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正案樣本

公司章程修正案樣本

  如何擬定公司章程修正案?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樣本,僅供閱讀參考。

  公司章程修正案樣本1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 有限公司章程修改規定,經本公司股東研究決定,對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 條:公司名稱修改為: 有限公司;

  第 條:公司住所修改為:

  第 條:經營範圍修改為:

  第 條:公司註冊資本修改為 萬元;

  公司實收資本修改為 萬元;

  第 條:股東修改為:

  第 條:營業期限修改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修正案樣本2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xxx年4月12日召開的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xxx年5月5日,公司辦理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手續,並於xxx年5月11日取得了變更後的營業執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況如下:

  一、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

  現修改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80萬元”。

  二、第十八條原為:“公司股份總數為600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現修改為:“公司股份總數為1008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條款保持不變。

  特此公告。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xx年5月12日

  相關知識

  股東知情權是股東權利中的一項基本權利,是行使其他權利的前提和基礎。《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第九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均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保障中小股東能夠獲取足夠的公司資訊。

  股東知情權的行使主體

  顧名思義,股東知情權的行使主體為股東。司法實務中,判斷股東身份一般遵從“當時持股”、“連續持股”兩大原則。

  當時持股——申請人在主張權利時必須享有股東身份,是侵權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對於隱名出資人,則只有在被確認為隱名股東的情況下,才能成為主張知情權的適格主體。

  連續持股——申請人自主張權利至裁判終結為止必須連續持有公司股份,在此期間,若申請人將其股份全部轉讓,則喪失主張行使股東知情權的資格。

  在涉及的股東資格認定問題上,從《公司法》第32條第3款的規定可知,工商登記屬於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在現代商事外觀主義原則下,公司股東的名單透過工商登記對外公示後產生公信力;當然,工商登記股東名單者對內推定具有股東資格。

  股東知情權為法定權利,不得約定排除

  股東知情權是法律賦予股東的一項權利,旨在保障股東能充分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監督公司管理人員活動,公司章程不得約定排除股東知情權,但可以作出一定的合理限制。此外,股東在主張行使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需要提出書面申請。此為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前置程式(查閱其他檔案並無該項要求),書面申請書中須有查閱目的的表述,並依法送達給公司,但並不以公司收到為必備條件,避免公司惡意拒收而導致股東請求無法到達。

  目的的合理性。公司有合理依據認為股東查閱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由公司承擔舉證責任),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同時,以防公司濫用上述權利,股東可要求公司說明拒絕的理由,若股東認為拒絕查閱存在不當,可向裁判機關主張權利。

  15日答覆期的適用。法律規定了公司應在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給予書面答覆。然而,股東在15日的答覆期間內即向裁判機關主張權利,如公司在答辯時已明確表示拒絕該股東查閱相關材料的,不宜以股東起訴時15日答覆期未滿為由駁回其起訴,以免增加不必要的訴累。

  由於現行法律對於股東查閱賬簿所存在的“不正當目的”缺乏明確的界定,導致裁判實踐中存在不統一的情況。所以,《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草案)》亦將此納入可能的解釋範圍: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草案)》第17條

  有限責任公司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認定股東有不正當目的:

  (一)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係的業務;

  (二)股東為了向第三人通報得知的事實以獲取利益;

  (三)在過去兩年內,股東曾透過查閱、複製公司檔案材料,向第三人通報得知的事實以獲取利益;

  (四)能夠證明股東以妨礙公司業務開展、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股東共同利益為目的的其他事實。

  股東可否查閱會計原始憑證?

  股東在依據《公司法》第33條規定主張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時,往往會進一步提出查閱會計原始憑證的要求。《公司法》並未明確將原始憑證列入可以查閱的範圍以內,但同時也未列入禁止查閱的範圍,總的.來說,准予查閱原始憑證較為符合該條文的立法本意。

  法理上。《會計法》要求會計賬簿記錄應與會計憑證的內容相符,會計憑證本身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兩者天然具有不可分割性;而且由於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更改,致使股東在查閱賬簿的時候,只有透過查閱原始憑證才能確保賬簿記載的真實完整性。

  情理上。股東知情權爭議的產生一般源於股東間的信任破產,若不允許股東查閱會計原始憑證,處於弱勢一方的股東根本無法從賬簿上判斷公司經營者的經營管理行為是否失當,也難以獲知公司的實際運營情況,股東知情權完全淪為擺設。(如賬簿上反映公司上年度營業虧損500萬元,單從一個數字根本無法判斷虧損的原因,是商業風險抑或決策失當,還是由於存在非法的關聯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1年第8期刊登的“李某等四人訴江蘇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中對此的態度非常明確:

  公司的具體經營活動只有透過查閱原始憑證才能知曉,不查閱原始憑證,中小股東可能無法準確瞭解公司真正的經營狀況。根據會計準則,相關契約等有關資料也是編制記賬憑證的依據,應當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入賬備查。據此,四上訴人查閱權行使的範圍應當包括會計賬簿(含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和會計憑證(含記賬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入賬被查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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