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耕地租賃合同

村民耕地租賃合同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村民耕地租賃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村民耕地租賃合同1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為了發展地方經濟,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並明確甲乙雙方權利義務,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當事人秉著誠實、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一、 租賃土地的詳細情況:

  甲方將承包經營的______市 縣 鎮______村____ 畝土地(詳細情況如下表)的使用權租賃給乙方建立駕校及綜合利用:

  租賃土地所有權的詳細情況總面積:_____畝 其中:田:_____畝,土:_____畝;地塊共數:____塊二、租賃期限本協議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為___年。從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 日。

  三、 租金標準乙方按每畝_1500___元支付租賃費用,一次性付清,按期限的租金共計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四、 土地用途地下資源:乙方經相關部門批准後開發、利用。

  五、 相關稅費繳納(一)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相關稅費由乙方負責;

  (二)村社相關費用按村社每年規定的標準,乙方須按時繳納。

  六、 其他事項宣告(一)在租賃期內,甲方不得隨意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本協議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轉租或許可任何第三人使用。

  (三)租賃期限屆滿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四)如遇政府徵收或徵用,補償款由甲方所有,甲方退還乙方剩餘租賃期限租金。

  (五)租賃期間承租人死亡或者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被相關部門取消使用資格,合同終止,由甲方收回土地使用權,租金作為甲方恢復整改費用,不予退還。

  七、 違約責任甲、乙雙方任何乙方不履行本協議下的任一義務,均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即應向對方賠償其違約行為造成的一切損失。

  八、爭議的解決(一)甲、乙雙方如果履行和解除本協議發生爭議時,應首先透過友好協商解決;

  (二)若雙方在30天內未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九、附件(一)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並經所在村社同意蓋章之日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餘報有關部門備案核查。

  社意見(蓋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見證人:

  簽約地點:

  村民耕地租賃合同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公平、自願、有償的原則,透過平等協商,現將土地租賃事宜簽訂合同事項:

  一、租賃範圍和用途

  甲方經村委同意並報相關部門批准,將其承包的位於 鄉______村面積____畝(租地面積以實際丈量為準)農用集體耕地租賃給乙方使用。乙方租賃土地的用途為 。

  二、年限

  租賃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三、土地租金事項

  租用土地價格為每畝 元/年,每年總計 元, 租金的交納采取按年支付的方式,由乙方於每年的 月 日交納給甲方,租賃期間不再產生其他費用。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租賃期內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處理好周邊關係,積極提供各項基礎服務。

  3、甲方應保證在承租期內提供完整合法的耕地使用權。

  4、租賃期內,甲方不得另行租賃該地塊且不得因人員變更影響合同執行。

  五、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向甲方交納租金。

  2、在租賃期內,乙方從事合同約定專案的生產經營。

  3、乙方有權使用租賃土地周邊的水、電及道路等基礎公用設施。

  4、在租賃期內,乙方有權對所租賃土地進行聯營,轉租等行為。

  5、乙方可在該地塊建設與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

  6、承租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六、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提前終止合同。

  1、雙方協商解除的;

  2、如甲方基礎設施如水、電、道路無法使用,或其它原因造成乙方無法正常生產的;

  3、如因國家政策調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但國家對該地內的植物、設施補償由乙方享受);

  七、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合同支付租金,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甲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除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外並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八、其他

  1、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蓋 章: 蓋 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村民耕地租賃合同3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為了切實保護耕地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願訂立如下合同。

  第一條 耕地的`使用管理

  為對耕地進行科學、合理、統一、嚴格管理,甲方對乙方租賃的全部耕地屬於成都市龍泉驛區規劃確定並納入國家的基本農田,實行最嚴格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允許乙方自主決定種植品種和耕種方式,以市場為導向,實行宜糧則糧,宜經則經,充分提高耕地產出效益,鼓勵以水為中心的基本農田改造,提高耕地單產效益。

  第二條 租賃面積、位置

  甲方租賃給乙方耕地位於成都市 區 ,總面積約2000畝,四至界限分別為(以實際標註為準)。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時間共10年,從20xx年2月1日起至20xx年1月31日止,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另行議定。

