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思想彙報模板

監外執行思想彙報模板

  模板一

  尊敬的XX:

  “自從司法所裡的領導到社群瞭解了我的情況後,街道領導和司法所的同志對我的幫助更多了。我會把你們的話深深地記在心中。做人要有目標,我就快要解除刑期了,以後的人生出路更加重要。我要用所學到的知識去回報社會,用自己的力量感謝社會對我的信任。更加積極參加各項活動,尊老愛幼……”這是矯正物件鄭曉軍思想彙報裡的一段話。像這樣的思想彙報,他每個月都要交上一篇。

  20xx年,鄭曉軍幫人賣煤氣罐,為了所謂的“江湖義氣”,在不知不覺中與其他三人參與了盜賣公司煤氣的活動。鄭曉軍對記者說,當時自己只想著朋友需要幫忙,自己就應該去幫,完全沒有意識到自己是在犯罪。在看守所關押了半年後,曉軍被法院依法判處二年有期徒刑緩刑三年執行,每個月要去派出所報到一次。

  鄭曉軍說,那段時間自己真的很壓抑,每次去派出所都有一種強烈的負罪感。20xx年8月,鄭曉軍被東安區新安司法所接收,正式開始了社群矯正。

  東安區新安司法所司法助理辛麗告訴記者:“矯正物件到我們這兒報到,我們七天內要到他們家裡走訪,瞭解矯正物件的家庭狀況,安排監護人(監護人一般是配偶、父母、兄妹),一個月矯正物件要到我們這彙報一次最近一段時間的情況,我們也會安排兩名社群志願者幫助矯正物件改造。每週我們通一次電話,及時瞭解他們的生活和工作情況,及時掌握他們的思想動向,也會根據矯正物件存在的問題,每月有目地的開展集中教育,比如看電影、講政策法律、技能培訓、參觀學習。為他們將來順利迴歸社會,起到積極的正向引導作用。”

  正是在這種春風化雨般的感化下,鄭曉軍發生了可喜的變化。由於是單親孩子,鄭曉軍從小就缺少親情的溫暖,新安司法所就幫助他解決實際困難,考慮到他沒有生活來源,社群為他申請了低保,並跟有關部門聯絡了一個公益崗位。鄭曉軍住的是公房,由於沒有經濟來源,已經十年沒交房租,司法所的同志幫助他協調有關方面,減免了他的房租。

  正是司法所的一項項工作,不但溫暖了鄭曉軍的心,也讓他開始有目的地回報社會。支矯民警馬麗領著記者看望了一位孤寡老人。她告訴記者,自從去年末,鄭曉軍開始幫助老人,一有時間,他就主動幫助社群做一些有意義的事情,特別是汶川地震他還交了50元捐款。馬麗深有感觸地說:“本來他就是個需要幫助的人,而在我們的親情化感化下,他不但轉變了自己對社會的看法,而且開始回報社會、服務社會,此次汶川大地震,我們所9名矯正物件全都主動為災區捐款,這是我們最值得欣喜的。”

  牡丹江市司法局矯正辦曾慶忠主任告訴記者,考慮到矯正物件的隱私,他們從來不組織大型的公益勞動,儘量不讓矯正者的身份曝光。在每個司法所的公示板上,矯正物件的名字全部由編號代替。一些保外就醫的矯正物件身體不好,他們就將每月12小時的公益勞動量減少,社群志願者甚至去幫他們勞動。一些矯正物件沒有什麼文化,寫不出思想彙報,就改用嘴說。“只要他們是真心改造,形式並不是唯一標準。”曾慶忠說。

  除了人性化管理,辦低保、找工作、平時多談心,逢年過節都要去探望,矯正物件時刻感受著來自社會的關懷。楊柳(化名)是一名下崗工人,幾年前因為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刑罰給楊柳帶來了巨大的心理負擔,2007年,隨著楊柳成為一名社群矯正物件,他的生活也發生了變化。矯正工作者常常去他家和他談心,給他講道理,幫他恢復以往的信心。同時,瞭解到楊柳有電焊專長,經過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司法所在一個單位幫他找到了一份電焊的工作。同時,還幫助他向民政部門遞交了低保申請,使他成為我市第一個獲得低保救助的矯正物件。

  彙報人:中國人才網

  2015年8月30日

  模板二

  尊敬的XX:

  透過民警在這一年的對我不斷的幫助教育,使我真正對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認識,同時給我自己也帶來了無法挽回的痛苦和損失,給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

  在這段時間裡,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況下,抽出大量的時間針對我所犯的罪行進行了不厭其煩的 , 耐心細緻的教育下。

  現在使我從思想上進行了深刻的反思,認識到了我的法制觀念確實很淡薄,從而導致自己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從新做人,洗心命面。

  這幾個月我一直在家學習法律知識,力求增強自己的法制觀念。也沒有做違法犯罪事情。今後(我)要做到遵守國家法律。同時積極同違法行為做鬥爭,並且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今後, 我會永遠不讓齷齪的東西侵蝕自己的靈魂,真正認識到學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頭懸有一把法律之劍,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時衝動犯下大錯而悔恨終身,所以,今後不該做的事情,我絕對不要做!

  彙報人:中國人才網

  2015年8月30日

  模板三

  尊敬的xxxxx:

  這個月裡,日子過的很平靜,平靜的思考自己的對錯,平靜的悔過自己最初莽撞犯下的錯。而我現在是在後悔中長大,在後悔中學會堅強,在後悔中懂得什麼可為什麼不可為,請相信我一生以此為警示,始終保持著這種法律的清醒! 以後在任何的事上自己都要著重思考,自己做這件事是否有觸到法律的利劍。希望以後的自己不要還像現在的自己一樣在錯後反思與改正錯誤,為何不事先防止做錯呢!

  如果每次都在錯後才真正去認識到自己錯的多不應該那到那時候著問題還有重要性嗎?所以自己在做任何事先都要思考,思考自己做的事情會觸犯到什麼!本月我依舊踏實上班生活,沒有過任何違法亂紀的事件。每日也都有閱讀法律文集,多多學習好好改過!

  彙報人:中國人才網

  2015年8月30日

  模板四

  尊敬的XX:

  這個月,我一直在家學習法律知識,也沒有做違法犯罪事情。今後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增強自己的法制觀念。

  現在,我認識到了我在法制觀念的淡薄,從而導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繼續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強我的法制觀念。

  這段時間裡,透過司法所同志對我不斷的幫助教育,在我心頭總是有一把法律之劍,做事三思而行,

  現在,真正認識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我從思想上進行了深刻的反思,認識到了我的法制觀念確實很淡薄,從而導致自己犯了罪。我現在對我的(偽造合同公文罪)是不對的,並對國家對社會造成了很大的影響。我悔而在悔。我要從新做人,洗心命面。

  彙報人:中國人才網

  2015年8月30日

  模板五

  尊敬的XX:

  淺談監外執行暴-力型罪犯的刑罰執行監督所謂暴-力犯罪,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而實施犯罪。暴-力犯罪以其突出的社會危害性,給社會治安和公民的人身、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威脅。在〃嚴打整治鬥爭中,將〃爆炸、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列為重點打擊的三類犯罪之一。加強同暴-力犯罪的鬥爭,降低暴-力犯罪的發案率,預防和控制暴-力罪犯重新犯罪,對於扭轉嚴峻的治安形勢,確保社會治安進一步好轉,創造良好的改革開放環境,極其重要。

  一、監外執行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對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約束不力,容易引發重新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在主刑執行完畢以後所執行的附加刑。從暴-力型罪犯所被剝奪的四項政治權利看,對他們並無直接利害關係。因此,對其約束顯得較為蒼白。執法人員對這些主觀惡性深的罪犯監管作用無法體現。

  由於暴-力型罪犯固有的自控力差,逞強好勝、文化偏低、法紀淡薄等特點,一旦不能適應新的環境,處於長期脫管的他們極易重新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因此,加大對剝權罪犯的監管力度刻不容緩。

