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的規章制度

人事管理的規章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人事管理的規章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人事管理的規章制度1

  一、全體教師必須服從上級和學校的管理,自覺做到依規辦事、依法治教,遵守上級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到遵紀守法、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崇尚科學,反對邪教。

  二、教師申請調動,要嚴格按教育局的規定,由教師書面提出申請,學校領導班子研究討論加意見,由學校上送區教育局,由教育局作調配。

  三、學校內部教師人事調整,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根據教師的專長和表現,召開專門會議研究討論決定,人事調配實行一次性討論,一經討論確定,原則上不得變動,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要經過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四、根據區教育局規定,實行教師人事考評和末位淘汰制,每學期對教師的各方面表現進行一次業績考評,考評結果由高分到低分排隊,末位的實行待崗;考評結果作為教師評聘、評優、評先、考核、晉升的重要依據。

  五、實行教師聘任制,學校根據教師的平時的表現和業績考評結果,由領導班子根據縣核定編制員額和崗位的需要,確定聘任教師的名單,各教師與學校簽定聘任協議。

  六、全體教師必須從大局出發,服從學校分工,按學校分工認真搞好本職工作,想方設法提高工作效率。如不服從分工的,視情節輕重,在學年度業績考評“思想表現”和“工作態度”中扣分。

  七、根據區教育局的規定,每學年組織我校教師到基層學校支教。學校根據區檔案規定的有關條件,由教師提出申請,學校根據支教工作和學校工作的需要作好安排,有計劃地組織教師到基層學校開展支教工作;各教必須服從學校安排,服從工作需要,積極做好支教工作。凡無特殊情況不服從支教安排的,學校不再聘請,由教育局調配到其他學校任教。

  八、建立教師工作檔案,健全教師業務檢查評比制度,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各部門負責人定期或不定期對教師各方面的表現進行檢查,並作好記錄,對教師各方面的表現每學期由學校考評小組作出公平的評價。

  九、各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律法規各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樹立高尚的師德師風,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和教研教改活動,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學能力,認真總結教育教學經驗,積極撰寫教育教學論文,完成學校佈置的各項任務,想方設法在各自的崗位上做出成績,為推進素質教育,提高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而努力奮鬥。

  人事管理的規章制度2

  1.凡新員工入職,必須憑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明書、一寸彩色近照三張,先交報名費30元,按金200元,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公關部人員、芬蘭館技工另定)。

  2.招工條件: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五官端正,身體健康,服務員女身高1.58米以上,男身高1.70米以上,迎賓1.65米左右,保安隊員1.70米以上。

  3.培訓期:凡新入職員工必須經過人事培訓部培訓,培訓期一般為十五天(由人事培訓部根據培訓與部門需要確定),培訓合格方可進入試用期,培訓不合格者不予錄用,培訓期內一律享受培訓期工資。

  4.試用期:凡新員工必須經過一個月試用工作(到職當月出勤天數超過二十天的,當月為試用期,不足二十天的,由到職之日至第二月底為試用期),試用合格者錄用,由部門書面通知人事部辦理手續轉為正式員工,簽訂員工合同;不合格者,到人事部辦理有關離職手續,如無違反酒店規章制度可退還按金.試用斯一律享受試用期工資。

  5.員工每月實際出勤有27天的(31天的出勤按28天計)為全勤,可享受全勤獎。

  6.員工每月享受帶薪假期三天,不許累積翌月,由部門每月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如無特殊情況不安排連休,月假不休不另算工薪。

  7.部長以上級員工休假需由部門至少提前一天報請人事部審批備案,否則作曠工處理。

  8.請假制度:員工請假十天以內的由部門批准執行,並作好考勤記錄請假十天以上的(含十天),部門同意後,務必報請人事部審批備案,部長以上員工十天以上(含十天),需由人事部報請總經理室審批後方有效,否則作曠工處理(工作時間未到半年一律不能請十天以上假期,工作良好的優秀員工除外),曠工一天扣二天工資,曠工三天作自動離職處理,不發放任何款項。

  9.調動與升職:凡員工調動或升職,必須由部門主管向人事部提出申請,清楚說明其本人工作狀況與調動(升職)的理由,經批准由人事部通知其辦理有關手續後方為有效(部長以上的調動與升職由人事部報請總經理室批准後執行)

  10.凡經總經理室研究決定招收的員工,部門務必遵照配合接納,凡因人事需要,經總經理室研究決定對員工的調動,部門務必遵照辦理。

  11.辭職:

  (1)員工辭職必須提前十五天遞交辭職書,經部門經理主管批准後,送交人事部審批,辭職期以人事部批准之日為準(凡辭工期不夠,一律不辦理離職手續,若因特殊情況需辦理離職手續的,不返還按金);

  (2)凡未夠一年期,提出辭職的,經本部門和人事部批准後,可結算工資,不返還按金,(平時工作良好,優秀員工除外);

  (3)合同員工依照合同規定辦理。

  13.裁員:公司因特殊情況需要裁減的員工,離職結算時一律返還按金並補助七天工資(合同員工依照合同規定辦理)。

  14.離職手續:員工的辭職得到批准,收到解僱或辭退通知書後,必須到有關部門交回公物,憑部門考勤表及有關交物單據,帶上相本人工卡、飯卡、宿舍鎖匙、按金單,按規定的日期到人事部辦理有關離職手續。逾期不辦理者,不返還任何款項,交由保安部督促其離開酒店,人事部根據部門手續移交情況,給離職員工開具工資結算通知單,憑單到財務部結算工資。

  15.凡在辦理離職手續時,未退交工卡、宿舍鎖匙、飯卡其中任何一項物品者,不返還按金。

  16.如不服從酒店合理的人事安排及工作調動,或與部門鬧個人情緒者,作自動離職處理,不結算工資,不返還按金。

  17.離職員工一旦辦理離職手續,必須按人事部規定的日期離開酒店,否則由保安督促執行。

  人事管理的規章制度3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依據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條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實施。在公司主管領導的指導下,行政人事部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1、負責人力資源規劃的制定;

  2、負責人員招聘、培訓、考核工作;

  3、負責公司勞動用工制度、薪酬激勵制度的制定與實施;

  4、負責辦理員工社會保險事宜;

  5、負責人事檔案的管理。

  第三條公司從業人員職級劃分如下:

  高階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

  中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經理、車間主任、主要工程技術人員。

  普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業務主管、普通技術人員。

  助理職員,包括各部門從事一般工作的員工。

  普通員工包括:一般職員、技術工人、普工、後勤工人等。

  第四條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設立堅持“因事設崗原則”,努力做到以最少的崗位獲得最好的工作效率。

  第五條公司人員編制數額按公司經營運作的需要制定,並在每年年度開始前定編,經總經理和董事會核批後實施,堅決杜絕因人設崗,人浮於事的現象。

  第二節任用

  第六條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制計劃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件以“職務說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置。

  第七條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八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式如下:

  (一)高階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免。

  (二)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名,報董事會核准後任免。

  (三)普通管理人員及助理人員由行政人事部考察後提名報總經理核准後任免。

  (四)本公司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應先依新進人員任用事務處理流程規定提出申請,普通管理人員以下崗位經主管人事副總經理核准,中級以上崗位經總經理核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考選事宜。

  第九條新進人員面試或測驗合格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原則上試用3個月,期滿考查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表現突出者,可視情況縮短其試用期。

  第十條新進人員應先辦理背景調查,並按學歷及實際工作能力任用。

  第十一條除公司正式職員外,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僱臨時人員,其待遇、工作時間及工作條件按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由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者;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通輯有案,尚未銷案者;

  (四)參與黃賭毒者(正式員工在合同期內有此行為,一經發現立即解聘);

  (五)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七)經其他機構開除者;

  (八)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九)未滿十六週歲者;

  (十)公司負責人,不合於公司法規定者。

  第十三條新進人員,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試用成績欠佳,或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事實者,可隨時停用。新進人員在報到後,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公司新進員工履歷表;

  (二)提交學歷證件、身份證影印件;

  (三)提交公司定點醫院體格檢查證明;

  (四)提交前任職機構離職證明書(無證明書者應提供有關查詢電話及地址);

  (五)提供經濟擔保並與擔保人簽定擔保合同書,擔保人應保證被擔保人服務期間行為、財物及安全等並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七)簽訂保密協議、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書及崗位聘任協議。

  第三節服務守則

  第十四條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說明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列載,而經上級主管指派交辦的工作,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第十五條本公司從業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考勤制度,對承辦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直言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機密。

  (四)愛護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維護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

  (七)注重自身品德修養,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相關行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公司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措款項。

  第十六條本公司從業人員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其中屬故意行為者,應另加處罰。

  第十七條本公司工作時間,每週為五天,星期六、星期天及法定假日原則上均休假,特殊情況可安排串休。

  第十八條員工每日工作8小時,具體作息時間依季節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執行。

  第十九條部門經理以下人員上、下班須親自簽到打卡,不得委託他人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時打卡,應事先徵得主管批准,並報考勤員登記。

  第二十條如因工作需要,公司每日工作時間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有《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第四節請假、休假

  第二十一條從業人員請假、休假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請假、休假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請假逾期,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所能治癒,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業績,報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病假,最多一個月。事假逾假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明者,可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事假,最多一週。

