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協議書樣本

經濟仲裁協議書樣本

  經濟仲裁協議書怎麼寫?下面就由小編來教大家如何寫吧,下面是經濟仲裁協議書樣本,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經濟仲裁協議書樣本

  甲方:內蒙古××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西路××號。

  法定代表人:王××,男,45歲,系該公司總經理。

  乙方:北京××局××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北路××號。

  法定代表人:李××,男,38歲,系該公司經理。

  雙方於1xxx年3月1日簽訂並經××市公證處公證了鬆散型聯營汽車運輸煤炭業務的《聯營協議書》,聯營的1年期限已經屆滿,雙方未獲得利潤;又實際聯營半年多,仍未見利潤。有鑑於此,雙方一致同意選擇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確認聯營業務終止,解除聯營協議,分割聯營投資購置的固定資產,分擔債務,分享債權,徹底清算雙方的聯營業務。雙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員會依據我國《仲裁法》和國家的示範仲裁規則以及該會自己的仲裁規則,對上述糾紛所作的一次性終局裁決結果。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19××年x月28日簽訂於××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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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____與____同意將雙方之間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____合同所產生的爭議提交____仲裁機構(或者某仲裁員)按照____仲裁規則仲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表示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發生的財產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一種書面意思表示。它是仲裁機構取得對該案件管轄權的依據,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轄權的依據。

  仲裁協議的法律特徵是:一是雙方當事人的自願,如果是一方的意思表示,他方提出異議的,則協議仲裁就不成立;二是雙方當事人可以事先約定,也可以事後約定將雙方的爭議交由仲裁機構裁決;三是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的而不是口頭的。

  仲裁協議的形式主要有三種,即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書和其他書面方式。

  仲裁條款是比較普遍的一種方式,一般是在主合同中寫明合同發生糾紛提交某某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條款既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同時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仲裁條款不因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而無效。即使合同無效,仲裁條款仍然是有效的。這就是仲裁條款的相對獨立性的具體體現。

  仲裁協議書是指雙方當事人表示將糾紛交由仲裁機構仲裁的書面檔案。其他書面形式主要指雙方當事人的來往信函、傳真、電報等書面材料。比如,某企業與某公司發生經濟糾紛後,企業發出一份傳真告知公司,該糾紛可以向某仲裁機構仲裁。公司回電認為可以。則企業可以向某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一份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的或者可能發生的糾紛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依法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

  第二,仲裁事項,即雙方當事人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爭議範圍。仲裁事項的約定,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超出法律規定範圍的仲裁事項,仲裁機構不能受理。仲裁事項必須訂得全面、概括而且明確,不可遺漏。一方當事人實際提請仲裁的爭議和仲裁機構受理的爭議,都不得超越仲裁協議中所規定的提交仲裁的事項。

  第三,選定仲裁委員會,即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協議中明確由哪個仲裁委員會來仲裁,不能選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仲裁委員會。涉外仲裁可以選擇中國的仲裁機構,也可以選擇其他國家的仲裁機構,比如倫敦仲裁院、斯德哥爾摩仲裁院等。

  仲裁協議的效力

  第一,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不僅及於雙方當事人,而且對仲裁機構行使仲裁權和法院對特定案件行使管轄權都產生一定的效力。對當事人來講,必須接受仲裁管轄;對仲裁機構來講,必須負責裁決協議規定的仲裁事項;對法院來講,不能行使對仲裁案件的司法管轄權。但是如果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或者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則該仲裁協議無效,當事人一方仍然可以重新協商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例如,某機電公司與商貿公司在合同中約定:“如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或者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裁決結果對雙方有約束力。”由於雙方約定了兩個仲裁機構,屬於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如不能從兩個仲裁機構中選定一個,則該仲裁協議就是無效的。

  第三,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簽訂仲裁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1)仲裁協議的成立應包括以下一般要件:當事人應具締約能力,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仲裁協議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並應採取書面形式。

  (2)仲裁協議的成立還應包括以下特別要件:協議約定的爭議具有可仲裁性,即仲裁協議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須為法律規定可以透過仲裁解決的爭議,此類爭議多以當事人對其中所涉及的權益得為處分為特徵;仲裁協議內容有可執行性。

  (3)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6)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7)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9)仲裁協議包括合同別這樣瓣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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