  二)行刑活動、監督管理組織監督管理不嚴,存在影響社會治安的隱患 刑訴法明確規定: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對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一方面,由於作為刑罰執行機關之一的公安機關內部未設專門的監督管理機構,由警署或罪犯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負責實施對罪犯的監督、管理,但後二者僅是起〃配合〃作用。另一方面,當前公安機關治安任務繁重,基層公安警力緊張,在人、財、物大流通的社會轉型時期,這些〃非監禁刑〃的暴-力型服刑罪犯極易失控脫管,使行刑活動、監管組織形同虛設,刑罰效果無從體現。主要表現在:一是有的執法人員對罪犯監管實行單線聯絡,未按規定公開宣佈罪犯的犯罪事實、執行期限及監管組織成員等。由於不具備公開性與公示性,老百姓看不到,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管不到,以致對罪犯的監管無法做到社會化,〃配合〃任務無法落到實處。個別執法人員甚至對假釋罪犯僅要求每季度寫一份思想彙報。二是個別監外執行的暴-力型罪犯對基層組織人員(經調查,主要是所在地居委會成員)視而不見,或用言語相威脅或無理取鬧,致使基層組織人員產生畏懼、厭煩心理,不敢管也不願管。三是居委會承擔繁重社群任務,精力分散,力不從心。

  三)現行法律法規的滯後性,導致對監外執行暴-力型罪犯的制裁難上加難

  1.假釋犯違反規定的行為標準的認定問題

  第一,刑法第86條第3款中未明確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範圍。

  對此,各地司法機關掌握標準不盡統一,極易造成執法混亂。如假釋犯違反民事法律是否應當收監執行,違反地方行政法規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在實踐中頗有爭議。

  第二,相關法律條文的不明確給執行刑法第86條第3款帶來操作上的困難。如刑法第84條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經監督機關批准,如有違法,根據86條第3款,應予以撤銷假釋並收監執行。但在實踐中卻難以執行。如罪犯郭某因搶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1999年10月被法院栽定假釋回滬。假釋考驗期間,郭未經監督機關批准,擅自離滬至新疆兩月餘,期間也未報告活動情況,經查確無其它不法行為。對於郭是否應當收監執行,公、檢、法三機關之間存在分歧,原因就在於刑法84條未規定違法的具體標準,即假釋罪犯未報告情況達幾次,脫管達多長時間應收監執行。

  1. 假釋犯收監執行的'執行主體問題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有刑法86條第3款規定之行為,應當收監執行。但是,是由其原服刑地有關部門執行,還是由其假釋後居住地的有關部門執行,在法律上都無明確規定。如前述郭某,即使耍對其收監,到底是由何地執法機關收監,尚需進一步討論。

  2. 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中的有關問題 修訂後刑法對監外執行的被判處管制、緩刑的罪犯均規定了嚴格的制度,從而保證了司法機關對他們的監督和考察,但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應遵守哪些制度卻沒有相應規定。在保外就醫中,由於擔保人不履行義務時的責任在法律中沒有明確,造成擔保純屬名義性質。司法實踐中擔保的虛無性往往使罪犯無所顧忌,司-法-部門又將其監督管理委於保證人,造成了法律空檔。為此,《監獄法》一般迴避保外就醫的提法,一併於監外執行。但隨後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仍沿用了保外就醫與監外執行並行的舊制,這樣,毫無法律意義的擔保依然是其法律程式。其實從技術上看,用監外執行涵蓋保外就醫是簡便可行的,司法實踐中它們適用同一程式,具有相同機制。

  四)生活無源、就業困難,易引發不穩定因素 我國《監獄法》明確規定:〃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這從法律上保障罪犯刑滿迴歸社會後,能夠與普通公民一樣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然而,實踐中對這部分人的安置是一個棘手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由於他們過去長期處於同社會相隔離的狀態之中,在一定程式上降低了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

  二是他們普遍文化素質低下,又無一技之長,使就業難上加難。

  三是他們重返社會後,往往會受到社會各方面的壓力,比如家屬和親友嫌棄他們,某些懷有偏見的群眾歧視他們,某些企事業單位不願錄用他們,而各種誘發犯罪的因素又在不斷地刺激和影響著他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安置措施不落實,他們就會淪為無業遊民,無所事事,生活無著落,到處遊蕩,甚至惡習不改,重新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四是對於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介紹,有的罪犯一聽工作條件差、工資待遇低,便斷然回絕。有的工作幾天,就半途而廢。個別暴-力型罪犯還經常至街道、居委會要求給予最低生活保障費,動輒發生爭執,嚴重影響了街道、居委會正常的工作。如罪犯趙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1998年8月假釋回滬。趙不斷到所在居委會要求給予最低生活保障費,居委會根據其文化程度低,無一技之長的情況,安排其打掃環境衛生,月工資300元,另加公益性勞動崗位補貼200元(主要用於繳醫療保險金等)。但趙只幹了幾天,便以工作重、吃不消為由,放棄了自食其力的機會。