  第二十三條請假期內薪資,依薪資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請假程式及批假許可權:主管以下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並提供有關證明,一併遞交部門經理籤批,並送行政人事部審批;部門經理請假,由總經理籤批後到行政人事部辦理手續,假滿後應及時按原批假程式銷假,未及時銷假者按曠工處理。集體外出活動應填制“集體外出活動申報審批表”,個人外出活動時應填制“個人外出活動審批表”。

  第二十五條法定假日另按國家規定執行,無償獻血200cc以上的職工可給假三天療養,視為出勤。

  第二十六條其他規定:探親、年假、事假年累計不得超過45天。

  第五節員工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員工教育培訓分為職前教育和在職員工的業務培訓,具體參照《員工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第六節考核

  第二十八條公司每季度對員工就“德、勤、能、績”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交行政人事部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升遷及培訓等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年度工作考核,每年一月上旬為年度考核期,各部門經理應對其下屬員工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評核。考核結果應於一月十日前交行政人事部彙總。

  第三十條考核方法採用百分制法,具體做法見《員工績效考核辦法》。

  第三十一條總經理由董事會考核,其它高階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或經授權的總經理考核,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考核,普通管理人員及助理人員由行政人事部及所在部門經理考核。

  第七節調遷

  第三十二條各部門基於業務上的需要,根據所屬員工個性、學識、能力及志願,調配適當工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第三十三條員工接到調職通知並與接任員工做好移交工作後,方可到任新崗位。

  員工辦理交接應填制交接清單,待各有關部門簽字後交行政人事部,方可辦理有關調遷手續。

  第八節免職

  第三十四條從業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違反本公司規章,情節嚴重者;

  (二)有違法犯罪行為,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者。

  第三十五條前條第(二)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不得要求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

  第三十六條自解聘之日起,薪資停發,並應立即辦理移交。

  第三十七條本公司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僱人員時,應事先預告,其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一)在公司服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於十日前預先通告;

  (二)在公司服務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者,於二十日前預先通告;

  (三)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從業人員對於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公司可隨時解僱,並照上述規定日期預先通告。

  第三十八條從業人員在接到前項預先通告後,如另謀工作可以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週請假不得超過二個工作日,其請假日薪資照發。

  第九節辭職

  第三十九條從業人員如感工作不適或其他原因想辭職,應於三十天前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申請,由部門負責人及行政人事部經理籤具意見後,呈報總經理核准;其為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籤具意見後呈轉董事會核准;其為高階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批准。核准辭職後,再轉回行政人事部,據以填制薪資通知單轉財務部門辦理停薪。

  第四十條行政人事部依據辭職申請書發給“離職審批表”,通知本人於奉準離職日當天下班前依離職通知單上應辦理事項,逐項辦妥移交,辦理完畢後,由相關部門及行政人事部稽核無訛後,並簽章轉財務部門核計當月薪資(除特准外,均於下次發薪日發給)。並可依其申請,發給離職證明書,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獎金,薪資發至批准離職之日。如離職未經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解職處理。

  第四十一條職員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時或永久離開本公司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導致公司損失者,將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行政人事部根據離職審批表於當日即行辦理下列事項:

  (一)登記人員變動記錄薄。

  (二)登出控制內人員狀況登記表。(花名冊)

  第四十三條人事主管視情況應約談離職人員,並將面談結果填入離職人員檔案,以作為人事流動率檢查參考。

  第十節保險

  第四十四條凡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的正式職員均可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及生育保險。

  第四十五條上述保險由公司統一辦理手續,保險單據及相關手冊由行政人事部統一保管。

  第四十六條正式職員在聘用期內,均享受上述保險。凡職員與公司解除合同,公司為其辦理的各類保險隨解除合同當月起停止。

  人事管理的規章制度4

  第一則總則

  為加強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確人事管理許可權及人事管理程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公司全體職員,即公司聘用的全部從業人員

  除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外,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則管理許可權

  總經理確定公司的部門設定和人員編制、一線經理的任免去留及晉級,決定全體職員的待遇。

  人力主管工作職責:

  一、協助各部門辦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續。

  二、負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實施和修訂。

  三、負責公司日常勞動紀律及考勤管理。

  四、組織公司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工作。

  五、組織公司人事培訓工作。

  六、協助各部門辦理公司職員的任免、晉升、調動、獎懲等人事手續。

  七、組織各部門進行職務分析、職務說明書的編制。

  八、根據公司的經營目標、崗位設定制定人力主管規劃。

  九、負責勞動合同的簽定及勞工關係的處理。

  第三則職員錄用

  被正式聘用的新職員,由公司發給《職工聘用合同》,由公司與其簽定《職員聘用合同》,一式兩份,一份交由公司存檔,一份交新職員自留。

  《職員聘約合同》時效可由公司與職員雙協商簽定,最底期限不得少於一年。聘約期滿,如不發生解聘和離職情況,自動續約。職員如不續聘,須在聘用期滿前十五天書面通知公司。

  完備調離手續

  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職員在離職前必須完備離職手續,未完備離職手續擅自離職,公司將按曠工或自動除名處理。離職手續包括:

  (1)處理工作交接事宜;

  (2)按調離手續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3)交還所有公司資料、檔案、辦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4)退還公司宿舍及房內公物,。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員,臨時確沒有住房需住公司住房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5)報銷公司賬目,歸還公司欠款;待所有離職手續完備後,領取離職當月實際工作天數薪金。

  (7)職員違約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職員應按合同規定,歸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有關費用。

  (8)如與公司簽訂有其它合同(協議),按其它合同(協議)的約定辦理。

  離職面談

  離職前,公司可根據職員意願安排總部人力主管或職員上司進行離職面談,聽取職員意見。

  糾紛處理

  合同過程中的任何勞動糾紛,職員可透過申訴程式向上級負責人申訴。

  第四則工作守則和行為準則

  員工工作守則包括

  一、每位員工都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事業心,處處以公司的利益為重,為公司的發展努力工作。

  二、牢記“使用者第一”的原則,主動、熱情、周到的為顧客服務,努力讓顧客滿意。

  三、員工要具備創新能力,透過培養學習新知識使個人素質與公司發展保持同步。

  四、講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確效率是企業的生命。

  五、要有敬業和奉獻精神,滿負荷、快節奏、高效率是對所有員工提出的敬業要求。

  六、具有堅韌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氣戰勝困難、挫折。

  七、要善於協調,融入集體,有團隊合作精神和強烈的集體榮譽感,分工不分家。

  八、要注意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正直無私的個人品質。

  九、明確公司的奮鬥目標和個人工作目標。

  兼職

  職員未經公司書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獲取薪金的工作。

  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職:

  (1)在公司內從事外部的兼職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時間和其他資源從事所兼任的工作;

  (2)兼職於公司的業務關聯單位或者商業競爭對手;

  (3)所兼任的工作構成對本單位的商業競爭;

  (4)因兼職影響本職工作或有損公司形象;

  (5)主管級及以上職員兼職。

  個人投資

  職員可以在不與公司利益發生衝突的前提下,從事合法的投資活動,但禁止下列情形的個人投資:

  (1)參與經營管理的;

  (2)投資於公司的客戶或商業競爭對手的;

  (3)以職務之便向投資物件提供利益的;

  (4)以直系親屬名義從事上述三項投資行為的。

  保密義務

  1、職員有義務保守公司的經營機密。職員務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檔案。

  2、職員未經公司授權或批准,不準對外提供公司檔案,以及其它未經公開的經營情況、業務資料。

  行為的自我判斷與諮詢

  職員在不能清楚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違反本準則時,可按以下方法處理:

  1、以該行為能否毫無保留地在公司公開談論,為簡便的判斷標準;

  2、向主管或總經理提出諮詢。

  接受諮詢的部門應給予及時、明確的指導併為當事人保密。

  職員遵守的行為準則包括:

  一、職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司一切規則制度;

  二、職員必須服從公司的組織領導與管理,對未經明示事項的處理,應及時請示,遵照指示辦理;

  三、職員必須盡職盡責、精誠合作、敬業愛崗、積極進取;

  四、職員應嚴格保守公司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機密;

  五、職員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從事第二職業;

  六、職員不得損毀或非法侵佔公司財務;

  七、職員必須服從上級命令,有令即行。如有正當意見,應在事前陳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須協同辦理,應遵從公司指揮,予以協助;

  八、在公眾面前做到儀表整潔,舉止端莊,行為檢點,談吐得體。切記每位員工的言行是公司形象和風貌的體現;

  九、公司內員工之間要團結合作,互相信任,互相學習,溝通思想,交流感情;

  公司內應有的禮儀:

  第一條職員必須儀表端莊、整潔。具體要求是:

  1、頭髮:職員頭髮要經常清洗,保持清潔。

  2、指甲:指甲不能太長,應經常注意修剪。女性職員塗指甲油要儘量用淡色。

  3、鬍子:鬍子不能太長,應經常修剪。

  4、口腔:保持清潔,上班前不能喝酒或吃有異味食品。

  5、女性職員化妝應給人清潔健康的印象,不能濃妝豔抹,不宜用香味濃烈的香水。

  第二條工作場所的服裝應清潔、方便,不追求修飾。具體要求是:

