裁定撤銷該結案通知,並自行糾正錯誤執行行為,繼續執行,以切實維護複議申請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聽證,是因為得到了貴院的監督。複議申請人請求貴院查明事實,糾正寧鄉法院的錯誤裁定。如合法權利得不到保護,複議申請人將誓死抗爭、不斷上訪並將有關法律文書通報省內外媒體。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複議申請人:xx
20xx年x月x日
帶租拍賣執行異議申請書3
申請人:何某,女,xx年x月x日生,住所:xx,現無業。
請求事項:請求不予強制執行。
事實和理由:
柴某訴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與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判決,於20xx年4月7日送達生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執行申請人所有的房產,剝奪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一、柴某與王某之間的借貸關係,申請人並不知情。
1、柴某訴稱王某於xx年x月x日向其借得人民幣50萬元。申請人對此從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將該50萬元的任何部分用於申請人與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請人與王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穩定,家庭成員身體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從未進行過任何大額投資行為,根本無需向柴某舉借如此鉅額債務。王某向柴某舉借債務並未告知申請人,亦從未將任何該款項用於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僅僅憑藉一張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條用來證明王某向其舉借50萬元債務,該事實認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處。
第一、柴某出借50萬鉅額款項,卻不知王某用於何處?以何種方式償還?柴某提供的用來證明王某欠其50萬的欠條,不僅金額單位無法認清,而且也沒有寫明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必要條件,這與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與王某之間一直存在曖昧關係,該欠條是柴志傑用以脅迫王某維持與其之間不正當關係的保證。所謂借錢一事,純屬子虛烏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動給柴志傑出具了50萬的欠條,也應當視為王某對柴某的贈與行為,而該贈與行為在未實際交付之前,並未生效。
二、申請人與王某已與xx年x月x日透過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本案執行房產已合法分割屬申請人所有。法院“未審先判”,裁定執行申請人名下的該房產,剝奪了申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訴訟權利。
1、柴某與王某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審理歷時1年5個月,而在此期間,柴某既未向申請人提起過任何訴訟,法院亦未將申請人作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讓申請人參加該案的審理。
2、申請人與王某已於xx年x月x日透過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本案執行房產已合法分割屬申請人所有。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申請人所有的房產,對於申請人來說,是“未審先判”,剝奪了申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綜上,申請人對本案執行提出異議,請求法院查明事實,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不予強制執行。
此致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複議申請人:xx
20xx年x月x日
帶租拍賣執行異議申請書4
異議人:xx,男,漢族,xx年xx月xx日生,住xx,身份證號碼xx,聯絡電話xx。
在申請執行人肖某與被執行人王某就民事判決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貴法院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當作被執行人王某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裁定中止執行被執行人王某的個人財產。
事實與理由:
20xx年xx月xx日,異議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遷並負責安置。肖某(申請執行人)與黃學軍(被執行人,黃樹科之子)原為夫妻。恰逢拆遷之際,肖某因婚姻關係而享有一個自建房安置指標。
20xx年xx月xx日,異議人與妻子王某一次性繳納建房資金230311.93元,隨後又全額墊資234523.94元用於購買傢俱和裝修房屋(詳見民事起訴狀)。
20xx年xx月xx日,肖某在不支付一分錢的情況下,就拎包入住搬進了新房。肖某與黃學軍離婚後,以黃學軍、王某為被告提起“分家析產”訴訟。
20xx年xx月xx日,經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定:新橋沁園安置小區歸肖某使用,王某應向肖某支付房屋折價款165240元。
異議人就該生效的判決執行事宜提出異議,懇請法院裁定中止該判決的執行。理由如下:
一、異議人黃樹科和妻子王某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肖某支付建房款和裝修費用,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糾紛。中止執行是債務抵銷、保護異議人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
二、執行申請人無正當工作、無收入來源,為避免因執行申請人揮霍無度而無法追回被執行的款項,中止執行是化解雙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決客觀上存在超出訴訟請求進行判決的情形,業已進入再審申訴程式,不排除錯判、誤判的可能,中止執行是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的有效保障。
綜上所述,異議人是案外人,貴院將異議人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的規定,提出異議,請立即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並執行迴轉,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複議申請人:xx
20xx年x月x日
帶租拍賣執行異議申請書5
