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理與傳統的結算方式及福費廷的對照比較論文
國際保理與傳統的結算方式及福費廷的對照比較論文
根據聯合國貿發中心的統計資料,在國際貿易結算中,信用證(L/C)的使用率已降至16%,在發達國家甚至降至10%以下。特別是在歐美國家間的貿易結算中,國際保理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證而成為最主要的結算融資方式。而在我國,信用證使用比例近年來雖有所下降,但仍高達50%左右,部分沿海發達地區可達到40%左右,使用非信用證結算方式較少。據資料統計,目前賒銷貿易已佔全球貿易總額的70%左右,賒銷貿易方式是對買方最為有利、最具有吸引力的貿易方式。貿易方式的改變在向出口商提供擴大國際市場機遇的同時,也加大了出口商出口收匯的風險。因此,深入研究國際保理與其他結算方式的優缺點,為進出口商在貿易實踐中理性選擇結算方式有著重要意義。
國際保理與託收的比較
國際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稱保付代理,是指出口商以賒銷、承兌交單等方式銷售貨物時,保理商買進出口商的應收賬款,並向其提供資金融通、進口商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綜合金融服務。託收(Collection)是指債權人(出口商)出具債權憑證(匯票、本票、支票等)委託銀行向債務人(進口商)收取貨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安全性方面
國際保理業務不僅使出口商向進口商提供了優惠的付款條件,同時也保障了出口商的收匯安全。只要出口商在保理商核定的信用額度內履行合同,由於保理商承擔了100%的買方信用風險,出口商就可從保理商處獲得無追索權的融資,將信貸風險和匯率風險都轉嫁給保理商。而在託收業務中,銀行僅提供服務,不提供任何信用和擔保。銀行在傳遞單據、收取款項過程中,既不保證付款人一定付款,也不負責審查單據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買賣合同的規定。對貨物到達目的地後,遇到進口人拒不贖單而導致的無人提貨和辦理進口手續等情形,除非事先徵得銀行同意,銀行也不負照管貨物之責。所以,託收結算方式對出口商有較大的風險,對進口商也有一定風險,特別是D/A方式下,很容易造成出口商貨款兩空的境地。從安全收匯的角度來看,國際保理業務比託收安全。
(二)費用方面
當出口商需要保理商的服務時,須交納一定的保理手續費,一般為所收賬款的1%-3%不等,視保理商事務繁簡及承擔風險的大小而定。一般而言,除要向作為出口保理商的銀行交納發票金額1‰-4‰的佣金外,還要向作為進口保理商的銀行交納發票金額的4‰-10‰,由於進口保理商承擔買方信用風險,因此佣金比例要高一些。同時,還要承擔一定的銀行費用和單據費用。託收方式下,交單靈活、手續迅捷,程式較為簡便,由於不提供任何信用和擔保,因此託收費用相對比國際保理低。
國際保理與信用證的比較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L/C),按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UCP600)的規定,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國際保理與信用證均可以為買賣雙方融資,但兩者也存在很大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手續、費用、成本方面
在國際保理業務中,進口商不辦理任何手續,也不承擔任何費用,而是由出口商在合同簽訂之前,與保理商簽訂保理協議,出口商承擔相關的保理費用。在信用證業務中,進口商要辦理信用證的開證手續,承擔信用證的開證手續費及保證金。保證金的比例不等,小企業的保證金往往為開證金額的10%-60%,有的甚至高達100%。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還要支付開證金額1.5‰左右的手續費。出口商要承擔催證、審證、改證等一系列單證手續,貿易實踐中,還要承擔信用證的通知、匯票的承兌等項費用。保理業務與信用證相比,費用上大致相差不多,但保理業務中進口商無須辦理開證、改證等繁雜手續,大大簡化了進口手續,提高了效率。
