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合夥)
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合夥)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個人的有合夥的,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合夥),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合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
_________。(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民發(1999)129號《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地方性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
_________。(其中必須載明:全體合夥人自願出資舉辦、從事的行(事)或業務領域、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
_________。(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 本單位接受業務主管單位_________、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_________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_________,應載明住所的詳細地址,如:_________市_________縣_________街_________巷_________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_________。(必須具體明確,如果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範圍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必須報經審批並領取執業許可證的`,則必須載明:本單位已經_________(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批准,並領取了_________許可證,業務範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事務執行
第七條 各合夥人對執行本單位的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本單位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一)處置本單位的財產;
(二)制訂和修改本單位章程;
(三)改變本單位的名稱;
(四)入夥和退夥;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出登記手續;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擔任本單位的管理人員、工作人員;
(七)_________。(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八條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1名(或者數名)合夥人作為合夥負責人執行本單位事務,對外代表本單位。
合夥負責人違反章程規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本單位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九條 合夥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體合夥人會議;
(二)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三)開展本單位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四)決定本單位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_________。
第十條 本單位事務由合夥負責人執行的,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但有監督合夥負責人,檢查其執行事務的情況。
第十一條 合夥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本單位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本單位事務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十二條 合夥人為了解本單位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有權向合夥負責人要求查閱相關材料。全體合夥人就本單位有關事項作出決定,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
第四章 入夥、退夥
第十三條 新合夥人入夥時,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四條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第十五條 合夥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六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末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本單位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全體合夥人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條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夥入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八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合夥人的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本單位經費必須用於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本單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二條 對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合夥人決議透過。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修改的章程,須在全體合夥人決議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完成宗旨任務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全體合夥人決議透過,並報業務主管審查同意。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二)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三)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全體合夥人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合夥人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全體合夥人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經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全體合夥入決議透過。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