申請人:吳某,女,19xx年3月5日生,漢族,無職業,住xx市xx區xx路xx組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張xx系夫妻關係,貴院於xx年7月4日,在強制執行中將張某的銀行退休工資卡給予凍結,由於沒有生活費,現已造成我們二位老人無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書正予申請再審,對此,申請人認為,即使本案應該履行義務,該債務也是張xx個人之債,不應該侵害和剝奪申請人被扶養的權利和生活費用,貴院採用的這一強制執行措施,已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故請求立即依法解除凍結。
我國《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
根據上述相關規定,申請人既是利害關係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執行人所扶養的家屬。所凍結的工資卡額為1100元,工資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按合理執行,申請人應享有的550元不應在執行之列,剩餘550元,還應在保留被執行人生活必須費用外,方可執行償還債務。
上述異議懇請貴院認真考慮,期望執法的同時不該違法,謝謝!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吳xx
20xx年×月×日
帶租拍賣執行異議申請書6
申請人:(基本情況)
請求事項:
糾紛一案,業經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判決,與年月日送達生效,進入執行程式。訟爭標的,系,人民法院判決,剝奪了我的權利,特提出異議。請求人民法院處理好糾紛問題後再予執行。:
事實和理由:
(寫明案件的經過、事情起因、爭訟標的及法院判決的結果等)
此致
xx人民法院
複議申請人:xx
20xx年x月x日
帶租拍賣執行異議申請書7
申請人:北京xx公司
註冊地:北京市
住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申請人企業借貸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號終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已進入執行程式.貴院依據(20xx)一中執字第號裁定書對申請人的銀行存款採取了凍結、劃撥措施,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一、裁定中止執行(20xx)一中執字第號裁定書;
二、暫緩將已劃扣的申請人資金給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請人損失無法追回;
三、解封申請人已被凍結賬號,以免擴大申請人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20xx年,申請人的公司銀行賬戶被採取了查封、凍結措施,部分款項被扣劃,對公司財產及商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經到貴院瞭解,方知北京公司訴申請人企業借貸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號終審判決,已進入執行程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申請人對於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萬元之事也一無所知.十多年來原告也未曾電告、函告或來人索要借款,申請人亦從未收到過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書面檔案.
二、申請人從未接到貴院關於本案件的訴訟文書及通知,對本案件的訴訟程式進展亦一無所知,法院在申請人沒有收到任何訴訟文書和通知的情況下徑直缺席判決是草率且錯誤的.
申請人於二零xx年初搬遷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經營(整個辦公面積為1200米,均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員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開辦公電話及手機號碼,公司在市內各個辦事機構均有常駐工作人員;企業資訊可以透過工商登記、網站查詢獲知,且申請人於近幾年內在北京開發了數個房地產專案,具備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與申請人取得聯絡,則能透過上述多種途徑獲取通訊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盡通知義務,申請人沒有理由會對借款一事乃至訴訟一事一無所知.
三、原告所說的申請人向其借款的經辦人與申請人沒有任何關係,某人即不是申請人公司員工,申請人也從未委託過此人代理公司進行企業間借貸行為.
四、原告用於證明與申請人之“借款關係”的借條、發票、協議書只有影印件,不應作為裁判依據.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諾書》中所載公章系偽造.故,在未經核實證據真實性且相關證據僅有影印件的情況下,未盡通知義務徑直缺席判決是違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偽造的申請人公章,以申請人名義向原告借款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原告從其自稱的“借款關係”成立十多年以來從未向申請人主張債權,申請人有理由懷疑原告與某人合謀欺詐,申請人已經就本案情況向貴院提出調卷申請,並將向公安機關報案.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20xx年4月2日
帶租拍賣執行異議申請書8
申請人:,男,漢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區,電話號碼:xx
請求事項:
xx汽車是申請人使用擁有的財產,貴院對該車輛的執行剝奪了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特提出異議,並且請求法院撤銷對xxx汽車的保全。
事實與理由:
xx與xx在20xx年xx月xx日因為生意需要向申請人借款11萬元,為此把xx汽車作為抵押交付給了申請人,同時交付的還有該車輛的行駛證。雙方借條約定車輛違章由申請人負責,為此申請人在拿到車後處理該車輛的違章,花費1萬多元,該情況有借條、違章記錄單據作為證明。
申請人自以來一直使用該車輛,申請人為該汽車做了年審,年審手續費用都是由申請人辦理。另外,該車輛的交強險、商業險都是由申請人辦理的,保險金也一直申請人繳納。
近年來,申請人一直沒有間斷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但是借款人一直沒有歸還,後來借款人電話無法聯絡,申請人四處打聽借款人下落無果,由於借款人xx與xx一直沒有歸還借款,導致申請人權益受到侵害損失很大。現在申請人佔有使用該車輛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理應受到法律的保障。
綜上,申請人請求貴院立即停止執行,依法撤銷對xx汽車的保全。以保障法律賦予申請人的合法的權利。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帶租拍賣執行異議申請書9
