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管理辦法

物流管理辦法

  物流管理是指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根據物質資料實體流動的規律,應用管理的基本原理和科學方法,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物流管理辦法,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快遞市場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使用者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服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快遞,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的寄遞活動。寄遞,是指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

  第四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使用者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

  第五條、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第六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規範快遞服務,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快遞市場安全監督管理,維護寄遞安全與資訊保安。

  第八條、快遞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其章程規定,制定快遞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資訊、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促進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經營主體

  第九條、國家對快遞業務實行經營許可制度。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第十條、郵政管理部門根據企業的服務能力稽核經營許可的業務範圍和地域範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放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註明經營許可的業務範圍和地域範圍。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經營許可範圍內依法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活動,不得超越經營許可業務範圍和地域範圍。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冒用、租借、倒賣和非法轉讓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快遞業務委託給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經營,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經營許可範圍委託經營。

  第十二條、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設立分公司、營業部等非法人分支機構,憑企業法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及所附分支機構名錄,到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二十日內到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載明的股權關係、註冊資本、業務範圍、地域範圍發生變更的,或者增設、撤銷分支機構的,應當報郵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持變更後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快遞企業進行合併、分立的,應當在合併、分立協議簽訂之日起二十日內,向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合併、分立協議;

  (三)上一年度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書。

  合併、分立後新設立的企業法人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合併、分立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快遞業務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以加盟方式經營快遞業務的,被加盟人與加盟人均應當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經營許可範圍。被加盟人與加盟人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使用者合法權益發生損害後的賠償責任。參與加盟經營的企業,應當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使用統一的商標、商號、快遞服務運單和收費標準,統一提供跟蹤查詢和使用者投訴處理服務。

  第十五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向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書。

  第三章、快遞服務

  第十六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準,規範快遞業務經營活動,保障服務質量,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填寫快遞運單前,企業應當提醒寄件人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合同條款,並建議寄件人對貴重物品購買保價或者保險服務;

  (二)企業分揀作業時,應當按照快件(郵件)的種類、時限分別處理、分割槽作業、規範操作,並及時錄入處理資訊,上傳網路,不得野蠻分揀,嚴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郵件)損毀;

  (三)企業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快件(郵件)的投遞;

  (四)企業應當將快件(郵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第十七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郵件),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郵件)外包裝完好的,由收件人簽字確認。投遞的快件(郵件)註明為易碎品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企業應當告知收件人先驗收內件再簽收。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於網路購物、代收貨款以及與使用者有特殊約定的其他快件(郵件),企業應當與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確投遞驗收的權利義務,並提供符合約定的驗收服務,驗收無異議後,由收件人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佈其服務種類、服務時限、服務價格、損失賠償、投訴處理等服務承諾事項。服務承諾事項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及時釋出服務提示公告。

  第十九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以書面合同確定企業與使用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對免除或者限制企業責任及涉及快件(郵件)損失賠償的條款,應當在快遞運單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並予以特別說明。

  第二十條、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使用者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

  企業與使用者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於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於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第二十一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與使用者溝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戶提供業務諮詢、查詢等服務,並及時處理使用者投訴。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使用者申訴,應當及時妥善處理,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給予答覆。

  第二十二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發生重大服務阻斷、暫停快遞業務經營活動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二十四小時內向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以加盟方式開展快遞業務經營的,被加盟人、加盟人應當分別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應當對所有與事故有關的資料進行記錄和儲存。相關資料和書面記錄至少儲存一年。

  第二十三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妥善應對快遞業務高峰期,做好業務量監測,加強服務網路統籌排程,及時向社會發布服務提示,認真處理使用者投訴。

  第二十四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無法投遞的快件(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

  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郵件),企業應當登記,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和快遞服務標準處理;其中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國際快件(郵件),應當依照相關規定交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從事快遞業務的同時,向用戶提供代收貨款服務的,應當建立有關安全管理制度,與寄件人的合同中應當對代收貨款服務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

  提供代收貨款服務,涉及金融管理規定的,應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快遞業務員職業技能的規定,加強快遞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組織符合條件的快遞從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鑑定。

  第二十七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規定,收寄禁止寄遞的物品,或者未按規定收寄限制寄遞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三)冒用他人名稱、商標標識和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經營秩序;

  (四)違法扣留使用者快件(郵件);

  (五)違法提供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使用者資訊;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快遞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扣留、倒賣、盜竊快件(郵件);

