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範本2016
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範本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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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範本2016
年 月 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上海市民政局頒佈的《上海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為了規範“XXXXXX(全稱)”[以下簡稱XX]的日常活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XX名稱:XXXXXX
XX住址:上海市 區
第三條 XX宗旨:提供誠信服務,接受社會監督,信守職業道德,遵守公平競爭原則,以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為準則,……。
第四條 業務範圍[必須與業務主管單位確認的一致]:
第五條 XX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核準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重視資訊化建設,逐步做到透過網際網路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重大事項。
第六條 XX由XXXXX XXXXX(出資或申辦的單位或個人)舉辦,是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七條 XX的業務主管單位是XXXXX(全稱),登記管理機關是XXXXX(全稱)。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罷免
第八條 XX實行 XXXX[決策機構:如董事會、理事會、管理委員會等]領導下的X[執行機構負責人如校長、院長、所長、主任等]負責制。決策機構是XXXX[如董事會、理事會、管理委員會等],其成員由舉辦單位(或舉辦者)及授權人員組成。XXXX 設 XXX[如董事長、理事長、管理委員會主任等]壹人,副XXX若干人,由XXXX選舉產生和罷免,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XXX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XXXX[決策機構]每年召開2次會議。由XXX[如董事長、理事長、管理委員會主任等]負責召開,XXX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或委託其他成員負責召開。XXXX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舉行。XXXX職權:
(一)選舉和罷免XXX,根據XXX長提名,決定副XXX及其他各業 務部門負責人的任免。
(二)制定XX的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
(三)制定和修改XX章程。
(四)決定設立和撤銷工作部門。
(五)審議和批准中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 條 召開XXXX會議,應提前一週通知全體成員。XXXX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一條 XXXX會議由出席會議的成員行使表決權,XXXX的決議需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透過才有效。
第十二條 XXXX決策機構的議事程式和規則是透過XXXX會議提出,討論並透過,秉承公平、公正,從推進XXXXXX(全稱)發展的根本利益出發的規則。
第三章 X[執行機構負責人]
第十三條 X的'產生:X、副X由XXXX選舉產生,報上級部門批准,任期4年。
第十四條 X的職權:
(一)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
(二)組織實施XX的發展規劃。
(三)執行XXXX的決議。
(四)管理XX事務,組織實施XX各項活動。
(五)聘任與解聘XX員工。
(六)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X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可委託副X代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 XX設立監事會,其職權是:檢查單位的財務狀況,對法定代表人、X、副X在執行單位職務時的違規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七條 XX的經費來源:
(一)組建時的原始投入。
(二)XX開展業務活動時的收入。
(三)社會各界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 XX的註冊資金由舉辦單位(或舉辦者)出資。根據運作和發展需要,舉辦單位(或舉辦者)可以繼續投入。
第十九條 XX的資金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開展社會服務活動的收入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五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資產的處理
第 二十 條 XX的自行解散、分立、合併或由於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須解散時,須經討論透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稽核同意。
第二十一條 XX在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提出清算程式和原則組織清算,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清算人員一般應由房地產E網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債權人代表以及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根據需要可聘請國內註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清算費用和清算組成員的酬勞應從中心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二十三條 清算期間,清算組代表中心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結束後,寫出清算報告,提請原理事會稽核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出。
第二十五條 XX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XX [單位簡稱]XXXX[決策機構]。修改後的章程,經業務主管單位稽核同意後,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主。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XX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並獲得《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或合夥或個體)登記證書》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釋權屬XX XXXX。
[注:XXXXXX代表民辦非企業單位全稱,XXXXX代表業務主管單位或登記管理機關全稱,XXXX代表決策機構,XXX代表決策機構負責人,XX代表民辦非企業單位簡稱,X代表執行機構負責人