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關於完善監管公開質詢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會關於完善監管公開質詢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
3月15日,保監會網站釋出訊息,保監會近日印發《關於完善監管公開質詢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按照“公開透明、強化披露”的基本思路,充分利用公開質詢機制,督促保險公司及相關方提高合規水平。以下是公文小編整理的保監會關於完善監管公開質詢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全文,歡迎閱讀!
保監會關於完善監管公開質詢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7〕22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落實《保險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強化社會監督,保監會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監管公開質詢,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質詢範圍
社會媒體關注、涉及公眾利益或可能引發重大風險的事項。
(一)公司治理類:包括保險公司股權、股東關聯關係、入股資金、關聯交易、治理運作,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履職行為等有關問題;
(二)業務經營類:包括保險產品設計、業務模式、銷售理賠行為、重大保險消費投訴等有關問題;
(三)資金運用類:包括保險資金舉牌、收購、境外投資,以及與關聯方之間開展的保險資金運用等有關問題;
(四)監管機構關注的其他問題。
二、質詢物件
(一)保險公司;
(二)保險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股東、投資人及其關聯方和一致行動人;
(三)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
(四)其他利益相關方。
三、質詢形式
(一)保監會將質詢函在官方網站上予以公示,並將質詢函發至保險公司。針對保險公司股東等其他法人、自然人的`質詢函,由保險公司及時轉交。
(二)保險公司的質詢回覆應當採取書面回覆的方式,按照規定時限報送至保監會,並在保險公司官方網站及保監會指定網站予以公示。
(三)如被質詢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情形,披露可能違反國家保密法律法規、損害公司利益的,保險公司應向保監會書面說明情況,經批准可以免予披露。
四、質詢要求及責任追究
(一)被質詢人應當真實、準確、清晰、完整地回答質詢函涉及的有關問題,不得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被質詢人未按規定期限回覆,或質詢回覆存在故意隱瞞或虛假資訊等情況的,保監會將其納入不良誠信記錄,並依據《保險法》《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經質詢和調查核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股東或相關當事人違反監管規定的,保監會將依據《保險法》《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採取公開譴責、責令改正、限制其股東權利、責令轉讓股權、限制其在保險業的投資活動等措施。
(四)質詢情況納入保險公司治理評價體系。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國保監會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