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再審申請書模板合集九篇

關於再審申請書模板合集九篇

  在人們越來越重視發展的今天,申請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申請書不同於其他書信,是一種專用書信。我們該怎麼寫申請書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再審申請書9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再審申請書 篇1

  申請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

  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XX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XX日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xx年3月XX日。

  (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叄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佔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xx年9月12日。

  (四)xx年XX月份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xx年XX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為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於為合夥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並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審申請書 篇2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作出的業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xx)XX字第XX號民事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項、第X項規定的 、及 等“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一、撤銷XX人民法院(20xx)XX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

  二、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

  XX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

  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

  鑑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鑑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採納。

  三、《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

  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XX中院的二審判決。

  五、《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

  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XX中院在審理該案時有以下違反法定程式的情形,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

  綜上所述,請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階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申請日期:二0XX年X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 篇3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生物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術研究所)。住所地:××省××市××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女,漢族,××年××月××日出生,個體工商戶,住北京市××區××路××號(李×之女,李×於××年××月××日死亡)。

  委託代理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託代理人:王××,男,漢族,××年××月××日出生,個體工商戶,住北京市××區××路××號,系李××之夫。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省××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該局局長。

  再審請求:1、×××××××××××××××;

  2、×××××××××××××××。

  事實與理由:再審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x項、第x項之規定或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x項、第x項之規定申請再審。事實與理由如下:

  (以下寫明申請再審的具體事實與理由):××××××××

  最後寫明此致最高人民法院,並由再審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再審申請書 篇4

  申請人:劉某某,男、漢族、39歲,蘭州市人、住蘭州市城關區廣場南路某號某室。

  委託代理人:蘇鈺人,男,甘肅泫淵律師事務所高階律師

  被申請人:蘭州某某銀行;地址:蘭州市城關區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某某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勞動爭議一案,不服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11月20日作出(20xx)蘭法民三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向甘肅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蘭州某家銀行於20xx年12月28日下發“停職通知”,決定對被上訴人劉某某停職查辦,之後被上訴人劉某某再未到上訴人處上班。20xx年2月起,上訴人蘭州某銀行停止發放被上訴人劉某某的工資。被上訴人劉某某此時應當知道其權利已被侵害,已經發生勞動爭議。但被上訴人劉某某未依法在其權利受到侵害後的6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是直到20xx年9月4日才向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事實並非如此:20xx年12月蘭州某銀行總部辦公大樓竣工、職工住宅樓竣工交付職工入住,基建工作基本結束,工作重心轉入後期物業管理,申請人原來所在的基建辦公室也被撤銷,人員分流待崗;就在這時,申請人接到通知要求在20xx年12月31日前全部移交手頭工作。申請人按照蘭州某銀行的要求辦理工作移交,並且在20xx年12月31日當天會同蘭州某銀行稽核監察部、計劃財務部、基建辦公室三個部門七位職工共同辦理了工作交接手續。交接完手頭工作後,申請人就在家耐心等待蘭州某銀行的崗位安排。此後數年來,申請人多次找單位安排工作,被申請人均稱暫無崗位安排,也從未向申請人告知或送達過有關解除勞動關係的任何書面通知。直至20xx年***月***日,申請人從《甘肅日報》上得知蘭州市某銀行更名為蘭州某銀行,申請人去單位瞭解是否對崗位安排某調整有影響,被申請人才告知我已與單位無任何關係。

  因此申請人認為,二審判決在以下三個方面存在事實認定不清:

  首先,申請人待崗在家,並非由於所謂“停職查辦”,而是因為被申請人單位機構改革,原工作部門被撤銷,人員待崗分流,申請人才按照單位要求,辦理了工作交接並在家等待另行安排工作崗位。而更為重要的是,在20xx年6月25日之前,被申請人從未向申請人口頭或書面告知、送達過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任何通知,申請人對此始終並不知情,而申請人數年來未能參加工作,更是由於被申請人始終不安排工作崗位所致,並非申請人本人有意“再未到上訴人處上班”。

  其次,申請人知道被申請人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應為20xx年6月25日,而非二審判決認定的20xx年2月,故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申請的時效應從20xx年6月25日開始起算,而非20xx年2月。

  第三,二審判決認定申請人於20xx年9月4日才向蘭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但事實是申請人在20xx年8月25日便向仲裁委遞交了申請(見第一組證據3)。

  綜上,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併未超出仲裁申請時效,二審判決對申請時效的起算時間存在事實認定不清。

  二、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而20xx年5月1日起生效執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申請人認為對於本案應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於時效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自20xx年***月***日從《甘肅日報》看到被申請人單位更名,去單位要求安排工作被告知無任何關係,並於當天查詢自己工資賬戶得知權利受到侵害,申請人隨即於20xx年8月25日向蘭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仲裁申請,並未超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一年的仲裁時效。

  同時,由於20xx年8月23、24兩日為法定休息日(週六、日),時效自動順延,所以申請人提起仲裁的時間同樣也未超過60日。

  因此二審法院適用《勞動法》相關規定,判決申請人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超過60日,屬適用法律不當。

  三、二審判決證據不足

  首先,被申請人自20xx年開始單位機構改革、部門撤併、工作交接都是客觀發生的事實,且手續齊全可查。而被申請人所謂“申請人曠工導致停職查辦”是被申請人一面之詞,並無證據支援。

  其次,被申請人無證據證明自20xx年至20xx年6月25日,期間曾向申請人告知、送達過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任何通知或材料。

  因此二審法院對於申請人超過仲裁申請時效,且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判決,缺乏證據支援。