  1、襯衫:無論是什麼顏色,襯衫的領子與袖口不得汙穢。

  2、領帶:外出前或要在眾人面前出現時,應配戴領帶,並注意與西裝、襯衫顏色相配。領帶不得骯髒、破損或歪斜鬆弛。

  3、鞋子應保持清潔,如有破損應及時修補,不得穿帶釘子的鞋。

  4、女性職員要保持服裝淡雅得體,不得過分華麗。

  5、職員工作時不宜穿大衣或過分雍腫的服裝。

  第三條在公司內職員應保持優雅的姿勢和動作。具體要求是:

  1、站姿:兩腳腳跟著地,腰背挺直,胸膛自然,頸脖伸直,頭微向下,使人看清你的面孔。兩臂自然,不聳肩。

  會見客戶或出席儀式站立場合,或在長輩、上級面前,不得把手交叉抱在胸前。

  2、坐姿:坐下後,應儘量坐端正,把雙腿平行放好,不得傲慢地把腿向前伸或向後伸,或俯視前方。

  要移動椅子的位置時,應先把椅子放在應放的地方,然後再坐。

  3、公司內與同事相遇應點頭行禮表示致意。

  4、握手時用普通站姿,並目視對方眼睛。握手時脊背要挺直,不彎腰低頭,要大方熱情,不卑不亢。伸手時同性間應先向地位低或年紀輕的,異性間應先向男方伸手。

  5、出入房間的禮貌:進入房間,要先輕輕敲門,聽到應答再進。進入後,回手關門,不能大力、粗暴。進入房間後,如對方正在講話,要稍等靜候,不要中途插話,如有急事要打斷說話,也要看住機會。而且要說:"對不起,打斷您們的談話"。

  6、遞交物件時,如遞檔案等,要把正面、文字對著對方的方向遞上去,如是鋼筆,要把筆尖向自己,使對方容易接著;至於刀子或剪刀等利器,應把刀尖向著自己。

  7、走通道、走廊時要放輕腳步。

  無論在自己的公司,還是對訪問的公司,在通道和走廊裡不能一邊走一邊大聲說話,

  更不得唱歌或吹口哨等。

  在通道、走廊裡遇到上司或客戶要禮讓,不能搶行。

  第五則員工的考勤、休假、請假制度

  職員考勤、休假和請假應嚴格按照公司《職員考勤即休假、請假管理制度》執行。

  標準工作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30下午2:00—6:30晚上7:00—10:00合標準工作時間:11小時

  週六至週末:上午9:30—12:00下午2:00—6:00晚上7:00—9:00合標準工作時間:8小時30分

  編輯部及管理層人員工作時間可根據工作進展情況靈活安排,但每天必需填寫個人一週活動表,每週一向上級彙報。編輯部工作人員外出無需請示,但需每日填寫外出活動記錄報告,每週一向上級彙報

  遲到、早退或曠工

  上午上班前和下午下班後,職員要由本人親自打卡,若因故不能打卡,應及時填寫請假單報負責人簽字,然後送主管備案。如因工作原因不能簽到必需至電通知主管。發現替他人打卡,每次會扣除雙方薪金各100元。

  員工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遲到、早退、曠工。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上15分鐘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15分鐘以上,兩小時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遲到或早退超過兩小時按曠工處理。

  第一次遲到(早退)提醒注意,第二次遲到(早退)口頭警告,第三次遲到(早退)寫出書面檢查,並再加扣除薪50元。當月累計7次遲到(早退)的,給予警告處分,當月連續三次警告的,公司有權予以勸退。

  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上15分鐘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15分鐘以上,兩小時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遲到或早退超過兩小時按曠工處理。

  曠工一天扣除2倍的當日基本工資。當月累計曠工6天,連續曠工超過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作除名處理,公司不負責其一切善後事宜。

  請假須填寫請假單,獲得批准並安排好工作後,才可離開工作崗位,同時對請假進行備案。

  請病假必須於上班前或不遲於上班時間15分鐘內,致電所在主管或直接上級主管,且應於病假後上班第一天內,向公司提供規定醫務機構出具的建議休息的有效證明。病假期間扣除當日福利補貼。病假累計半年以上者,至第七個月起按崗位薪金數額的70%為基數發放。

  請事假將被扣除當日薪金全額。

  因參加社會活動請假,需經領導批准給予公假,薪金照發。

  如赴外地出差,應填寫出差單交主管備案。

  一、上班時間不允許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如需外出應請示主管(編輯部無需請示,但需每日填寫外出活動記錄報告,每週一向上級彙報)

  二、不允許員工從事第二職業或對外兼職活動,但鼓勵員工利用業餘時間參加升學考試、學習培訓,提高工作能力。

  加班

  如因工作需要,需在非工作時間工作的,必須通知部門主管。加班時需填寫加班記錄。但公司不提倡不必要的加班,如因個人的原因,拖延工作時間,不算加班。凡加班人員於加班時不按規定工作,其有偷懶、睡覺、擅離工作崗位或變相賭博者,經查獲後,記過或記大過。經理級以下人員每晚加班2小時,第二天可晚工作一小時作為休息時間。每累記加班24個小時,或連續加班12個小時沒有休息,可申請一天帶薪假期,或相當於三天工資的加班補助金。管理層為不計酬加班。

  加班請假:

  1、操作人員如有特別事故不能加班時,應事先向領班宣告(領有具體事實不得故意推諉)否則一經派定即須按時到退。

  2、連續加班階段,如因病因事不能繼續工作時,應向領班或值日值夜人員以請假單請假。

  3、公休假日加班,於到班前發生事故不能加班者,應以電話向值日人員請假,次日上班後再檢具證明或敘明具體事實,填單補假(註明加班請假字樣),此項請假不予列入考勤。

  4、在加班時間中如因機械故障一時無法修復或其他重大原因不能繼續工作時,值日值夜人員可分配其他工作或提前下班。

  假期管理:為嚴格勞動制度,加強公司對員工假期的管理,對各種假期的申請和審批程式做如下規定。

  節假日

  國家規定的大型節假日,包括元旦(1天)、五一(1天)、國慶(3天)、春節(8天),給予休假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工作年假:工齡滿一年以上、業績突出的員工,經主管報請總經理批准,可享受5天年假。工齡滿二年以上、

  可享受7天年假。主管安排職工休年假時,需提前2周向總經理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休假。確因工作需要無法安排休假的,由公司給予相應補助。

  二、事假:員工在工作期間,確有私事要處理,必須請假。員工請事假須先填寫“員工請假單”,半天以上(不超過1天)的由部門主管批准,1天以上的由部門主管核准,報總經理批准。事假期間扣除當日基本工資,事假超過10天以上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特殊情況除外)。經過批准的申請單交公司備案。因急事,如不能及時提前請假的,應於當日打電話通知本部門,回來後及時補填請假單。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而擅自離開的,按曠工處理,扣發當日工資;曠工連續超過3日,累計當月6天者,公司無條件解聘。

  三、探親假:與配偶分居兩地,每年職員可享受一次為期15天的探親假;未婚、父母均在外地居住,每年職員可享受為期7天的探親假;

  四、婚假:職員結婚給婚假10天假期,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

  五、喪假:直系親屬(指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死亡,公司給假5天。

  六、病假:員工確實因病不能上班時,應填寫“員工請假單”,並出具醫院證明,半天以上(不超過1天)的由單位主管批准,1天以上的由總經理批准,全年累計病假不超過3天的不扣除工資,超過3天的,超出部分計發50%的.工資(特殊情況除外)。經過批准的申請單交行政中心備案。

  員工因急病,不能及時提前請假的應於3小時內打電話通知本部門,並於上班後補填請假單。

  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的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併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

  過期仍未痊癒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計扣薪津,一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進行經濟處罰、停職或開除。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請事假的假期抵消,事假不敷抵消時按日計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准者不在此限。

  特准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併計算。特准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可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並於請假單內註明。

  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並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六則工資待遇

  一、工齡補助:在公司工作年滿一年的職員,每年增加xx元的工齡補助。

  二、獎金:銷售提成:根據各業務部門的業務指標,確定提成標準。

  三、全勤獎勵:全月出滿勤,未請假、無遲到、早退、曠工者,發放全勤獎金。

  四、職員工資發放日期:職員工資,採用月工資制,於每月底發給。

  五、公司工資實行保密制度,員工個人的工資對其他員工保密,如員工對其工資有異議,請直接與經理聯絡;

  第七則獎懲

  公司對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受獎:

  一、保護公司財產物資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者;

  二、業績突出,為公司帶來明顯效益者;

  三、對公司發展規劃或業務管理規範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給帶來明顯效率或效益者;

  四、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足為公司楷模者;

  五、其他制度規定應予記功授獎行為。

  記功授獎方式有:大功、小功、嘉獎、通報表揚、一次性獎金等。

  公司對以下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罰:

  一、利用工作之便圖取私利、盜竊、毆鬥、詐騙、索賄、違反公司財務制度者;

  二、公司遭遇任何災難或發生緊急事件時,在場職員未能及時全力加以挽救者;

  三、在公司外的行為足以妨礙其應執行的工作及公司聲譽或利益者;

