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傳播豁免權反思論文

網路傳播豁免權反思論文

  摘要:隨著時代和科技的進步,網路直播或轉播的行為越來越普遍,而與此同時帶來的就是一系列侵權行為的產生。“新浪狀告虎牙直播侵權”一案,集中反映了網路實時轉播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和“避風港規則”的適用問題,並引發對網路傳播豁免權的思考。

  關鍵詞:網路傳播豁免權;著作權;“避風港規則”

  近兩年來,網路直播逐漸走進大眾的視野,越來越多的人開始瞭解並使用網路直播。網路上比較出名的直播平臺,如“一直播”“虎牙直播”“花椒直播”等,都在運用各種型別的直播形式參與人們的生活,現有的直播形式主要包括遊戲直播、體育賽事直播、個人直播等。但網路直播的侵權問題以及其中涉及的網路傳播豁免權,就是當下的熱點課題之一。

  一、“新浪告虎牙直播侵權案”原委

  2015年,第52屆金馬獎頒獎典禮暨星光大道舉行。經過和主辦方的商量,新浪公司獲得了第52屆金馬獎頒獎典禮暨星光大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資訊網路傳播的授權。然而,在2015年11月21日,新浪公司發現虎牙主播在沒有經過新浪公司授權的情況下,以賺取錢財為目的,在虎牙直播網站中對第52屆金馬獎頒獎典禮進行實時轉播。發現之後,新浪公司向虎牙網站傳送了兩次預警函,但是虎牙網站卻堅持對涉案作品進行直播。於是,新浪公司將廣州華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虎牙直播網)訴至法院,要求該網站賠償經濟損失費以及制止侵權所支出的費用等,共計10萬元。然而,被告公司仍然在法庭上聲稱:第一,新浪公司所簽訂的協議是非獨家普通轉播權的許可,而不包括維權權利。虎牙表示,其網站並不是專門提供影片直播的平臺,所以不應要求本網站對侵權直播做到一定要審查的義務。第二,虎牙認為本公司的官方平臺有投訴渠道,但是新浪公司卻在金馬獎頒獎當天將預警函傳送到了虎牙對外合作的商務郵箱,所以,才導致公司沒有充足的時間來對此做出回應,而且發來的郵件是不合法的、無效的侵權通知。第三,涉及侵權行為的是主播的個人行為,與虎牙直播平臺沒有直接的關係。最為重要的是,虎牙公司並沒有從該主播中獲有任何的收益分成。虎牙公司所提供的服務是系統快取的服務,所以,根據“避風港規則”,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虎牙也表示新浪公司索要的維權費用也過高。上面的案例涉及的關於著作權方面的內容,根據相關理論進行一下簡單的概括和梳理:著作權是屬於智慧財產權中的一部分,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主體是法律調整的關係人。上述新浪公司訴虎牙直播侵權一案涉及“資訊網路傳播權”的問題,同時,對現存的網路直播平臺屢次發生的侵犯著作權的現象提出了挑戰,引起了人們關於網路直播著作權的反思。“避風港規則”的適用範圍到底是什麼?是否真的能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和利益?網路直播平臺對主播的轉播行為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監督責任以及如果發生了侵權行為,直播平臺到底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這是案件引起廣泛關注的焦點。

  二、“虎牙侵權案”的理論闡釋

  在分析案件之前,首先要知道何謂“網路直播”。目前,關於網路直播還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百度百科對於網路直播有這樣一個簡單的定義:在現場隨著事件的發生、發展程序同步製作和釋出資訊,具有雙向流透過程的資訊網路釋出方式。[1]根據這一定義,可以看出網路直播涉及“資訊網路傳播”等諸多問題。網路直播的內容廣泛,如可以線上收看各項重大活動、體育賽事等,可以觀看個人的直播,使更多的人在娛樂生活方面有了更為廣闊的選擇空間。同時,網路直播採用一種互動的方式,比傳統網路增添了互動的機會,大眾從與直播者的`互動中獲得樂趣,直播者也能夠及時獲得直播內容的反饋。對於直播者而言,這是一項具有多種盈利方式的直播形式。網路直播中可能會出現侵權問題,對於侵權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適用“避風港原則”。1998年,美國頒佈了《數字千年版權法案》,簡稱DMCA,法案的第512條對“避風港原則”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即“當網路服務商實際上不知道也沒有意識到能明顯推出侵權行為的事實或情況時,在接到權利人的合格通知後,及時移除侵權內容的,不承擔責任”。[2]國外對於“避風港原則”的研究一直在持續,相比較而言,國內學者在這一方面的研究較為缺乏,不成體系。有關資訊網路傳播權的法律保護,我國有相關的法律,即《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這一法律的制定,其目的在於對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的資訊網路傳播權的保護,鼓勵大量創作有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優秀作品,實現廣泛有效傳播的目的,以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於美好精神生活的需求。《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影製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權利。在新浪公司訴虎牙直播侵權一案中,新浪公司取得的直播權利,是對金馬獎頒獎典禮過程的直播權利,是屬於資訊網路傳播,而虎牙直播也符合條件,所以適用《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這一法律。根據此條例的第十四條:“對提供資訊儲存空間或者提供搜尋、連線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侵犯自己的資訊網路傳播權,可以向該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的連結。”[3]根據上述條例,第一,在意識到被侵權後,新浪公司及時向虎牙直播發出了警示函,認為虎牙直播侵犯了其直播著作權,應該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和義務。第二,新浪公司的失當行為。由於新浪公司的過失,將警示函發到了雅虎對外合作的商務郵箱,致使虎牙直播未能及時收到並做出回應,所以造成的這一損失新浪公司應自己承擔。也即是說,該案雙方都存在的不同層次的過錯,都應負相應的責任。我們瞭解到,法庭上做辯護時,被告廣州華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虎牙直播網)提到了“避風港規則”問題。“避風港規則”是解決網路時代著作侵權案的一個普遍法則。其本質是法律對網路服務商提供的一種特殊的保護,目的是為了促進網路經濟的快速發展,有利於網路傳播的繁榮。“避風港規則”已經逐漸為世界上大部分國家所接納,其中就包括中國。“避風港規則”的具體內容是:網路服務商對網民上傳的網路資訊不需要有事先審查的義務。原則上,網站不為網民的版權侵權行為負責。但是,如果版權人向網路服務商提示了存在的侵權行為之後,服務商需要採取一定的措施來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如果網路服務商接到版權人的申請後,如果不積極採取一定的措施,對網路傳播者的侵權行為加以警示或制止,那麼網路服務商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針對該案,虎牙網路平臺對於該網路主播的直播行為未加以警示或制止,則應該負相應的侵權責任;如已經做出警示或制止的措施,則需要負擔侵權責任。

