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模板6篇

經濟合同模板6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經濟合同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經濟合同 篇1

  《勞動合同法》實施前,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檔案為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 號)。該檔案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基數,該檔案第十一條規定“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結合本案的情況,並根據上述法律、檔案規定,王某1984年7月至20xx年12月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按勞部發[1994]481號檔案計算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為企業月平均工資。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的工作年限,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按王某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半個月工資計算。

  勞動關係跨躍20xx年1月1日,要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計算方法,即分段計算。20xx年12月31日以前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計算依據為勞部發[1994]481號檔案的相關規定,20xx年1月1日以後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計算方法的依據為《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此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對於高收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計算規定了“雙封頂”。第一,經濟補償基數的“封頂”——以本地區(如: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為標準支付;第二,經濟補償年限的“封頂”——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

  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於20xx年9月18日施行,第二十七條對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做出了明確規定,即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計算平均工資。

經濟合同 篇2

  摘要: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聯絡緊密又互相區別的法律概念。正確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基本含義和構成要件不僅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論意義,而且對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適當履行合同義務也具有深遠的司法實踐意義。在很多情況下,我們往往只是注重合同成立而忽略了合同生效,從而在不少方面失去了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合理的認識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有助於我們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法律意義;司法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我們研究《合同法》時兩個經常被提到和用到的概念。正確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基本含義和構成要件不僅具有重要的法律理論意義,而且對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適當履行合同義務也具有深遠的司法實踐意義。筆者在本文中就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構成要件及意義進行辨析。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概念

  關於合同成立,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當事人經過要約、承諾這一合同訂立的過程最終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就合同內容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反映的是是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意思自由的尊重,也是合同法最基本的法律理念體現。本層含義的合同成立一般認為應當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的構成要件:

  (1)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

  (2)意思表示一致;

  (3)透過要約和承諾的過程。

  合同成立的第二層含義指的是合同成立的時間,指的是一個時間點,該時間點是區分合同主體是否承擔合同責任的重要標誌。合同法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這是對合同成立時間的原則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分析:合同成立的時間首先區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來分析:

  1、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為成立,而不需要以交付標的物為成立要件的合同。對於諾成合同的成立時間可以區別為當事人採用書面合同和不採用書面合同的`情況:

  (1)不採用書面合同的情況,那麼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形式可以是口頭、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我國對於承諾生效採用到達主義,即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承諾生效,合同成立。

  (2)採用書面合同的情況,包括法律規定需要書面合同和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的情況,則合同的成立時間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書面合同書籤訂的時間即是合同成立的時間,另外一種情況是書面合同書籤訂之前,當事人已經履行了主要的義務,那麼合同在當事人履行主要義務的時候,合同就已經成立了。

  2、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比如單純的私人之間的贈與合同。對於此類合同,只靠單純的要約、承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而合同的成立時間是贈與物的交付時間。

  二、合同生效的概念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生效,是指成立了的合同依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法律效力。有人認為合同生效屬於事實判斷,決定著合同的履行效力自何時開始發生,解決的是效力發生的時間點問題。而筆者並不贊同這種觀點,筆者認為合同的生效解決

  的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怎樣獲得法律的肯定性評價和何時獲得法律的肯定性評價的問題,應該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應該符合《民法通則》55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該具備的條件,即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而形式要件解決的是合同何時生效的問題,合同法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45條和46條還分別規定了附條件生效的合同和附期限生效的合同。那麼對於符合合同生效實質要件的合同,它生效的時間大多是成立時即可獲得法律的肯定性評價,而特殊情況又包括了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2)附條件和附期限生效的合同,這樣的合同最終是否生效,什麼時候生效取決於所附的條件和期限。

  (二)合同生效與有效合同之間的關係

  有效合同指的是基於法律對於已經成立的合同進行的肯定性評價的結果,和可撤銷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處於同樣的層級。對於合同主體來講,有效合同可以獲違約責任。合同生效和有效合同是兩個非常相近而且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合同生效和有效合同之間的關係,筆者認為有效合同是合同生效後的一種法律肯定性評價的結果。