申請人:xx,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梨園地區xx村xx號。
被申請人:xx市xx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xx,職務:主任地址:xx市xx區xx路xx號聯絡電話:xx
申請事項:
1、請求貴院停止執行通建裁字(xxx)第xx號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的
內容;
2、請求貴院撤銷(xxx)通執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事實與理由:
xx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xx區分中心與申請人因房屋拆遷糾紛,向被申請人申請房屋拆遷糾紛裁決。xxx年xx月xx日,被申請人做出通建裁字(xxx)第xx號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20xx年xx月xx日,被申請人依上述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於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通執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並於xxx年xx月xx日下達(xxx)通執字第xx號執行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貴院的執行行為違法,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書面的形式提出執行異議,主要理由如下:
一、據以執行的被申請下發的通建裁字(xxx)第xx號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書(下文簡稱“裁決書”)在實體上、程式上均存在違法情況,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1、作為裁決主要事實依據的《估價報告》,無論在程式上還是實體上均存在違法之處,不應作為裁決的依據。
首先報告沒有依法送達;其次評估結果未依法公示;最後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定方式違法。本專案的的評估機構是拆遷人自行委託的,拆遷人沒有與被申請人協商共同選定評估機構的證據,剝奪了被拆遷人選擇的權利。
2、裁決前未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聽證。
依據《裁決規程》第xx條規定,裁決前被申請人有義務組織第三人和申請人調解,舉行聽證工作,充分聽取雙方意見。而被申請人卻未能按此規定履行前述義務。因為,自始至終,被申請人沒有找申請人調查瞭解核實過相關事實也沒有進行聽證工作。
3、未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而逕行作出《裁決書》。
被申請人沒有經過該局領導班子在《裁決書》作出前進行討論的決定或會議記錄。此即意味著被申請人沒有經此程式就已作出《裁決書》,此舉已違反《裁決規程》第xx條,即“書面裁決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規定。
4、《裁決書》並未生效,因此不能作為申請執行的依據。
首先法律文書只有送達當事人後方才生效。被申請人並未在裁決作出後依法向申請人送達《裁決書》,因此該《裁決書》並非如被申請人所言於xxx年xx月xx日已經生效。
其次申請人在收到裁決書後已經向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提起復議,該裁決書並未生效,也不能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二、貴院作出的(xxx)通執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在實體上未對《裁決書》進行嚴格審查,在程式上,違反了相關規定,侵害了被執行人的權利。
1、貴院未對該《裁決書》進行認真審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依據或者其他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在被申請人存在上述諸多違法行為的情況下,貴院依然做出了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顯然對據以執行的《裁決書》沒有進行嚴格審查。
2、貴院的執行程式不合法,未書面告知當事人在執行程式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等相關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第三條及第五條: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及時將立案的有關情況、當事人在執行程式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可能存在的執行風險以及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成員及聯絡方式書面告知雙方當事人。貴院並未依法告知申請人,實際上剝奪了申請人進行申辯的權利,不能保證執行行為的合法性。
綜上所述,本案執行的依據及程式均存在諸多違法之處,為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申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請求貴院依法裁定支援申請人請求事項。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帶租拍賣執行異議申請書10
申請人:xx有限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我公司申請xx城區法人民院判決我公司賠償xx公司借款糾紛一案。在借款後,我公司就已經還了xx公司xx萬元的現金,而xx公司因為自身原因無力銷售任務,私自把xx17戶客戶的房屋首付款佔為己有,沒有履行銷售合同的規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銀行賬號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額大約是xx多萬,而實際當初我公司與xx公司的借款只是xx元。即我公司已經遠遠超過需要支付的金額,現在xx公司申請拍賣我公司的商品房,實屬不合理要求,無法律依據。
綜合上述,申請人認為在本案中。申請人已經全額履行了判決書上的義務,貴法院繼續拍賣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特此向貴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書,請求貴法院依據事實情況,判定本案終結執行。
此致
xx城區法人民院
申請人:xx有限開發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帶租拍賣執行異議申請書11
申請人:曹xx,男,漢族,xx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住址:重慶市xx市勝利路48號,聯絡電話xxx