(二)進口商資金佔用方面
保理業務可使進口商免交信用證方式下的開證保證金及有關的銀行費用,而且利用賒銷的優惠付款方式,進口商可以在收到貨物甚至將貨物出售後再行付款。這樣避免了資金佔壓,加快了資金週轉,降低了經營成本。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時,通常向進口商收取一定數目的保證金,由於信用證結算的週期較長,該資金被銀行佔用,影響了進口商的資金週轉,加重了進口商的負擔。
(三)業務範圍方面
保理實際上是一種融結算、管理、擔保、融資為一體的綜合性服務業務,本質上是一種債權轉讓。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的功能就是在“相符交單”的情況下付款或融資。可見,國際保理的業務範圍基本覆蓋了信用證的業務範圍,而且比信用證的功能要強。
(四)付款保證方面
在國際保理業務中,出口商發運貨物後,將全部單據如發票、運輸單據等直接寄給進口商,提交保理商的僅僅是發票副本,由保理商依據發票副本向進口商收取貨款,進口商在付款到期時將全部款項付給保理商,保理商扣除相關費用後再轉交出口商。如果進口商在發票到期日 90天后仍未付款,由保理商付款。但保理商付款的前提是:買賣雙方對所交的貨物沒有爭議,否則保理商可以拒付。在信用證業務中,信用證是一種單據買賣,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相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業務。至於賣方有沒有交貨,所交貨物是否與合同相符,銀行概不負責。因此,在付款的保證上,信用證對賣方有利,而國際保理卻對買方有利。
國際保理與福費廷的比較
福費廷(Forfaiting),又稱包買票據,是指包買商向出口人無追索權地購買已經由債務人所在地銀行承兌或擔保的'遠期匯票或本票的業務。其與國際保理的區別如下:
(一)適用範圍方面
國際保理業務由國際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在非信用證方式下、在180天以內短期的保證或融資服務,而福費廷是一種向信用證方式下的收款時間超過180天的出口人提供保證和融資服務的業務。
(二)風險和費用方面
採用保理業務,國際保理商提供在核準信用額度內的100%信用擔保,使出口人避免了壞賬風險。採用福費廷業務,出口商的風險、責任和費用在其向包買商提交符合約定條件的單據及相關憑證、獲得票款後即消滅,保證了出口商的利益。出口商在完成了福費廷業務後即無需承擔資產管理和應收賬款回收的工作及費用,節約了管理費用。出口商可以享受無追索權的票據貼現,轉嫁企業可能遇到的收匯風險、匯率風險,並可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政策,提早辦理核銷、退稅等手續。
(三)融資方面
採用保理業務,對出口商而言,在國際保理方式下,出口商發貨後, 保理商收到代表應收賬款的銷售發票,應出口商的融資要求,可以立即以預付款方式提供不超過80%發票淨額的無追索權融資給出口商,而該融資無須出口商提供擔保或抵押,剩餘20%的收購價款於貨款收妥後再行清算。因此,增強了出口商的資金流動性,增強了出口商的競爭能力。福費廷屬於無追索權的融資,與國際保理業務相比,其所提供的融資期限更長,期限一般在18個月以上,最長的可達10年,一般以5年為多,同時融資金額最高可達發票金額的100%。
綜上所述,國際保理業務在當今世界的國際貿易結算中已超過信用證業務結算量,在國外已經被廣泛應用。目前,國際上已成立包括我國在內的130多個國家參加的國際保理聯合會(FCL)並公佈了世界各國保理商所接受的統一慣例:《國際保理慣例規則》。國際保理業務在西歐和亞太地區的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發展尤其迅速,2007年,全球保理業務量已達13000億歐元,佔全球GDP(國內生產總值)比重超過3.3%;在歐洲,國際保理業務佔當地GDP的6%。雖然目前我國的國際保理業務仍處於起步階段,無論是業務量還是業務經驗都無法和發達國家相比,但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參考文獻:
1.田桂玲.出口企業如何運用國際結算方式規避本幣升值風險.現代金融,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