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款保函相關知識及範本
預付款保函相關知識及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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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款保函(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是指擔保人(銀行)根據申請人(合同中的預收款人,通常情況下是出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合同中的預付款人,通常是進口商)開立的,保證一旦申請人未能履約,或者未能全部履約,將在收到受益人提出的索賠後向其返還該預付款的書面保證承諾。
在大型成套裝置的進口合同中,為採購原材料,賣方往往要求買方在合同簽訂後預付5%-15%的合同金額,而買方則擔心付款後賣方不能交貨而造成損失。為解決這個問題,在國際貿易實務中,通常採用買方憑賣方銀行開立的預付款保函(也叫《履約保證書》)付款的辦法。保函起著保護買方利益的作用,在賣方未按合同履行交貨義務的情況下,買方可在有效期內憑保函索回預付款。
預付款保函的內容主要包括委託人,受益人和保證銀行的名址,銀行的責任承諾,生效條件,保函金額,有效期,管轄的法律等。
從哪些方面稽核保函
開立銀行
a.因為預付款保函的保證人即開立保函的銀行承擔的是第一性、直接的付款責任,所以我們要求出具保函的銀行應是國際第一流的,信譽好的大銀行,只有這樣買方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b.出具保函的銀行要和買方的轉遞銀行或往來銀行有代理關係,以便買方銀行核對印鑑或密押以確定保函的真偽。
生效條件
通常情況保函應是一開出就生效的,但在實際業務中,我們經常收到有條件生效的保函,例如有的保函以開立銀行收到買方預付款或賣方收到買方預付款的書面確認後才正式生效,這樣的條件我們是不能接受的。如果買方付款後,由於各種原因(例如賣方未書面確認)保函不能生效,而賣方又不能按合同規定履行其交貨義務,那買方就不能憑保函保障自己的利益。保函也就失去其“承擔責任”的意義。
開立銀行的責任承諾
在保函中,出具保函的銀行承諾的內容是最重要的,該銀行的承諾必須是“無條件的”和“不可撤消的”。“無條件的”即意味著當買方僅憑保函書面稱賣方未履行其交貨義務,要求出具保函銀行按保函金額付款時,買方無需提供其他任何證明,也不管實際原因如何,該銀行必須立即無條件地支付保函金額。“不可撤消的”是指保函在開立後,在規定的有效期內是不能撤消的。
金額
一般情況保函的金額就是預付款的金額。但對預付款的付款時間和合同交貨時間較長而且金額較大的合同,我們在商務談判中可要求保函的金額為預付款金額加上從預付款支付到買方索償這段時間的利息,利率買賣雙方事先商定。除保函另有宣告外,保函擔保金額不因合同被部分履行而減少。
有效期
從理論上講,保函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賣方不按合同規定交貨而買方損失預付款,當賣方履行了交貨義務後,保函的作用也就完成了。所以絕大部分保函的有效期從開立日始到裝船日但不超過合同最遲裝船期,原則上說是對的。但筆者在實際業務中發現,這樣的`條款存在漏洞:
a.保函實際失效時間先於賣方履行交貨義務的最後期限。對失效地點在中國的保函,當保函失效時,由於時差關係,對於美國賣方而言,還有十幾小時才到最遲裝船期。
b.買方無時間辦理索償手續。對失效地點在賣方所在地的保函,當買方獲知賣方未能在最遲裝船期內履行交貨義務,此時保函時效也已到,由於地理位置的差異,買方已沒有時間辦理有關索償手續。所以我們應要求保函有效期至合同最遲裝船期後幾個工作日較妥。我們之所以強調是“工作日”主要考慮遇到節假日的情況。
其他
a.保函如果因故需要修改,必須事先經受益人和委託人的同意。
b.按慣例,保函受開立保函銀行所在地法律管轄。
因銀行保函無統一格式,所以我們收到保函時一定要認真稽核,一旦出現上述問題要立即要求賣方通知銀行進行修改。當然了,為避免來回修改浪費時間,最好在商務談判階段事先就保函基本內容,條件和格式進行商談,達成一致後作為合同附件。
範本
預收款退款保函
編號:
致受益人 :
鑑於 (下稱“保函申請人”)
與你方簽訂了編號為 的 (合同或協議
名稱),並按該合同或協議約定預收你方預付款 (幣種及金額大寫)。我行接受保函申請人的請求,願就保函申請人按
上述合同或協議約定退還預付款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證:
一、本保函項下我行承擔的保證責任最高限額為(幣種、金額、
大寫) 。(下稱“保證金額”)
二、本保函的有效期為以下第 種:
1.本保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2. 。
三、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內,如保函申請人違反上述合同或協議
約定而未向你方退還預付款,我行將在收到你方提交的符合下列全部
條件的書面檔案後 個工作日內,以上述保證金額為限支付你方
索賠金額:
(一)本保函原件及索賠通知,該索賠通知應列明索賠金額,並宣告索賠款項並未由保函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間接地支付給你方,同時該索賠通知應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二)其他檔案 1. ; 2. 。
(三)上述檔案必須在本保函有效期內到達以下地址: 。
四、本保函保證金額將隨保函申請人逐步履行保函項下合同約定或法定的義務以及我行按你方索賠通知要求分次支付而相應遞減。
五、本保函項下權利不得轉讓,不得設定擔保。受益人未經我行書面同意轉讓本保函或其項下任何權利,我行在本保函項下的義務與責任全部消滅。
六、本保函項下的合同或基礎交易不成立、不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本保函無效;保函申請人基於保函項下的合同或基礎交易或其他原因的抗辯,我行均有權主張。
七、因本保函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一)向本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 ),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八、本保函有效期屆滿或提前終止,受益人應立即將本保函原件退還我行;受益人未履行上述義務,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屆至或提前終止之日失效。
九、本保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十、其他條款: (1) 本保函有效期屆滿或提前終止,本保函自動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項下的義務與責任自動全部消滅,此後提出的任何索賠均為無效索賠,我行無義務作出任何賠付。
(2) 所有索賠通知必須在我行營業時間內到達本保函規定的地址,即每個銀行營業日【 】點前,否則視為在下一個銀行營業日到達。 。
十一、本保函在全部滿足以下條件之日生效:
1.本行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並且
2.預付款已足額支付到以下賬戶(賬號:【 】;戶名:【 】 )。
保證人(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簽發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