  四、恣意製造內部矛盾,影響公司團結和工作配合者;

  五、怠慢、欺辱、謾罵、毆打顧客,給公司形象帶來損害者;

  六、翫忽職守、責任喪失、行動遲緩、違反規範、給公司業務或效益帶來損害者;

  七、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及各項規則制度者;

  八、竊取、洩露、盜賣公司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機密者;

  九、觸犯公司其他制度記過處罰規定或國家法律行為;

  記過處罰方式有:開除、記大過、記小過、警告、通報批評、一次性罰款等;

  若職員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公司有權起訴;獎懲記錄,納入公司考核內容。

  第八則福利

  一、保險:按公司現行的保險規定,公司的骨幹人員和經理級以上人員可享受公司投保的個人醫療保險。

  二、困難補助:職員個人或家庭有特殊困難,可申請特殊困難補助,補助金額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過節費:根據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元旦、春節、婦女節、勞動節、端午節、兒童節、國慶節等),公司將發放適當的過節費或物品。

  四、外出郊遊:每年的春季或秋季,組織員工外出郊遊。

  五、住院慰問:員工住院期間,視具體情況公司組織人員慰問。

  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可以隨時做出合理的調整。

  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人事管理的規章制度5

  入職手續

  (一)證件必須經人事部門確認新進人員核准聘僱應依下之規定向公司人事部辦妥下列手續方能入職:

  1.個人半身彩色免冠近照二張.

  2.身份證影印件二張(持臨時身份證者應在有效期內補交正本).

  3.近期個人身體健康證(必須是鎮級以上公立醫院).

  4.個人計劃生育證原件及影印件一份.

  5.個人最高學歷畢業證明原件及影印件一份.

  6.入職人員必須填寫入職登記表等相關表格,並確保其資料的真實性.

  (二)新入職員工必須接受人事部的培訓,熟悉公司相關制度

  1.新入職員工報到後,人事部在三個工作日內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及日常工作生活中應遵守之事項進行入廠培訓.

  2.人事資料建檔:員工之人事資料由人事部門於員工報到兩個工作日內建妥人事資料並存檔儲存(包括電腦檔案).

  3.新員工之工作分配:員工報到後依上級主管之指派分發工作,由人事部將新員工介紹給所屬部門主管,由其安排工作並進行上崗前培訓,無特殊情況不得變動(特殊情況必須經上級主管核准後方可變更)。

  (三)晉升:公司全體員工晉升機會均等。

  (四)試用期間::所有新入職員工試用期為1至3個月(特殊崗位例外),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表現突出者或為公司做出重大貢獻者,經總經理批准可縮短試用期。

  離職手續

  (一)如果在試用期內無法適應工作或者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公司將隨時終止勞務關係。

  (二)試用期滿的員工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由公司領導核准後交接完畢方可離職。

  (三)所有離職人員必須到人事部領取《離職申請表》並交所在部門主管審批後由人事部轉交公司領導稽核並存檔.

  (四)經公司領導批准離職人員須到人事部領取《離職員工交接表》由宿舍管理員簽名、部門主管簽名(證明其所有工作事項、物品移交完畢)後在門衛處等待,由財務部核實交接表無誤後領取工資。

  (五)所有離職人員領取工資後不得再在本公司內食宿。

  (六)特殊情況的離職人員,做特殊處理。

  獎懲制度

  獎勵:對改善管理、提高品質質量有重大貢獻者.嚴格控制成本、

  對節約開支有顯著貢獻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實施卓有成效者.為保護公司財產安全、見義勇為者.檢舉違紀違規人員、揭發腐敗行為者.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業績突出者,對以上表現突出的員工由各部門主管提報,經公司領導評估後,將給予口頭或書面表揚、物質獎勵、特別加薪或者晉升等不同形式的獎勵。

  處罰:對違反公司制度,將依據違紀情節給予罰款、警告、記過或合併處分,嚴重違反公司制度且屢教不改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凡違反勞動紀律、住宿規定、就餐規定、門禁制度、安全衛生守則、翫忽職守者,視情節輕重及有無造成惡劣影響或經濟損失,處以上款所列相應之一處罰。

  投訴制度

  公司任何員工都享有投訴的權利,投訴的方式為:

  1.將意見口頭或者書面交至直接上司或者部門負責人,由部門負責進行處理或上交。

  2.將意見口頭或者書面交至人事部,由人事部進行調查,並將結果上報至公司領導。

  考勤制度

  2.公司依據《勞動法》之規定每人每天工作八小時,延長工作時間按加班計時,作息時間為:8:00——12:00,13:30——17:30下午18:00以後為開始加班時間。

  3.公司實行打卡考勤制度,員工上、下班必須依規定時間打卡,不打卡者視為缺勤。

  4.上班時間起至三分鐘內(含)打卡視為正常出勤,超過三分鐘則以遲到論處,遲到半小時內給予扣款10元處理,遲到半個小時以上以曠工處理,每月遲到四次,第五次起即視為曠工半日,以礦工半日處理.曠工一日扣除三天工資處罰。

  5.有事請假須提前向部門主管請示並經主管批准將請假條交至人事部存檔,未經請假或主管未批准就擅自不上班者一律以曠工論處,有突發急病或者特殊情況可事後補假,但須立即通知所在部門主管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補假條交至人事部存檔。

  6.各部門主管每日必須將人員出勤異常情況及時報備至人事部,不得包庇或袒護,否則一律負連帶責任從重處罰。

  7.未到下班時間提前下班者視為早退,早退者每次以曠工半日處理。

  8.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個月累計曠工四天者以自動離職處理(未按離職規定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廠者也視為自動離職),不發薪資及補償金,自動離職者需承擔違約責任,因自動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9.代打工卡或託人代打卡者、弄虛作假、私自塗改考勤卡者一經查獲予以除名處理。

  10.如果因卡機故障未打卡者必須經部門主管籤卡,否則做未出勤處理.

  11.人事部將不定期對工卡進行查核,對違規者進行相應的處理。

  人事管理的規章制度6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職工必須熱愛教育事業,未經學校許可,不準搞第二職業。

  2、全體教師必須服從上級和學校的管理,自覺做到依規辦事、依法治教,遵守上級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到遵紀守法、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崇尚科學,反對邪教。

  3、學校內部教師人事調整,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根據教師的專長和表現,召開專門會議研究討論決定,人事調配實行一次性討論,一經討論確定,原則上不得變動,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要經過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4、實行教師人事考評和末位淘汰制,每學期對教師的各方面表現進行一次業績考評,考評結果由高分到低分排隊,末位的實行待崗;考評結果作為教師評聘、評優、評先、考核的重要依據。

  5、實行教師聘任制,學校根據教師的平時的表現和業績考評結果,由領導班子根據核定編制員額和崗位的需要,確定聘任教師的名單,各教師與學校簽定聘任協議。

  6、全體教師必須從大局出發,服從學校分工,按學校分工認真搞好本職工作,想方設法提高工作效率。如不服從分工的,視情節輕重,在學年度業績考評“思想表現”和“工作態度”中扣分。

  7、建立教師工作檔案,健全教師業務檢查評比制度,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各部門負責人定期或不定期對教師各方面的表現進行檢查,並作好記錄,對教師各方面的表現每學期由學校考評小組作出公平的評價。

  8、各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律法規各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樹立高尚的師德師風,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和教研教改活動,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學能力,認真總結教育教學經驗,積極撰寫教育教學論文,完成學校佈置的各項任務,想方設法在各自的崗位上做出成績,為推進素質教育,提高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而努力奮鬥。

  二、考勤

  1、學校全體幹部、教師職工均系考勤物件,由校委會負責考勤工作。逐日記載出勤情況,按日統計,彙總公佈。

  2、全體教職工必須按學校規定的辦公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中途離崗。

  3、教職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況外),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准假後方可離崗。工作時擅離職守,按曠工論處。因公外出,也應告知組室負責人或考勤員。

  4、請假期滿,必須按時履行銷假手續,逾期無故不歸者按曠工論處。曠工半天以上(合半天)扣除相應的工資外,停發當月獎勵工資。

  5、教職工的集體政治學習、業務學習和各種集體活動,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本校教職員工,按國家規定享受寒暑假。

  7、凡本校教職工,無故連續曠工一個月,或累積一個月者,以自動離職處理。

  8、教職工的考勤必須根據有關規定,與工資、獎金、評選、職稱評定掛鉤,做到獎懲分明。

  三、請假

  1、教職工因事、因病須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履行請假手續。請假人除特殊情況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課工作之後,方可離開崗位。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託他人辦理或事後補假。

  2、請假時間在1—xxx節課以內,本人空課者,由教務處主任批准;一天副校長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校長批准;三天以上,由校長簽註意見後,報教委批准;中層以上幹部,一律由校長批准。

  3、教職工請假,一月內事假累計xxx天、病假xxx天以上者扣發全部考勤獎;一學期事假累計xxx天,病假累計一個月以上者,扣發全學期考勤獎;事假在一個月,病假兩個月以上者,停發請假期間的職務工資。

  4、請長期病假者,從第三個月起,按社會發展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5、符合法定婚齡結婚的,可准假三天,實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xxx天。