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原告)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重慶市xx市人民法院缺席審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xx號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已進入執行程式。貴院依據(20xx)永民執第xxx號裁定書對申請人的銀行存款採取了凍結、劃撥措施,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一、裁定中止執行(20xx)永民執第xxx號裁定書;
二、暫緩將已劃扣的申請人資金給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請人損失無法追回;
三、解封申請人已被凍結賬號,以免擴大申請人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20xx年,申請人的銀行賬戶被採取了查封、凍結措施,部分款項被扣劃,對申請人財產及聲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經到貴院瞭解,方知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1683號審判決書,已進入執行程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申請人對於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萬元之事也一無所知。從xx年12月9日(原告稱申請人借款時間)至20xx年10月19日(原告發催款通知書時間),多年來原告也未曾電告、函告或來人索要借款,申請人亦從未收到過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書面檔案。
二、申請人從未接到貴院關於本案件的訴訟文書及通知,對本案件的訴訟程式進展亦一無所知,法院在申請人沒有收到任何訴訟文書和通知的情況下徑直缺席判決是草率且錯誤的。
申請人多年來一直在xx市勝利路08x1x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訴訟期間亦沒有離開過。原告、法院只要意欲與申請人取得聯絡,則能透過多種途徑獲取通訊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盡通知義務,申請人沒有理由會對借款一事乃至訴訟一事一無所知。法院只憑借原告詢問筆錄中申請人下落不明一句話,就依此判決,有違法律的嚴謹、權威,明顯輕率和不負責任。
三、申請人從沒有向原告借款,申請人也從未委託過他人代理申請人向原告有借貸的行為。
申請人從法院影印了相關資料後,經過仔細辨認,申請人沒有在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上簽字,這些文書上的簽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簽署的,同時,申請人也沒有委託過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請人不應當承擔任何還款的法律責任,原審法院作出申請人還款的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原告用於證明與申請人之“借款關係”的借款申請書、抵押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借款借據等文書,不應作為裁判依據。原告提交上述證據中本人簽名系他人偽造。故,在未經核實證據真實性的情況下,未盡通知義務徑直缺席判決是違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借款時間是19xx年12月9日至19xx年12月7日,那麼,申請人應當在20xx年12月7日前向申請人(即使不是申請人借款)進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原告直到20xx年10月19日向申請人發出催款通知書,在20xx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訴訟早過時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請人沒有接到通知的情況下作出原告勝訴的判決,是錯誤的。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複議申請人:xx
20xx年x月x日
帶租拍賣執行異議申請書12
申請人:吳某,女,漢族,無職業。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張某系夫妻關係,貴院於xx年7月4日,在強制執行中將張維祥的銀行退休工資卡給予凍結,由於沒有生活費,現已造成我們二位老人無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書正予申請再審,對此,申請人認為,即使本案應該履行義務,該債務也是張某個人之債,不應該侵害和剝奪申請人被扶養的權利和生活費用,貴院採用的這一強制執行措施,已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故請求立即依法解除凍結。
我國《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
根據上述相關規定,申請人既是利害關係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執行人所扶養的家屬。所凍結的工資卡額為1100元,工資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按合理執行,申請人應享有的550元不應在執行之列,剩餘550元,還應在保留被執行人生活必須費用外,方可執行償還債務。
上述異議懇請貴院認真考慮,期望執法的同時不該違法,謝謝!
申請人:xx
20xx年x月x日
帶租拍賣執行異議申請書13
異議人(單位寫明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自然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服務處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
在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就號判決書(裁決書、處罰決定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貴法院誤將案外異議人的財產,當作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
立即中止執行,並返還異議人的財產xx。
事實與理由:
xx。
綜上所述,我(單位)是案外人,貴院將我(單位)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條的規定,提出異議,請立即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並執行迴轉,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異議人(簽名蓋章)
20xx年x月x日
帶租拍賣執行異議申請書14
申請人:xx,女,xx年xx月xx日生,漢族,住xx市xx弄xx號402室。電話:xx系擬強制執行房產的實際所有人。
請求事項
