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行政申訴狀格式
2017行政申訴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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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訴狀是指行政訴訟當事人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決,認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要求複查糾正的一種法律文書。行政申訴狀不受時間限制,接受申訴狀的機關是原審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
行政申訴狀的結構如下:
(1)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2)案由。寫明申訴人對哪個法院的什麼裁判提出申訴。
(3)請求事項。提出請求法院撤銷,變更原審裁判再審,以糾正原審裁判不當。
(4)申訴事實和理由。寫明客觀事實、列示證據、針對原判認定事實的錯誤。提出申辯以利再審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準確認定案件性質。緊扣原審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方面的錯誤,依據正確的法學原理和條款進行辯駁論證和糾正。
(5)呈遞法院名稱、申訴人簽字蓋章、註明年月日。
(6)附項。即有關證據的種類和件數
行政申訴狀格式
申訴人:(基本情況)
申訴人_____對__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_月____日()字第__號_______,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根據具體案情,可請求人民法院維持、撤銷或部分撤銷、變更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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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 (從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定、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審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式等方面提出意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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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審_____書抄件x份
申訴人:
年 月 日
行政申訴狀範文
申訴人;XX
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縣長
被申訴人:XX縣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
負責人:XXX局長
因縣政府房屋拆遷,安置侵權賠償一案,申訴人不服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邯市再行終字第2號裁定書。現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申訴人不服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邯市再行終字第2號裁定書,依法改判。判定魏縣政府拆遷行政行為違法。
2:請求依照〈憲法〉,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省、邯鄲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補償條例補償以及侵權賠償。
3:第一、二審訴訟費和其他訴訟費均有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申訴人制作或送達的任何法律文書及其具體行政行為存在。
在xxxx年2月20日魏縣魏縣人民政府關於搞好縣城九條街路縣標四周房屋拆遷改造通告、魏縣城市建設指揮部關於道路衝佔莊基安置補償辦法和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六日魏政(xxxx)12號,魏縣人民政府關於縣城房屋拆遷補償補助安置綜合費用標準(每平方10元—160元)的暫行規定,縣政府檔案,並有縣政府成立的縣城拆遷建設指揮部(以邊飛縣長為指揮長)分別在拆遷通知書,拆遷驗收單上蓋有公章。並限期拆除(xxxx年2月24日—3月14日)在規定期限內不自行拆遷的依法強制拆遷,一切費用由本戶承擔。沒有安排週轉房,沒簽定協議共拆除我房屋78.9平方米和1.033畝宅基(屬於集體土地)。邯鄲中院不顧事實,把法律當作兒戲,再審以同樣的結果審理而在31戶起訴中只有李茂懷、李xx兩戶.033畝宅基和78.9平方米的房屋(每平方60元),於同年9月25日以何玉蘭、陳勇為代表31戶起訴到中院,中院經查明事實後立案,立案後長達5個月未開庭審理,不知什麼原因,在xxxx年11月20日以自己有權決定為由,將本案移交成安縣法院審理,擅自改變級別管轄,使邯鄲中院由一審變成了二審法院,我們多次找中院領導反應,並懇求中院做為一審,他們卻說“我們有權指令管轄”。
成安縣人民法院不可能公正審理此案,在xxxx年12月26日成安縣法院王副院長和馬千喜庭長以瞭解案情為由來魏縣調查,中午在魏縣招待所.6號房間,由縣政府辦公室任兼拆遷指揮部部長郭玉峰、城建局長王俊銘、城建局規劃局長寧存學、信訪局長劉文傑,一同陪兩位法官吃喝,被我們31戶當時圍住。從以上事實不難看出:基層法院受行政干預不能公正審理。xxxx年3月又將此案指定到大名法院審理,7月25日與我個人開庭審理時一切合法手續都沒有,案宗第40頁可以證明。在邯鄲市人民政府並於對魏縣城總體規劃的批覆,批覆第三項只能同意將振興西路外環路至健康路段原規化道路紅線由25米調整為50米,並沒有批示我所在的貿易街。在四年多十幾次上訴和發還重申相同的的裁定書和判決書中中院只採信被告的違法證據證言而不採信我提出的強制拆遷證據(魏縣人民政府檔案,綜合補償標準公告拆遷通知書中訴說的.強拆內容和自制的補償標準10—160元/平方米)。而邯鄲中院只使用魏縣制定的條例為依據定案依據,而不使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立法法所規定的法規條例為依據定案。邯鄲中院只看其表,不看內容是一個嚴重舞弊錯誤裁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十一條第8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財產權的,第四十一條提出訴訟應符合下列條件:
(⒈)原告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著其他組織;(⒉)有明確的被告;(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⒋)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一切拆遷手續不合法,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於補償安置;第20條: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設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第8條:房屋拆遷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准檔案,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證。
根據土地法第45條規定;基本農田和集體土地必須經省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地級市、縣政府沒有徵用任何土地的權利。
立法法第64條第一、二款之規定,省、市、自治區、重大城市才能制定規章,辦法和規定性檔案。但是不能和憲法相牴觸。魏縣根本不能定條例、辦法。
縣政府拆遷十道街,共佔地972。2畝。一二審法院沒有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一個不顧事實嚴重違法的錯誤判決。
對庭審理質證的證明,被申訴人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中院受理認為:縣政府有具體行政行為存在。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規定都能告縣政府,可直接起訴。判決書說縣政府的行為是抽象行政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3條規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物件釋出的能反覆使用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行政法專家張峰在法制報指出,拆遷辦法第20條規定是以檔案通告形式出現,不是按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做出的行為,仍是一個依具體行政行為為載體的非規範性檔案。魏縣政府的拆遷行為就是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2條第二款規定第一、二審法院應當公正審理。
綜上所訴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在審理上嚴重違法,在主觀和客觀嚴重侵犯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故請上級部門給予公正監督,並給予審查此案。!
此致!
申訴人: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