  6、女職工的產假按計劃生育暫行規定辦理。

  7、本人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三日的喪假。

  8、未經請假擅自離崗或未經續假逾期不歸者,以曠工論處。

  四、獎懲

  1、對教職工的獎勵和處罰,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經過一定評議、審議手續,並公之於眾。

  2、校級先進工作者,每學年評定一次,由校長授予榮譽稱號。單項獎勵隨時進行。先進工作者評定比例一般為xxx%-xxx%左右,表彰先進,堅持德、勤、能、績綜合評定。須由群眾評議推薦,組室申報,校長審批。

  3、給予教職工處分,必須慎重,應由學校組織調查,取得確鑿證據後,根據錯誤程度和本人認識態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討論,形成初步意見後,由學校校委會決定。記過以上處分,需經主管部門批准。

  4、獎勵以精神為主,物質為輔。

  5、所有獎勵和警告以上的處分,均記入個人和學校檔案。

  6、凡符下列條件之一的教職工,可給予獎勵:

  (1)師德高尚,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成績顯著者。

  (2)遵紀守法,兢兢業業,出滿勤,事事處處為集體,對不良行為敢於鬥爭,事蹟突出者。

  (3)熱愛學生,循循善誘,誨人不倦,教育教學質量名列前茅者。

  (4)勇於開拓,善於創新試驗,在教育教學改革上有較大貢獻者。

  (5)面向全校學生,對後進學生加倍愛護,在幫助後進學生轉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參加競賽獲獎學生的輔導教師。

  (7)積極組織,指導學校大型活動,並做出顯著貢獻者。

  (8)服務及時周到,態度和藹可親,質量令人滿意,效益好者。

  (9)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貢獻和先進行為者。

  7、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給予處罰。

  (1)目無法紀,自由散漫,擅離職守,玩乎失職,造成損失者。

  (2)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使學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殘和傷害者。

  (3)違法亂紀,賭博成性,酗酒成風,打仗,挑撥是非造成不良影響者。

  8、依據上述情形輕重與認識態度,可分別給予口頭批評,公開檢查,通報批評,扣發獎金或工資、賠償損失、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降職、降薪、開除留用、開除等處分,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處理。

  人事管理的規章制度7

  第一條協助總監組織、領導、管理人事系統工作,帶領團隊實踐公司“德、忠、實、勤”的企業文化,並對分管的工作承擔責任。

  第二條根據董事會和經營層的要求,協助總監編制、調整公司組織機構,科學合理設定部門和崗位,分配部門及崗位的職能、職責。

  第三條協助總監組織、擬訂公司相關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人事管理制度體系,並組織全員學習和貫徹執行。

  第四條負責組織公司崗位職責的編制,不斷修訂、完善部門和員工崗位職責;貫徹、落實、督導全體員工學習、掌握並履行好崗位職責。

  第五條負責勞動法、經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公司的貫徹執行,擬定公司勞動合同,並組織全體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協助總監完成人員招聘、錄用、任免和調配,做好人員招聘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負責優秀人才(知名院校優秀畢業生、知名企業優秀人才及其他機關事業單位的優秀管理人才)的招聘渠道開發與維護。

  第八條負責公司員工人事檔案、人事制度及其他人事管理資料的歸檔和管理。

  第九條負責執行公司培訓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業務需要,擬定年度、季度和月度人力資源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負責培訓團隊(教師團隊、院校、機關、協會、會議等資源)和培訓機構的組織、聯絡、建立和維護工作,提升員工培訓質量和水平,促進人力資源持續發展。

  第十一條負責公司各部門每月績效與任務考核、季度考評和員工年度評定工作,向總監和公司領導提出考核意見。

  第十二條協助總監貫徹執行公司薪酬與福利管理制度,負責員工薪酬與福利的日常管理事務。

  第十三條負責搞好考勤與薪酬、福利的核定工作。

  第十四條負責公司企業文化的宣傳、建設,組織員工宣誓,讓每位員工將企業文化“牢記在心中,落實在行動上”。

  第十五條負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及離職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嚴格執行公司廉政制度,清正廉潔,杜絕腐敗。

  第十七條嚴格執行公司保密制度,嚴守公司機密。

  第十八條負責組織、編制公司每週/月工作計劃,負責檢查、跟蹤、反饋每項任務的執行情況,並按時提交考核意見,供總經理參考。

  第十九條完成上級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

  人事管理的規章制度8

  一、要自覺地執行《條例》中有關選任黨政領導幹部的原則、條件、程式、紀律等規定,營造富有生機和活力的用人機制。

  二、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黨管幹部的原則;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辦事的原則。

  三、選拔任用領導幹部應堅持以下六條標準:

  1、堅決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立場堅定;

  2、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有奉獻精神;

  3、辦事公道,作風正派,不以權謀私,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4、能聯絡群眾、團結同志,熱愛黨務工作;

  5、進取意識強,勇於開拓創新;

  6、年紀輕,有文化、懂業務、會管理,具有開創工作新局面的能力。

  四、選任中層以上幹部,嚴格按照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黨組集體討論決定、談話、任職的程式。

  五、幹部的管理,應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其德、能、勤、績等全面嚴格考察,重點考察工作實績。每年定期進行考核。

  六、幹部、職工的調進、調出,應經黨工委的集體討論決定,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七、選任幹部和人事管理應遵守以下紀律:

  (1)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工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幹部的任免;

  (2)不搞臨時動議決定幹部的任免;

  (3)個人不能改變黨工委會集體討論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

  (4)不準洩露醞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

  (5)不準在選任幹部工作中封官許願、打擊報復、營私舞弊;

  (6)考察材料不齊全,時間不充裕不討論,不審批,不上報。

  八、幹部的檔案管理,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縣處級領導幹部的檔案由組織部管理,科員以上的檔案由辦公室實施管理。及時將需要歸檔的材料按要求及時整理歸檔,做到不失、不漏。凡因工作需要,借閱人事檔案的,要主管領導批准並辦理借閱的有關手續。無關人員不準查閱幹部檔案。

  九、做好乾部、職工的工資管理工作,按政策辦理幹部、職工的工資晉升等事項,做到及時、準確。

  十、幹部職工請銷假:

  1、凡因事不能上班須請假的,假期在一天內由本部室負責人批准。

  2、請假二天以上的,由本部室簽署意見報分管領導批准。

  3、科以下人員請假由各部室批准,科領導請假由分管領導批准。

  4、凡請假期兩天以上,均要填寫《請假報告表》,按規定審批,並將請假報告表呈送辦公室備案。

  5、凡請假離開市區的一律由委領導批准。

  6、如遇特殊或緊急情況來不及填寫請假單的,領導批准後可由所在部室填寫請假單,交辦公室備查。

  7、凡是工委集體活動或學習開會等,因事請假的由各部室領導負責向主持活動或會議的領導報告。

  8、休假期滿後,應按批假程式向有關領導銷假。

  9、凡當年請事假累計超過本人當年工休假者,當年不得享受工休假。

  10、幹部職工請探親假、生育假、工休假、婚喪假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人事管理的規章制度9

  一、為了使學校人事管理走向合同化、規範化、法制化,逐步建立有效的人才競爭和激勵機制,促使人員流動能進能出、職務崗位能上能下、工資待遇能高能低,從而全面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和辦學效益,學校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實施《聘用合同制》。

  二、實施聘用制的原則: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聘用的原則;競爭上崗原則。

  三、實施聘用制的範圍:學校在編教職員工;新接受和新調入的、中專畢業生和其他人員。

  四、聘用的條件:

  受聘者必須具備崗位所規定的學歷、資格和達到職後培訓所規定的要求。

  受聘者必須具備教育工作者應具有的職業道德。

  受聘者必須適應學校工作各項要求,能勝任工作,保證質量。

  受聘者必須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自覺按工作規範要求履行崗位職責,受聘者必須履行學校規定的各項義務。

  受聘者必需按照市教及區教育局檔案規定的工作量,堅持正常工作。

  受聘者必須接受學校的考核,在聘用期內考核為合格以上等級,方可連續聘用。

  五、違約責任:學校與聘用人員一經簽訂聘用合同,即受到法律約束。學校和受聘人均應嚴格履行聘用合同制的`有關規定,不能擅自解除或變更;如違約,則按《合同法》有關條款辦理。

  六、爭議的處理:學校成立由黨、政、工和教工代表組成的人事爭議調解小組,按有關法律條例規定行使人事爭議的調解職能;人事爭議當事人應在人事爭議發生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學校調解小組提出調解請求,調解不成,當事雙方應在調解不成之日起三十天內,向上級人事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裁決。

  七、聘用期限:學校從崗位需求實際出發,按教師的考核等第、骨幹教師的認定等第、崗位的性質與教師簽訂聘用期限,一般聘用期限為一年。

  八、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應按《合同法》有關條款執行。

  人事管理的規章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學院章程,規範學院人事管理,保障學院各類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依法辦學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院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第三條學院教職員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院根據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員工總量和教職員工比例。

  第四條學院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依法自主設定內部組織機構和崗位,決定機構和崗位名稱、目標任務、崗位任職條件以及崗位的類別和等級。

  第五條學院人事處是人事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全院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於學院具有事業單位編制的教職員工。

