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模板9篇

經濟合同模板9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經濟合同9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經濟合同 篇1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概念和原則

  1.勞動合同訂立的概念:以書面形式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

  2.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1.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要求

  勞動者:需年滿16週歲,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只有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錄用人員可以例外(可以不足16歲)

  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法人;

  (2)分支機構:

  ①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②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

  (1)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2個不得”:

  一是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違反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二是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其他名義”一般是指以保證金、抵押金、培訓費、服裝費、紀律違約金等形式收取費用

  違反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建立勞動關係建立時間:

  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勞動合同訂立形式:書面和口頭

  1.書面形式勞動合同。

  (1)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對於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又區分不同情況進行了規定:

  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未訂立合同,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要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1個月~1年,

  (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

  滿1年,(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五)勞動合同的效力

  (1)勞動合同生效:

  1.雙方協商一致

  2.訂立即生效:即雙方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2)無效勞動合同

  1.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情形: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2.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3.無效勞動合同法律後果

  (1)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

  (2)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3)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經濟合同 篇2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普遍性法律形式,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勞動合同區別予民商事合同,具有以國家意志為主導,以當事人意志為主體的特徵。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2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型別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要遵守法律強制性規定,在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屆滿,雙方無續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即告終止,勞動關係消滅。如果雙方有續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可以經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法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及簽訂條件並無限制性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確定是否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起止時間,適用範圍較為廣泛。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即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只約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沒有確定合同的終止日期。在不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或當事人約定的變更、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或法定終止情形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持續至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為止。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鐵飯碗”,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或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變更、解除的條件或法定終止情形時,可以依法解除、變更、終止。法律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保護勞動者的“黃金年齡”,保護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權,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

  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過錯性辭退和第40條第1、2項規定的非過錯性辭退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為了使勞動合同制度平穩過渡,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符合上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中涉及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標準等內容的,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除具備法定情形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為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履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履行該義務時應當加倍支付工資,即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時間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當該項工作完成後,勞動合同即告終止。這種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合同有效時間的長短,而是把某項工作任務完成的時間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時間,實際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轉化。主要是便於用人單位根據工作性質、工作任務完成的狀況,靈活確定勞動合同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勞動合同法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簽訂上沒有特殊或強制性的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經濟合同 篇3

  勞動合同的履行是指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各自應承擔義務的行為。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履行勞動合同應保障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的實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合同應依法履行,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經濟合同 篇4

  問題的提出:

  1、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法院應依照什麼標準進行調整?

  2、如果當事人沒有對違約金的約定提出異議,法院能否主動調整?

  我國《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條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在賦予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自由的同時,又規定了當事人得就違約金數額主張調整。實踐中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法院加以調整的情形時有發生。然而,在理論上,關於違約金的性質、國家干預的程度等問題依然使人困惑,而立法上,如何判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如何予以“適當調整”,法律均未進一步明確,從而導致對違約金“過高”調整問題的認定和處理在審判實踐中頗多爭議,法律適用極不統一,司法工作者有時也無所適從。本文就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這一問題作一些理論和實務上的探析。

  有的學者對實踐中對違約金的調整依據的標準進行歸納,總結出如下一些方式:1、以實際損失調整違約金;2、以遲延給付一年的賠償額不超過欠付的本金為限予以調整;3、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並在此基礎上乘以四倍計算違約金;4、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6條,即“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5、將過高的違約金數額減少到損失的2倍額度;6、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總值為限”酌情予以調整;7、不採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調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據不同案件進行自由裁量。可見實務中對於違約金調整適用標準的混亂。

  最高人民法院對於違約金的適用標準也嘗試作出司法解釋以指導實務中的疑惑。1994年3月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依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覆函》(法函[1994]10號)規定:根據當時央行[1990]97號通知下發的《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第九條關於銀行計扣逾期付款滯納金的規定,經濟合同法及其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三計算;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法復〔1996〕7號)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釋出的銀髮〔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20xx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批覆》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覆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釋出的銀髮〔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此後,最高人民法院再未有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司法解釋的修改與利率市場化的發展分不開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標準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20xx年4月27日最新調整的利率標準,一年期貸款利率為5.85%.根據銀髮20xx第250號規定,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為[0.9,2],即一年期貸款利率為11.7%為合理。銀髮20xx第251號規定:“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若貸款利率約定為11.7%,則逾期貸款罰息可在此基礎上加收50%,11.7%*1.5=17.55%,即逾期貸款罰息為日萬分之四點八一。

