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具離職證明的法律風險
不出具離職證明的法律風險
離職證明,由用人單位出具的,能夠證明其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書面憑證。實務中,因用人單位拒不出具離職證明導致的爭議時發生,本文從實務角度進行分析,供HR參考。
一、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出具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實務中,多數用人單位因擔心承擔法律規定的連帶責任,基本上都會要求勞動者在入職時提供離職證明。
二、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的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實務中,給勞動者造成損失主要有二類:一是新的用人單位決定招錄勞動者時,因其無法提供離職證明而可能失去新的工作機會,減少其工資收入。二是基於便於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可能無法享受失業待遇。
三、勞動者不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用人單位能否拒絕開具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是因為勞動者不配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那麼,用人單位能否以以此為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
根據上述規定看,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並非是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因此,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絕出具離職證明,但是,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四、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如何賠償?
實務中,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的賠償主要有兩種型別,一是賠償勞動者因缺乏離職證明未能就業導致的工資損失,二是賠償勞動者失業保險待遇損失。但是,各地執行不一。
1、未能就業的工資損失
如果勞動者無法提供該證明,可能就無法被新的用人單位錄用,因此造成工資損失,近年來,這樣的案例很多。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中民終字第0306號判決書:在該案中,喜力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能依法為顧XX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影響了顧XX的再次就業,應當賠償顧XX由此產生的工資損失。並用出了維持了一審法院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損失6600元的判決。
2015年,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淄民三終字第496號判決書,認定華某財險淄博支公司與劉XX解除勞動合同後未給劉XX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劉XX提交的山東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某電氣銷售有限公司、淄博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可證實劉XX因華某財險淄博支公司未為其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而被該三公司拒絕聘用未能就業,依據法律規定,華某財險淄博支公司應對劉XX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22760.00元予以賠償。
2、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014年,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民申字第03099號裁定書,認為因某研社未給周XX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導致其無法辦理失業登記,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故某研社應賠償周XX失業保險金,一、二審法院依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確認的'失業保險金數額正確。
五、勞動者承擔賠償的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未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其損失,應當就其主張舉證。
2015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一中民終字第2944號判決,認定某松公司與李某娜的勞動合同於2014年1月29日解除後,某松公司未及時為李某娜出具離職證明,存有過錯。但李某娜應就損失的存在及具體金額承擔舉證責任,在李某娜未提交相關證據的情況下,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故李某娜要求某松公司支付因未出具離職證明導致的損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2015)粵高法民申字第1634、1635號裁定書中認為,鄧某雲主張大道公司在其離職時未出具《離職證明》,使鄧某雲不能享受自主創業的優惠,也找不到工作,且影響鄧某雲申請移民,造成了鄧某雲的損失。由於鄧某雲未有證據證實其存在損失,故其賠償損失的請求無據,原判決不予支援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