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資金互助合作社章程

某資金互助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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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資金互助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xx市xx區xx資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社員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本社的組織和行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註冊名稱:xx市xx區xx資金互助合作社,註冊資本:224萬元。

  本社住所:xx鎮xx一條街

  郵政編碼:

  本社業務主管部門xx市xx區農村工作辦公室,登記管理部門xx市xx區民政局。本社是由xx鎮農民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資金互助服務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本社不設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社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以服務社員為宗旨,謀求社員共同利益。

  第四條 本社依據《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設立,在xx市xx區民政局進行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對由社員股金、積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法人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理的權利。

  第五條 本社的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預。

  第六條 本社基礎股社員以其社員基礎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員積累為限,對本社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器,即成為規範本社的組織與行為的依據。並是本社與社員、社員與社員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

  第八條 本社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依法接受業務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九條 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本社開展辦理社員資金互助服務業務。

  第三章 社 員

  第十一條 本社社員是指符合本章程規定的入股條件,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農民。

  第十二條 農民向本社入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滿3年)在本社所在地的xx鎮內;

  (三) 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達到本章程規定的入股起點金額;

  (四) 誠實守信,品德良好;

  (五) 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本社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參加社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參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 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 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凡共同承擔風險的股民同時分享盈餘;

  (四) 查閱本社的章程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決議、財務會計報表及報告;

  (五) 向有關監督管理機構投訴和舉報;

  (六) 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本社社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 向本社入股;

  (二) 執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 按期足額歸還互助金及佔用費;

  (四) 按本章程規定承擔風險和虧損;

  (五) 積極向本社反映情況,提供資訊;

  (六) 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股權管理

  第十五條 本社每個農民社員入股金額起點為500元,單個農民社員入股金額不得超過本社股金總額的12%,超過5%的須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社員繳納股金必須以貨幣出資,不得以實物、債權等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七條 本社向入股社員發放入股憑證。

  第十八條 本社社員持有的股金和積累可以轉讓、繼承和贈與,但理事、監事持有的股金和積累在任職期限內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 本社社員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積累為自己或他人在其他金融機構提供擔保。

  第二十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本社社員可以辦理基礎股退出。

  (一) 社員提出全額退基礎股申請;

  (二) 本社當年盈利;

  (三) 退股後本社資金充足率不低於8%;

  (四) 在本社沒有逾期未償還的互助金及佔用費。

  第二十一條 凡要求退基礎股的,社員應提前3個月向理事會提出,經批准後辦理退股手續。退基礎股社員的社員資格在退股手續辦完的當天終止。社員資格終止後1個月內,本社以現金形式返還該社員的基礎股金和積累份額;社員資格終止的當年不享受盈餘分配。

  第二十二條 社員在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約定的或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員,經理事會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員如有未歸還的互助金及佔用費,以該社員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員積累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該社員應透過其它方式償還。

  (一) 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 其行為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危害;

  (三) 以欺騙手段從本社取得互助金;

  (四) 惡意逃避在本社的債務;

  (五) 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認為需要除名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四條 本社建立社員名冊,社員名冊載明以下事項:

  (一) 社員的姓名、身份證號和住所;

  (二) 社員所持股金金額、投票權確認數;

  (三) 社員所持股金證書的編號;

  (四) 社員繳納股金日期。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五條 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權利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社員代表按照社員數量由全體社員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 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更換理事、監事;

  (三) 審議透過本社的發展規劃;

  (四) 審議透過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六) 審議決定固定資產的購置以及其他重要經營事項;

  (七) 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八) 審議決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薪酬;

  (九) 對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十) 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1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員(社員代表)提議,或理事會、監事會、理事長提議,可以20日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應當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及審議事項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到參會的全體社員(社員代表)。

  第二十七條 召開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社員代表)出席,不能出席會議的社員(社員代表)可授權其他社員(社員代表)代其行使表決權。授權採取書面形式,並明確授權內容。

  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應當由本社社員(社員代表)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透過;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或清算的決議應當由本社社員(社員代表)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

  第二十八條 本社社員參加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由5名理事組成,由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選舉或更換,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透過。除理事長外,本社設專職理事一人。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並向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 選舉和更換理事長;

  (四) 擬定本社的發展規劃;

  (五) 審議決定本社的年度經營計劃;

  (六) 擬定固定資產購置以及經營活動中其他重大事項計劃;

  (七) 對理事長擬定的大額互助資金、國債和金融債券投資的計劃提出稽核意見;