終止執行對xx市xx區xx路xx弄xx號602室房產的拍賣、執行程式。依法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從未收到過上述被執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義務的告知。
貴院於2011年3月xx日查封了上述被執行房屋,並責令被執行人於2011年3月xx日前履行義務。申請人從未收到過上述被執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義務的告知,也無從知曉被執行人是否收到。事實上被執行人xx自2010年6月xx日已被羈押於xx市xx看守所,後被移送至xx監獄。鑑於被執行人xx無法以正常人的身份去接受通知及履行此義務,故提請法庭查證當時送達的地址及簽收人,以確認被執行人xx是否真正收到過此告知,及是否有不履行此義務的故意。如果草率認定因被執行人xx至今未履行此義務而作出強制拍賣其房產的決定,是對被執行人xx的極大不公平,也是對申請人合法財產的極大侵害。
二、擬強制拍賣執行的xx市xx區xx路xx弄xx號602室房產,在申請人與被執行人xx離婚前屬於共有財產,離婚後應屬於申請人個人所有。強制拍賣該房屋將嚴重損害申請人的合法利益。
上海市xx區xx路xx弄xx號602室的房屋本是1996年雙方準備結婚時共同出資買下的婚房,屬於雙方共同財產,且當時因為被執行人工作剛剛起步,買房的大部分資金還是申請人籌集的。證據4所示的動遷協議提到的補償款,其中xx元也是雙方共同出資的。即此房產的增值部分至少有xx元這一半的份額確定屬於申請人所有。
(證據1:付款單據)
20xx年申請人與被執行人xx因感情破裂及其它糾紛協議離婚,xx為了兒子自願放棄他份額的所有權歸申請人所有,只保留了居住權,因房產證被債權人扣押而無法進行過戶,但這並不影響該房屋的所有權已實際轉讓。故xx路xx弄xx號602室房屋目前應屬於申請人個人所有。
(證據2:自願離婚協議書)
至於該房屋是否已經抵押給債權人,申請人認為該房屋並未進行任何抵押。其一,根據(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申請人有理由認定該房屋並未進行抵押。當時辯護人已在當庭請求法庭認定此房屋抵押有效,並折價扣除相應數額不屬於非法集資,但法庭並沒未確認此房屋抵押有效,還是將該房屋折價款列為非法集資。其二,被執行人xx當時主動找該債權人擬將此房屋轉讓或以抵押的方式歸還一部分款項,並將房產證交出,但該債權人並未同意,也沒有去有關部門辦理抵押手續,所以此房屋並未進行任何抵押。
另外,有人主張被執行人xx無權私自將此房屋進行處置是沒有根據的。因為(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上認定犯罪的主體是被告單位,即x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個人。至今仍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在公司負債經營的情況下,其法人無權處置自己的私人房產。
三、執行此房屋拍賣適用的法律依據錯誤。
1、(xx)xx執刑字第xx號《執行裁定書》所依據的是(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其判決如下所示:一、被告單位xx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xx萬元。二、……三、追繳在案的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責令退賠尚未退賠的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
(證據3:xx市xx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xx)xx刑初字第xx號第6、7頁)
在第三條中明確寫明是將“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而上述被執行房屋為申請人與被執行人xx在1995年左右共同出資買下的婚房,系被執行人xx的個人合法財產,不應被強制拍賣。
(證據4:xx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人:xx),拆遷補償時間為20xx年xx月xx日,而集資行為發生在20xx年xx月,表明此房屋並非是違法所得購置的房屋,為其合法私有財產)
2、另外,(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的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系單位犯罪,即刑事判決書所列的被告單位:xx有限公司,被責令退賠的義務人也應是x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被害人應該提請貴院去查封並清算xx公司來追討損失,強制拍賣xx的唯一私有財產並無法律依據。
3、依據人民法院報理論版《刑法第六十四條作出的判決執行問題》一文的觀點,認為責令退賠違法所得的刑事判決其僅表明國家對犯罪有關財物的態度和處理原則,並非是確定一種具體的刑罰,也非對當事人民事權益的具體裁判,該判決不具有執行的效力。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執行規定》)才未將刑事判決書作為人民法院執行的依據。
《執行規定》第2條第(1)項將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未將具有“責令退賠”內容的刑事判決書明列其中,故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只能透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途徑進行救濟。
三、位於xx市xx區xx路xx弄xx號402室的房產根本沒有被執行人xx的份額。即xx區xx路xx弄xx號402室為申請人的個人財產。
20xx年此兩套房屋基本上是同時進行拆遷,根據有關拆遷法律規定,被執行人xx只能在一處享受拆遷政策,所以他選擇了xx市xx區xx路xx弄xx號602室的房產。xx區xx路xx弄xx號402室這一套房屋不管動遷協議上有沒有他的名字,補償的面積都不會發生變化。即根本沒有他的份額,況且他並沒有在動遷協議上簽字。後來申請人與被執行人xx離婚,動遷協議上更沒有保留他名字的必要。且動遷協議當然以發生更改後的最新協議為合法有效。
(證據5:xx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人:xx等),拆遷補償時間為20xx年xx月xx日,與xx路xx弄xx號602室的拆遷幾乎同時進行。且被執行人xx未簽字,修改處有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的蓋章確認。)
四、擬強制拍賣執行的位於xx市xx區xx路xx弄xx號602室房屋,是被執行人xx的唯一住所。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xx早已離婚,被害人所提供的xx市xx區xx路xx弄xx號402室房屋是申請人的個人財產,與被執行人xx沒有關係。所以xx路xx弄xx號602室是被執行人xx唯一的住所。如果強行繼續拍賣程式將至被執行人無處可住,無家可歸。尤其是在他出獄後會同時面臨巨大的生存壓力與社會壓力,對已穩定的社會關係將產生巨大影響,,其必會造成不安定不和諧的社會影響。
五、被執行人xx還有一個未成年兒子需要撫養。
20xx年申請人與xx離婚,兒子xx時年10歲。當時約定xx由申請人撫養,被執行人每月給付撫養費人民幣1000元,但至今一分未付。如果法庭定要不認可申請人所述,繼續強制處置被執行人所存的唯一財產,也提請法庭考慮此因素,扣除8年共計96000元撫養費以供撫養兒子為盼!