  第二章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七條學院新聘用教職員工,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學院公開招聘工作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時間進行。

  第八條公開招聘按照如下程式進行:

  (一)各學系、部處根據工作需要向人事處申報招聘計劃,明確招聘條件,人事處進行稽核,報經院長辦公會議審批後釋出招聘資訊。

  (二)人事處收集和初步稽核應聘材料,組織應聘者進行面試,按照程式確定擬錄用人員,並將擬錄用名單報上級人事部門。

  (三)完成上級人事部門和人事處規定的程式後,由人事處辦理入職手續。

  第九條學院內部崗位人選進行競聘上崗,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競聘方案;

  (二)公佈公示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資訊;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條學院內部崗位競聘工作在學院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原則上二~三年一次。

  第十一條學院教職員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三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學院與教職員工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新進教職員工與學院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試用期(見習期)原則上為12個月。

  第十四條教職員工在學院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學院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教職員工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學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教職員工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學院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教職員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學院人事處,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教職員工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學院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係終止。

  第四章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學院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教職員工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物件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考核結果作為調整教職員工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學院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對教職員工進行培訓。教職員工應當按照學院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三條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五章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四條教職員工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教書育人,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五條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教職員工違學院規章制度的,學院責令其改正或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對違合同義務的教職員工追究違約責任;不符合任職要求的,學院可變更其崗位乃至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條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連續曠工超過3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6個工作日的;

  (七)一學期內發生2次以上一般教學事故,或者發生嚴重教學事故的、發生重教學事故的;

  (八)其他嚴重違紀律的。

  第二十八條處分分為警告、箭、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箭,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二十九條教職員工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可以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六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教職員工資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執行,實行學院績效工資方案。

  第三十一條教職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二條學院及其教職員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教職員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三條教職員工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七章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教職員工與學院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教職員工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六條負有學院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七條對學院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教職員工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違本辦法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九條人事處和其他部門負責人在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管理的規章制度11

  為了嚴肅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進一步完善我校考勤制度,使考勤管理更加科學公正、準確透明,經研究決定,在全院範圍內實行人臉識別考勤管理,具體管理規定如下:

  一、適用範圍

  我校全體在崗教職員工。

  二、考勤時間

  (一)教師每週三午時進行上下班簽到(退),重大活動日、節假日的上班時間以學院通知為準,具體簽到(退)時間為:

  午時簽到:12:30-13:30。13:31-14:00為遲到,14:01-16:30為曠工半天。

  午時簽退:16:30-17:30。

  (二)教輔崗位、管理崗位、工勤崗位的工作人員以及教學系部實行坐班制的教職工,週一至週五實行上下班簽到(退)制度,重大活動日、節假日的上班時間以學院通知為準。具體簽到(退)時間如下:

  上午簽到:8:40之前。8:41-9:10為遲到,9:11-11:40為曠工半天。

  上午簽退:11:40-12:10。

  午時簽到:13:15-13:30。13:31-14:00為遲到,14:01-16:30為曠工半天。

  午時簽退:16:30-17:30。

  輪休上班的教職工,上班期間按照相應崗位的考勤時間簽到簽退。

  夜間上班的教職工增加一次夜班簽到考勤,考勤時間為21:30-22:00。

  三、考勤地點

  1.圖書館一樓大廳

  2.坤元樓二樓大廳

  3.尚德樓東側門廳

  4.南平房辦公區西側

  全體教職工按照考勤資訊採集時選定的考勤地點進行定點考勤。

  四、考勤管理規定

  (一)考勤機是對教職工上下班時間的記錄和證實,採用人臉識別考勤,必須本人親自簽到(退)。所有考勤記錄將記入考勤檔案,並作為年度考核指標之一。

  (二)實行每一天四次簽到(退)制度,上班為簽到,下班為簽退,夜班增加一次考勤。教職工要遵守工作時間,上下班按時考勤,未在規定時間內簽退視同曠工。

  (三)嚴格執行病、事、婚、產、喪假、進修、公務出行等事前請假事後銷假制度,並按程式將請假條交組織人事處報備,請假條本部門需留存一份,作為核對考勤的憑證。教職工凡請假5天以內,經所在部門領導審批。凡請假在5天以上或全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還需請假者,由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四)輪休人員調班需提前出具調班說明,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組織人事處,未出具調班說明或私自調班的,將以考勤記錄為依據,缺勤視同曠工。

  (五)由於特殊原因導致班車延誤,或因惡劣天氣、突發事件導致上班延誤,或因外來源理公務未能按時簽到(退)的,須於當日將情景說明報組織人事處,否則以考勤機記錄結果為準。

  (六)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上班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為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上班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能夠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工作時間。由教職工本人自行選定哺乳時間,需提前向組織人事處報備。

  (七)各部門考勤員負責做好本部門教職工的考勤和各類請假材料的彙總工作,及時提交本部門教職工的請假、出行證明材料,每月填寫《山東財經大學東方學院教職工考勤表》(附件一),並於月底將考勤表報組織人事處。組織人事處於每月月初將全體教職工考勤資訊進行公示。各部門未能按時上報請假材料的,以考勤機的記錄結果為準。

  (八)因特殊原因,導致考勤機未能記錄教職工當日考勤資訊時,以當日監控錄影為準。

  (九)考勤機及其附屬裝置由資產管理處負責防護,防止被盜或故意損壞。凡故意破壞考勤機者,按破壞公物處理。

  五、缺勤管理規定

  (一)當月遲到一次不計算,遲到兩次(含兩次)以上的,每次扣50元。當月累計遲到次數達四次及以上的,扣發半月崗位津貼。

  (二)當月曠工三天(含三天)以內的,每曠工半天扣罰一日日均工資,曠工三天到五天(含五天)的,扣發全部崗位津貼和績效工資。曠工五天以上的,學校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三)其他假期待遇,按照《山東財經大學東方學院工資福利及補貼分配實施辦法(2016年修訂版)》執行。

  六、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由組織人事處負責解釋。

  人事管理的規章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勞動合同制是企業全體職工與企業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透過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責、權、利,以法律形式確定勞動關係,依據合同進行法制管理的新型用工形式。

  為了做好總公司的勞動合同制實施工作,保障總公司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簽訂勞動合同,應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北京市有關法規,明確總公司與職工的責任、權利、義務,以法律形式確定勞動關係。

  第二章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

  第三條總公司法定代表人與職工雙方以書面的形式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總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委託他人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應有書面委託書。

  第四條為避免勞動合同出現無效條款,總公司在首次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請有關勞動部門予以鑑證。

  第三章簽訂勞動合同的範圍

  第五條總公司和11系統企業單位全體勞動者應與法定代表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勞動合同內容

  第六條勞動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期限(含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保險及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條件;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的規定;

  (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宜;

  (十)勞動爭議處理;

  (十一)其它。

  第五章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北京市有關規定,總公司與職工依據本單位崗位特點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總公司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定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第八條以下人員如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總公司應予簽訂:

  (一)職工在本企業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

  (二)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

  (三)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四)總公司骨幹、高階管理人員。

  第九條總公司接收的高等院校畢業生、研究生,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合同期限為五年。上研究生前參加過工作的,應從此年限中減除其工作的年數。

  第十條合同期內,職工因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等原因與總公司簽訂專項協議書,如約定了服務期,則應在外出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之前根據約定的服務期限重新確定勞動合同中的合同期限。

  第六章勞動合同附件

  第十一條總公司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還應簽訂一些必要的附件,如崗位協議書等。合同期內簽訂的有關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醫療期等協議書,以及總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均應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七章勞動合同的簽訂、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

  第十二條總公司在職工正式開始試用期的第一天,應由人事本部安排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職工與人事本部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合同雙方中的一方不同意續簽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完成了約定工作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終止勞動合同前30天,企業可以向職工發出《終止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職工應在收到該通知書後按要求填寫回執並交回人事本部。

  第十四條企業欲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應在期限屆滿前30天向職工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職工回執同意後,雙方可以協商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簽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應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

  總公司欲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提前3天向職工發出《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填寫《勞動合同變更書)。

  第十六條總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

  第十七條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總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總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在對其迸行處罰之後解除勞動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職工並簽字。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調整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合同內容與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總公司不得依據第十八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之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三)復員、轉業軍人,初次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四)職工給總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的。

  第二十條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可以隨時通知總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

  (二)企業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企業不能按勞動合同支付工資及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總公司按北京市有關規定給職工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八章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賠償

  第二十三條總公司按照國家有關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和賠償的規定辦理有關事宜。職工個人違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應按勞動合同約定向總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由總公司出資迭培的大學生、研究生;總公司培訓或出資參加學習;脫產培訓或取得中、高階專業技術職務者的服務期在學習、培訓專項協議書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由總公司出資派遣到國(境)外,培訓、學習和工作者的服務期,在專項協議書中約定。

  第二十六條總公司出資培養的大學生、研究生服務期自學歷證書籤發之日起算;總公司培訓或出資培訓獲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者的服務期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算。

  在國內全脫產學習或培訓的,服務期自學習或培訓結束後到崗工作之日起算;半脫產或業餘學習者自證書籤發之日起算。出國學習和出國工作的,服務期自回國到公司正式報到之日起算。第二十七條服務期未滿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應根據專項協議的約定予以賠償,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出國工作者的賠償費基數在派遣時簽訂的《出國工作協議書)中具體規定。