  二、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在法律建

  構及司法實踐當中的意義

  (一)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在法律建構上的意義

  按照大陸法系的區分,合同法屬於私法的範疇,因此,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依據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在合同從無到有的這個過程中,合同成立概念的出現體現的就是合同法對於合同主體意思自由的一種尊重。儘管合同法對於合同成立要經過要約、承諾的過程以及關於合同成立構成要件等內容有相關的規定,而實質上法律對於合同成立是採取了非常寬鬆的態度,比如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合同成立應當是對合同內容達成意思表示的一致,但是在合同法61條又規定對於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因此,我們看到合同成立這一概念本身體現的即是合同法對於合同主體意思自治和意思自由的一種尊重。合同生效這一概念的法律建構對於合同法來講體現的是法律對於已經成立的合同的一種強制干預。這種強制干預的目的在於建構一種更為誠信的合同體系以使得合同主體在簽訂合同時不能任意妄為。但即使這樣,法律對於合同的干預也是被動干預,而不是主動干預。

  (二)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在司法實踐意義

  合同成立在司法實踐中筆者認為主要有兩個意義,一個是雙方當事人確定合同成立後履行合同內容的基礎,因此,對於合同主體來講合同成立的過程最重要的就是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詳盡的商榷,而第二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成立的時間,根據我們前述分析合同成立的時間可知,大多時候合同成立都是合同生效的時間,因此,合同成立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內容履行合同內容,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生效的司法實踐意義筆者認為有兩點,一是合同主體在簽訂合同時對於合同生效條件的認識是合同主體對自己所簽訂合同的風險認識;二是合同法主體在合同成立後履行合同義務發生爭議時,合同主體首先應當判斷自己合同的效力,是否為有效合同,認識自己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相應的救濟方式。辯析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

  參考文獻

  1、何闖《淺析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辯權.》法制與社會 20xx

  2、王海濤《合同的基本性質》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xx

  3、仁川 吳弘 《合同法教程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xx

  4、王利民,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xx.

  5、邢宇菲《民法》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xx

經濟合同 篇3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聯絡電話:_____

  郵政編碼: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

  地址: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專案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於_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經濟合同 篇4

  出租方: (簡稱:甲方)

  地址:

  電話:

  承租方: (簡稱:乙方)

  地址:

  電話:

  為了發展特區的經濟建設,提高單位或個人房屋的使用率,現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法規,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同意簽訂租賃合同,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將座落在深圳市 區 路(村) 街(坊) 號的房屋,建築面積 M2,( 房 廳或間)出租給乙方,作 使用。

  甲方將座落在深圳市 區 住宅 幢 號的房屋。建築面積 M2,( 房 廳__或間)出租給乙方,作 使用。

  二、租期從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即: 年 月)。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繳納租金人民幣 元整,並於當月(季)初 天內交清。

  四、房屋租賃合同生效後,乙方應向甲方交付三個月房租 元,作為履約保證金,合同期滿後退還給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產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土地使用費、出租房屋管理費由 方負責交納;水電費、衛生費、房屋管理費由 方負責交付。

  六、乙方必須依約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額20%加收滯納金;如拖欠租金達三個月以上,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並有權拒絕返還履約保證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裝置的毀損,應負恢復房屋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責任。

  八、甲方應負責出租房屋的正常維修,或委託承租方代行維修,維修費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維修或不作委託維修造成房屋毀損,乙方不負責任,並負責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

  九、租賃期間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毀損,本合同則自然終止,雙方有關問題可按有關法律處理。

  十、租賃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藉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並取得同意,同時應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甲方並徵得同意,同時不得要求返還履約保證金。

  十一、租賃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租賃期屆滿或解除合同時,乙方需按時歸還房屋給甲方,如需續租,須提前三個月與甲方協商,若逾期不還又未續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起訴人民法院處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發生糾紛,應透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請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調解或起訴人民法院處理。