  (八) 對理事長提出的擬聘用(解聘)財務、論證等工作人員提出稽核意見;

  (九) 審議透過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十) 制定本社的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擬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虧損彌補方案;

  (十二) 擬定本社的分立、合併、解散或清算方案;

  (十三) 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由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選舉和更換,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透過。理事長和工作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開1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 派代表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 監督本社執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 對理事會和理事長的決策提出質詢;

  (四) 監督本社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

  (五) 進行內部審計,並對理事長進行專項審計和離任審計;

  (六) 對理事長擬聘用(解聘)財務、論證等工作人員提出稽核意見,對理事長擬定的大額互助金、國債和金融債券的投資計劃提出稽核意見;

  (七) 向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八) 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理事、監事和工作人員的薪酬由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決定。

  第三十四條 本社的理事、監事和工作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 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 將本社資金借給非社員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 違反制定規定程式投放互助金;

  (四) 違反資金投放限額規定投放互助金;

  (五) 從事損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動。

  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造成損失的,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執行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公務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監事長和工作人員。

  第六章 經營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社以吸納基礎股金(即發起人的出資承擔經營風險)、社員互助金(即社員的出資,不承擔經營風險)和其他資金作為資金來源。

  第三十七條 本社的資金應主要用於投放本社社員生產生活所需資金,滿足社員互助金需求後確有富餘的,可存放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購買國債。

  第三十八條 本社辦理社員結算業務,並按有關規定開班各類代理業務。

  第三十九條 本社不向非社員吸收股金、發放互助金及辦理其他業務,不用本社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第四十條 本社按股金總額的15%留存備用金,存入開戶銀行。

  第四十一條 本社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嚴格風險防範;

  (一) 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

  (二) 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三) 按年末互助金投放月平均餘額的1%提取呆賬準備金,直至歷年結轉的呆賬準備金餘額達到年末投放餘額的3%為止;

  (四) 對單一社員的投放互助金總額不超過資本淨額的10%;

  (五) 對借用互助金的前十大戶總額不超過資本淨額的50%;

  (六) 對發起人投放不得超過其基礎股金和積累總額的三倍;

  (七) 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要求。

  第四十二條 本社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設定會計科目和法定會計賬冊,進行公計核算。

  第四十三條 本社會計年度為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會會計報表及報告,並於召開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期間供社員代表查閱。

  第四十四條 本社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提取呆賬準備金,進行利潤分配。

  第四十五條 本社的盈餘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 彌補本社以前年度社員積累的虧損;

  (二) 按盈餘(減彌補虧損)不低於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三) 按年末資金投放餘額的1%提取呆賬準備金;也可按可彌補虧損盈餘的10%提取呆賬準備金;

  (四) 按不低於盈餘的25%提取任意盈餘公積;

  (五) 盈餘返還及分配紅利;

  (1) 按一年期限銀行存款利率標準分配紅利;

  (2) 將剩餘可分配盈餘的30-40%以當年社員股金積數份額,按比例對相關社員進行盈餘返還,提前退互助金的.不參加盈餘返還;

  (3) 按前項規定分配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社員賬戶中記載的基礎股金和法定盈餘公積金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社員,可以現金分配,也可以轉贈社員基礎股金。

  (六) 未分配盈餘

  第四十六條 本社的法定盈餘公積金累計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可用於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轉贈股金時,以轉贈後留存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少於註冊資本的25%為限。

  第四十七條 設立發起人成員賬戶,反映發起人擁有的股金、公積金和盈餘返還等情況。

  第四十八條 本社按照規定向社員公開社員股金和社員積累情況、財務會計報告、互助金髮放及其風險情況、投資情況、盈利及其分配情況、案件和其重大事項。

  第四十九條 本社按規定向業務主管部門報送業務、財務報表、報告和相關資料,並對所報報表、報告和相關資料的真實性、確切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條 本社合併,自合併決議做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機構承繼。

  第五十一條 本社分立,將財產做相應的分割,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機構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分立前與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 社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 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第(一)項、第(三)項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項出現之日起15日內向社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有社員、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並在清算結束時到民政部門辦理登出登記,並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本社員工的工資及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以及分配剩餘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社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散權屬本社理事會,修改權屬本社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

  發起人簽字:

  xx市xx區xx資金互助合作社

  發起人座談紀要

  時間:2010年8月3日

  地點:xx鎮張家院村村部辦公室

  參加人員:xx、xx、xx

  主持人:xx

  記錄人:xx

  內容:

  一、 就成立xx市xx區xx資金互助合作社事宜,發言表態。

  主持人講話:各位,今天把大家集中在一起,就組建“xx市xx區xx資金互助合作社”有關具體事宜再次徵求大家意見,經過幾個月的調研考察,外出參觀,看了人家的實際操作,查詢了相關資料,對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徵得相關部門支援,鎮相關領導也都表示支援我們辦好資金互助合作社,發展xx經濟,只要政策允許,他們都一路放行。籌辦以來,各位社員的辦社積極性都十分高漲,現已進入實施階段,請各位暢所欲言,各抒己見,談談各自的看法。

  賈龍喜:我是下崗職工,從事煙花爆竹加工及銷售,並辦有一個年飼養萬頭生豬的養殖場,自由資金不十分雄厚,有時為了籌措資金,絞盡腦汁,市場需要急需進貨時,由於資金不能及時到位而影響了商機,而有時貨一出手,資金又十分充裕,一時找不到資金的出路,存在銀行10萬元一天才有1元利息,幾乎沒有利息,而你差10萬元要到銀行貸款,手續相當繁瑣,沒有3天5天別想辦下來。而10萬元用一天的利息是30多元,存與借利息相差30倍。辦了合作社,我們有錢就放進來,用錢再去借,手續快捷,費用公道,真正是我們農民自己的銀行,我們希望早點辦成,以解決我們的資金困難,把我們農副產品的生意做大做好。

  劉波:我是農民建築隊兼營建材生意,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建築也是一個大市場,需要不斷更新裝備,增加機具腳手投入,加之農民建房有時拖欠工資、材料款、造成資金短缺,相互之間借貸,由於手續不健全,人們誠信度下降,難以溝通,銀行借錢手續繁多,不能及時抵款用事,透過合作社這個橋樑,大家相互合作,既健全手續,又方便快捷,是調節資金餘缺的理想渠道,我們支援,我們參加。

  賈龍林:我家從事種植業,對農村基層情況比較清楚,有些農民餘錢不願送銀行,認為活期利息不划算,錢放在家裡還會帶來安全隱患,差錢時不願借貸款,認為手續煩,速度慢,求人難,不應急。如果有個自己的資金合作社,辦起事來既方便又快捷,還不會讓我們吃虧,差個2萬3萬,只要填個單子,找個保人,很快就會辦好了。對看準的行情,商情只要不缺資金,一定不會放過,這樣對自己的發展大有好處。

  陳衛勤:我家從事養殖業,養殖規模不算大,過去一直是小打小鬧,也上不了規模,原因是本錢有限,靠親友幫助籌措一點,終究不是長久辦法,只好有錢剝個粽子,看菜吃飯,一直沒有大發展。聽說組建資金互助合作社,今後有錢就放在合作社,用錢再去借,銀行開在自己家,存取方便。

  林年女:我是農民,從事個體工商戶,由於競爭激烈,本小利微,加之缺乏流動資金,一直無法做大做長,只好應應門面,慘淡經營,到銀行貸款跑了多少次,不是缺這個證件,就是差那個手續,這個不符合條件,那個需要什麼什麼人擔保,跑了多少天,最後還是一場空。聽說有個好政策,透過資金合作社,農民直接資金可以相互週轉,有償使用,真是太好了!到了年底,有錢就往合作社一放,來年進貨再去取,利息兩頭不吃虧,真是太好了!

  高洪中:我是xx鎮農民夏旗村村民,自主經營鋁合金不鏽鋼門窗,平時做點裝潢的小生意,賺點差價,由於自有資金有限,錢存銀行又不足半年,利息少的可憐,你去借最少得1分利息,而且手續太繁瑣,現在聽說辦好資金互助合作社,我舉雙手贊成,找幾個擔保人,以後接收小工程、大工程不用愁錢了。而且還沒有風險,平時不裝潢時錢就存在合作社,既安全又穩妥,還能享受利息收入。

  二、 宣讀籌備工作報告,討論章程

  參加人員就前期的資金互助合作社籌備工作成績進行了充分肯定,同時對章程的條款表示贊同,一致透過。

  三、 確定辦公地址

  與會同志就xx市xx區xx資金互助合作社辦公地址進行了選址。本著方便農民、交通便捷、安全穩妥、節省開支的原則,決定將辦公地址選在xx一條街中心。

  四、 開辦費用

  辦公門面的裝修、辦公裝置以及必需的費用經與會同志同意按實列支,打入合作社成本。

  決議:與會者一致透過合作社章程、選址以及開辦費用的支出。

  與會者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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