  根據1991年8月13日法(民)<1991>21號,《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

經濟合同 篇5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經濟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 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五條 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許可權和非法委託人均無對外簽約,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併發給委託證明收的例外。

  第六條 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及其代理許可權。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籤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 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後簽約。

  第九條 經濟合同除即時清潔者,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字。

  第十條 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饈、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必須執行現行的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市場調節價;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貨為主,並堅持經銷定進原則;付款儘可能採用託收承付,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條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款為主,不準賒銷;確需賒銷或代銷的,賒銷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20萬元至50萬元的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

  第十三條 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 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 經濟合同的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五條 經濟合同審批許可權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六條 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十八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式如下:

  1.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2.稽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式的約束。

  第四節 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條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二十一條 各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瞭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彙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 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二條 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三條 對主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四條 變列、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變理、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及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准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准。

  經上級主管機在見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二十七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八條 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九條 以 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三十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三十二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 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絡,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各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三十五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3.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記拆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七條 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關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 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九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四十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 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託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 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凡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法律顧問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委託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範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四十五條 公司主管內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內貿合同。

  公司主管外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外貿合同。

  公司主管工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工業方面的引進、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產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房地產、建設合同。

  第四十六條 法律顧問室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公司的各類合同;

  2.負責檢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實行法律監督;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託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考試、提高法人委託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各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業辦理合同的報批、見證、鑑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各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有關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七條 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 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企業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企業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託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企業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採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修理本企業合同糾紛;對難度較大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彙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 法人委託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範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並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籤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並積極想辦法解決,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處理好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好;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籤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後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四十九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託證書:

  1.政治思想好。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帛;能拒腐蝕,不假公濟私、損公肥私。

  2.業務工作好。熟悉本職工作,能夠良好地完成本人的業務工作,並以公司利益為重,擇優簽約,嚴格履約,節約資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績,無遺留問題。

  3.法律意識強。對《經濟合同法》等經濟法規認真學習,初步掌握並能運用有關法規。

  第五十條 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託人的設定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後,發給法人委託書。

  第五十一條 法人委託書慶於每年終重新稽核一次。稽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託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學習及思想情況,取得什麼成績,發生什麼問題,有無違紀行為等。稽核後,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範圍、變更授權範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託書等決定。

  第五十二條 法人委託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託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託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法人委託人工作調動時,應向所在企業交銷其法人委託證書。

  第五十四條 簽訂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保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各企業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術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還可以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 合同專用章由各單位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六條 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範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七條 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宣告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八條 公司各企業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和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複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字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檯帳。每個企業必須設一個總檯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註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後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和法律顧部室。

經濟合同 篇6

  編號: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與乙方_________原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合字第________號_________合同,現因________使_______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該合同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合同給_____方造成損失計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負責賠償。賠償金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分_______次付清,特此協議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並經鑑證機關審查證明後生效。協議書一式_________份,由雙方各收執________份,鑑證機關收存一份,送_________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鑑(公)證意見:

  經辦人:鑑(公)證機關(章)

  年月日

經濟合同 篇7

  隨著國家對農村政策的大幅度傾斜,作為最基層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過程中同時也面臨著一系列需要引起重視和解決的問題。筆者在實際工作中發現,在農村經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有很大一部分涉及農村財務問題,而其中又大多涉及農村經濟合同。因此,全面加強和規範農村經濟合同管理工作是化解基層矛盾的有效手段。現就有關問題談談認識和看法。

  一、農村經濟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表現多樣

  經對某鎮70餘個村莊、近千份經濟合同的調研審查發現:目前農村經濟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對合同的嚴肅性認識不足,口頭協議現象存在。多數村在一些事前認為不是很重要的交易事項,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審計中發現,在一些涉及面較窄、標的較小的承包或租賃事項,經常不簽訂書面合同,而是採用口頭協商、由村主任直接敲定的形式。這種不簽訂書面合同的口頭協定,為日後糾紛埋下了伏筆,雙方權益難以分清,特別是村居換屆後,當事人發生變化,村集體利益就不能有效保護。

  (2)合同形式不規範。多數村簽訂合同時,由於受知識水平所限,合同形式極不規範,條款、事項沒有條理。

  (3)合同內容不合理。合同內容不盡合理,雙方權利義務不清、不明或不對等的現象很多。有些合同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比如企業租賃合同期限為永久、土地使用權為長期,等等。