  其餘人員服務期違約金支付計算方法如下:[實際支付的學習、培訓以及相關費用之和]X[未履約月數/服務期總月數]。

  第九章福利待遇和勞動爭議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中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總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總公司或職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賠償的有關問題以及醫療期間的有關問題,按北京市有關規定及總公司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執行。

  第三十條有關職工待崗問題按總公司待崗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電可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人事本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三條沒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和駐外機構執行本辦法,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屬公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總公司提案制度

  第一條為鼓勵全體11職工開動腦筋,發揮全部潛力,提高職工經營參與意識,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改善企業經營管理,謀求11的更大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總公司所有在崗職工均有提案資格。總公司人事本部負責本提案制度的管理。

  第三條提案內容有益於總公司即可,但以下提案不予受理:

  (一)過去已經提出的且已經實施的提案;

  (二)與總公司規章制度相重合的提案;

  (三)僅提出缺點或問題,沒有具體改善內容及方法的提案;(四)在工作中被指令改進的提案。

  第四條實施程式如下:

  (一)受理提案的受理部門為人事本部。職工填寫的提案卡可隨時直接遞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對提案進行核查,對予以受理的提案進行登記,將未予受理的提案退給提案者。

  (二)審議已受理的提案由人事本部主任提交總公司辦公會進行審議。審議透過的提案轉交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未透過的提案由人事本部存檔再議。

  (三)第一次表彰辦公會審議提案的同時,應決定對提案是否給予以下獎勵。

  A:安慰獎20元

  立意簡單,不必實施,但用心良苦,態度認真;

  B:鼓勵獎30元

  立意較新,但暫不必實施;

  C:提名獎50元

  立意新穎,可能有效果,可以考慮實施,但需在實踐中檢驗;

  D:三等獎100元及獎狀

  具有獨創性,預計有一定效果,經過進一步修訂,可以在一定範圍內推廣實施;

  E:二等獎200元及獎狀

  具有獨創性,可能有較好效果,稍加修訂可以在較大範圍內推廣實施;

  F:一等獎300元及獎狀

  具有非凡的獨創性,預計有非常大的效果,無需修訂即可實施,具有廣泛的推廣範圍和實施前景。

  (四)實施及評價

  被採納的提案由辦公會責成有關部門實施。提案實施完成後,由人事本部負責對實施效果提出評價意見,並向辦公會彙報。

  (五)第二次表彰

  人事本部負責於每年四月和十月兩次向辦公會提出第二次表彰名單,對於已實施且超出預計效果的提案,授予總公司“總經理獎”,獎金1000元,並頒發獎狀。

  (六)特別獎

  每年四月,由人事本部提名,對積極參加提案活動者給予獎勵,獎金500元,並頒發獎狀。

  人事管理的規章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人事管理的主管部門為企管部,對上向主管經營的副總經理負責,對下由人力資源主管負責日常事務。

  公司的部門設定、人員編制、企管部經理的任免、去留及晉級由總經理負責;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的任免、去留事項由董事會負責。

  第二條企管部有關人事管理的職責如下: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事方面的政策法規,結合本公司情況,制定並實施公司的人力資源規劃和具體計劃。

  (2)根據各部門的人力需求計劃,負責對人才引進和招聘工作進行具體操作。

  (3)負責擬訂和修改公司的人事、勞資、培訓等方面的政策及規章制度,經批准後,負責監督執行。

  (4)負責擬訂員工崗位薪酬制度。

  (5)負責擬訂本公司員工績效考核體系及獎懲方案,並組織實施。

  (6)根據公司員工實際狀況和企業發展的需要,制定並實施公司的人員培訓計劃。

  (7)負責組織員工的各種崗位培訓。

  (8)負責公司員工的社會保障工作。

  (9)負責員工辭退及內部調配,代表公司處理勞動糾紛。

  (10)負責辦理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入職和離退職等人事手續。

  第三條本制度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四條本制度中所涉及的“員工”,是指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在職人員,包括正式職工和短期聘用員工。

  正式員工是本公司系統員工隊伍的主體,享受本制度中所規定的各種福利待遇;

  短期聘用員工指具有明確聘用期的臨時工、離退休人員以及少數特聘人員,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書中規定。短期聘用員工聘期滿後,若願意繼續受聘,經公司同意後可與公司續簽聘用合同。

  第五條正式員工和短期聘用員工均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本人事制度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規範員工和公司雙方的行為。

  第二章聘用

  第六條公司聘用的原則是:“任人唯賢,擇優錄用;競爭上崗,崗上競爭”。

  第七條聘用各級員工應綜合考慮思想、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等,以適合於所任職務或工作為考察原則,但有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助理的聘任由董事會負責向社會公開招聘。具體方式由董事會制定、執行。

  各部門經理、副經理的聘用由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負責。

  公司其它崗位的聘用,由企管部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

  第九條公司的人員編制須嚴格遵守公司的崗位設定要求,不得自行增加崗位設定。公司鼓勵透過員工增加崗位技能的學習,達到“一崗多能”的要求,以便合併崗位,減少人員,增加勞動效率。

  第十條各年度人員需求計劃的編制程式如下:

  (1)在經營年度結束前,企管部將下一年度的《人員需求計劃表》發放給各部門,部門主管須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填寫後,上報企管部。

  (2)企管部彙總後,結合崗位編制、公司的投資(經營)方案編制下一年度人力資源需求方案,報總經理批准;

  (3)經總經理所確定的人力資源計劃,由企管部負責辦理招聘事宜。

  第十一條普通員工招聘的一般程式如下:

  人員需求部門的負責人向企管部提出申請,由企管部結合年度計劃稽核需求,給出稽核意見;

  企管部稽核同意後,會同需求部門,根據崗位說明書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崗位任職資格,形成招聘檔案;

  企管部制定招聘計劃,經企管部經理批准後執行;

  企管部按照批准的崗位要求確定初始人選,送需求部門稽核,確定最終候選者名單;

  企管部會同需求部門共同進行面試(如有需要,可增加面試的次數),並共同決定聘用人選;

  企管部負責聘用人員的通知,進入試用期管理;

  企管部負責落實崗前培訓。

  第十二條部門經理的聘用,參照上述程式;企管部經理的聘用,由總經理會同副總經理進行;其它的部門經理由企管部會同總經理、副總經理進行。

  第十三條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與集團中層以上幹部有親屬關係的人員(對歷史形成的此類情況不予追溯)。

  剝奪政治權力尚未恢復者。

  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有賭博、吸食毒品記錄者。

  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品行惡劣,曾被其他單位辭退、開除人員。

  體格檢查不透過者。

  第十四條公司招聘採用內外一視同仁的原則,即外部招聘與內部推薦共舉,統一考察標準,擇優錄取。

  第三章試用

  第十五條新聘用人員均應經試用合格才予任用。

  第十六條試用期為1-3個月。

  第十七條新進員工的試用,由所在部門進行,企管部負責監督。

  第十八條新進員工向企管部報到,並以其向企管部報到的日期作為起薪日。

  第十九條公司員報到時應交驗的材料:

  (1)公司統一印發的登記表

  (2)身份證(影印件)

  (3)畢業證明書(影印件)

  (4)技術等級證(影印件)

  (5)健康檢查表

  (6)近期免冠1寸半身照片2張

  (7)崗位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企管部應於新員工報到當日與其簽定“試聘協議”;試聘協議一式兩份,一份交由企管部存檔,一份由試用員工自留。

  第二十一條試用員工經試用期考核成績合格者,其服務時間統一從正式任用之日起計算,公司與其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書(訂立集體勞動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試用員工在試用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不可請求任何遣散費或補助。

  (1)品行欠佳,違反公司有關規定;

  (2)申請事假超過規定;

  (3)經試用單位認為不適合工作崗位;

  (4)發現進入公司前曾有不適合崗位的違法行為;

  (5)遞交的個人資料被查證為虛假的;

  第二十三條公司員工辦妥報到手續,經公司分派試用工作後,應即赴目標部門工作,不得藉故拖延或請求更換;並由企管部填發工作記錄卡,按照規定時間到職工作,無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職者即停止試用。事先以書面呈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試用期的考核

  (1)新員工在試用期滿後,向企管部領取“員工轉正考核表”,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填寫表中的“評核內容”和考核內容中的“自評部分”。

  (2)部門主管根據新員工在試用期的表現,公正地評分並寫出初核評語。

  (3)人力資源主管根據新員工在試用期間的出勤情況,如實填寫考勤狀況。

  (4)考核結果將根據初核評分和考勤狀況來確定。

  a)考核結果以百分制核算,60分以上為合格;

  b)考核不合格的新員工由企管部辦理退職手續;

  c)考核合格的員工由企管部負責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核定崗位及相應的崗位薪點數;

  d)考核分數在90分以上的員工可以晉級確定崗位薪點數;

  第四章服務

  第二十五條公司正式聘用的員工,應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各項規定、通告、公告。

  第二十六條員工工作守則包括:

  (1)建立高度的責任心和事業心,處處以公司利益為重,為公司的發展而奮鬥。

  (2)樹立服務意識,始終面向市場,面向使用者,提供具有“國際品質、名牌服務、物超所值”的產品。

  (3)牢記“質量第一、使用者第一”的原則,努力消除可能給顧客帶來不便的任何瑕疵。

  (4)具備創新能力,透過培養學習新知識、新技能,使個人素質與公司發展保持同步。

  (5)講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確效率是企業的生命。

  (6)培養敬業和奉獻精神,滿負荷、快節奏、高效率地投入日常工作。

  (7)保持堅韌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氣戰勝困難和挫折。

  (8)善於協調、融入集體,有團隊合作精神和強烈的集體榮譽感,分工不分家。

  (9)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正直無私的個人品質。

  (10)明確公司的奮鬥目標和個人工作目標。

  第二十七條員工行為準則包括:

  (一)忠於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職的行為。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業務,或兼任其他職務。

  (三)不斷提高工作技能,工作上做到精益求精,以期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洩漏業務或職務上機密,或假借職權,貪汙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五)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生產無關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六)未經批准,不得私自攜帶公物出廠。

  (七)未經主管或部門負責人的允許,嚴禁進入變電室、質量管理室、倉庫及其他禁入重地;

  (八)工作時間中不準任意離開崗位,如須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後始得離開。

  (九)員工每日應注意保持作業點的環境清潔。

  (十)員工在作業開始時間不得怠慢拖延,作業時間中應全神貫注,嚴禁看雜誌、電視、報紙以及抽菸,以便增進工作效率並防範危險。

  (十一)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吵鬧、鬥毆、搭訕攀談或互為聊天閒談,或搬弄是非,擾亂秩序。

  (十二)各級主管及各級單位負責人務須注意本身涵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使部屬精神愉快,在職業上有安全感。

  第五章工資及福利

  第二十八條公司執行崗位薪點工資制,即工資包含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年功工資三部分。各部分工資均採用薪點數計算,彙總後結合薪點值確定工資。

  第二十九條崗位工資、年功工資按月核算,績效工資按季度核算;

  第三十條公司的年度工資總額須與公司的經營效果密切相關。

  第三十一條工資採用“下發薪”制,即每月5日發放上月工資,遇節假日提前。績效工資(獎金)按季度發放,最遲不晚於下季度第一月末。

  第三十二條公司提供的福利包括按黑龍江省規定的社會統籌保險,以及公司規定的各項福利措施。

  有關工資及福利的具體內容見公司《工資管理制度》《員工福利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考勤及假期

  第三十三條公司員工正常工作的作息時間為:

  夏季:8:00-17:00

  冬季:8:30-17:30

  生產崗位的作息由生產技術部負責安排。

  第三十四條各班、組、部門宜設定兼職考勤員,負責本單元員工的考勤工作;考勤員月底將考勤表交本部門彙總,彙總表經部門領導簽字後報企管部。

  第三十五條考勤中有關事項的確認條件如下:

  (1)遲到:

  超過考勤規定的到崗時間15分鐘以內;

  (2)早退:

  提前考勤規定的離崗時間15分鐘以內;

  (3)曠工: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a)遲到、早退超過15分鐘的;

  b)當日未到崗,且無正當理由的;

  c)未到崗而提供的證明材料經核查為虛假的;

  d)到崗後擅自離崗時間累計超過1小時的;

  (4)病假:

  在考勤規定的到崗時間前15分鐘,或事先向直接負責人申請(急診除外),且於恢復上班後即日交付正規醫療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5)事假:

  事先向主管領導書面申請,經批准後休息的。請假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為1日。

  (6)公假:

  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經申請批准後休假的:

  (1)行使選舉權;

  (2)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區級以上的代表會議;

  (3)擔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證明人及辯護人;

  (4)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

  (5)《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的工會活動,每月佔用工作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時;

  (6)接受區級以上獎勵,參加獎勵大會的;

  (7)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領導指定參加會議或群眾性活動時。

  (7)福利假:

  根據公司福利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於符合條件的員工給予福利假,包括婚假、喪假、探親假、年休假等,具體標準參加《員工福利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病假(除急診外)、事假、公假、福利假須事前書面申請,經領導批准後執行。各類假期1日內由部門經理、車間主任批准,超過1日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

  有關考勤的具體規定及獎懲措施,詳見《考勤及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第七章考核及異動

  第三十七條員工的考核分為轉正考核、月度考核、年終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員工晉升、晉級(降級)、提職(降職)、獎金、罰款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員工轉正考核按照本制度中“試用”章節規定的辦法執行

  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則按照公司《考核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十九條員工的異動主要指部門經理(含)以下的員工,包括調動、晉升、降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的任免、調整由董事會負責。

  第四十條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員工也可以申請在公司各部門之間流動。員工的調動分為部門內調動和部門間調動兩種情況:

  (1)部門內調動:是指員工在本部門內的崗位變動,由各部門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經考核後,向企管部提出申請,經企管部批准後執行。

  (2)部門間調動:是指員工在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的流動,需經調出部門、調入部門、人力企管部共同考核後,由企管部申請,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一條員工連續三個月的月度考核成績位居本部門前5%的,可以向上調整崗位薪點數一級;員工連續三個月的月度考核成績位居本部門後5%的,可以向下調整崗位薪點數一級。

  第四十二條員工的晉升和降級,除《員工獎懲制度》規定外,主要依據考核成績、個人技能、工作態度決定。

  第四十三條普通員工的晉升和降級,由人力資源主管和員工所在部門共同負責擬定,報企管部批准;部門(副)經理的晉升和降級,需報總經理批准;

  第四十四條公司根據考核成績實行“末位淘汰”制,具體規定見“末位淘汰制管理辦法”。

  第八掌獎懲

  第四十五條公司獎懲的目的在於鼓勵和鞭策員工勤奮工作,奮發向上,做出更大成績,防止和糾正員工的違法失職行為,保證順利的實現企業和員工的發展目標。

  第四十六條公司的獎勵包括: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榮譽獎勵等。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等;榮譽獎勵包括通令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等;行政獎勵包括晉升、擴大職權、參與決策等。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懲罰包括經濟處罰與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降薪等;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免職、辭退、開除。

  有關獎懲的具體規定,見《員工獎懲制度》。

  第九章培訓

  第四十八條公司鼓勵員工進行業務深造,貫徹“一崗多能”政策,將組織定期與不定期的崗位培訓及其他技能的培訓。

  第四十九條培訓由企管部會同業務部門,透過分析考核結果後確認需要培訓的人員及內容,在此基礎上制定培訓計劃,經企管部批准後執行。

  第五十條培訓包括崗前培訓、在職培訓、專業培訓三種。

  (1)崗前培訓為新進員工入職前的培訓,由人力資源主管組織,內容為:

  a)公司簡介、人事管理規章的講解;

  b)企業文化知識的培訓;

  c)工作要求、工作程式、工作職責的說明;

  d)請業務部門進行業務技能培訓;

  (2)在職培訓:在崗員工的技能培訓,以提高本職技能或增加第二崗位技能為需要,由各級主管組織,採用內部培訓與外部培訓結合的方式,並加以總結,形成固定的培訓教材;

  (3)專業培訓:視業務的需要,對優秀的員工進行的特定目的的培訓。專業培訓包括:

  a)培訓機構的專業培訓班

  b)邀請專家進行專項講座

  c)脫產學習

  d)國外深造

  第五十一條為加強培訓管理,使接受培訓的員工更好地為公司創效益,參加專業培訓的員工應與公司簽訂“培訓後服務協議”;

  第五十二條參加培訓的員工應認真學習,公司將考察培訓效果;並據此決定員工承擔培訓費用的比例。

  培訓的具體規定見公司《培訓管理制度》

  第十章解職

  第五十三條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死亡”、“退休”、“辭職”、“停職”及“辭退/解僱”“開除”六種。

  第五十四條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員工死亡的撫卹條件及標準由公司另行規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員工退休享受退休金,其辦法另定。

  第五十六條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於30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十七條公司員工停職分為“自請停職”及“命令停職”二種。

  (一)員工因服兵役、預備役期間超過一個月者可自請停職。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1.員工不適合繼續本職工作又無法調整工作的;

  2.因病延長的假期超過規定者。

  3.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五十八條自請停職和命令停職,如遇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自請停職者,於免除兵役、預備役後15日內報道復職。否則,以辭退處理。

  (二)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癒申請復職者,可按退休或辭退處理。

  (三)因工作原因的停職在3月內還無法安排合適工作的,按辭退處理。

  (四)因訴訟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僱,但偵查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後,可予復職。

  第五十九條公司員工於停職期間,停發所有薪酬,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六十條員工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可根據其行為及後果,根據相應的規定給予解僱或開除處理。解僱或開除的決議應透過公司辦公會決定,並將辭退及解僱的決定通知工會。

  第六十一條因公司調整業務結構,或發生重大經營變動導致的解僱員工計劃,應事先與工會協商,共同制定解僱及補償方案。

  第六十二條公司員工離職,除“死亡”及“命令停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妥交卸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籤準後才能離職。財務部憑籤準單辦理有關結算。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制度由企管部制定,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六十四條如有未盡事宜,可由董事會另行補充規定,修改時亦同。

  第六十五條本制度由企管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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