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民事起訴狀範文

勞動糾紛民事起訴狀範文

  勞動糾紛民事起訴狀怎麼寫?下面請看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勞動糾紛民事起訴狀範文,僅供參考。

  勞動糾紛民事起訴狀範文

  原告,張xx,男,xxx年1月16日生,漢族,住浙江省xx市xx街道洋山村南區72號。

  被告:xx市xx初級中學,住xx街道新洋路81號。

  第三人:xx市教育局,住xx市xx嶺西路。

  法定代表人:熊xx,局長。

  第三人:xx市財政局,住xxxx江路118號。

  法定代表人:施xx,局長。

  訴訟請求:一、確認被告與兩第三人,於xxx年11月26日,xxx年2月1日,和xxx年11月起至今的,分別持續實施的人事合同、勞務合同關係無效。(或者解除之。)

  二、判決被告和兩第三人分別支付三次的賠償金。

  事實和理由:原告不服xxx年7月1日,餘人仲不字[xxx]8、10、11號三件《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一起提出人事爭議的民事訴訟如下:

  原告於xxx年11月26日,被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然而,至今仍未按照(xxx)國發104號檔案第七條的規定辦理退職手續。且由被告配合六行政機關,以擱置工傷爭議,予病假待遇的被長休在家合同,和被返聘合同等等持續分割、陷害至今了。

  按照《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要按溯源原則處理的。其實持續至今的上述二類被合同關係是很多、很多的。本案中,只涉及被告與兩第三人共同實施的上述二類被合同行為中的三件合同關係,假人事合同關係,替代有效合同的民事行為的。確認無效,和支付賠償金的理由如下:

  一、均違背了(xxx)國發104號檔案的規定,沒有辦理退職手續的長休在家合同、被合同的行為,均是違法的。 特請求對上述三件中,持續至今的長休在家合同關係,均請求確認無效。

  1、第一種合同,雖然被後來的一切合同持續,但是,是均未明確無效,和支付過賠償金的。即均是獨立存在的。是要分別處理確認無效,和支付賠償金等的。

  2、第二種合同,是其他力量、因素實施被返聘合同之後,被告不斷加害原告,被xx市紀委協調,仍有兩第三人透過被告共同實施的。即仍企圖以無效合同替代有效合同的。是明知代替告 已不能上班 了,還以要原告上班,用來實施非法目的,涉嫌犯罪的行為的。

  3、對於有效合同是要用解除的。因而xxx年9月,原告提出了《請求中止,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報告》。至於聘用合同就是被告一方實施、強加的假合同,正在另案一審的訴訟過程中的。本案的第三種,是有其他第三人與被告一起實施的假合同、被合同的行為的。這是xxx年11月起,到xxx年8月止的期間實施的。因無確認過無效和追究 過任何法律責任。然而,是對社會 和原告家庭是有特別嚴重影響的停發工資的。

  二、原告要求確認上述三類合同,替代 有效合同的假合同 無效。也是為了配合對假聘用合同之案的處理的。訴求給付賠償金只是一個方面 ,更主要的是為了追究 項立秋等 人拒絕國家法律實施的行政、刑事等法律責任的。賠償金是分別 以一年一個月工資 理賠的。1、已26年,賠26萬元。2、已12年,有二類合同 加倍,賠24萬元,3、只有二年二類的,以四個月工資賠四萬元。原告主張是要好以實際恢復的工資理賠的。因當前無該工資 。差額部分另案處理。

  為了保障原告不再遭受被告和第三人的不法侵害,特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此致

  浙江省xx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張xx

  xxx年7月10日

  相關知識

  民事訴訟程式與時效的規定主要如下:

  一、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1、普通2年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則》第135條)

  2、特殊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民法通則》第136條)

  3、特殊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環境保護法》第42條)

  4、特殊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合同法》第129條)

  5、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則》第137條)

  二、財產保全

  1、訴前財產保全:法院應在接受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該立即執行;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民事訴訟法》第101條)

  2、訴中財產保全:對情況緊急的,法院應在接受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立即執行。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民事訴訟法》第100條)

  3、救濟程式:對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08條)

  三、立案

  1、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

  2、對當事人提出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

  (1)對民事、行政起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對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3)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4)對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3、人民法院在上述法定期間內不能判定起訴、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四、送達

  1、送達時間: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訴狀副本送達被告;(《民事訴訟法》第125條)

  2、直接送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民事訴訟法》第85條)

  3、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86條)

  4、委託送達或郵寄送達: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民事訴訟法》第88條)

  5、轉交送達: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透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透過其所在監所轉交。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透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民事訴訟法》第89、90條)

  6、公告送達:國內公告送達:適用於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的,視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84條);涉外公告送達:適用於不能用其他方式送達的。自公告之日期滿3個月。(《民事訴訟法》第267條)

  7、其它方式: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民事訴訟法》第87條)

  五、答辯期

  1、一般案件答辯期限: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法院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至原告。(《民事訴訟法》第125條)

  2、涉外案件答辯期限:答辯期30日,並可申請延長,但有法院批准決定。(《民事訴訟法》第268條)

  六、管轄權異議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級法院應在30日內審結。

  2、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民事訴訟法》第127條)

  六、舉證期限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9條)

  七、申請延期舉證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並通知其他當事人。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通知申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0條)

  八、逾期舉證後果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65條)

  九、申請證人出庭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0條)

  十、申請調查取證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4條)

  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聯、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5條)

  十一、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期間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56條)

  十二、開庭通知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民事訴訟法》第136條)

  十三、開庭審理

  1、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2、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4)宣讀鑑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

  4、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5、最後陳述。

  6、做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137—142條)

  十四、審限

  1、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民事訴訟法》第161條)

  十五、判決書的送達

  1、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民事訴訟法》第148條)

  2、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5條)

  民事訴訟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民事訴訟程式時間進行,每一個步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執行完畢也是對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要求。一旦違反此程式可能會造成審判結果無效等法律後果,嚴格的執行程式也是對當事人的利益的一種保護,也是國家建立法律秩序的一種要求。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