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消耗量通告

燃料消耗量通告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管理的通知

  工信部裝[2010]529號

  有關單位:

  2009年7月,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布了《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示管理規定》,明確了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檢測與申報、標識備案、標示、公佈、監督處罰等各項規定。2010年1月,工業和資訊化部入口網站開設了“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欄目,建立了我國汽車產品燃料消耗量公示制度。“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的釋出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和廣大消費者的充分肯定。汽車產品燃料消耗量公示制度是實施汽車燃料消耗量評價體系和政策體系的基礎,是我國汽車產品節能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引導節能汽車產品消費,推動汽車產業結構調整、技術進步具有重要意義。

  為進一步做好“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管理,完善汽車燃料消耗量公示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應於汽車產品上市銷售前將不同車型及不同油耗同一車型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樣本、“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備案資訊”的文字檔案和電子檔案(光碟形式),報送工業和資訊化部(裝備工業司)備案。工業和資訊化部將透過“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定期公告汽車燃料消耗量指標。

  二、汽車生產企業和進口汽車經銷商應保證其汽車產品在銷售時都貼上有《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並已列入“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

  三、報送備案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只有燃料消耗量資料不同、其他資料都相同的,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在報送《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樣本、《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備案資訊》材料的同時,需附帶企業正式檔案說明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已備案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資料資訊如發生變化,按新增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處理,企業需及時報送備案。其中,只有燃料消耗量資料發生變化而其他資料沒有變化的,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在報送《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樣本、《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備案資訊》材料的同時,需附帶企業正式檔案說明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應及時將市場上已經停止銷售的車型資訊,以企業正式檔案形式報送工業和資訊化部(裝備工業司)。工業和資訊化部將透過“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釋出。

  六、工業和資訊化部(裝備工業司)對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報送的備案材料的完整性進行稽核,對於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並將及時通知企業。

  七、工業和資訊化部(裝備工業司)每月受理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備案材料的截止日期為每月10日。對在截止日以後提交的備案材料將在下月受理。

  八、每月中旬,工業和資訊化部將通知相關企業對報送備案的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資訊進行核對。收到核對通知的企業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工作,並反饋資訊,超過時間沒有反饋的則視為無異議。

  九、“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通告”原則上每月下旬釋出。

  十、《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備案資訊》及《<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備案資訊>填寫說明》已經更新,請透過http://zbs.miit.gov.cn下載。備案資訊要嚴格按要求填寫。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請各有關企業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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