  1998年4月申請人從甘肅*********公司以全民職工身份調入當時的蘭州***銀行(後更名為蘭州***銀行,現更名為蘭州某銀行)工作。1999年6月14日,申請人經被申請單位考核取得助理會計師任職資格(上述事實見第二至第四組證據),且至今申請人的人事檔案尚在被申請人單位留存,因此申請人於被申請人在事實和法律上,均存在確實的勞動關係。

  而被申請人單位充分利用強勢地位,借單位機構改革之機,撤銷申請人供職的基建辦公室,命令申請人移交工作待崗,長期不給安排工作崗位,進而發展到拒不承認雙方勞動關係;更有甚者,被申請人單位停發申請人工資,利用銀行掌控申請人工資賬戶的便利,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悍然凍結申請人工資,公然拖欠勞動報酬。同時因被申請人控制著申請人的檔案及養老醫療手續,申請人的養老醫療沒有著落,就連去當地社群申請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都因為被申請人至今不給手續而無法辦理。申請人至今待崗在家,沒有收入生活貧困,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

  申請人認為而二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懇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撤銷二審判決,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以維護申請人的勞動權利,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此致

  甘肅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劉某某

  20xx年5月28日

再審申請書 篇5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絡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絡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職務,住所,聯絡方式或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絡方式。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xx)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第×項、第×項規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多項事由應逐項列明),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寫明要求撤銷××人民法院(20x×)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寫明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請求事項。

  3、寫明要求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主要根據事實、證據與法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的法律、法規錯誤或不當以及判決結果明顯不公的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再審申請書副本××份

  再審申請人:xxx

  ××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 篇6

  申請再審人:______(一、二審訴訟地位),性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族,職業,住所(戶籍地,現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同時寫明現居住地,以下同)。(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全稱、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和職務,以下同。)

  通訊地址:____省____市(縣)____區(鄉)____街(鎮)____號,郵政編碼;手機、辦電、宅電。

  法定(或指定、委託)代理人:______(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委託代理人的,在此括號內註明與當事人的關係),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及住所。委託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明姓名、單位、職業。通訊地址等聯絡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被申請人:______(一、二審訴訟地位),基本情況、通訊地址等聯絡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____:〔注:原審其他當事人按原審訴訟地位表述,例如,一審終審的,列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等;二審終審的,列為“二審上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等。當事人基本情況、通訊地址等聯絡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法院及案號:一審__縣(市、區)人民法院,(20xx)__民初字第__號;二審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__民一終字第__號。(經再審的同樣列明)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因____糾紛一案,不服____中級人民法院於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號已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原判第__項,依法改判……

  2、……(逐項列明具體請求)。

  申請法定事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以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二款規定的事由為依據,將認為符合的事由逐項列明。)

  事實及理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__項。……〔闡明新的證據名稱、證明內容及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__項的理由〕。

  2、……(本部分要與申請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對應,將能夠說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實和證據情況簡明扼要條理清晰地逐條闡明。)

  綜上,申請再審人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__款第__項之規定,特申請對本案再審。

  此致

  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附件:

  1、______人民法院__號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__份。

  2、……(將申請再審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文書、材料一一列明並在所提交的材料上註明相對應的序號。)

  申請人:______

  (簽名、捺印、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再審申請書 篇7

  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的法定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職責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絡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列法同上)

  ×××(申請人名稱)因與×××(被申請人名稱)××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

  2、

  申請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資料列明)

  申請理由

  1、再審事由一: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2、再審事由二: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綜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自然人簽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 篇8

  申請人:劉金龍,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曉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叄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佔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為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黑龍江省富錦市七星農墾社群C區18委97號。聯絡電話:XXXXXXXX。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內蒙古寧城縣汐子中心衛生院,住所地寧城縣汐子鎮汐子村。聯絡電話:法定代表人張貴江,院長。

  申請再審人因與被申請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寧民初字第02968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終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的規定,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申請請求:再審申請請求:1、依法撤銷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寧民初字第02968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終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再審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7月發生的醫療費用、誤工、陪護、住宿、通訊、交通等費用、預計繼續進行治療可能發生的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金、殘疾生活補助費共計1175886。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事實和理由: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一、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二審訴訟過程中提供的新證據足以證明華東政法大學日作出的華政法醫[20xx][20xx]病鑑字第司法鑑定中心於20xx年11月30日作出的華政法醫[20xx]病鑑字第086號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號民事判決書、司法鑑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寧民初字第00599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中級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終字第237號民事判決書和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號民事裁定書關於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療終結,院(20xx)內民申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書關於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療終結,無20xx)法繼續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透過審判監督程式對上述判決、裁定進行糾法繼續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透過審判監督程式對上述判決、正後再對本案進行處理,正後再對本案進行處理,一、二審法院仍以上述錯誤的判決裁定為本案判決的依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本案在一、二審審理過程中,申請再審人提供了以下證據。

再審申請書 篇9

  請按《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須知》要求填寫,並對以下問題特別注意:

  1、對於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原審其他當事人欄的基本情況中的聯絡方式,必須註明有效聯絡電話、送達地址及郵編,或其他聯絡方式。

  2、對生效民事判決或者裁定不服,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對生效民事調解不服,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故再審申請書須明確寫明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一項或多項,或者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提出再審申請。

  3、再審申請的請求。應寫明是對生效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全部還是部分不服,對於部分不服的應寫明不服裁判調解書的主文內容。

  4、事實與理由。應針對生效判決、裁定等,並論證不服的理由,如從以下方面論證:(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3)適用實體法不當;(4)違反了法定程式;等等。

  5、落款部分公民需本人簽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蓋章,副本的落款部分不能影印。

  5、再審申請書副本按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總數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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