綜上所述,懇請貴院終止對該房屋的執行及拍賣程式,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人民法院
複議申請人:xx
20xx年x月x日
帶租拍賣執行異議申請書15
申請人:xx有限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我公司申請xx城區法人民院判決我公司賠償xx公司借款糾紛一案。在借款後,我公司就已經還了xx公司xx萬元的現金,而xx公司因為自身原因無力銷售任務,私自把xx17戶客戶的房屋首付款佔為己有,沒有履行銷售合同的規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銀行賬號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額大約是xx多萬,而實際當初我公司與xx公司的借款只是xx元。即我公司已經遠遠超過需要支付的金額,現在xx公司申請拍賣我公司的商品房,實屬不合理要求,無法律依據。
綜合上述,申請人認為在本案中。申請人已經全額履行了判決書上的義務,貴法院繼續拍賣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特此向貴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書,請求貴法院依據事實情況,判定本案終結執行。
此致
xx城區法人民院
複議申請人:xx
20xx年x月x日
帶租拍賣執行異議申請書16
申請人:梁,男,漢族,20xx年7月1日出生,住武漢市後湖東方明珠32棟3單元室。
申請人:王,女,漢族,20xx年7月12日出生,住武漢市後湖東方明珠xx棟3單元室。
請求事項:申請人與楊烈綱、湯新泉、何素蘭和武漢瑞駿商務有限公司借款擔保糾紛一案,業經武昌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終結,現已進入執行程式。訟爭執行標的為位於武漢市後湖東方明珠32棟3單元1701室的房產一套,系申請人共同生活的最後一套居住房產,貴院的強制執行行為,剝奪了申請人的合法居住權利,特提出異議。
事實與理由:貴院受理楊烈綱與申請人梁黨生、王潔借款擔保糾紛執行一案並查封申請人的房產,貴院近日告知申請人貴院已經委託評估機構對該房產進行價格評估。申請人對此提出如下異議:
1、貴院所查封的房產是申請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之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貴院對該房產進行價格評估,擬進行拍賣,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同時,作為申人請人的王潔已懷孕5個月,預產期在20xx年5月份,如果貴院對申請人的房產進行查封、拍賣,那也是有違人道的。
2、貴院不對本案的第一被告(真正的債務人)湯新泉、何素蘭的房產進行查封、拍賣,而對作為擔保人的申請人的房產進行查封、拍賣也是不合情理的。
據此,申請人請求貴院立即停止評估、拍賣程式,以保障法律賦予申請人的合法生存的權利。
帶租拍賣執行異議申請書17
申請人:xx,女,漢族,住址,手機。
一案,現進入執行程式。貴院依據(2015)一中執字第號裁定書追加申請人為執行第三人,申請人認為該裁定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裁定中止執行裁定書;
事實與理由:
一、股東的不同行為,法律責任承擔也不同。
申請人被騙做了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經營狀況全不知曉。不可能存在抽逃資金的行為及可能。即使中康公司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的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抽逃出資的股東、攜主抽逃出資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承擔不同的責任。申請人的行為未經法院審判,如何能夠確定責任的承擔。
二、瑕疵股權轉讓後責任承擔問題。
根據所主張,申請人存在抽逃資金問題,而公司變更後新的股東對此也是明知。若新股東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股權存在瑕疵而受讓,即使新股東向原股東支付了相應轉讓價款,新股東的出資補足責任也不能免除,新股東仍應當與原股東對公司或公司債權人在瑕疵出資範圍內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相明本人不僅作為債務人也應該作為擔保公司的股東承擔責任。
綜上,申請人認為本案的法律關係、法律事實複雜,並非可以簡單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帶租拍賣執行異議申請書18
異議人(單位寫明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自然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服務處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證號碼)。聯絡電話
貴法院在申請執行人xx與被執行人xx,就xx號調解書的強制執行過程中,誤將案外異議人的xx財產,當作被執行人的財產予以執行。異議人依法提出本執行異議。
請求事項:
立即中止執行,並返還異議人的財產。
事實與理由:
綜上所述,我(單位)是案外人,貴院將我(單位)的財產予以執行,明顯錯誤。特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式處理。”及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57條、最高法院《執行若干問題規定》第73條對執行異議也作了規定,提出異議,請立即中止對上述財產的執行,並執行迴轉,切實維護異議人的合法權益。
帶租拍賣執行異議申請書19
x市xxx人民法院執行庭
申請人:某某,女,漢族,49歲,無業,現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海東路海藤名苑星苑小區1單元4樓東戶。
被申請人:某某,女,漢族,45歲,職工,現住呼和浩特市鄂爾多斯大街電力家園G3號樓1單元802戶。
請求事項:
1、請求執行庭依法追償被申請人以工資清償債務時遲延履行的利息(計算的基數應為其每期工資扣抵債務後剩餘未償還的債務本息總和)。
2、請求執行庭按照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費用為被申請人預留生活費即可。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借款糾紛一案訴至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5日,一審判決被申請人償還申請人30萬借款並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後本案歷經二審再審最終結果均為支援一審判決,2015年6月1日賽罕區人民法院依法下達執行案件受理通知書,因被申請人只有工資可供執行,執行法官從2016年1月開始每月扣除被申請人2000元工資作為債務履行,對於該種執行方式,我們至少在兩個方面有不同意見。
一、對於遲延履行的利息計算方式我們認為違法且不合理。
執行法官從2016年1月開始每月扣除被申請人2000元工資作為債務履行,但是對於遲延履行的利息計算僅從2015年6月1日始至2016年1月1日止。但我們認為如此計算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很顯然,從2016年1月開始每月執行2000元,法院生效判決判處被申請人應償還30萬元,每一個月還款數額杯水車薪,大額的債務依然處於遲延狀態,對於該遲延支付的債務,當然應該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計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8號)中第一條確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因此對於被申請人每一期尚未清償的借款都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其次,如果執行法官認為計算遲延履行利息繁瑣不予計算,那麼無異於助長了賴賬人不守信的惡習,我們的社會原本誠信體系缺失,法院判決之所以不被遵守,就是因為失信違法成本太低,如本案中,被申請人本應依生效判決償還我們30萬元債權,如果允許其每月償還2000元,且不計利息,這不等於是我們給被申請人做了無息貸款了嗎?而且如此執行下去,執行期間長達數年,加上通貨膨脹因素,被申請人每月還款毫無壓力,我們卻度日如年,債權也許到最後損耗殆盡。
