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的人事編制統計考評辦法

規範的人事編制統計考評辦法

  為了進一步做好我省人事編制統計工作,充分發揮人事編制統計的諮詢、服務和監督功能,使人事編制統計工作更好地為人事人才和機構編制工作服務,根據中組部、人事部《關於加強和改進組織人事統計工作的意見》和中央編辦《關於切實加強機構編制統計工作努力確保資料真實準確的意見》,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工作目標

  建立健全新形勢下適應人事編制工作需要的統計工作體制和機制;健全完整、科學、規範、實用的統計指標體系;建立健全以年度統計調查為主體,以專題調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為補充的統計調查體系;探索建立上下貫通、快速敏捷、資訊共享的統計服務體系;建立資訊採集規範化、資訊處理自動化、資訊傳輸網路化的現代統計資訊系統;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的相對穩定的統計幹部隊伍。

  二、考評物件

  各市州人事局、編辦和省直各單位人事編制部門及具體從事人事編制統計工作的人員。

  三、考評內容

  統計報表和資料,統計分析材料,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基礎建設及其他相關工作。

  四、考評計分辦法

  人事編制統計考評採取百分制分項計分、累計總評的.辦法。考評總分為100分,其中統計報表質量40分,統計分析資料40分,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基礎建設及其他工作20分。

  (一)統計報表質量評分標準(40分)

  1、及時性10分。報表按規定時間報送計10分。遲報一天扣5分,對無特殊情況超過規定上報時間3天以上的單位,取消本年度評比資格。

  2、準確性20分。報表數字準確無誤計20分。在超過規定上報時間3天以內,自行發現錯誤,並主動聯絡改正的,不扣分。匯審時,發現報表中的邏輯關係錯誤、表內和表間的數字關係錯誤、機構歸類錯誤、重複填報或漏報指標資料以及補充資料漏填的,每錯一處扣0.5分;凡屬統計範圍、統計口徑未按規定填報的,每錯一處扣3分;擅自在省廳、辦資料彙總計算機上修改資料的,每次扣1分;在人事部、中央編辦報表匯審中查出錯誤,直接影響到全省報表質量的扣10分。稽核報表不嚴格,未透過校對上報的,取消本次評比資格;對不經核實,隨意更改資料,或不實事求是,作假報表的,一經查實,取消評比資格,並進行通報批評。

  3、全面性5分。不缺表種、指標,上報的資料齊全計5分。瞞報一個指標數字或一項資料扣1分;報表或資料份數不夠,每缺一份扣1分。

  4、規範性5分。報表按規範要求填報計5分。列印報表資料模糊難以辨認的扣1分;列印報表與上報資料軟盤中資料不一致的扣2分;不寫填報單位名稱、未蓋單位公章,沒有單位負責人、填表人簽名,不填寫電話號碼的,每項扣0.5分;凡要求說明但未附填報說明或雖有說明但內容不全、條理不清或自相矛盾,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扣1分。

  (二)統計分析材料評分標準(40分)

  1、按時報送統計分析材料10分。

  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報送1篇質量較高的人事編制統計分析報告記10分。對於無特殊情況,超過規定上報時間的,每拖延1天扣1分。多報統計分析報告的市州每篇加2分(加分最多不超過6分)。

  2、統計分析報告質量20分。

  選題準確,能緊密結合人事編制業務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開展統計分析計5分。

  資料翔實,主題突出,觀點鮮明,實用性強,分析有理有據,切實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反映情況,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的計5分。

  立論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晰,文字簡潔,圖文並茂計5分。

  統計分析報告被上級部門、本地區黨委和政府領導採納的,在全省性刊物、本地區報刊或內部刊物發表,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及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有指導作用的計5分。

  3、統計報表資料提供利用10分。

  對統計報表彙總資料進行整理、加工,定期或不定期編印成統計分析簡況(資料)提供利用的計10分。

  (三)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基礎建設及其他工作20分

  1、單位主要領導重視統計工作,經常過問、指導並提出具體要求,加強統計管理,關心統計幹部的工作、學習和業務培訓的計5分。

  2、本地區、本部門統計隊伍相對穩定,注重統計基礎建設、統計原始資料齊全、及時歸檔的計5分。

  3、統計幹部素質較高,業務熟練,能積極主動地完成各項統計任務,熟悉掌握幹部統計報表口徑、統計指標和統計分析方法及彙總軟體操作的計5分。

  4、積極組織和參加統計業務培訓,開展統計工作經驗交流和評比活動,及時進行工作總結的計5分。

  五、考評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考評工作由省人事廳、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二)對省直各單位和各市州人事、編制統計業務部門及統計人員每年進行一次考評,表彰先進。考評年度定為上年6月至當年5月。

  (三)按分項計分結果累計總分,累計總分按高分到低分排序,評選統計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省人事廳、省編辦對統計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予以表彰或獎勵,並通報全省。

  六、本辦法由省人事編制資訊中心負責解釋。

  七、本辦法從*年開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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