  (二)違法提供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使用者資訊;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快遞安全

  第二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快遞服務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下列物品禁止寄遞:

  (一)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物品;

  (二)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

  (三)武器、彈藥、生化製品、傳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物品;

  (四)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種貨幣;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建立並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加強生產安全和應急管理。

  第三十一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應當要求使用者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使用者不能出具安全證明的,不予收寄。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當如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收寄時間、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內容。記錄儲存期限不少於一年。

  第三十二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接受網路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託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遵守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與委託方簽訂安全保障協議,並向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設定快件(郵件)處理場所,應當事先徵詢郵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意見,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預留相關工作場地,其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國家鼓勵和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用先進技術,充分利用交通運輸資源,促進規模化、品牌化、網路化經營。

  第三十五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的實際,指導和監督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落實安全責任制,依法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實施安全監督檢查,並依照相關規定對妨害或者可能妨害行業安全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進行調查和處理。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突發事件的管理,督促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定期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建立以公眾滿意度、時限準時率和使用者申訴率為核心的快遞服務質量評價體系,指導評定機構定期測試評估快遞行業服務水平,評定服務質量等級,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使用者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出的申訴,並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郵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郵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八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遵守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憑證;

  (三)約談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查封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場所,扣押用於違法活動的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快件(郵件)開拆檢查。

  第三十九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並由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保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違反快遞服務標準,嚴重損害使用者利益,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企業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快遞企業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拒絕、阻礙郵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郵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郵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逾期不履行郵政管理部門處罰決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2008年7月12日釋出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8第4號)同時廢止。

  拓展閱讀:物流倉庫管理規章制度

  一、 倉儲管理隊伍

  倉儲管理機構是存貨控制管理和負責原材料物資收、發、存業務的職能組織,其主要任務是在生產副總的領導下配合生產部、工程部、銷售部、採購部等部門,及時供應各部門所需的各類物資,以保證銷售和生產的正常進行。同時負責存貨的管理和安全,以加速存貨的週轉,節約資金,降低儲存費用,避免存貨損失,保障存貨的安全和完整。為了完成上述任務,倉庫必須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裝置裝置。

  1. 供應處根據倉庫規模設立倉庫主管、倉庫組長、

  2. 倉庫保管員,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併職能,但必須明確崗位職責。

  3. 倉儲人員應當慎重挑選工作認真、細緻、責任心強、熟悉業務及保管知 識,作風嚴謹、思想品德好的人員擔任倉儲保管工作。

  4. 倉儲人員必須職能明確,明確規定職責許可權、工作範圍和任務。做到既 有分工又有配合、協調,人人忠於職守、守職盡責、勤奮工作,完成各自任務,實行崗位責任制。

  5. 嚴格規定紀律,建立倉庫管理規章制度和工作規範,實行規範化管理。

  6. 建立倉儲人員考勤考核、獎懲、升遷和輪崗輪訓制度。實行監督檢查,

  制約不規則行為,激勵其積極、認真、負責地完成各項任務。

  7. 實行交接班制度和人員調動交接制度,做好交接工作,明確交接人員的 責任。

  二、 倉儲管理制度

  (一)倉存管理原則

  1. 庫存合理原則

  倉庫的庫存應根據公司的生產銷售計劃和資金情況,以及各類物資的生產週期情況。合理使用資金,防止盲目購進,超儲超壓,脫銷脫供等情況的發生,對庫存實行控制管理,適時調查庫存結構和數量。

  2. 憑證收貨、發貨原則

  倉庫管理員應根據管理制度規定專人負責,按憑證辦理收發業務,做到無合理性憑證不收發物資。倉管人員對物品進、出倉,應當即辦理手續,不得事後補辦;應保證帳物相符,經常核對,並得隨時受單位主管或財務部稽核人員的抽點。

  3. 貨物進出原則

  堅持無進無出、先進先出原則,批次清晰,確保各類物資不積壓、不損壞。

  4. 四清原則

  即賬、物、卡、數量相符清楚、規格批次清、質量效能清、主要用途清。

  (二)倉庫管理的有關規定

  1. 各類物資的入庫管理:

  (1) 倉庫管理人員應根據當月當日物資採購計劃、生產計劃、送貨通知單對交 庫的各類物資進行驗收,凡與計劃品種、數量不相符的,必須向有關人員問明情況方可驗收。

  (2) 倉庫管理人員應按規定,根據質量安全檢驗人員開據的驗貨檢驗單予以驗收,否則嚴禁入庫。當實交數超出合格證上的數量時,應要求供方補開多出部分的合格證,才能予以驗收入庫。