  十四、本合同可經公證處公證,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一份,稅務部門一份,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 (簽名蓋章)

  承租人: (簽名蓋章)

  年 月 日簽訂於深圳

  經辦單位: (簽名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經濟合同 篇5

  委託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拍賣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甲方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願意委託乙方依法拍賣下列物品:

  序號

  名稱

  規格

  數量

  質量

  用途

  佔用狀況

  存放地點

  第二條拍賣方式

  採用第()種方式拍賣:

  (1)估低價拍賣;(2)估高價拍賣;(3)無估價拍賣;(4)標賣

  第三條拍賣物保留價格

  第四條佣金和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拍賣成交的,甲方應按拍賣物成交總額____%的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由乙方直接從拍賣價款中扣除。

  拍賣未成交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用於對拍賣物進行評估、鑑定、保管和圖錄等費用開支,以及雙方確定的___開支需支付的費用__元。

  第五條價款結算

  拍賣成交的,乙方就在在收到全部款項之日起7個工作日之內,將拍賣成交款(扣除佣金)以____方式支付給甲方。

  第六條拍賣期限

  乙方承諾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在___________舉行拍賣會,對甲方委託拍賣物進行拍賣。

  第七條拍賣物的交付

  甲方應於___年___月___日將上述拍賣物交付給乙方,交付地點為__________,交付方式_________,因交會拍賣物所引起的費用由_____承擔。拍賣物交付後,乙方應妥善保管,並應將拍賣物的變動情況及時通知甲方;確因乙方的過錯而造成拍賣物損失的,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有關拍賣程式中止和終結的問題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第76條、77條之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條合同生效及違約責任

  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不得違約。否則,由違約方向他方按拍賣保留價的_____%支會違約金。

  第十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十二條其他需要約定的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略)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拍賣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

經濟合同 篇6

  問題的提出:

  1、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法院應依照什麼標準進行調整?

  2、如果當事人沒有對違約金的約定提出異議,法院能否主動調整?

  我國《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條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在賦予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自由的同時,又規定了當事人得就違約金數額主張調整。實踐中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法院加以調整的情形時有發生。然而,在理論上,關於違約金的性質、國家干預的程度等問題依然使人困惑,而立法上,如何判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如何予以“適當調整”,法律均未進一步明確,從而導致對違約金“過高”調整問題的認定和處理在審判實踐中頗多爭議,法律適用極不統一,司法工作者有時也無所適從。本文就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這一問題作一些理論和實務上的探析。

  有的學者對實踐中對違約金的調整依據的標準進行歸納,總結出如下一些方式:1、以實際損失調整違約金;2、以遲延給付一年的賠償額不超過欠付的本金為限予以調整;3、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並在此基礎上乘以四倍計算違約金;4、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6條,即“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5、將過高的違約金數額減少到損失的2倍額度;6、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總值為限”酌情予以調整;7、不採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調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據不同案件進行自由裁量。可見實務中對於違約金調整適用標準的混亂。

  最高人民法院對於違約金的適用標準也嘗試作出司法解釋以指導實務中的疑惑。1994年3月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依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覆函》(法函[1994]10號)規定:根據當時央行[1990]97號通知下發的《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第九條關於銀行計扣逾期付款滯納金的規定,經濟合同法及其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三計算;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法復〔1996〕7號)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釋出的銀髮〔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20xx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批覆》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覆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釋出的銀髮〔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此後,最高人民法院再未有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司法解釋的修改與利率市場化的發展分不開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標準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20xx年4月27日最新調整的利率標準,一年期貸款利率為5.85%.根據銀髮20xx第250號規定,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為[0.9,2],即一年期貸款利率為11.7%為合理。銀髮20xx第251號規定:“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若貸款利率約定為11.7%,則逾期貸款罰息可在此基礎上加收50%,11.7%*1.5=17.55%,即逾期貸款罰息為日萬分之四點八一。

  根據1991年8月13日法(民)<1991>21號,《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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