  二、建議和對策 對監外執行暴-力型罪犯重新犯罪的預防和控制,主要取決於兩方面工作,即勞-改機關的教育改造質量與社會對這部分罪犯重新犯罪的預防和控制程度。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和防範,就有可能使改造所取效果前功盡棄。因此,我們認為主要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一)加大執法監督力度,使監外執行暴-力型罪犯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

  1. 加強與執行機關的配合協作,嚴格執法,將暴-力型罪犯的監外執行作為工作的重點,常抓不懈。對這部分罪犯,一經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行為,應立即予以收監執行,構成犯罪的,予以堅決打擊。

  2. 強化對暴-力型罪犯監外執行的檢察監督力度,積極開展〃三查〃活動。即一查罪犯的監管組織和措施是否落實有效;二查近期罪犯在社群的思想動態和表現;三查罪犯有否違法犯罪或違反監管規定的行為。將〃三查〃工作制度化、經常化,保證其深入性和針對性。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將不穩定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

  3. 加強對該類罪犯的教育引導。採取集中座談或逐個談話相結合的方法,瞭解他們的思想動態、家庭情況、生活來源等。針對他們各自不同的具體情況,有的放矢地予以教育引導,促使他們在監外執行期間,能自覺地遵紀守法。

  二)進一步制定、完善對監外罪犯管理、保護的法律法規

  1.建議立法機關儘快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對假釋考察期間〃違反規定的行為〃標準的認定、假釋犯收監執行主體等作明確規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對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要規定應遵守的制度,對保證人要制定相應的保證制裁措施。可責令提供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如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有違法犯罪行為,在追究其相應的行政或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當沒收其保證金或追究保證人的責任,並撤銷對其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立即收監。

  2. 借鑑國外立法的成功經驗。國外刑事裁判的執行大都由一個部門統一管理和全面負責,一般均屬司-法-部的許可權。如在法國,司-法-部不僅對監獄設施、監管人員及其他獄政實施監督管理,還負責解決徒刑執行、緩刑、監外執行、犯人刑滿後重返社會等一系列有關判決執行方而的問題。在瑞士,作為非監禁執行方面的公益勞動的組織和實施由各州司法局的社會服務處負責。

  因此,建議加強和充實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力量,使之逐步承擔原由基層公安機關負責執行的假釋、緩刑、監外執行等非監禁執行方式的刑罰制度。

  3. 儘快制定刑滿釋放人員社會保護-法。《監獄法》的頒佈,對我國改造罪犯、創造人間奇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監獄法的頒佈未能像1954年那樣在頒《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的同時公佈施行《勞動改造罪犯刑滿釋放及安置就業暫行處理辦法》。因此,要透過制定迴歸人員社會保護-法,對需要安置幫教、參與社會就業競爭的迴歸人員提供保護,有利於預防犯罪和維護社會治安,有利於促進在押罪犯的改造,有利於促進迴歸人員的再社會化。

  三)採取有效措施,做好現階段監外執行暴-力型罪犯的幫教和就業安置工作 做好對監外暴-力型罪犯的幫教和就業安置工作,是現階段治安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社會完成對其再社會化的重要舉措。幫教和就業安置在預防犯罪,確保他們迴歸社會過正常生活方面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長期的失業,就會使他們脫離社會群體而成為遊民。以真誠的幫助、扶持來感化他們,有利於增強其適應社會生活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為此,可採取如下措施: 一是將對監外執行罪犯的教育、挽救,將社會的幫教與勞-改場所的教育改造銜接起來,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個重要方面,以利於對其再社會化。二是加強對這部分罪犯技能的培訓,提高素質,透過勞動就業部門安置、有關部門的幫助和自謀出路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安置,同時還要為他們提供更多的擇業就業機會。三是採取政府或民間的方式募集基金,成立刑釋人員重返社會基金會,對這部分人員的社會保護提供一定的資金和物資,解決他們暫時困難,給予緊急特殊資助,為防止他們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提供必要物質生活保障。四是要切實轉變觀念,拋棄一朝偷竊,終身為賊的錯誤思想,社會各方共同攜手,透過與監外罪犯簽定幫教安置協議書等形式,將此項工作落到實處。

  彙報人:中國人才網

  201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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