  (4)合同訂立的過程不符合法律要求。有些合同簽訂的過程沒有按照法律的程式執行,例如集體組織作為發包人對外發包的過程中,不依法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由村委會直接簽訂合同。集體資產拍賣轉讓不依法進行資產評估。

  (5)合同制約監督機制弱化。大多數村的合同協議沒有經公證機關公證或鄉鎮司法機關監督,僅僅雙方協定,加上村集體組織的制約機制較弱,一些承包(租賃)戶往往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村委會毫無辦法,往往不了了之,使集體的利益受損。比如不按時足額繳納承包(租賃)費、合同到期拒絕續簽協議、不履行其他應盡的義務,等等。

  (6)合同執行隨意性強。很多合同簽訂後,就被放在一邊,成為一紙空文,發包方只收承包費,不盡管理義務,或變更合同內容等,承包方則隨意改變承包專案、私自轉包等。在合同管理方面,多數村的經濟合同無人管理或管理比較鬆散。

  (7)由於合同法人更換影響合同履行。農村集體合同的主體一方是作為法人的村委會,由其法人代表村委會主任和承包(租賃)方簽訂,因為村委換屆導致法人代表的變更,往往影響承包合同的履行。

  二、產生上述問題有多方面原因

  經分析認為:上述問題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具體可以概括為:

  (1)重視程度不強,管理意識不夠。在實際操作中,部分村幹部未能及時公開村委會所簽訂的合同及履行情況,透明度不高,造成部分群眾對村委會所簽訂的合同內容及款項均不清楚;經濟合同履約率不高,承包金拖欠現象較為普遍。村幹部對於經濟合同管理的這種態度,容易造成群眾的誤解,使幹群關係緊張,影響社會穩定。既不利於群眾監督合同的履行,也不利於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2)管理機構設定不健全。在村級組織做好有關經濟合同基礎檔案管理的基礎上,鄉鎮有關部門應該發揮好統籌管理和調節仲裁的功能。但在審計中發現,大部分鄉鎮部門對村級合同疏於監督管理,少數鄉鎮也只是對部分村級合同進行保管存放,未能切實履行起應發揮的職能。

  (3)村級檔案管理水平較低。目前,多數村委會並沒有設立專人負責合同管理,沒有統一登記造冊、歸檔管理,這種做法既不利於監督也容易遺失。經常是在發生經濟糾紛時,村委會作為合同當事人卻找不出自己儲存的那份合同,從而使糾紛無法得到及時有效地解決。

  (4)合同管理人員業務能力不足。村級負責合同管理的人員普遍存在專業水平不夠,業務能力不足的現象。在其指導下,村民與村委會或村民間在合同簽訂、鑑定和管理方面存在很多弊病,不規範的合同較多。有些合同因此失去法律效力而無法兌現,有些則因解釋不清而出現糾紛。

  三、規範農村經濟合同管理的相應對策

  筆者認為,可透過採取以下措施,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經濟合同管理中存在的種種問題:

  (1)加強宣傳,充分認識合同管理的重要性。透過下發檔案、召開會議、組織培訓等形式,加強鎮村有關部門對該方面的思想政治教育。透過學習教育,讓大家普遍認識到加強農村經濟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認識到合同管理在促進集體資產運營、集體資產保值增值、農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在重大現實意義。

  (2)健全機構,專司合同管理職責。各鎮可成立農村經濟合同管理領導小組,設專人負責村級經濟合同方案的稽核、合同的鑑定、督促村委會加強對農村經濟合同的正常履行。村級成立專門的經濟合同管理小組,成員由黨員、幹部、群眾代表組成。合同管理小組人員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對村內所籤經濟合同進行監管,稽核合同的簽訂是否合法,是否符合上級政府的相關政策,監督合同的履行情況。

  (3)規範管理,做好籤約各環節的監督服務。經濟合同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務是制定各類經濟合同的規範模版,使每類合同的簽訂有章可循;其次是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對不同型別的經濟合同訂立相應的原則和流程,簽訂合同的各個環節均要按原則稽核,按流程操作,使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得到有力的保障;再次還要對簽約各環節提供良好的服務,合同簽訂前應透過培訓等手段使當事人充分了解該類合同的相關知識,並協助當事人對專案進行評估及各項準備工作。簽約過程中的招標等環節,應力爭達到規範運用,保障公平,簽約後要及時分類、歸檔、儲存,並進行跟蹤回訪,以保障合同能夠有效執行。