  三、關於網路傳播豁免權的反思

  關於“新浪公司訴虎牙直播侵權案”爭執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第一,這一原則中的通知程式的要求是應該嚴格還是應該寬鬆。在此案中,虎牙直播辯稱新浪公司的警示函沒有發到指定的郵箱,從而使得其沒能及時通知網路主播。這一抗辯理由關係到對於通知程式的認定。第二,關於網路服務商告知義務的界定。網路服務商必須在不知道某種侵權行為的存在或者是在沒有意識到侵權行為時,有沒有侵權責任?如果是不知或沒有意識到侵權,那麼可以豁免其責。如果網路服務商“明知”或“應知”侵權行為而沒有告知,則視為侵權責任的存在,應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把“明知”或是“應知”作為“避風港規則”的例外,對於著作權人的保護權利是非常不利的。所以,關於“避風港規則”的適用範圍,還需要具體討論。針對上述案例,關於“避風港原則”的適用範圍引起了諸多的爭議。尤其是對網路服務運營商的法律豁免權,也是見仁見智。目前,關於網路傳播的侵權案例,多出於對該法則的不同解釋。另外,不同學者從不同的關注視角,就網路的社會功能、社會影響以及網路的經濟效益等方面,對於“避風港原則”所做的有利於自己的詮釋。肯定者認為:網路平臺的法律侵權豁免有利於網路資訊的自由傳播,滿足了受眾的資訊知情權,更加有利於網路傳播業的繁榮和發展。這是新聞傳播事業的巨大進步。反對者則認為:豁免了網路平臺的責任義務會導致多種問題的出現。其一,網路傳播的資訊內容會失去控制。本來網路媒體的門檻就已經很低了,如果在法律層面再“網開一面”,則“把關人”將進一步缺失,網路的傳播內容將更加不可控。其二,侵權案例會大量滋生。網路平臺侵權責任的豁免,會導致網路服務商疏於管理,自媒體使用者會利用這一視窗,遊走在法律的邊緣、不斷侵害著作權,網路傳播的侵權案件會更加猖獗。新浪公司訴虎牙直播侵權一案是對當下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一大拷問,網路直播權的爭論還在繼續,由於網路直播侵權事件頻發,引起了社會的極大關注。比如“北京新浪互聯資訊服務有限公司訴北京天盈九州網路技術有限公司案”,被告在其經營的鳳凰網上未經原告許可對體育賽事進行轉播;還有很多網路直播對於網路遊戲的轉播,也存在類似的侵權行為。同時,不僅是網路上存在侵權的問題,還有一些小說或者電視劇也存在類似於這種案件的侵權行為。以“新浪公司訴虎牙直播侵權案”為代表的網路直播侵權案件為我國新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敲響了警鐘,這不是網路直播侵權的最新案件,但其對於“避風港規則”的應用及法院判決有著比案件本身更深遠的意義。這些案件的頻繁發生表明我國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還不夠,對於侵權行為的處罰措施還很不適當,不足以引起公眾的警覺。還應該先從完善《著作權法》的解釋細則出發,與時俱進,運用諸多典型案例,解讀相關法律法規,以期發揮法律法規的最佳效益。

  四、結語

  從“新浪公司訴虎牙直播侵權案”一案中,我們可以把此類的案件歸於自媒體案件,也由此引發我們現在對於自媒體侵權的思考。想要避免類似情況再發生,需要國家補充法律方面的空白,完善法律並嚴格執行,避免引起爭議;對媒體平臺的把關要加強,雖然現在網路削弱了媒體的把關權,但在涉及法律方面的問題上,不能喪失媒體自己的把關權;對媒體和上傳影片的個人來說,要加強自律,自覺維護網路環境,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這樣才能使類似的案件減少,慢慢解決網路著作權的問題。

  參考文獻:

  []網路直播[DB/OL].

  [2]曹靜,桂瑩.避風港原則適用條件的再認識[J].群文天地,2011(10):229-230.

  [3]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DB/OL].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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