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代理收繳電費協議
有關代理收繳電費協議
甲 方:
乙 方:中國農業銀行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就乙方代理甲方收繳電費事宜,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甲方權利
1、制定代收款項辦法,並支配代收款項。
2、確定代收專案、內容、範圍、時間及代收物件。
3、在向乙方提供準確、必需的代收資訊與範圍的前提下,不承擔範圍內由於乙方過錯所引起的糾紛的責任。
第二條 甲方義務
1、在乙方行開立基本帳戶,專門辦理代收資金結算。
2、每日營業終了,由甲方人員按照當天日報統計表,與乙方代收繳電費日終餘額扎平相符後,由甲方填制進帳單,存入甲方帳戶。作到當日款項當日進帳,當日款項當日扎平。
3、向乙方提供代理收繳憑證。
4、向乙方支付手續費。手續費標準按代理業務金額的 % 計算。甲方向乙方支付手續費的時間 ,方式為 .
第三條 乙方權利
1、要求甲方開立代收帳戶,專門辦理代收資金結算。
2、向甲方收取代收款項手續費。
3、根據甲方提供的代收範圍辦理業務,對範圍外引起糾紛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4條 乙方義務
1、提供符合代收條件的營業場所,配備必須的專職人員辦理代收業務。
2、按日向甲方提供當日代收明細,並配合甲方做好對帳工作,配合甲方將所收款項存如甲方帳戶。
3、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甲、乙雙方協商範圍內的繳費物件。
第五條 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解除或終止本協議:
1、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
2、由於一方沒有履行協議,另一方有權向對方提出變更、解除或終止。
(二)符合本協議規定的變更、解除和終止條件的,需要變更、解除和終止時,應採取書面形式。在變更或解除協議沒有達成並生效前,本協議仍然有效。
第六條 本協議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有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第8條 其他事項
第九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效力相同。
第十一條 提示
乙方已提請甲方注意對本協議各印就條款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方的要求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雙方對本協議的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或授權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