  (3) 各類物資入庫時,倉庫管理人員必須看包裝是否完好,標記是否清楚,入庫品種、數量、型號是否與送貨單相符。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相關採購人員查實核對。並同供方當面交接清楚。各種原始憑證不得塗改,入庫前必須對入庫物資、逐項清點、核對,屬工程用料應在入庫單等單據上標明工程名稱,並及時登賬建卡。

  2. 庫存物資保管規定:

  (1) 入庫後各物資要擺放整齊,分類合理,做到有物必有.類、有類必有區;嚴禁把尺寸大小相似或效能上相互影響的物資放到一起。按各品種不同的要求進行保管、存放,露天存放的物資要根據不同性質和要求進行覆蓋和襯墊,使其不受雨水浸泡和陽光曝曬。做到在保質期內不鏽蝕、不變質、不失效、不損壞。

  (2) 倉庫保管員應經常對自己所分管的物資進行數量上的核準,做到每 月小盤點,每季大盤點,保持賬、物、卡三相符。同時做到規格批次清,質量效能清、主要用途清。

  3. 各類物資出庫管理規定:

  (1) 各類物資出庫時必須憑主管單位簽發的領料單、發貨清單從倉庫中領出,倉庫保管人員要同領用單位人員一起當面點清數量,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嚴禁超數量發貨。

  (2) 出庫物資必須有合格證,否則不準出庫。一次領不完一批的,可根據使用者需要隨時另開合格證,原合格證不出庫。

  (3) 涉及容器週轉的倉庫,要堅持以一換一的容器交換制度,特殊情況 也必須打欠條,並按時歸還。

  4.登賬管理規定:

  對出入庫的各類物資做到及時逐筆登賬、銷賬,日清月結,字跡清楚不塗改,如有寫錯可用紅線更正法進行糾正。

  5. 退庫管理規定:

  凡從倉庫中領出的物資原則上不得退貨,若需要退庫的需經主管領導批准,查明原因後方可退庫,退庫前要有質檢人員的驗證證明,倉庫做好數量的清點工作,並按ISO9000標準要求分類登賬,定置存放。

  6. 倉庫積壓、變質、報廢物品的處理規定:

  為使倉庫始終處於良好的儲存備用狀態,原則上每年12月份對公司各類倉庫清理一遍,由倉庫提出對庫存超過保質期的物資的處理建議,並組織質量安全QC、技術處、生產部、財務處對其進行一次鑑定、確認,對經鑑定仍有使用價值的繼續使用或儲存,確實過期無用的則辦理有關報廢手續,清理出庫。

  三、倉庫儲存操作規範

  1.存貨的入庫和出庫手續必須完整嚴密,工作人員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和 方法進行操作。

  2.存貨收、發、存的品種和數量必須正確,並有專人負責,不發生錯收、錯 發的事故。

  3.存貨的保管由專人負責,做到安全、完整,卡與實物相符,堆放整齊,品 質完好。

  4.公司各倉庫內禁帶火種、嚴禁煙火,各庫門窗要按防盜要求關鎖,並做好防水、防潮工作。班前、班後搞好檢查,及時關好電閘、水、氣閥門。做到防火、防盜、防水、防潮、防破壞。

  5 .有特殊要求的各類物資必須按特殊要求進行保管、存放。

  6. 各倉庫必須每天清掃,做好庫容整潔、地面無雜物,各類物資定置存放。

  7. 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做到不說髒話粗話,服務態度要端正,服務意識要明確,不亂寫亂畫,不亂扔亂倒,不損壞公物。

  四、倉儲人員的工作紀律

  1. 不準接受企業非倉儲部門人員和客戶的請吃送禮和賄賂;不準向客戶或非倉儲人員索取錢物;不準怠忽職守,擅離崗位和違反規章制度隨意操作,造 成責任事故,按規定及有關法律追究責任;不準倉儲人員帶領非相關人員進入倉庫。