第三,我們認為執行法官應該不怕麻煩依法計算被申請人遲延履行義務的每一期利息,如此累加對於被申請人儘快執行債務本身也會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促使其不要一味想著逃避債務,而是能夠正面現實,儘快償還債務。
二、執行法院給被申請人預留的生活必需費用也不盡合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 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根據內政辦發電[2015]53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自治區2015年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一類地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等15個區最低工資標準為1640元/月。因此在保留被申請人最低工資1640元后剩餘全部工資都應予以執行。
基於以上兩點理由,申請人認為貴院只按月執行被申請人2000元的工資但對於其開始扣除工資後遲延履行的利息不予計算,有悖立法本意,且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特提出異議,請求貴院保留被申請人最低工資1640元后剩餘全部工資都應予以執行且分期計算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20xx年x月x日
帶租拍賣執行異議申請書20
申請人: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電話:
請求事項:
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執行法民一終字第xx號xx案,現提出執行異議:
1、請求本案暫緩執行;
2、請求將錯誤執行的款項返還xx有限公司(該公司為申請人設在施工專案的建設單位,訴訟過程中的保證人)。
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完全有權提出執行異議。
申請人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後,法院執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資格提出執行異議為由,置疑申請人的執行異議申請資格。申請人認為,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202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故申請人作為本案的當事人,完全有資格提出執行異議申請,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法院以申請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異議是不恰當的。
二、本案已透過再審程式立案審查,且與申請執行人存在未決訴訟,應當暫緩執行。
法民一終字第—號判決存在錯誤,無法獲得申請人認同,申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現已立案(案號民申字第號受理案件通知書);同時,申請人與執行申請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訴請,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訴劉衛國,要求賠償,已為該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勝訴後行使抵銷權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暫緩執行措施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6號第7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暫緩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執行爭議案件並正在處理的”,故南陽中院應當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暫緩執行。現法院以為法律規定的受理的是執行中存在爭議的案件而非實體存在錯誤的案件為由,不同意暫緩執行。申請人認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完全屬於斷章取義,違背法律精神。因為執行中存在爭議與實體存在錯誤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兩個或三個案件。
三、從債權角度理解xx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應直接執行該公司。
1、申請人的債權未到期。按照施工慣例,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擔保,擔保期限為工程質量的責任缺陷期,而缺陷期從工程竣工驗收透過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據)。現申請人作為xx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質量的擔保人,其擔保債權並未到期,還有責任缺陷期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15號》第61條:“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此款項根本不屬於到期債權,不具有執行條件。
2、債權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執行。根據前條法律規定,申請人對xx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債權,法院也無權執行,只能發出通知。
3、xx有限公司已經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應當立即停止執行,且無權進行審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15號》第62條:“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記入筆錄,並由第三人簽字或蓋章”。第63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現在xx有限公司已經書面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應當立即執行迴轉,將款項返還xx有限公司。
4、申請人為xx有限公司出具的文書,不能作為作為法院執行依據。申請人與xx有限公司文書往來,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這是由於二者的相對性所決定的,不涉及第三人;況且二者之間有些往來行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為由,執行xx有限公司是錯誤的。
四、從擔保角度理解xx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無權直接執行該公司。
xx有限公司作為申請人設在市施工專案的建設單位,訴訟過程中的保證人,不是本案的訴訟主體,不能直接為法院所執行。
