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法實施條例

招投標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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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專案,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裝置、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專案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專案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物件實施監察。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規範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國家鼓勵利用資訊網路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專案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專案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專案審批、核准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准確定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八條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專案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於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專案,由專案審批、核准部門在審批、核准專案時作出認定;其他專案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第九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透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專案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條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專案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認定。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於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專案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專案的投標人提供諮詢。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與被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託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的專案,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釋出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檔案。

  招標人採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釋出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檔案。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釋出。在不同媒介釋出的同一招標專案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指定媒介釋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字。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發售期不得少於5日。

  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收取的費用應當限於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檔案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於5日。

  第十八條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檔案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檔案。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第十九條 資格預審結束後,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透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透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 招標人採用資格後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後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或者投標檔案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或者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二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資格預審檔案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檔案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後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對招標專案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專案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專案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接受委託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託編制標底專案的投標,也不得為該專案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或者提供諮詢。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專案現場。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第三十條 對技術複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格的專案,招標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標。

  第一階段,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確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招標檔案。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檔案,投標人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檔案。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釋出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專案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專案資訊;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專案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專案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檔案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未透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檔案,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檔案要求密封的投標檔案,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檔案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並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專案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發生合併、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第三十九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載明的專案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檔案並將有關資訊洩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洩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資訊;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檔案;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二條 使用透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專案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係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於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覆,並製作記錄。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四十六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招標專案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招標人非因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專案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四十七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所稱特殊招標專案,是指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專案。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資訊,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根據專案規模和技術複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迴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後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第四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檔案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檔案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五十條 招標專案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佈。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範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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