  2.嚴禁倉儲人員無證發貨、無單出庫;嚴禁將含毒、易燃、易爆、易腐蝕物資與一般的物資存放在一起,必須另按指定地點妥善存放與保管;嚴禁倉儲人員酒後上班和在倉庫內飲酒、吸菸;嚴禁倉儲人員違反勞動紀律嬉笑打罵,隨意損壞或挪用儲存的物資;嚴禁隱匿不報或謊報倉儲工作中發現或發生的問題;嚴禁倉儲人員內部紛爭,鬧不團結或紀律鬆懈。

  五、倉庫管理人員的崗位責任制

  (一) 倉庫主管人員崗位

  倉庫主管在生產副總領導下,負責倉庫記憶體貨的收、發、存管理,並對供應處負責,報告工作,其崗位責任如下:

  1. 負責組織和管理倉庫原材料的收發,儲存和安全工作。保證供應生產、工 程和銷售所需的各種原材料。

  2.正確組織、安排、規定各類物資的倉位(存放場地),其中包括有毒、易 燃、易腐蝕物資的存放場地。

  3.規定各類倉儲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工作範圍和任務,使人員分工明確,職責 分明,互相配合。

  4. 負責制定與實施存貨儲存管理的規章制度,規定存貨收、發、存的操作方法與規範,嚴格執行倉儲人員的紀律,實行人員輪調,實施紀律控制。

  5. 庫的通風負責完善倉、防火、防洪、防腐、防盜竊,監控的安全措施和存貨準備的配合工作,指定專人管理。

  6. 負責與銷售、生產、採購、會計部門的聯絡,隨時報告存貨的收、發、存情況,其中包括超儲積壓、脫供、存期過長和質量變化的情況,以便及時進行處理。

  7. 組織專人負責保管存貨,隨時清點、核對和檢查存貨數量與質量狀況,確保存貨的安全和完整。

  8. 負責檢查存貨的安全保衛工作,監督檢查倉庫人員職守情況,防止倉儲人員怠忽職守、違反紀律和規章造成責任事故的發生,如發現倉儲人員違反紀律和制度的及時進行處理。

  (二) 倉庫保管人員的崗位責任

  1.在倉庫主管的領導下,根據分配的任務,對各自負責的倉庫物資進行管理, 並對倉庫主管負責報告工作。

  2.對分管的存貨做到堆裝整齊,便於清點、發貨,並隨時清點存量,檢查質 量狀況,出現超儲、積壓、脫供、變質、殘損、保質期將到等情況時,應及時報告倉庫主管人員處理。

  3.嚴格按倉儲管理制度的有關規章進行物資的收、存、發貨工作,配合財務 人員的查登賬務。

  4.隨時檢查存貨的堆裝和安全設施,防止事故的發生,保證存貨的安全和完 整。

  5.遵守儲存規章制度和紀律,不擅離崗位,做到盡職盡守。

  6.負責看守倉庫,保證倉庫安全,防止發生存貨被盜被竊和破壞倉庫安全設 施以及縱火犯罪行為。

  7.未經主管領導同意嚴格禁止非倉庫人員和外來人員入庫。

  (三)凡兩人以上管理倉庫應設組長,負責倉庫主管所授權的日常管理工作, 對其他保管人員的崗位責任進行監督。並負責向倉庫主管彙報工作。

  (四)對倉庫保管人員的要求、考核和獎罰

  1.倉庫必須建立健全倉庫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建立健全各倉庫具體管理細則,針對各不同性質的倉庫進行管理。

  2.對於倉庫管理的有關規定中每一項沒做到的,應對相應倉庫管理人員進行經濟處罰,連續三次做不到的建議調離倉儲崗位。

  六、倉儲管理報告制度

  1.建立倉儲管理報告制度

  ①根據倉庫情況及物資種類做出各類存貨的收、發、存月報。每月倉庫應盤點一次,檢查貨的實存、貨卡結存數、物資明細賬餘額三者是否一致;每年年終,倉儲人員應會同財務部、採購部門共同辦理總盤存,並填具《盤存報告表》。

  ②存貨損耗和短缺損失報告。倉庫物資如有損失、貶值、報廢、盤盈、盤虧等,應及時上報主管,分析原因,查明責任,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未經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處理;倉管員不得采取“盈時多送,虧時剋扣”的違約做法。

  ③倉儲人員重大責任事故報告。

  ④存貨安全狀況報告。實施電腦化後,《物資盤點表》由電腦製表,倉管員應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提高工作效率。

  ⑤工程發貨及退貨物資情況報告。保管物資未經總經理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借出;總成物資一律不準拆件零發,特殊情況應經總經理批准。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