  (4)強化培訓,切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村級管理人員的水平直接決定著整個合同管理工作的水平。有關部門要進行村級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培訓內容主要是法律、法規,合同簽訂及合同的管理、履行、變更、解除等知識。透過培訓,提高合同管理人員業務素質,促進合同管理工作不斷完善,防止簽訂不符合法津法規的合同,提高合同正常履行的比率,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培訓應採取多種形式,主要是集中講授的形式,也可採取現場培訓的方式;對於一些落後村,可以組織講師到該村重點授課,以增強針對性和培訓效果。

經濟合同 篇8

  受聘人員:

  新世紀幼兒園因工作需要,聘用 為本園 ,擔任 工作。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如下:

  一、合同期限:聘期從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止。

  二、聘用雙方應履行如下義務:

  聘用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受聘人員的義務職責:

  1、遵紀守法,遵守聘用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2、學習業務,鑽研技術,努力完成崗位職責所規定的任務。 聘用單位的義務職責:

  1、組織安排受聘人員積極參加上級相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進修等活動。

  2、保證受聘人員享受有同類人員同等的工資、福利、學習、民主管理、政治榮譽等權利。

  三、受聘人員勞動報酬:聘用期間月工資元。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受聘人員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聘用所規定的條件的;

  2、受聘人員違法違紀或違反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受聘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4、聘用單位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五、由於自然因素或者社會因素而發生了雙方當事人無法預料或者雖可預料但無法防止的不可抗拒的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六、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都應遵守合同,不得擅自違約。如需中途終止合同,須經雙方協商解決。未經協商同意,違約一方應給對方賠償損失。如有爭議,由勞動部門仲裁。

  七、合同期滿,本合同終止。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聘用單位、受聘人員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並受到法律保護。

  九、本合同於年 月 日簽訂,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聘用單位(蓋章):

  受聘人員(簽章):

  法人代表(簽名、章)

  年 月 日

經濟合同 篇9

  摘 要:將高校經濟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分析,並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對策,從而保證高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服務社會事業的正常發展。

  關鍵詞:高校;經濟合同;問題;對策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髮展和完善,經濟合同作為連線市場交易主體間的重要紐帶,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作為人們傳統觀念中以教書育人為使命的高等院校,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服務社會的三大功能逐漸被社會普遍認可後,高校與社會的聯絡更加日益密切,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高校更多的參與到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社會經濟活動中表現的越來越活躍。經濟合同作為高校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重要紐帶和形式,有的高等院校因缺乏對經濟合同的足夠重視,沒有統一的合同管理機制,導致出現經濟問題時責任不明確,法律糾紛頻頻發生,經濟損失嚴重。因此,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成為高校參與市場經濟執行健康、安全與否的重要內容。

  一、高校經濟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律觀念淡薄,風險意識不強。在法治社會中,法律應具有最大的權威和最高的效力,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服從法律,嚴格辦事,有效地規避風險。然而很多高校由於對經濟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關係缺乏足夠的認識,把經濟合同簡單的理解為經濟交往活動中的一種書面記錄而不注意保管,有時甚至礙於面子、人情等不簽訂任何書面交易憑據,或者只是抱著一種“走過場”的心態草率的簽訂經濟合同[1]。這顯然沒有認識到合同與市場、合同法律、合同管理這三者之間關係的重要性,導致合同簽訂生效後,在履行過程中給學校帶來了極大的潛在財務風險。

  2.經濟合同管理機構、人員、制度不落實。首先,很多高校沒有明確的經濟合同管理部門,對經濟合同的確定缺乏統一的管理,有的高校也主要是流於形式,應付檢查,並沒有把經濟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實處[2]。其次,經濟合同管理的專業人才匱乏,由於經濟合同的涉及面較廣,專業性較強,因此要求經濟管理人員具備寬廣的知識面和熟練的專業技能,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但是,當前大部分高校很少配備專業的技術管理人員,把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看成一項簡單的事務性工作,甚至直接指定由一般辦公人員管理合同,管理人員的水平參差不齊,無法保證高校在經濟活動中規避風險的要求。最後,缺乏具體的經濟合同管理制度,我國很多高校都沒有建立起完善的經濟合同管理制度網路,高校現有的相關規定存在很多的問題和缺陷,沒有把經濟合同管理看成一項重要的高校管理工作來抓。因此,一旦發生經濟合同糾紛,由於責任不明確,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損失只能由學校自身來承擔。

