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範本
簡單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範本
導語:承租人對出租人的房屋,在同等條件下享優先購買的權利,出租人在出售房屋時應通知承租人。接下來小編分享了簡單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範本,文章希望大家喜歡!
出租方: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自有的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號的房屋___棟___間,建築面積___平方米、使用面積___平方米,型別___,結構等級___,完損等級___,主要裝修裝置___,出租給乙方作___使用。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___個月,甲方從___年___月___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 .擅自將房屋轉租、分租、轉讓、轉借、聯營、入股或與他人調劑交換的;
2 .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 .拖欠租金__個月或空置__月的。
合同期滿後,如甲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乙方擁有優先承租權。
租賃合同因期滿而終止時,如乙方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可與甲方協商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交納期限、稅費和稅費交納方式
甲乙雙方議定月租金___元,由乙方在___月
___日交納給甲方。先付後用。甲方收取租金時必須出具由稅務機關或縣以上財政部門監製的收租憑證。無合法收租憑證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雙方按規定的稅率和標準交納房產租賃稅費,交納方式按下列第__款執行:
1 .有關稅法和鎮政發( 90 )第 34 號檔案規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負擔;
2 .甲、乙雙方議定。
第四條 租賃期間的房屋修繕和裝飾
修繕房屋是甲方的義務。甲方對出租房屋及其裝置應定期檢查,及時修繕,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戶內上水、下水、照明電)和門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繕範圍和標準按城建部( 87 )城住公字第 13 號通知執行。
甲方修繕房屋時,乙方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繕,經甲乙雙方商定,採取下述第___款辦法處理:
1 .按規定的維修範圍,由甲方出資並組織施工;
2 .由乙方在甲方允諾的維修範圍和工程專案內,先行墊支維修費並組織施工,竣工後,其維修費用憑正式發票在乙方應交納的房租中分___次扣除;
3 .由乙方負責維修;
4 .甲乙雙方議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響房屋結構的前提下,可以對承租房屋進行裝飾,但其規模、範圍、工藝、用料等均應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後方可施工。對裝飾物的工料費和租賃期滿後的權屬處理,雙方議定:工料費由___方承擔( ); 所有權屬___方( )。
第五條 租賃雙方的變更
1 .如甲方按法定手續程式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本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 .甲方出售房屋,須在三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3 .乙方需要與第三人互換用房時,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甲方應當支援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條的約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負責賠償___元。
2 .租賃雙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條約定的有關條款的`,違約方負責賠償對方___元。
3 .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應補交欠租外,並按租金的___ %, 以天數計算向甲方交付違約金。
4 .甲方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5 .乙方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甲方有權責令停止轉讓行為,終止租賃合同。同時按約定租金的___ % ,以天數計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6 .本合同期滿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繼續使用承租房屋,按約定租金的___ % ,以天數計算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後,甲方仍有終止合同的申訴權。
上述違約行為的經濟索賠事宜,甲乙雙方議定在本合同簽證機關的監督下進行。
第七條 免責條件
1 .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損毀或造成乙方損失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 .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互不承擔責任。
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第八條 爭議解決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賃管理機關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時,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宜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報送市房屋租賃管理機關認可並報有關部門備案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 4 份,其中正本 2 份,甲乙方各執 1 份;副本 2 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備案。
出租方:(蓋章) 承租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託代理人:(簽名) 委託代理人:(簽名)
合同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