  第四條 租賃費用的數額和繳納方式

  按照先繳費後使用,一年一交,三年一議價的方式繳納租賃費,租賃費頭兩年每年800元/畝,於每年12月10日前將下一年租賃費以現金方式全部結清,20xx年至20xx年租賃費為1200元/年、畝。三年重新議價時,不涉及經營權變更。

  租賃期間乙方全部投入建設大棚溫室種植地的,甲方不增收租賃費,如國家、地方投入配套建設的按實際情況適當增收租賃費,具體費用增收事宜由補充合同約定。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承包所有耕地行使租賃權、監督權。

  2、有權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約定經營的耕地。

  3、制止乙方實施損害耕地資源和其它資產的行為。

  4、依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收取租賃費。

  5、在租賃期終止後,有權提出新的租賃標準,選擇確定新的承租方。

  6、耕地租賃期間,國家各類惠農支農政策以甲方作為受益主體,但龍泉驛區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7、維護乙方相關合法權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對租賃的耕地資源經營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如在租賃期內對所租賃的耕地進行了基本農田改造,對改造形成的資產如電網、水利設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設的,在租賃合同到期後享有處置權。

  2、乙方對耕地可依據市場需求,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方式。

  3、租賃期內不得對耕地進行流轉,在租賃期滿後,同等條件下,對原租賃的耕地有繼續租賃的優先權。

  4、按本合同的約定繳納租賃費。

  5、執行龍泉驛區耕地管理政策,保護和合理利用耕地資源,防止沙化退化,不得越界經營,濫墾草原。

  6、自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到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規範的企業法人執照及相關手續。經營時要按照區示範農場標準進行建設。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在租賃期間,除合同約定和國家、四川省及成都市政策調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另一方的經濟損失,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確有必要變更或解除的,可以經雙方協商後,按照法律程式變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自行承擔或雙方協商解決。

  2、乙方違約不按時繳納租賃費的,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3、乙方違約私自對耕地進行流轉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乙方有違反國家、自治區及管理區耕地管理政策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同時交由農業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乙方如果在規定期限內(7日內)不能辦理相關的企業規範註冊手續,在取消租賃資格的同時,按所繳納保證金的10%收取違約手續費。

  6、乙方如果在二年內不能達到區現行生態農業示範標準的,年租賃費按正常標準上浮30%收取。

  第七條 解決爭議的辦法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其它事項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件:耕地租賃示意圖

  甲方代表人(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人(簽字蓋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村民耕地租賃合同4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就農耕地承租的事宜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承租範圍:

  二 承租期限:

  三 承租費用:

  四 承租用途:承租人對承租的土地只能用於農耕使用。

  五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 承包期間乙方對農耕地只有使用權,但無繼承權。

  2 乙方不得在承租期間將農耕地轉租第三人。

  3 農耕地只能用於種植莊稼,嚴禁將租賃的土地用於進行違法經營。

  4 在租賃期間,如遇租賃範圍被徵用或村集體使用,承租方只享受附著物賠償或青苗補償,其他待遇歸出租人所有。

  5乙方在承租期間,如遇意外,其繼承人將繼續承租,直到合同期滿。

  6 乙方中途終止合同的,承租的農耕地上的作物將無償的交給甲方,如甲方中途終止合同,將賠償乙方的所剩承租期限的承租費及農作物的經濟賠償。

  7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在承租期間對農耕地的使用權,除違法行為外。

  8承租期限為一年一續簽,乙方有意在租賃期滿後繼續續簽的,應在期滿前20日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期滿前對是否同意繼續續租進行答覆,甲方同意續簽的,雙方應重新簽訂承租合同。

  9在承租期間,如雙方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10 在租賃期間,對農耕地的使用問題,只能由甲乙雙方進行協商,如乙方與第三人進行協商,其協商結果無效,產生的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六 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有權在承租期間解除合同:

  1 乙方在承租期間進行違法事宜,甲方有權單方提出解除合同,不進行任何賠償。

  2 未經甲方同意的乙方擅自將土地轉租他人的,合同自動解除。

  3 甲乙雙方因滋生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應提前通知對方,經協商一致後方可解除。

  七 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規責與雙方的原因,使農耕地不適宜使用時,甲方應退回相應的租金。

  八 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經雙方簽字,作為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如附件的內容與本合同的內容相沖突,以本合同為準,但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除外。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發各執一份,見證人一份,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見證人: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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