1、未提供任何擔保即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嚴重違法。與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擔保的情況下,就被一審法院採取了訴訟保全措施,非法凍結了申請人的賬戶及存款二百餘萬元,這是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的事情。在社會影響不良的情況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識的欠缺,要求xx有限公司提供擔保,因此其擔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問題,現在以此為由執行無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執行xx有限公司不當。雖然xx有限公司提供了擔保,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在財產保全時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否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其承擔的義務及在執行程式中可否直接執行擔保人財產的覆函》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才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範圍內的財產。現執行才剛開始,且我公司並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直接執行訴訟中的保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
五、超額劃扣xx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拋開判決對錯與否,即使按照高階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申請人應給付的款項也不過,而法院卻從xx有限公司的賬戶上劃扣了元,比判決足足多劃扣了元,屬於超標的執行,明顯不妥。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南陽中院執行行為不當,我們請求貴院准予申請人所請,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xx
20xx年x月x日
帶租拍賣執行異議申請書21
申請人: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董事長
申請執行人:xxx農業開發銀行
申請執行人訴申請人借款糾紛一案,貴院已作出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申請執行人借款500萬元及其利息。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在貴院執行該案的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在未徵得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與案外人擅自達成協議,將本案申請人價值1500餘萬元的貸款抵押物(150畝土地及其廠房)轉讓給案外人,案外人將500餘萬元款項匯入申請人的賬戶。申請執行人隨即將該款項扣劃到自己的賬戶,以此履行本案判決書申請人的支付義務。
近日,申請人接到拍賣行通知,稱申請執行人對本案再次申請執行,其已接受貴院委託,對本案抵押物進行拍賣。申請人認為,貴院繼續對本案進行執行,並對抵押物進行拍賣,是及其不妥的,其行為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在於:
一、根據申請人從中國人民銀行調取的企業基本資訊報告(詳見證據)顯示,截止到20xx年3月14日之前,申請執行人已經從申請人的賬戶中扣劃了500萬元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即本案判決書項下申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已經全部履行完畢。
二、申請人的抵押物與案外人是否達成轉讓協議,與本案是倆個不同的法律關係,與本案的執行沒有任何權利義務關係。
三、案外人向申請人賬戶支付500餘萬元款項,該款進入申請人賬戶後其所有權就已經屬於申請人,申請執行人從申請人賬戶扣款,只能說明是申請人履行了判決書項下的支付義務,本案已經履行完畢。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在本案中,申請人已經全額履行了判決書項下的義務,貴院繼續執行本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申請人特此向貴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貴院依法裁定本案終結執行。
此致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帶租拍賣執行異議申請書22
申請人:x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法定代表人:xx,xx請求事項:解除對xx商品房的查封。
事實與理由:
貴院因xx與xx借款糾紛一案,查封了xx號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申請人現對該查封行為提出異議,理由有以下三點: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權歸屬於申請人。申請人與xx在合肥市開xx中心簽訂了編號為xx《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把商品房賣給xx,合同約定,xx應於合同簽訂當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餘房款240000元於20xx年1月31日前辦理銀行按揭;應xx要求,申請人同意xx在20xx年1月31日實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餘款69091元xx承諾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xx在約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時,未能支付首付款餘款69091元,且未辦理銀行按揭,此後xx下落不明至今。雖然該房屋已經備案,但沒有辦理產權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可以得出,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仍然屬於申請人,是申請人的合法財產。
第二,申請人依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於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合肥仲裁委員會依法缺席審理了此案,並以xx號裁決書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在xx與xx借款糾紛一案中,xx作為申請執行人,並未向xx支付剩餘價款;xx也不同意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因此,貴院不能對xx的商品房進行查封。
基於以上兩點理由,申請人認為,貴院對商品房的查封行為是錯誤的,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提出異議,請求貴院解除對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合肥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