  3.經濟合同內容不嚴謹、條款不完備。當前,部分高校參與社會經濟活動中與外單位簽訂的經濟合同不夠嚴謹,不嚴謹就是指簽訂的經濟合同不準確和不全面,容易引起誤解和產生歧義,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訂立合法有效的經濟合同,應體現雙方的真實意見。不能只講正面,不講反面,如果經濟合同本身內容不嚴謹,條款不完備,那麼一旦發生違約情況則很難處理,最危險的還是其給學校帶來不必要的財務風險和經濟損失。

  4.經濟合同履行,缺乏監督。經濟合同是高校行政管理,特別是高校參與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內容,涉及面廣,內容複雜。如果對經濟合同管理、履行缺乏監督,常常導致各種各樣的問題。有些單位視經濟合同為兒戲,不依法簽訂經濟合同,或簽訂後經濟合同後,高興就履約,不高興就不履約[3]。需要變更或解除的經濟合同,不按法定程式辦理,口頭打個招呼或找個電話,草率了事。作為簽訂經濟合同的主體單位高校,也沒有任何部門對其進行監督,致使高校在經濟方面受到很大損失。

  二、加強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的主要對策

 1.聘請專業的法律顧問。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和市場競爭的日益加劇,我國的司法體系也越來越健全,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都有相應的法律進行約束和指引。這就要求高校經濟合同管理人員需要了解和精通我國的各種法律法規,但是我國的法律體系多於複雜,涉及的條款眾多,在實際工作中,高校的經濟合同管理人員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去研究我國的種類繁多的法律條款,這個時候聘任專業的法律顧問,在學校的經濟合同管理過程中就顯得尤為重要。法律顧問不僅可以為高校在經濟合同簽訂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法律諮詢和處理意見,也可以為高校經濟合同管理體系的建立、健全提供相關建議。所以,聘請專業的法律顧問,對高校經濟活動的順利開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2.建立、健全經濟合同管理體系。高校從傳統的教書育人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是一個極其複雜的過程,經濟合同管理必須結合自身的實際和特點,統一制定具體的、明確的和切實可行的管理體系,要以規範合同管理、防範風險、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為目的,這是高校經濟合同管理中的一項基礎工作,是做好高校經濟合同管理的保證和前提。最終,促使高校經濟合同管理體系成為學校社會經濟活動的指南和方針,並且為防範經濟風險起到指導性作用。

  3.重視經濟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對於國家來說,人才是強國的保障,能有效提升國家的核心競爭力和綜合國力。而對於高校來說,專業的技術人才,能為學校的長遠發展提供根本保證。經濟合同管理作為高校行政管理的重要內容,而非一般的事務性工作,它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因此,對經濟合同管理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首先,高校應重視經濟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邀請經濟合同管理方面的專家學者來校指導工作;定期舉辦專業培訓及提供對外交流的機會。其次,做好人才引進工作,特別需要引進一批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專業性高階人才,為學校參與社會經濟活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4]。

  4.嚴格把關經濟合同簽訂和審查。經濟合同管理中,最關鍵的問題就是能否把好經濟合同的簽訂關和審查關,這是高校提高經濟合同履約率的前提和保證。第一,需要加強組織領導,高校各級領導的重視是把關經濟合同簽訂和審查的關鍵,特別是組織審計、財務、招標以及合同起草單位等多部門領導進行交流和探討並完成會籤手續[5]。第二,需要負責經濟合同起草和校對的工作人員必須做到細緻審查,有效推進工作效率。

  三、結語

  總之,經濟合同的管理是高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因此,高校的經濟合同的管理必須是全過程、動態性、系統性的[6]。高校要確保經濟合同的每個環節都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的管理制度進行,從而有效地規避風險,保證高校在參與社會經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 靳鋒敏.高校強化經濟合同管理防範財務風險的實踐研究[J].高教研究與實踐,20xx,(4):69-71.

  [2] 魏飆.企業經濟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經營管理者,20xx,(6):104.

  [3] 國英.企業經濟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企業經濟,20xx,(2):190-192.

  [4] 馬貴繁,劉長安.簡論經濟合同 管理問題的幾點思考[EB/OL].豆丁網.

  [5] 孟祥君.深化合同監管,促進社會和諧[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xx,(1):40-42.

  [6] 王惠玲.醫院經濟合同管理及其風險控制研究[J].經濟師,20xx,(11):258-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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